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错纠错需划清“可容”与“不可容”界限
2017-06-21邓晓辉
邓晓辉
【摘要】容错纠错机制,主要是针对因主动作为、改革创新而出现失误的领导干部,目的在于鼓励实干、坚持创新。新时期的容错纠错机制对于加强党政机关执行力、提高改革创新者积极性、提升政府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贯彻落实容错纠错机制,能够有效遏制“庸政懒政”现象,是实现从严治党的有效制度保障。
【关键词】庸政懒政 容错纠错 政府公信力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容错纠错机制是新时期社会发展的产物。2016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作政府工作报告时强调:“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给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让广大干部愿干事、敢干事、能干成事。”来自中央的理解与支持无疑是给那些真正想做事、敢于改革创新的领导干部吃了一颗“定心丸”。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公报中也明确指出,在新形势新任务下,要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以一种容谅的态度,及时纠正领导干部因主动作为、改革创新而带来的过错,以便鼓励改革创新,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并形成“敢想、敢干、敢担当”的思维模式与行为模式,营造出“想改革、要改革、善改革”的良好氛围。简言之,容错纠错机制就是:在“依法执政”的前提下,为了给创新者、担当者、实干者卸下精神包袱,并使之勇于正视改革创新、积极作为中所面临的问题和困难,承诺对其“探索性失误偏差”在合理范围内的容谅和包容。
容错纠错机制是创新者实干家的兜底利器,是实现从严治党的有效制度保障
推行容错纠错机制与避免“庸政懒政”的内在关系。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原则,而党风廉政建设则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内在要求。党建工作中,只有坚决杜绝庸政、懒政、怠政才能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做到始终为民谋利。改革创新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改革过程中必然会出现失误与过错。对于这一类过错,不能不问青红皂白就一律查处问责,因此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容错机制势在必行。不敢作为,是因为不敢出错,针对这种“不作为”式腐败,政府机关应建立容受和纠正干部过错的制度机制,宽容其“探索性失败”,以确保党员干部敢想、敢干、敢担当。
容错纠错机制绝不是在否定從严治党,而是实现从严治党的有效制度保障。容错机制是新时期的免责机制,虽然是免责但绝不是在否定全面从严治党。做事不必然导致出事,出事也不必然导致被查处问责。容错机制 “容”的是实干创新下的探索性失误,从严治党 “治”的是纪律失守、作风败坏。容错机制在一定程度上让积极作为的领导干部回归有限理性,是创新者实干家的兜底利器;从严治党则是在强调我党的自身建设,杜绝庸政、懒政,从而加强廉政建设。容错纠错机制可以让那些因为怕出错而不敢作为的领导干部变得敢作为,从根源上避免“庸政懒政”,进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推进实现从严治党的重要原则。因此可以说,容错纠错机制绝不是在否定从严治党,而是实现从严治党的有效制度保障。
容错纠错机制有利于加强党政机关执行力、提高改革创新者积极性、提升政府公信力
容错纠错机制有利于加强党政机关执行力。我国改革创新走到现在的攻坚阶段,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尤为重要。综合国力竞争说到底就是创新的竞争,而综合国力的提高则又需要不断强化改革创新的发展理念,以改革创新带动全面创新,从而形成以创新为主要引领和支撑的经济体系和发展模式。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就需要从根本上确保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有定力将党风廉政建设落到实处。而容错纠错机制则从根源上为那些有想法、敢创新的领导干部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性宣示与制度性兜底,促使更多有想法但是怕失误、不敢创新的领导干部全力投入到党风廉政建设之中,有利于加强党政机关的执行力度。
容错纠错机制有利于提高改革创新者的积极性。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标志着我党在建设过程中,就容谅领导干部在改革创新过程中所出现的未知领域方向性的失误这一方面已达成共识。如果因一些领导干部在推动改革创新过程中犯错误、遭遇失败就对其所作的探索予以全盘否定,甚至“一棒子打死”,那么这些领导干部干事的积极性必定会大打折扣。容错纠错机制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为领导干部减轻了干事出错所带来的压力,激发其改革创新的热情,充分发挥了广大干部的主观能动性,并形成一种鼓励求索、积极创新的氛围。
容错纠错机制有利于提升政府的公信力。政府公信力是政府执行力的基础,公信力的缺失会极大削弱政府的执行力,而执行力的薄弱又会进一步造成群众对政府的不信任。尤其是部分领导干部的“不作为、不担当”,这种““懒政庸政”现象的出现,不仅极大地破坏了政府公信力,并且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亟待消除。容错纠错机制就是建立在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基础上,着眼于破解“做多错多”的党风廉政建设难题,推动各项事业齐头并进、共同发展,从而提升政府公信力,推进廉洁政府的建设。
贯彻落实容错纠错机制,需规范“容谅谁”与“怎么容”,做到“会容”与“容好”
明确出发点与落脚点,划清“可容”与“不可容”的界限。容错纠错机制以消除“想做不敢做”的领导干部的心中顾虑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但它绝不是所有失误的借口。因此,贯彻落实容错纠错机制还需划清纠错与容错的界限,明确容错的范围。一般来说,这里所说的可以“容”的“错”是指改革创新过程中因为探索未知领域时所出现的探索性失误,或者是在个人落实重大改革任务时所产生的轻微过失和违纪,是由于一心为公、且从客观角度来讲并没有为己牟利而产生的失误与过错。对于这种错误,在一定程度上就允许改革创新者及时纠正,以免错误继续下去带来更严重的后果。而对于那些因以权谋私而犯下的错误,则坚决不能姑息。新时期党建过程中,划清“可容”与“不可容”的界限是保证政府公正严明的纪律的根本所在,也有利于容错纠错机制的建立与推行,严防有人模糊概念,以权谋私,破坏廉政秩序。
把握基本原则,规范“容谅谁”与“怎么容”。容错纠错机制的设立绝不是为了要包庇和偏袒犯错者,因此,明确何种情况下可以容谅、容谅谁、怎么容谅等问题,必须严格界定“敢作为”与“乱作为”的概念,严格划分“主观无意”与“明知故犯”“大胆改革”与“无视规矩”的界限,划清哪些人可以容谅,哪些人坚决不可以容谅,是贯彻落实容错机制的基本原则。对于真正有想法、有作为、一心为公的领导干部,应对其犯的探索性失误予以容谅;对于在推进改革过程中因夹带私利、私心,或是因为固执己见,不听他人善意劝解而犯下错误的领导干部,则要严惩不贷。
推进容错纠错机制常态化,做到“会容”与“容好”。坚持推进容错纠错机制的常态化,需要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过程中长期落实。在国家宏观容错纠错方向的指导下,针对不同地域、不同领域、不同层次,对于容错纠错责任制度、容谅依据、审核过程、奖惩措施等,探索并制定符合当地发展情况的地方性容错纠错法律法规,以规范容错纠错秩序。2016年7月,四川省尝试推出了《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标志着四川省将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提上了日程。《意见》中将没有为个人、他人谋取私利,没有为单位或小团体谋取不正当利益等七种情形明确为可容错免责的情形;对于“可容”与“不可容”,“容谁”与“怎么容”,明确并不是某个领导或者某个部门说了算,而是要严格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办事,做到“会容”与“容好”,从而确保容错机制的有效合理运用。
(作者单位:安阳工学院)
【参考文献】
①解其斌、刘艳梅:《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的探讨与设计》,《领导之友(理论版)》,2017年第1期。
责编/孙娜 刘芋艺 美编/李祥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