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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事冤案成因及其预防

2017-06-14王环

报刊荟萃(上) 2017年4期
关键词:预防措施

王环

摘要:十八大以来许多冤案得以平反,分析这些冤案的成因会发现有些共同因素,如刑讯逼供、程序违法等,同时刑事政策、刑侦技术等客观因素也发挥着不容忽视的作用。预防冤案的发生是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刑事冤案;冤案成因;预防措施

一、冤案形成原因

导致刑事冤案发生的原因是错综复杂的,不仅是刑事政策、刑事技术等客观原因,刑讯逼供等因素也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一)刑事政策的影响

以2006年为时间点,我国刑事政策经历了“严打”和“宽严相济”两个阶段。上世纪80、90年代,我国实行“严打”、“从快从重”刑事政策,从严就是说一般情况下会顶格判,有死刑的罪名很可能会判死刑,没有死刑的也会判得很重。从快就是要求公安机关尽快破案,司法机关尽快起诉和判决,因此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不少背离刑法规范任意出入人罪和任意加重刑罚的现象,导致一些冤案的发生。

(二)刑事技术落后

刑事技术的运用旨在发现、揭露和证实各类犯罪活动,最常见的有法医鉴定、DNA检验等,这些技术在侦查中起到重要作用,可以有效帮助司法工作人员搜集相关证据,但这些技术在我国发展比较晚。如果上个世纪九十年代,DNA检验技术、监控录像等可以普遍运用,一些刑事案件的侦查会变得容易许多,从而一定程度上减少冤案发生的几率。

(三)程序违法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司法活动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刑事诉讼更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仔细研究冤案的发生过程,明显可以发现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存在瑕疵甚至是违法之处。在赵艳锦案中,从公安机关侦查到提起公诉时间间隔长达15个月,明显存在超期问题,审限一再被突破。此外,此案由县法院进行审理,审级明显存在错误。

(四)刑讯逼供

1996年刑诉法、2010年两个证据规定以及2012年刑诉法都明确规定对于侦查人员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侦查人员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司法实践中,几乎每一起刑事错案背后都有刑讯逼供的存在。陈光中教授在一次采访中也说到:

“可以这么说,95%以上冤案是刑讯逼供的结果”。刑讯逼供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权的不重视,对程序正义的违背,明显违反人权保障等原则。

二、预防措施

(一)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刑事政策对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罚的执行等均具有导向功能,司法过程体现着刑事政策的价值追求。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中曾提出对刑事犯罪该严则严当宽则宽,体现出一种宽严相济的思想。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促进司法工作人员重新审视处理犯罪问题的对策,理性对待犯罪。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同等重要,对被害人的权利给予救济的同时兼顾对犯罪人的人权保障,既符合刑法的正义要求,又体现了对人权的保障,有利于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刑事审判应当以维护每一个人应有的权利为目标,加强人权保障机能,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也应十分重视对公民权利的保护。

(二)保障诉权

刑事处罚是最严厉的处罚,刑事诉讼的结果直接关系到公民的人身自由、生命和财产权利的予夺。因此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犯罪嫌疑人享有一系列的防御性权利以及救济性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行使这些权利来进行抗辩,对抗指控。此外,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进行程序保障,如非依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不受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进行的询问、上诉不加刑等。

要充分保障相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刑事诉讼活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这样才能实现司法公正。而冤案恰是对司法公正的违背,冤案的产生伴随着对合法权利的侵害,对法定程序的违反。只有确实保障相关当事人合法权利才能从根本上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三)保障审判独立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法官责任一再被强调,其本意在于提高审判质量,减少冤案错案的發生。但是一味强调法官对其审判负责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冤假错案的发生原因中体制以及政策等外在因素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让案件审理者成为真正的裁判者,刑事司法制度预防错案的能力才会增强。突出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的独立关键地位,实现“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更有利案件的公正审理,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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