专家之声:亚洲国家或地区专利维持年费制度比较研究
2017-06-22乔永忠高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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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分析亚洲十七个国家或地区的专利维持年费制度,探索专利维持年费制度的激励机理,对专利维持年费制度及其收费标准提出建议:自申请日起第三至六年开始缴纳年费更具有实际意义;专利维持年费整体上呈现出增长模式的制度安排更具有科学性;不完全逐年增长模式在理论层面上更具有合理性。
專利制度的目的在于促进技术创新和社会经济发展,而专利维持年费制度与特定阶段的法律和经济制度及其现实条件的适应程度将直接影响这种促进作用的发挥。专利维持年费是专利权人为了维护专利继续有效而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数额缴纳给专利行政管理部门的费用。专利维持年费制度可以通过改变专利维持成本,影响专利维持时间,协调专利权人的个体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其目的是促使专利权人在获得合理收益条件下放弃其专利,使得部分专利技术进入公有领域,有利于后续发明创造,促进技术创新,同时补偿专利制度的运行成本。由于不同国家法律制度、经济发展、地理环境等方面的差异,各国的专利维持年费制度具有多样性。比较不同国家专利年费制度的作用机理对完善中国专利维持年费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专利维持年费制度对于技术创新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国外相关研究不是很多。 Harhoff等(1999)和Thomas等(1999)分别研究认为,专利维持年费缴纳信息通常受专利引证指数、权利要求数、专利权人国籍等专利价值指标的影响。Scotchmer等认为,依据专利许可制度、专利交易市场规则和价格形成机制等因素,运用专利维持年费缴纳信息可以验证这些因素是否系统性地影响专利保护的价值。Kyriakos等(2016)根据美国高校和科研院所获得授权的“学术”专利维持年费信息研究了技术转让情况。就区域而言,关于欧美地区专利维持年费制度的现有研究相对较多。欧洲专利局采取的不完全逐年增长模式具有一定经济理论的支撑,并且其遵循的指数趋势属于有效地内源性纠正机制。但是关于其他地区尤其亚洲地区的专利维持年费制度研究相对较少。
研究区域专利维持年费制度对促进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拟通过分析亚洲十七个国家或者地区的专利维持年费制度的年费收费标准,尤其是起始缴纳时间、年费变化模式、年费数额等要素的激励机理,研究不同类型专利维持年费制度对技术创新促进作用的差异,并提出完善中国专利维持年费制度的建议。
数据来源
作为本文研究对象的十七个亚洲国家或者地区(中国、中国香港地区、中国台湾地区、韩国、日本、老挝、柬埔寨、马来西亚、新加坡、印度尼西亚、菲律宾、印度、巴基斯坦、土耳其、以色列、塔吉克斯坦和吉尔吉斯坦)的专利维持年费信息来自于这些国家或者地区的知识产权局或者专利局网站。在这些网站中选择“patent”、“maintenance fee”和“fee and form”等关键词在相关页面中获取专利维持年费收费标准等信息。因为收集的原始数据中货币单位不一致,为了比较方便,本文将其统一换算成为人民币单位,换算汇率来源于万德数据库,采用的汇率时间节点是2016年9月30日16:00。
亚洲国家或地区专利维持年费收费标准比较
(一)亚洲国家或地区专利维持年费收费标准总体比较
亚洲十七个国家或地区的专利维持年费收费标准如图1所示。各个国家或地区的专利维持年费收费标准因其经济发展、科研创新水平、社会制度等影响因素不同而具有一定的区别。亚洲十七个国家或地区中只有马来西亚的专利维持年费计算时间自授权日起算,其余16个国家或地区的专利维持年费计算时间自申请日起算。
