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反腐,当以理性视之
2017-06-21李鹏昊
李鹏昊
【摘要】网络舆情具有强突发性、高偏差性、不可控性等特点,一定程度上容易导致网络反腐环境的鱼龙混杂。因此,只有对网络反腐舆情进行合理引导,搭建网络反腐平台,完善网络反腐监督机制,才能发挥网络舆情对反腐倡廉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公民 网络舆情 反腐倡廉 【中图分类号】D602 【文献标识码 】A
在众多反腐倡廉的方式中,传统的官方主导的反腐倡廉方式是反腐倡廉工作的主要方式。随着网络技术的运用与普及,网络反腐成为重要的反腐倡廉方式之一。通过网络举报、揭发以及申诉维权,进而发现腐败犯罪行为并侦办查处的案例不在少数。网络是公民行使反腐倡廉监督权利的有效渠道,也是公民实现其政治参与的重要平台。通过网络形成的网络反腐舆情信息,对党风廉政建设具有积极的意义。与此同时,由于网络舆情信息的真实性难以甄别,网络舆情信息也存在高偏差率、突发性强的特点,因此网络舆情在反腐倡廉工作中同样存在消极因素。正确发挥网络舆情在反腐倡廉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应搭建网络舆情反腐倡廉平台,注重网络舆情反腐倡廉信息的收集与整合,强化网络舆情反腐倡廉工作的监督管理。
网络是公民行使舆论监督的有效渠道
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享有行使监督权的权利,公民行使监督权利的方式多样。在公民行使监督权利的方式中,通过网络行使监督权利的方式具有高效、便捷以及低成本等优点。因此,网络是公民行使监督权利的有效渠道。公民通过网络行使监督权利,极大地提高了其政治参与的积极性。
网络是公民行使舆论监督的有效渠道。网络技术的运用与普及给公民的社会生活带来极大的便利,也给公民行使权利的方式带来翻天覆地的变化。在网络信息尤其是自媒体发达的今天,政府官员的言行受到关注的程度空前。通过网络,一则官员贪腐的信息在短时间内可以被无限次阅读与评判,并形成强大的网络舆情信息。某个官员不当的言行或者某些蛛丝马迹,即可诱发网民发掘更多的贪腐线索,进而促成权力机关对此侦查督办。相较于其它监督方式,舆论监督的影响力空前,公民通过网络行使舆论监督更加高效、便捷。
网络是公民政治参与的重要平台。公民社会以公民参与性为重要内容,公民参与社会治理受到时间、金钱等诸多因素的制约。网络是公民政治参与的重要平台,公民通过网络发表自己的声音。在反腐倡廉工作中,公民利用互联网进行控告、举报以及申诉参与反腐倡廉工作。现阶段,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将反腐倡廉工作提上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公民利用网络发表自己的意见,行使知情权、监督权,实现其政治参与。
网络舆情是反腐倡廉的有效渠道
网络舆情能够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将我国反腐败工作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现阶段,反腐倡廉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绩,这离不开党和政府强有力的反腐败措施,也离不开公民对反腐败工作的支持与参与。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公民利用网络载体,如微博、微信以及论坛帖子发表自己的意见,公民通过网络检举、揭发干部官员的不正作风、贪污犯罪等腐败现象行使知情权。由于网络舆情具有较广的覆盖面,影响力深远,因此网络舆情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过程中具有比传统反腐倡廉方式更多的优点。
网络舆情能够畅通公民反腐话语权。知情权和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由于国情的限制,我国人口众多,公民通过人大代表将其意见予以表达。然而,人大代表毕竟是少数,其所代表的意见具有局限性。在网络反腐的过程中,公民个人通过网络平台发表网络反腐舆情信息,发表自己的意见,行使反腐倡廉监督的权利。反腐倡廉工作,事关公民切身利益,也需要廣大公民的参与。公民通过微信、微博以及论坛帖子等网络平台参与反腐倡廉工作,网络为畅通公民反腐话语权提供了重要的平台,方便了公民行使网络反腐话语权。
