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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为什么要倾斜保护弱势群体

2017-06-15聂嫄芳

人民论坛 2017年14期
关键词:劳动法劳动关系

聂嫄芳

【摘要】1994年我国正式出台《劳动法》,用以保护劳动者权益,维护社会劳动关系的稳定发展。《劳动法》诸多原则之中,“倾斜保护原则”是其立法的重要原则,该原则改善了劳动者弱势地位,并极大地促进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平衡。

【关键词】劳动法 倾斜保护原则 劳动关系 【中图分类号】D616 【文献标识码】A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主义劳动关系呈现出新的态势。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对劳动者权益进行了相应的保护,但其中仍有诸多不完善之处。“倾斜保护原则”作为《劳动法》中的重要原则,有必要对其进行详细分析,阐述内涵、法理依据和法律意义,并针对进一步完善“倾斜保护原则”进行相应思考。

“倾斜保护原则”主要内涵就是倾斜立法和保护劳动者,该原则决定了我国《劳动法》的基本立场,是维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平衡关系的重要原则。在保护劳动者方面,“倾斜保护原则”倾向保护劳动者弱势群体,通过明确的立法来提升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地位;在倾斜立法方面,《劳动法》利用法律手段对劳动者权益进行相应保护,通过明确的法律条文来调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虽然《劳动法》对劳动者权益保护具有一定倾向,但也坚决贯彻公平、公正原则。

综合来看,在“倾斜保护原则”下,我国《劳动法》更倾向于保护弱势劳动者利益,兼顾用人单位利益,最终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平等关系。

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法理依据及意义

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法律依据。“倾斜保护原则”是《劳动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在劳动雇佣关系下原本平等的两个主体产生了新的关系,即“强势主体”用人单位和“弱势群体”劳动者,面对新型关系出现,法律需要通过相关规范来平衡两者关系,这也是“倾斜保护原则”的法律依据。具体来看,《劳动法》中的劳动是一种雇佣关系,这种雇佣关系具备社会属性,即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分属于不同主体,但由于雇佣关系的出现,实现了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结合,并创造出最终的劳动成果。在雇佣关系下,劳动者和雇主利益不同,一旦双方权益失衡,极大可能破坏这种雇佣关系。因此,需要借助相关法律来保障这种雇佣关系。同时,劳动关系中的从属性是“倾斜保护原则”的最根本依据。由于雇佣形成的劳动关系具有从属性,并延展成形式上的平等和实际上的从属,劳动者在一定程度上从属于雇主,雇主在该关系中地位强势,劳动者在该关系中处于弱势,雇主出于自身利益侵犯劳动者权益,如果不采取倾斜式的保护方式,那么处于弱势的劳动者权益会遭受到进一步侵犯。《劳动法》通过“倾斜保护原则”来调整雇佣关系中的强势和弱势地位,矫正这种失衡的劳动关系,通过明确的法律法规让这种关系实现最大化的平等,从而持续雇佣关系。

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法律意义。《劳动法》中“倾斜保护原则”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其标志着《劳动法》从民法中分离出来,并形成独立的法律体系。劳动关系自国家诞生之日起就是社会中的普遍性关系,是法律重点调整对象。相比其他国家而言,我国劳动法相关内容最早出现于民法之中,社会劳动关系通过民法进行调节,民法一直追求的价值是平等,民法中各关系主体都处于平等地位,这显然于劳动关系双方主体存在一定矛盾。随着社会法治不断发展,国家意识到这种原本不平等的关系需要借助“倾斜保护原则”进行重点保护,于是在1994年制定独立的《劳动法》,以此来对我国劳动关系进行调节,并且这种调节与民法调节存在一定差异性。正是由于国家认识到我国劳动关系中存在从属性,并且由于从属关系造成双方权利、地位存在不平等,需要利用“倾斜保护原则”才能更好地调整劳动关系,《劳动法》才从民法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性、专项性法律。

《劳动法》中“倾斜保护原则”是对劳动者生存权的保障和对劳动者自由权的修正。生存权、自由权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劳动者生存权可以理解成国家对需要帮助的弱者提供的保障性权利,是国家积极干预社会生活,帮助和保护弱者的一种权利。劳动者自由权则是在市场经济社会中,一切经济活动都是在自律的状态下展开,国家任务仅在于排除人为干扰自由秩序,劳动者自由权体现在劳动者可以积极参与劳动,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获得相应报酬,国家不应该对劳动者积极劳动行为进行干扰。随着《劳动法》中“倾斜保护原则”的确定,《劳动法》通过倾斜保护来保障劳动者的生存权,这种保障是一种最基础性的保障。比如,提出最低劳动条件、最低劳动待遇,等等。但绝对不会影响劳动者的自由权,在“倾斜保护原则”下,劳动者依然有权自由劳动,自由选择较好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待遇,可以选择依靠自己的努力来获得更好的生活,这种情况下《劳动法》不会对劳动者进行干预,不会影响劳动者的自由权。

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价值思考

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劳动法律制度。自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开始,《劳动法》的制定就充满曲折,自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劳动法治建设才进入发展阶段,并正式颁布《劳动法》。《劳动法》基本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关系,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劳动者权益。随着时间的发展,社会劳动关系呈现出新的态势,为满足这种新态势,《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性法律文件陆续出台,在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也正式通过,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下劳动法律制度已经形成。进入2010年以后,我国社会劳动关系继续发展,但相关的法律文件更新滞后,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我国劳动法律制度应该与时俱进,紧紧围绕新时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态势修正现有法律,并适时出台新的法律,完善我国劳动法律制度。

借鉴西方国家“倾斜保护原则”实践运用经验。在学习和借鉴西方“倾斜保护原则”和劳动法律制度方面,要充分认识到具体国情,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要充分认识到我国劳动力市场、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学习和借鉴西方优秀的实践举措。具体而言,要考虑到我國现实情况、地域性差异。比如,在经济条件较为发到的东部沿海地区,可以借鉴西方“倾斜保护原则”中的“劳资自治”,鼓励政府退出劳务市场管理,利用企业、行业、集体性谈判等方式形成集体合同。在西部经济发展较为滞后的区域,则需要政府介入劳务关系,发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作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倾斜保护原则”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但如何借鉴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取舍。

强化社会作用,实现政府有度干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劳动关系保障、“倾斜保护原则”都需要借助政府和整个社会的力量才能完成。我国政府一直在社会劳动关系中占据主导地位,通过公权力来调节劳动关系中雇主和劳动者不平衡,以此实现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政府应该转变过去的强势地位,对社会劳动关系实现有度干预,在尊重市场选择的前提下让雇主和劳动者自主发挥,保证做到不“缺位”,也不要“越位”,真正做到政府对劳动市场“有所为,有所不为”。另外,在对劳动关系进行管理过程中,应该重视社会作用,政府应该建立三方协商机制调整劳动关系,让雇主和劳动者的地位更加平衡。

(作者为山西大同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

【参考文献】

①任树勋:《浅析我国劳动法中的“倾斜保护原则”》,《企业导报》,2014年第21期。

②廖娟:《我国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辨识、内涵及理据》,《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29期。

③侯军亮:《试探“倾斜保护原则”的相关制度设计》,《法制与经济(上旬)》,2013年第5期。

责编/肖晗题 美编/杨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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