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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法教学提升的“道”与“术”

2017-06-17何志鹏

中国大学教学 2017年4期
关键词:国际法中国教学

何志鹏

摘要:在当代中国,妥善进行国际法教学的“道”就在于教师对于国际法的“真知”与“真爱”。所谓“真知”,就是对于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性质如何、功能怎样的真正了解;“真爱”,就是基于真知而产生的、对于国际法在自身事业和国家发展前途中作用的肯定,以及对发展和完善国际法的使命感。进而将这种知和爱演化成一种敬业精神,转化为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对国际法的认同和热情。而提升国际法教学质量的“术”,主要在于“教什么”和“怎么教”的问题。在“教什么”方面,要倡导“抓大放小”,也就是将对于国际法理解和应用最为重要的基础性的观念、整体框架和应用技术交代给学生;在“怎么教”这一方面,强调以问题为核心、以问题为导向,引领学生深入思考,将国际法学活、学透。

关键词:国际法;教学;中国;道;术

一、国际法教育提升的可能性

中国国际法教育以1978年的改革开放为起点,在过去近40年间已经取得了较大的进步,培养了一批人才,对于新中国的外交事业有着实质性的支持作用。然而,总体上中国国际法教育的水平,却仍然远远不能满足日益复杂的国际交往需要,不能匹配中国日益提升的国际地位,远远不能达到中国深入参与全球治理体系的需求。所以,如果改善國际法的教学模式,提升国际法的教学效果,是法学教育必须认真面对的长期课题。

国际法学科并不是一门像理论物理那样的需要高运算能力、高想象力的“烧脑学科”,甚至可以说,整个的法学学科都不是对智商要求特别高的学科。法学更多的是要求对社会生活比较清晰的认知、相对严谨的逻辑思维和将规范与事实有效结合的整合叙述能力。从这个意义上讲,学习国际法的成本并不高。那么,当代中国国际法教学与研究,存在的主要问题就不再是外部条件的限制,而是我们自己的教育教学体制约束了中国国际法教学的高水平发展。针对这一论断,就有必要深入思考提升中国的国际法教学水平的方式,构设提升中国国际法人才培养的实践能力的路径。笔者认为,教学过程的核心在于教师和学生,而这对协同进步关系的起点和基础则在于教师。为了实质提升中国国际法人才培养的水平国际法专业教师应当在“道”和“术”两个方面予以提升。

二、国际法教育的“道”:真知与真爱

国际法教学中的“道”,就是教育者的知识与能力储备中对于这一课程和知识体系的理解、把握与认同。笔者认为,组成此种认同的主要因素有这样几个:第一,学习国际法的前景如何?第二,国际法到底能干什么?到底有没有用?第三,学习和从事国际法工作,其主动性和创造性有多大?对于这些问题的认知,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学生学习国际法的热情,也影响着教师讲授国际法的敬业精神和认真态度。

1.充分认知国际法教育的意义

教学中积极有益的国际法观念,首先要求老师对中国当今国际法教育、国际法课程教学的重要意义的充分认知,对于国际法在当代中国外交和国际关系中所具有的地位和作用的准确把握。教师如果缺乏这种认知和把握,容易将学生带入歧途,使学生对国际法产生不合实际的判断。

学习国际法有用吗?特别是对于当代中国而言,学习国际法是否能够像学习民法、商法、刑法那样“有用”,甚至能够直接变现、带来金钱上的收益呢?显然,国际法并不是一个这样的学科。国际法是一个在教学环节中实践机会不多、成本很高但直接收益并不大,而且从就业的角度讲,前景也不那么广阔的学科。如此说来,国际法真的没有那么大的吸引力,那么为什么自从国际法学科出现以来,总有一些人对国际法非常痴迷,总有一些人毕生进行着国际法领域的研究、教学和思考呢?原因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一个人的知性追求,也就是一个研究者、思考者对于国际关系领域的规则存在求知上的热切追求:国际法应当是什么样的?实际是什么样的?从纸面的角度看是什么样的?从具体运作的角度看又是什么样的?这一系列的问题充满迷惑,在这种情况下,一个人出于对于知识的渴求和对于好奇心的满足,会萌生出一种力量,驱使他不断地进行国际法领域的探索,这种求知的欲望是进行国际方案研讨非常重要的基础。

第二,一些人对于国家利益的追求或者对于世界共同利益的追求,这可以被视为是一种道德驱使。或者用当下流行的词汇是一种“情怀”,有些人出于知识报国的思路,学习国际法并使用国际法的规则、制度、观念向国家的决策提出建议,在这种情况下他的国际法学习会与国家的利益、国家的发展战略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这种国际法学习是国家利益所推动的。另外一些国际法研究者和教学者,可能更期待着;通过学习国际法为整个世界的建设和发展做出努力,以此形成自己的国际法理念,并将这一理念传播给他所及的受众。这也是促动一个人去学习和研究国际法的重要思想基础。