从图1可以发现,自申请日或授权日起开始缴纳年费的亚洲国家或地区的专利维持年费收费标准具有如下五个特征:一是十七个国家或地区的专利维持年费收费数额随着维持时间的延长而呈现增长趋势。二是专利维持年费开始缴纳时间有所不同。中国、日本和韩国规定自申请日起第一年开始缴纳专利维持年费;中国台湾地区、老挝、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和土耳其规定自申请日或授权日起第二年开始缴纳专利维持年费;印度、塔吉克斯坦和吉尔吉斯坦规定自申请日起第三年开始缴纳专利维持年费;中国香港地区规定自申请日起第四年开始缴纳专利维持年费;柬埔寨、新加坡、菲律宾和巴基斯坦规定自申请日起第五年开始缴纳专利维持年费;以色列规定自申请日起前六年内只需缴纳一次专利维持年费。可见,亚洲国家开始缴纳专利维持年费的时间分布较为均衡。三是专利维持年费的增长幅度不同。自申请或者授权日起前六年内十七个国家或地区的专利维持年费数额增长比较缓慢,第六年后以色列的专利维持年费增长幅度最大,中国次之。四是专利维持年费数额不同。自申请或者授权日起前六年内十七个国家或地区的专利维持年费数额区别不大,第七年后中国和以色列的专利维持年费数额交替增长。五是专利维持年费数额增长呈现出四种不同的模式,其中中国、中国香港地区、中国台湾地区、韩国、日本、新加坡、印度尼西亚、印度、巴基斯坦、塔吉克斯坦和吉尔吉斯坦实施阶梯式增长模式;柬埔寨、马来西亚、菲律宾与土耳其实施逐年增长模式;老挝的专利维持年费收费标准为不完全逐年增长模式;以色列采取前六年缴纳一次年费模式。
综上所述,在亚洲十七个国家或地区中开始缴纳专利维持年费的时间分布较为均衡。同时,其专利维持年费收费标准于前六年内增长缓慢,有利于专利权人寻找出最大化其专利收益的途径。亚洲绝大多数国家整体上呈现出阶梯式增长模式,具有一定的稳定性。
(二)阶梯式增长模式的专利维持年费收费标准比较
专利维持年费收费标准的阶梯式增长模式是指专利权人虽然必须每年都要缴纳年费,但是专利维持年费数额不是每年增加,而是每隔几年会增加一定幅度,其他年份数额不变的缴费模式。实施阶梯式增长模式的亚洲国家或地区为中国、中国台湾地区、中国香港地区、韩国、日本、新加坡、印度尼西亚、印度、巴基斯坦、塔吉克斯坦和吉尔吉斯坦,其专利维持年费收费标准如图2所示。
从图2可以发现,实施阶梯式增长模式的11个亚洲国家或地区的专利维持年费收费标准具有如下特点:一是专利维持年费时间均自申请日起算。二是专利维持年费收费标准的起算时间不同,且其分布比较均衡。三是专利维持年费收费标准整体上呈现出增长趋势,但是不同国家的专利维持年费增长节点与增长幅度具有较大的差异。四是每个节点的专利维持年费数额不同。自申请日起前四年内中国的专利维持年费数额最高;第五至九年中国和吉尔吉斯坦的专利维持年费数额交替增长;第十年后中国的专利维持年费数额最高,吉尔吉斯坦次之,中国香港地区最低。五是不同国家在专利维持年费增长节点的增长幅度不同。自申请日起前九年内专利维持年费增长幅度较小;第九年后中国的专利维持年费增长幅度最大,吉尔吉斯坦次之,中国香港地区最小。可见中国的专利维持年费数额较高且增长幅度较大。
综上所述, 实施的阶梯式增长模式的亚洲11个国家或地区专利维持年费收费标准具有较大的差异:自申请日起前九年内具有最高专利维持年费数额的国家或地区变化频繁,第十年后中国具有最高的专利维持年费数额;专利维持年费收费标准增长节点的分布具有较大的差异;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专利维持年费增长幅度具有较大的区别。
(三)特殊阶梯式增长模式的专利维持年费标准
特殊阶梯式增长模式专利维持年费标准是指具有一定特殊性的阶梯式增长模式的专利维持年费标准。以色列专利维持年费制度规定自申请日起专利权人前六年只需缴纳一次专利维持年费,其他年份必须每年缴纳但专利维持年费数额不是每年增加,而是每隔几年会增加一定幅度,其余年份年费数额不变(图3)。
从图3可以看出,以色列实施的特殊阶梯式增长模式专利维持年费收费标准具有以下四个特点:一是专利维持年费时间从申请日开始起算。二是专利维持年费制度的增长节点具有一定的规律性。专利维持年费数额自申请日起第六年开始每隔4年会增加一定幅度。三是专利维持年费数额增长幅度不同。自申请日起第六至七年的增长幅度与第十至十一年的增长幅度相近,第十五至十六年增长幅度与第十八至十九年增长幅度相似且大于前两个增长幅度。
综上所述,以色列规定自申请日起前六年缴纳一次年费简化了缴费程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给专利权人带来便利,但同时存在弊端,模式僵硬化,强制性要求专利的保护期限不能少于六年。第六年后以色列实施阶梯式增长模式。在简化缴费程序的同时无法体现出专利的获益随着授权时间的增加而增加的实际情况,该模式后期的增长幅度明显大于前期可促使相关技术更早的进入公有领域。
(四)逐年增长模式的专利维持年费收费标准比较
