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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权的特点与行使中的限制因素分析

2017-06-11沙纳提

成长·读写月刊 2017年5期
关键词:因素分析特点

沙纳提

【摘 要】本次研究的主题是探讨形成权益的相关概念及特征性,针对形成权益在合同法领域的实际应用情况和行使限制因素进行分析,希望能够掌握更加优越的形成权益应用方式和方法,并通过形成权益的完善需求进一步巩固和优化形成权益的具体行使及运用需求。

【关键词】形成权;特点;行使限制;因素分析

前 言

伴随时代的不断发展,以及社会体系的不断完善,人们越来越重视权益保护的相关工作内容。形成权益与整体的法律条文和制度内容具有关联性,但是其中的实际作用并不能够满足法律监督和管理的要求,是独立存在却又具备影响法律效应的权益理论。

一、形成权概述

(一)形成权概念

所谓的形成权并非是法律相关概念的界定,而是属于一种理论性的学术内容,针对形成权的概念进行解读,需要认识到民事法律的相关界定,需要以辩证的思维考量其中相关的内容,保证追溯事物形成的源头,提出相关理念的确认范畴,并探究其长久的发展历程。以民事法为形成权基本概念界定的源头,需要在实际的研究过程当中考量形成权的形成和作用价值。例如,购买者向商家购买了一套工具,但是工具的质量存在问题,购买者需要退货或者调换货物,这一系列操作完成即完成了民事法律工作中的形成权相关工作内容。形成权需要根据权利享有者的意图进行单方面的权益维护,保证在合法的制度调节下实现对自身权益的维护,进而形成一条完整的法律链条,维护交易或者的相关工作内容中的权益变革需求[1]。

(二)形成权法律地位

形成权不属于法律制度和条例当中,但是其具有影响民事法案的相关作用和价值,针对形成权的工作内容进行分析,民事案件处理的过程中可以应用其具体概念,参照相关的工作内容进行具体权益的优化好处理使用。通过民事法案的相关内容进行思考,形成权是其中的一部分,通过支配法案的相关内容进行请求权益的倾述,在行使抗辩的合法权益,满足实际的法律工作指导性需求。通过本次研究进行相关文献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在分析和探讨的过程当中能够发现,形成权虽然不属于法律制度和条例中的内容,但是形成权实际具备法律的影响作用和价值。因此,形成权能够和法律条文进行相关影响,满足建立变动的法律关系内容,希望可以进一步优化和完善法律的制度及条例,将形成权融合到法律监督与管理的内容当中,建立变动权益的完整系统[2]。

(三)形成权特点

首先,形成权益和其他法律相关的权益内容不同,形成权的客观体系原则是坚持法律管理的相关内容,与支配权益等不同,不存在被支配的情况,不会因为法律的变化而变化,形成权的具体权益使用可以促进法律的形成、改革,以及消亡。以上研究理论说明,形成权的客观存在于民事法律的相关内容具有必然的联系,尊重民事权益的整体内容[3]。

其次,形成权益不受到义务观念的指导,不会因为义务的观念而产生或者应用。民事法律指导下的相关权益内容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同时也要求行使相关权益的基础上需要承担一定的义务。但是形成权却不受到法律监督与管理的义务观念影响,即形成权在执行的过程中没有负担,只承担相对应的权益。

再者,形成权在普遍情况下不存在被侵害的可能性。形成权直接影响法律制度和条文的形成,因此能够决定法律制度的形成和改变,同时也具备消亡法律的相关权利。因此,可以说形成权不受法律影响而独立存在,因此具备抵抗侵害的能力,也不轻易受到侵害的影响[4]。

再次,形成权益不会受到轻易的干扰而出现单独被转让的情况。形成权需要在法律制度和应用规定支持的情况下才能够产生作用,具体权益的运作受到法律的保护,也具备权益行使的专属性特征。因此,形成权益不能随意、单一的被转让。

最后,形成权的具有强大的威慑力和作用,因此不能随意的撤回,需要衣服实践的期限和相关完整的条件及制度干预才能够进行运作。普遍理论认知,形成权在行使的过程中不受外界因素影响,一旦开始便不可转变。因此,形成权益对于随意变革的情况或者个人不存生保护效应,法律的相关内容也不能够影响其执行的具体实施[5]。