第三,国际法作为一门高精尖的法学领域,确实被国家的外交和相关部门所需要,存在着就业上的需要。例如以当代中国而言,全国人大、中央军委、外交部、商务部、司法部和国务院的其他部门,都可能会需要一些懂国际法,真正能够用国际法来理解和操作国家对外事务的专家。那么,这种就业需求就会导致一些学生或者研究者对这一方面感兴趣,从就业的角度,从作为外交官员的职业荣誉的角度,学习和掌握国际法。国际法是崛起大国的制度重器。从这个意义上讲,正在走向全球治理核心地位的中国,必须充分掌握国际法的理念和技术,从而为中国在世界体系和国际关系中的发展做出更为重要的贡献,同时也利用国际法的制度和体系更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利益,更适当地表达自身的话语,更积极正面地塑造自身的形象。而中国的能力和行为是由无数个中国人通过自身的素养、知识、语言、行动来体现的。所以,如何在教育和教学的过程中提升中国相关储备人才的国际法能力,培养出适合中国大国地位的国际法队伍,是当今中国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当然也是中国教育特别是法学教育需要高度重视的问题。

2.妥当评估国际法的作用功能

在对国际法教育之于中国的意义有充分认知的基础上,教育者还有必要对于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的用途认知清晰、排除误解。无论是过高地估计国际法的功能和意义,还是漠视国际法在当代国际关系中的重要地位,都是不适当的。因此要在宏观整体的层面,对于国际法的意义和作用有较为深切的洞察。很多对于国际法悲观的论点其根本都在于对国际法究竟具有何种作用没有清晰的把握。就笔者和国内的国际法年轻教师的交流而言,感受到仍然存在着两个方面的错误认知:

第一种认知,可以被称为“国际法规则至上论”,或者也可以认为是“国际法万能论”的一种现代版本。这种观点认为,一个国家做什么不做什么,必须要严格地依照国际法去行事;如果违背了国际法,就必然要承担国际责任,这个国家就会面临着极大的国际负担,会有非常严重的后果。这种观点虽然表面上可能有益于推进国际法的教学与研究,但问题在于,这种理解和现实的国际社会经常不能够有效地结合,不能够非常清晰地说明国际社会的现实状况。一个不符合客观现实的观念和理论很显然会被现实打击得粉碎。在这种情况下,国际法的严格遵守理论实际上导致了人们对国际法整体信心的丧失。

第二种认知是形形色色的国际法虚无论。其主要倾向是,国际法在当代国际社会之中所能起到的作用微乎其微,甚至可以说基本上没有作用;真正起作用的仍然是国家的实力,无论是军事实力还是经济实力,都直接关涉着一个国家的成长、一个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和生存方式。这种思路很显然更无助于在国际关系之中去认知肯定和推进国际法,它更有助于去促进国际关系中的实力决定收益的观念,也就是说,权力政治(power politics)会得到更加广泛和深入地推进,国际法会显得边缘化。

现实的世界格局证明,比较适当的国际法观念应当是: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之中既起着一定的作用,又没有达到决定一个国家的生存和发展、成为国家生死攸关条件的重要程度。国际法更适合被视为国家的语言表达方式。国际法是现代社会文明国家表达自身立场体面而妥当的语言。懂得把握这种语言,就能够成本更低、更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利益、维护自身的立场;反之,如果不善于利用国际法的语言,就有可能表现得过于强硬或者过于软弱,甚至立场非常模糊,让人觉得无法把握、无法信任,这都是不利于一个国家发展壮大的负面因素。对于那些处于积贫积弱状态下的国家而言,国际法很可能仅仅是一种奢侈品。例如中国东北在1931年遭受日本军队攻击的时候,在1937年遭受日本全面入侵的时候,如果我们迷信国际法,认为国际法可以帮助中国抵御侵略,可以避免中国亡国灭种的危险,显然是过于天真了。只有在抵抗的情况下,中国才能够真正地获得生存的机会,否则,就很有可能是缘木求鱼。

但是,如果一个国家已经相对强大,在国际社会上拥有着很深厚和广泛的影响力,那么国际法就对这个国家非常重要,是这个国家锦上添花的因素。因为世界各国都会关注着这个国家的名誉和声望,这种名誉和声望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这个国家能不能够获得合作的机会和很好的发展,意味着该国能不能够成为世界各国信任的国家,最终领导世界发展的潮流、领导全球治理的塑造和变革。中国恰恰处于这样的一个时空节点上,它非常需要世界各国减少对国家与政府、人民的负面印象,减少中国“威胁”论,增加中国的正面和积极的评价,由此增加中国在国际经济、社会等各方面合作的机遇,提升中国在国际事务中参与的程度,改善中国发展的环境。基于这样的认识,可以说,国际法作为一个国家在世界上安身立命、发展壮大的重要因素,对于塑造中国的良好形象、提升中国的合作几率、形成中国的话语机制是非常重要的,中国在当代世界中的多数需求,都期待着国际法来应答,所以,当代中国人认真学习、了解、应用国际法,是对中国做出积极贡献的一种表现。