专利维持年费收费标准的逐年增长模式是专利权人必须每年缴纳专利维持年费,而且收费标准逐年增加的缴费模式。柬埔寨、马来西亚、菲律宾与土耳其实施逐年增长模式的专利维持年费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如图4所示。
从图4可以看出,逐年增长模式的专利维持年费收费标准具有如下五个特点:一是专利维持年费时间的起算点不同。马来西亚的专利维持年费时间自授权日起算,其余国家的专利维持年费时间自申请日起算。二是专利维持年费收费标准的起算时间不同。马来西亚和土耳其规定自申请日或授权日起第二年开始缴纳年费;柬埔寨和菲律宾规定自申请日起第五年开始缴纳年费。三是专利维持年费收费标准整体上呈现出增长趋势,但是不同国家年费收费标准的增长幅度与年费数额不同。四是专利维持年费收费标准增长幅度不同。自申请日或授权日起前四年内土耳其规定的专利维持年费收费标准的增长幅度最大,马来西亚次之;自申请日或授权日起第四年到第十二年内柬埔寨专利维持年费制度规定的收费标准增长幅度最大;自申请日或授权日起第十二年到第二十年菲律宾专利维持年费制度规定的收费标准增长幅度最大。五是专利维持年费数额不同。自申请日或授权日起前五年内土耳其专利维持年费制度规定的年费数额最高;自申请日或授权日起第五年到第十七年期间柬埔寨专利维持年费制度规定的年费数额最高,土耳其次之;自申请日或授权日起第十八年到第二十年内菲律宾专利维持年费制度规定的年费数额最高。
综上所述,实施逐年增长模式的4个国家自申请日或授权日起开始缴纳年费,不同国家具有不同的增长模式。其中菲律宾的增长模式较为特殊,自申请日起第五年开始缴纳年费,前十年内具有最低的专利维持年费收费标准,随着增长幅度的逐渐增大,专利维持年费数额依次超过其余国家。
(五)不完全逐年增长模式的专利维持年费收费标准
不完全逐年增长模式是指专利权人必须每年缴纳专利维持年费,但偶尔几年专利维持年费数额保持不变,其他年份数额逐渐增加的缴费模式。老挝实施的是不完全逐年增长模式,其专利维持年费收费标准规定自申请日起第二、第三、第四年专利维持年费数额不变,其他年费逐年增长(图5)。
从图5可以看出,老挝实施的不完全逐年增长模式的专利维持年费收费标准具有如下四个特点:一是老挝的专利维持年费时间从申请日开始起算。二是老挝专利维持年费收费标准的起算时间为第二年。三是老挝的专利维持年费收费标准整体上呈现出增长趋势。四是老挝的专利维持年费收费标准数额在第二年到第四年期间保持不变,其他年份数额逐渐增加。
综上所述,老挝所采取的不完全逐年增长模式既具有逐年增长模式的灵活性,也具有阶梯式增长模式的稳定性和可接受性。专利收益随着专利授权时间的增加而增加,逐年增加专利维持年费更符合实际情况,于专利维持年费制度前期保持年费数额不变,有利于专利权人接受并缴纳年费。
结论
专利维持年费收费标准体现了特定国家或者地区在特定时间内专利权人权衡专利整个寿命中收益和成本进行有效选择知识产权保护长度的水平。专利维持年费制度决策者应当意识到完善专利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经济贸易发展,并且应掌握专利制度的激励原理。本文通过研究亚洲十七个国家或者地区的专利维持年费制度后,得出如下四点结论:一是不同国家或者地区专利维持年费制度基于该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经济等方面的特定因素,存在一个适合其专利制度发展的专利维持年费收费标准,虽然这个标准对于该国家或者地区不是最优的,或者说此时是最优的,但将来不是最优的。二是绝大多数国家或者地区根据专利收益大小的过程设置专利维持年费收费标准,其专利维持年费模式存在一定差异,但整体上呈现出增长趋势。三是经研究发现亚洲国家或地区开始缴纳年费的时间分布较为均衡,其中自申请日起第三年至第六年开始缴纳年费的国家或地區相对较多。四是现有专利维持年费模式主要包括阶梯式增长模式、特殊阶梯式增长模式、逐年增长模式、不完全逐年增长模式,其中阶梯式增长模式比例最大。
为此,本文对完善我国专利维持年费制度及其收费标准提出如下建议。首先是起始缴纳年费时间:自申请日起第三年至第六年开始缴纳年费更具有合理性,因为一般的专利申请获得授权需要三到四年。其次是专利维持年费数额:专利维持年费数额整体呈现增长趋势,原因是有助于专利及早进入公共领域,同时需考虑到专利权人的利益,至于应采取的具体专利维持年费数额需要结合该国家或地区的经济、法律等具体情况进一步分析。最后是专利维持年费模式:不完全逐年增长模式在理论上更为合理,原因是其结合了不同模式的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