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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见义勇为者无后顾之忧

2017-06-14李海燕

人民周刊 2017年7期
关键词:加害人受益人责任人

李海燕

以立法保障英雄权益,更能从心理抚慰与社会观瞻层面,让见义勇为者无后顾之忧。

近日,公安部网站发布消息,刊登关于《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意见稿包括一系列针对见义勇为人员的确认、表彰奖励和权益保护条款。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康复费等因见义勇为引起的合理费用,由加害人、责任人、受益人依法承担;无加害人、责任人、受益人的,参保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加害人、责任人、受益人逃避或者无力承担的,参保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先行支付,并有权依法追偿;其余部分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解决。这一规定引起舆论广泛关注。

行为发生日起二年内可申请见义勇为

意见稿经过深入调研论证、反复修改完善,多次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和地方见义勇为工作部门的意见最终形成,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中明确,见义勇为人员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同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事迹突出的公民。

意见稿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事迹突出,即可以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同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同正在实施侵害国家、集体财产和他人人身財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破获重大刑事犯罪案件的;为保护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抢险、救灾、救人的;其他见义勇为的。

申请、举荐确认见义勇为的,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二年内提出。县级见义勇为工作部门受理申请、举荐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收集有关证明材料;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申请、举荐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要以公安、民政等部门的处理结论作为确认依据的,所需时间不计入确认期。

意见稿总则中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建立健全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并指定一个专门机构负责日常工作。依法成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协会,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见义勇为基金通过政府财政拨款、社会捐赠等方式筹集。同时,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向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协会、见义勇为人员进行捐赠捐助,捐赠捐助资金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见义勇为引发合理费用由加害人、责任人、受益人依法承担

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精神鼓励、物质奖励与权益保障相结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可以给予通报嘉奖、颁发奖励金、授予荣誉称号及其他奖励等单项或者多项奖励。

而此次意见稿中备受关注的第二十二条就详细规定了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康复费等因见义勇为引起的合理费用由谁承担。因见义勇为引起的合理费用由加害人、责任人、受益人依法承担;无加害人、责任人、受益人的,参保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加害人、责任人、受益人逃避或者无力承担的,参保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先行支付,并有权依法追偿;其余部分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解决。

在权益保护方面,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子女,应当给予就学、升学照顾。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另行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应当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应当给予优先安排。对就业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优先纳入就业援助;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办理证照,按规定减免有关费用。非因法定事由,用人单位不得辞退或者解雇见义勇为人员。

以立法保障英雄权益 让见义勇为者无后顾之忧

各地也相继出台了相关条例的草案征求意见稿,保障见义勇为者的相关权益。《河南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日前公开征集意见,其中便规定了对见义勇为者的权益保障措施,比如,用人单位不得辞退或者解雇见义勇为人员。

有网友认为,见义勇为的英雄虽然风光一时,之后便难免归于沉寂;巨额医疗费用让英雄家庭不堪重负;有限的奖励难以撑起英雄伤残后的人生;用人单位因担心受报复牵连而辞退见义勇为者等。这显然与呼唤爱心善举、期盼好人平安的民众诉求背道而驰。

光明网评认为,现实中,侵权人或者受益人无力负担或者逃避责任的不在少数。如一些落水事件中,往往很难确定谁是侵权人或责任人,甚至一些落水者或跳水自杀者自身有很大过错,集加害人与受益人于一身。这些事件中,有些人被救助后立即离开现场,难以寻找,有些人则缺乏补偿能力,甚至有些人未被成功施救而陷入更大困境。这些因素都可能导致见义勇为者向其主张权利的愿望将落空。

此时,就需要由国家或者社会出面对见义勇为者实施兜底保护和基本保障。其实这也符合谁受益谁“担责”的朴素理念,因为见义勇为的受益者不仅是具体的被救助者,更是整个社会。因为这弘扬了积极向上、乐于助人、急公好义、团结互助的社会风气,对提升社会安全感不无益处。

细化界定见义勇为中“挺身而出”的概念,明确因见义勇为而发生的医疗费用,强调用人单位不得辞退或者解雇见义勇为人员等规定,无疑抓住了弘扬见义勇为的问题要害,呼应了社会诉求,更契合有情有义和知恩图报的美德。以立法保障英雄权益,更能从心理抚慰与社会观瞻层面,让见义勇为者无后顾之忧。

值得强调的是,见义勇为者获取奖励和捐赠的权利不能因为责任人、受益人承担责任而减损。即政府和国家奖励多少,社会热心人士捐赠多少,都是见义勇为者依法应得利益,其依然有权向加害人、责任人等主张相关权利。这样才能体现国家和社会对见义勇为的重视和肯定,也让见义勇为者多受益、少受损,有效激发社会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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