3.对于国际法知识与体系的热爱

力圖提升国际法学教育的水平、增加国际法课程的吸引力,要求教育者用自己专业与情感的光和热去点燃学生心中的烛光,这就自然意味着教师要喜爱国际法,要对于国际法有一种知识和功能上的热情和倾向性。如果没有这样的热情和倾向性,只是出于应付差事而进行教学活动,让学生感兴趣是很难的。

在笔者看来,国际法专业教师对于这一知识与体系的热爱,主要原因并不在于其很美好、很完善,而恰恰因为国际法还远非尽善尽美,因为国际法在中国的理解和应用还有很多缺陷,这导致了相关的理论和实践都有很大的提升必要,这也就留给国际法的研究者和实践者很多可以大显身手的空间。而这种不完善性可以从国际法的社会性、国际法的不确定性入手。

国际法和所有其他的法律一样,包含着两方面的表现。第一个方面就是法律体系和其外的社会系统之间的关系。法律离不开社会,社会是法律所存在的母体和其所生存发展的环境。有社会必有法律(Ubi societas,ibi jus),这个拉丁文的术语也意味着法律对于社会的依存性。我们不可能脱离社会去理解和认识法律,也就进一步可以说明,我们不能脱离国际关系国际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的因素考量认知国际法。同时,国际法作为法律的一个方面,也具有一种自生性,也就是说国际法有一个自我循环、自我发展、自我印证、自我确认正当性的特征。国际法和国内法一样,都可能会呈现出对于专业性的要求,会形成一个职业共同体,在职业共同体内部彼此存在着更多的相互认可,因而,采用法律的方式本身就代表着被社会广泛认同,采用国际法的方式,也就意味着更多地被国际社会所赞许、支持和认可。

在战略层面注重国际法对于塑造国家形象、确立国家话语模式、提升国家声誉的功能予以高度重视的同时,在战术层面要破除对于国际法规范简单化认可的迷信。要充分认识国际法的不确定性。国际法并不是输入一系列的事实信息,就能够输出合法或者非法的答案的运算机器;国际法并不是一个非是即否的判断题;国际法并不是一套将相关变量给出确定具体的数值,就可以套用一系列常数而给出结果的公式。在过去的经验中,有一些初步进入法律领域的人,曾经试图将法律程序数学化。也就是通过计算机编写程序,将相关的法律规则输入,进而试图通过给定的法律事实而输出判断结果。但是所有此类的实验都失败了,迄今为止。这就意味着,法律规则的复杂性远比初看起来要高很多。法律规则,从表面上看非常简单,大多数包括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假设一种情况;第二部分,对于给定的情况做出一个应当在法律上予以如何认知判断或处分的结果。但是就是这两个部分就有着非常大的解释空间和争论可能。这种解释空间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有关术语真正的内涵和范围是什么?在现实中所遇到的问题是否落入了该术语说指称的领域?例如联合国宪章非常明确地规定,自卫是国家所当然拥有的权利,是当代国际法所认可的使用武力的一种方式。那么,进一步的情况就是什么是自卫?哪些情况,可以落入到自卫的范畴,国家可否采取预防性的自卫措施?如果这些不能够在理论和实践中达成共识,则这个貌似简单到极致的国际法规则仍然存在着非常大的解释空间。这种情况我们可以称为事实定性的解释空间。

第二,法律条文之间,经常具有不同的考虑,基于不同考虑而出现的法律条文会有一种内在的紧张,在这种情况下,究竟是适用这一法律条文,还是适用那一法律条文,在法律条文之间的关系上作如何解读,就有可能存在着不同的认知。例如在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之中,一方面确认了在贸易方面要促动各个关税领土之间的自由流动的原则,另一方面也确认了国家基于健康、环境或者其他相关的考量,可以采取一系列限制措施。那么,进一步的问题就是,国家在何种情况下可以采取对于贸易进行管理和控制?对于该项条文的落实,就需要通盘解释相关的规则。例如,隐蔽的贸易保护、对于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的违背,等等。只有将这些规则综合地理解和认识,才有可能对于这一规则提出较有说服力的阐释。而这些规则之间,彼此构成什么样的制约与平衡关系?何者优先,何者居后?这显然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自身的解释。

