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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公司社会责任

2017-06-19孙爽

求知导刊 2017年11期
关键词:相关者公司法利益

孙爽

摘 要:我国公司法第5条中明确提出了公司的社会责任,对作为营利性主体组织的公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公司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应单纯追求利益最大化,而应适当权衡社会各方利益。文章针对当前相关立法中的一些不足展开思考,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议。

作为一个商人或者企业管理者,一个经得起时间考验的企业,一个真正意义上的企业家,除了赚钱,还必须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例如,2009年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主动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加大了对水电开发工程所在地的扶贫力度,全年共投入扶贫帮困资金7560多万元。

在我国,和谐社会已成为社会建设的新理念,片面强调经济增长率的发展模式正逐渐为兼顾环境和社会均衡发展的、可持续增长的模式所替代。在这一背景下,公司社会责任意识日渐兴起,相关的法律制度日益完善。我国公司法第5条明确要求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时必须“承担社会责任”,即公司理应对其劳动者、债权人、供应商、消费者、公司所在地的居民、自然环境和资源、国家安全和社会的全面发展承担一定的责任。此外,新修订的破产法、环境保护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也在强调公司社会责任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制度创新。但目前有关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法规还有值得思考的地方。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和内容

公司社会责任概念的发展是在与传统的崇尚利益最大化的公司经营理念相对抗的过程中慢慢发展起来的,是对公司利润最大化这一个原则的修正。同时,公司社会责任也是20世纪初以来凸现于西方国家,尤其是英美等国诸多学科领域的一个重要概念,亦是建构公司与社会和谐关系的一种基本思想。

经过数十年发展后,公司社会责任思想逐步影响了全球主要经济体,得到了政府、政府间组织和各种非政府组织的广泛关注,也开始为企业自身所重视。2004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修订了其《OECD公司治理准则(2004年版)》,大大扩展了“利益相关者”的定义范围,明确提出应该制定促进员工参与公司治理的激励机制,保护利益相关者利益等公司社会责任要求。

我国公司法第5条旗帜鲜明地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承担社会责任。但是该规定过于笼统,既没有对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给出一个明确的界定,也没有对公司社会责任的权利主体、内容或范围、调整对象等进行明确规定。纵观公司法,除总则部分提出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外,分则部分没有明确地对应地规定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具体制度,对公司违反社会责任也没有规定相应的救济机制和惩罚措施。随着经济的发展,这种概念模糊的立法状况将不能适应系统化、制度化地落实公司社会责任的要求。

二、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激励机制

如何让企业在追求利益的同时,更多地思考其他方面的利益,权衡战略得失,不仅仅要有舆论、思想的教育、法律的规定,更应从多方面进行激励、倡导。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等相关法规对公司捐赠社会公益等社会责任行为进行了税收政策方面的优惠和激励,但从公司法的视角看,新公司法未能在整体层面上设计出相应的激励机制,未能制定切实可行的倡导性、授权性规范和奖励措施,现有规定难以调动公司主动自觉地履行社会责任的动力。

有专家建议在公司法中应作一原则性的规定,如规定对积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公司实行更大税费方面的减免,或者给予政策上的优惠和鼓励。也可以考虑扩大激励对象,将激励对象从公司扩大到公司以及公司管理者。公司作为激励对象理所当然,而公司管理者是公司的管理和决策者,他们可以决定公司行为,可以决定公司是否承担社会责任,如果能够对他们实施激励措施,将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状况与他们的工作业绩和薪酬挂钩,他们就会更加积极主动地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通过诸如此类的政策优惠或限制积极引导更多的公司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三、公司违反社会责任的救济或诉讼机制

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但却缺乏对公司违反社會责任时,利益相关者可以采取的相应救济机制的规定,故难以有效形成对公司违反社会责任时的外部制约。无救济则无权利,为确保公司社会责任切实实现,必须赋予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相应的权利救济方式,如公益诉讼。

在具体规定和操作层面,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原告资格采用“适格说”,即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限制了其他主体提起诉讼的可能性。同时,对由于违反社会责任而导致受害人数众多如三鹿奶粉事件、破坏环境资源和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应该授权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和公众进行诉讼。

四、对公司违反社会责任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公司法虽然规定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但对公司违反社会责任的行为却没有规定公司应承担的相应责任,无法形成对公司违反社会责任的违法行为的有效约束。因此,应该建立健全激励与制裁并重的促进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法律机制,鼓励、引导公司履行社会责任。

因此建议在我国公司法中明确规定公司违反社会责任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

(1)民事责任主要是指民事赔偿责任,即公司及其经营管理者由于违反社会责任而对非股东的利益相关者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主要适用于公司对职工、消费者和环境资源等利益相关者造成损害的违法行为的赔偿。

(2)行政责任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责任承担方式,应该适用于所有公司违反或者不承担社会责任的情形。

(3)刑事责任作为最为严厉的惩罚手段,应该适用于公司及其经营管理者违反社会责任而导致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如三鹿奶粉事件、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等。

当然,由于公司社会责任的复杂性,公司法不可能详尽罗列所有违反社会责任行为的法律责任,但可以尝试用宽泛的、指引性的规定来明确公司违反社会责任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或法律责任。

五、结语

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但利益相关者的内涵和外延比较广泛,明确公司的社会责任不仅仅是公司法的任务,也是现行公司法没有解决的。我国公司法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发挥公司的规模效益和增强公司的国际竞争力,在实现公司营利目标的前提下,公司可以承担一些社会责任。同时,如何落实公司社会责任也是我们应该关注的一个问题。

参考文献:

[1]李富臻.公司法视野下构建我国公司环境责任的制度机制初探[J].法制与经济,2009(21).

[2]吕仕法.公司社会责任理论思考——论我国新《公司法》中的社会责任条款[J].现代商贸工业,2009(21).

[3]董 冰.论公司法的完善——基于社会责任的角度[J].法制与社会,2009(14).

[4]刘云霞,师晓丹.论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属性——评析我国《公司法》第五条第一款[J].法制与社会,2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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