网络舆情能够增加反腐倡廉工作透明度。全面推进从严治党,要求加大反腐倡廉工作力度。反腐倡廉工作,要求党和政府部门相关信息的公开,要求将腐败犯罪行为有关的信息进行披露。只有对涉腐信息以及反腐信息的充分了解,才能加深公民对党和政府反腐败工作的信心。由于网络受众的规模庞大,网络影响力空前。通过网络反腐,增加反腐工作透明度,不仅能发现腐败行为的线索,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还能提升公众对反腐败行为的信心。
网络舆情对反腐倡廉的消极影响
网络作为反腐倡廉的有效渠道,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功不可没。但是由于网络的虚拟性,网络信息的高关注度及真伪难辨,由网络反腐引发的舆情信息存在偏差率高以及突发性强的特点。因此,网络舆情在促进反腐倡廉取得成效的同时,也对反腐倡廉造成一定的消极影响。
网络反腐舆情信息真实性难辨。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公开性以及便捷性,公民通过网络反腐形成的某些舆情信息存在真伪难辨的情形。虚假的网络反腐舆情信息,不仅对涉事当事人的权益造成侵害,而且对网络传播者的权益也构成潜在威胁。某些虚假的网络反腐舆情信息一经传播,则容易产生误导群众的消极影响,甚至因为传播虚假的网络反腐舆情信息而引发侵犯他人隐私或者网络违法犯罪行为。
网络反腐舆情信息偏差率高。某些网络反腐舆情信息与实际情形有较大的出入,某些网络反腐舆情信息人为夸大腐败违法犯罪行为的事实与情节,这不仅不能达到网络反腐倡廉的目的,而且容易误导众多的网络主体,进而激化官民矛盾,导致官民关系紧张。网络反腐舆情信息的高偏差率,要求新闻媒体在对腐败行为行使舆论监督时进行正确的播报,引导网络参与主体客观如实地表达和传播其反腐情绪和态度。
网络反腐舆情信息突发性强。相较于传统媒体,网络具有传播速度上的快捷性,传播受众广泛性的特点。某些网络反腐舆情信息一经传播,在短时间内被大量转发。某些网络反腐舆情信息本身存在过于激愤的情绪因素,非理性的网络反腐舆情态度的传播,容易导致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尤其在网络检举的某些虚构的腐败行为中,短时间的迅速传播,产生网络反腐舆情突发性事件,给网络反腐监管带来极大的困难。
正确引导网络舆情在反腐倡廉中的作用
搭建网络反腐倡廉舆论平台。现阶段,公民主要通过博客、微博、微信以及论坛帖子等网络媒介表达和传播关于反腐的情绪和观点态度。公民通过行政机关及其各部门的官网举报揭发官员贪污腐败行为的情形日益增多,通过纪检监察机关官网以及电话提供官员贪腐线索的现象也日益普遍。健全的网络反腐倡廉平台,应当是众多媒介形式的相互补充,共同促进网络反腐行为的便利化。
收集整合网络反腐舆情信息。公民通过网络反腐形成的舆情信息具有自发性以及零散性的特点,对于网络平台存在的反腐舆情信息,纪检监察部门应注重对相关信息的收集与整合,对于公民反映的贪腐线索,应进行相应的调查核实并作出相应的回应。对于已经查实的贪污行为,应加大对相关信息的披露,让公民知晓,进而树立反腐倡廉的信心,并将此反腐正能量予以传播。
完善网络反腐舆情监管机制。网络环境是个大染缸,网络反腐信息鱼龙混杂。良好的网络反腐舆情环境,需要公民的理性参与,更需要网络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对于虚构的网络反腐信息,网络监管部门应通过信息技术手段进行适当的干预与控制,防止虚构的网络反腐信息大规模传播,预防网络反腐突发性事件的发生。
(作者单位:燕山大学外国语学院)
【参考文献】
①谭光辉:《身体权力、物质权力与符号权力之间的关系》,《广西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5期。
②胡晓娟:《中国传媒安全面临的问题与应对》,《广西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3期。
责编/孙娜 美编/于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