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利益衡量的方法评析“孙某诉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人事局工伤认定案”
2017-06-15卢敏敏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新的法律问题层出不穷。这些问题在原先制定的法律中并不能找到答案,成为法律漏洞。应对这些法律漏洞比较可行的解决之道是采用利益衡量的方法,通过对不同利益的比较最终得出合理的结论。
关键词:法律漏洞;利益衡量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10-0-01
一、案情概要
2003年6月5日,孙某接受公司指派去机场接人。随即下楼前往停车场,行至一楼台阶时不慎摔伤。之后向所在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劳动局于2004年3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认为申请人并非因工作原因受伤,故对其不予认定工伤。申请人不服,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裁判要旨
双方争议焦点:
(一)关于一楼门口是否是工作地点的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工作场所”,不仅包括职工工作职责相关的场所,还应包括职工来往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本案中,孙某的办公室是其工作场所,为完成工作任务去停车场取车,停车场成为其另一处工作场所。孙某要完成开车任务,必须从办公室行至停车场,这两个场所之间的区域是合理区域,故应当认定为孙某的工作场所。
(二)关于孙某摔倒是否是工作原因的问题
孙某诉称:为了完成公司交代的前往机场接人的任务,从办公室前往停车场,在行至一楼时脚下一滑摔伤。显然是因工作原因而受伤。
劳动局辩称:孙某受伤是因为其注意力分散,脚底采空而摔伤。其受伤结果与其所接受的工作任务没有明显的因果关系,故孙某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劳动局作出的不认定工伤的决定应予维持。
三、关于园区劳动局具体行政行为的评析
我们知道法律的最高价值是公平正义,但在具体的社会背景中,其内涵是确定的、准则是公认的,对法律的解释是要实现这一价值目标的。而劳动局仅按照法律规定,只对立法者制定的法律作严格的三段论推理,将适用法律的行为看成一种认知活动,将其理解为一种理解性活动,只根据逻辑规则来适用法律,而不进行任何的利益衡量。“工作场所”必须是严格的从事工作的领域,不可以有任何的延伸。“工作原因”也仅作最狭隘的理解。
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曾经说过:“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法律从制定出来的那一刻起就是落后于社会发展的,必然存在漏洞,现有的法律不可能解决社会中存在的所有问题,如果仅严格按照法律作三段论式的推理,其结果虽说符合法律,但有时却是让人难以接受的,甚至是有违人的基本良知。
现笔者试模仿梁上上教授的利益衡量方法来分析此案。首先梁上上教授认为利益可以划分为当事人具体利益、群体利益、制度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四种。其中当事人具体利益是指某一个案件的原告和被告之间所各自代表的利益。群体利益是指一个对相似案件中相似原告和相似被告的判决所确定的利益。制度利益则是指某一项具体制度所保护的根本利益,如劳动合同法中保护劳动者所体现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则是广大人民所共同享有的利益,整体性和普遍性是其基本特点。
从该表格中可以看出,如果孙某被认定为工伤,不单其自身利益能够得到维护,与孙某类似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能得到维护,而且也符合工伤认定与鉴定及工伤保险等系列制度的制度利益即保护劳动者,另外对劳动局也没有任何损失。最后这样做也使得社会的公平正义得以体现。
相反,如果孙某不被认定为工伤,其自身利益、與孙某类似劳动者利益、工伤保险制度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均得不到保障和体现。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对不予认定工伤的情形作出规定。职工从事工作中存在过失,不属于上述排除工伤认定的法定情形,不能阻却职工受伤与其从事本职工作之间的关联关系。工伤事故中,受伤职工有时具有疏忽大意、精力不集中等过失行为,工伤保险正是分担事故风险、提供劳动保障的重要制度。如果将职工个人主观上的过失作为认定工伤的排除条件,违反工伤保险“无过失补偿”的基本原则,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据此,即使孙某工作中在行走时确实有失谨慎,也不影响其摔伤系“因工作原因”的认定结论。劳动局以导致孙某摔伤的原因不是雨、雪天气使台阶地滑,而是因为孙某自己精力不集中导致为由,主张孙某不属于“因工作原因”摔伤而不予认定工伤,侵害了工伤保险制度的制度利益,缺乏法律依据。而且,如果该案不被认定,那以后发生类似案件都可能面临发生工伤而得不到保障的风险。
四、结语
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类型的纠纷大量出现,其中有的纠纷并不能从现有的法律中找到答案。对此,适法者应发挥主观能动性,公平、公正地解决社会中的纠纷。
参考文献:
[1]梁上上·利益衡量论[M].法律出版社,2013,6(1).
[2]霍姆斯,著.明辉,译.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霍姆斯法学文集[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2(1).
作者简介:卢敏敏(1993-),男,汉族,安徽合肥人,安徽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在读,主要从事民事诉讼法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