第三,规则之间的冲突,也就是此法律文件和彼法律文件之间是否具有一种顺位关系?由于社会生活的不断发展,在不同的法律事务之上会呈现出很多规则,而由于社会生活的统合性,相关的规则往往都会涉及同一个法律关系、法律事实。在国际法的框架下,使这一问题变为更加复杂的事,不同国家之间可能就相关事项,甚至同类事项缔结不同的条约,形成不同的国际法群落在这样的前提下,就出现了在这一法律关系、法律事实究竟应当适用哪一规则、排除哪一条款,或者如何确认规则之间的关系问题。在法律生活的历史上,形成了“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后法优于先法”的原则。但是,究竟何种法律应当被视为特别法、何种法律属于普通法,有些时候也很难判断。

法律的解释和适用问题,是法律领域普遍存在的一个现象。也正是因为在这些领域存在着非常大的解释空间,才使得法律成为一种要求很高的技术,一种需要对于社會生活有着较为深刻了解和认知的技术,一门具有很大程度上的人文关怀的技术。对于任何一个国家而言,对于任何一个法律工作者而言,都不应当抽象地认识法律问题,而必须将法律置于社会生活的母体之中,去进行综合的考量和判断。这就可以非常好地解释美国大法官霍姆斯的话,“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法律之所以没转换成一门以数学为基础的学科,而仍然是一门以社会生活为基础的科学,其根基就在于此,如果我们将目光投射到国际法上,就会发现,这一领域的问题更加复杂而深刻。具体言之,国家之间所形成的法律体系,比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体系更加碎片化、更加复杂、更加模糊。国家之间的观念和意志存在着矛盾,国家的意思可能经常无法特别明确地在条约中体现出来,国家的实践和国家主张经常存在着自相矛盾之处。这就构成了国际法深度不成体系的状况。此种情况也就给国际法的理论家和实践者非常大的工作空间,那些更懂得国际法的人和国际法的初级入门者之间的差异就在于.国际法的初入门者就更容易将国际法看成是一个又一个僵化的条文和原则,把这些很可能仅仅是片面的、并非严格、绝对和清晰的条文套用在鲜活的国际交往事实之中,从而得出一些僵化、绝对的判断和结论。而那些更懂得国际法的人掌握了更多的国际法案例、国际法事实,用这些来说明国际法的多样性和不同的可能方向。使一批人成为专家,并有理有力地维护国家利益,这是中国当代进行国际法教育的使命所在。

三、国际法教育的“术”:内容与方法

在道的层面形成了良好的国际法教育理念,仅仅是妥善的国际法教育的基础,还需要进一步落实到实际教学程序中,思考如何才能上好国际法的课程,如何才能够提升国际法学教育的水平。这就进入了“术”这一层次的问题。具体而言,就是要精心设计教什么、怎么教。

1_充分体现国际法的中国因素

国际法教学,不仅与理工科的教学有着相当的差异,而且也不同于国内法教学。如果说国内法的教学必须主要依照本国的法律规则、法律实践来进行分析、阐述和展开的话,国际法教学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一种国际性。也就是说,在国际社会存在着一些共同认可的规范和实践。但是,这些规范和实践又不同于理工科的那种在自然世界属于公理或者定理的发现和发明。那些是具有普世性的法则和解释。由此可见,国际法教学就需要平衡两种因素之间的关系。一种因素是国际法规范和实践中的世界共识。比如,在当代世界的《联合国宪章》,特别是其第二条所体现出的国际关系、国际事务中的基本原则。此外,也包括国际社会通过法律编纂的形式所沉淀的全球性习惯国际法。这些都应当是为中国学生了解国际法、认知国际法、应用国际法的一个当然方面,甚至是基础领域。另一种因素是作为中国的国际法学人,又必须清楚中国的国际法理论主张和实践经验。特别是中国在国际法领域所做的探索和实践。这就需要国际法教育者在准备国际法的课程材料和进行国际法课程讲述的过程中,将与中国相关的案例、中国在历史上与国际法相接触的实践充分地融入,在给学生进行知识和观念传授的过程中,特别注重中国的经验教训、中国的理论观念。既探讨中国的经验、对于国际法所带来的积极正面的意义,也要考虑中国的教训、对于国际法所带来的压力和挑战;既关注国际法对中国发展的重要意义,也要考虑国际法在历史上对中国产生的不利影响,更要考虑当今中国在国际法上所提出的主张所面临的困难和威胁。只有将这些正向、负向的因素综合传递给学生,才有可能使学生充分地在中国视角下去认知国际法,才有可能对于国际法有更加直观、亲近、鲜活的感受,而不至于将国际法看成仅仅是外国人的思想、外国的实践,不至于把国际法视为一套与中国无关的、遥不可及的规则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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