(四)形成权类型

形成权益的相关内容和类型确认需要根据相关的影响因素进行判定,所以形成权受到法律相关内容的影响和干预,针对形成权益的内容进行法律条文的界定,可以保证当事人的权益,与此同时能够满足法律层面的监督和管理需求,并进行细致的确认和标准划分。第一种类型,即为对合同中设计的人员进行请求的权益维护;第二种类型,即为对合同权益者的追认权益进行维护;第三种类型,即为对特殊合同内容的认定和判斷,维护第三方的相关权益等等。形成权益的相关内容与法律制度和条例的作用相同,具备强大的效力,针对相关内容的优化与完善,都需要进行具体工作的考量,进而保证权益人群能够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监督[6]。

二、形成权行使及限制

(一)形成权行使

形成权益的行使设计到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中包含权益行使的功能性,权益消亡的基本原因和情况,以及权益失去其效益的情况。另外,还涉及到行使权益的主体内容。首先,从权益行使的功能性角度进行分析和理解,形成权的具体制度内容没有收到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影响实际的工作情况,需要进一步进行权益的维护和保存,促使其权益受到法律的监督和管理确认,进而撤销可能出现的法律关系模糊性情况。其次,形成权益的消亡原因和权益使用过程中失去其效率的原因需要得到进一步的认知和判断,主要的根据法律辩护的关系进行确认,如果关联性存在变革,就会导致实际的权益出现不作用的问题和情况。再者,形成权益执行的过程当中属于单方面存在的法律行为和情况,因此在实际行驶的过程中其权益主要构成即为权益的主体[7]。

(二)形成权行使特殊性

在形成权益执行的过程中具有一定的使用特殊性,主要是源于行使权益的特殊情况影响出现的。本次研究就针对出现的特殊情况进行分析和研究,主要是根据形成权的代理情况进行确认,进而获得行使内容的特殊性因素分析。我国的相关法律内容对于行使权的相关内容并没有明确的判定,因此实际的工作内容需要参考其他国家的法律监督和管理行为进行进一步的分析及应用。形成权益在行使的过程当中不会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不存在代理权益的情况。

另外一方面,就涉及到形成权益是否存在代位的行使情况。在形成权益具体干预的工作过程当中,还存在代位权的情况,主要是指债务的责任人是否存在第三方的权益情况,需要第三方的人员承担或者享受其债务权益,或者是根据不同人员的名义进行债务工作的判断和认定。上述原因影响形成权的具体参与情况,需要进行进一步特殊情况观察和分析,进而确定形成权益的具体实施作用[8]。

(三)形成权行使限制

形成权益在运用的过程当中会出现行使情况受到限制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能够发现,受到限制的主要原因来源于单方面的人员可能出现思维和认知层面的转变,存在限制情况的原因主要源于私自的权益能量作用,而加剧了形成权益的具体行使呈现出自然的转变和限制情况。导致形成权益受到限制的因素涉及到两个方面,一方面,形成权益受到单方面因素的法律制度干预,属于一方的行为情况。因此,在合同法律当中存在一方面的变化,就会影响整体的形成权益变化情况。上述因素说明形成权益的行使工作受到单方面的影响,存在屈从的限制阻碍问题。合同法则中存在矛盾的情况,会出现随意变动的情况,这就需要法律相关条文的管理和约束。另外一方面,形成权益在行使的过程中会受到不同因素的影响,导致世界的权益会形成影响条件和相关司法部门的干预,需要进行整体行使工作的啊进度和管理,保证形成权益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保证维护人们的合法权益需求[9]。

1.行使权行使内在限制

形成权益在行驶的过程当中会收到内在限制的影响,产生于内在的限制因素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中之一是源于行使条件的干预情况。由于形成权益的相关内容受到权利主导方和相对应的法律承担人具体权益的影响,发生了具体影响权益变更的情况,也会影响法律的相关条文和内容发生变化,甚至是消亡的情况。形成权益在具体行使的过程中存在相关制度的限制情况,需要认识到公平原则的内容,很多形成权益在行使的过程中都无法达成所有条件都满足的情况。根据法律相关制度和条例内容进行解读,能够发现法律监督和管理秩序需要维持的原则,进而影响到形成权益在具体行使过程中出现撤销权益的相关内容。

另外一方面影响形成权益具体行使的限制内在因素,就源于行使的工作内容不能够存在附加的时间期限情况,也不能存在条件层面的限制情况。民事的法律制度及相关内容属于比较私人的法律监督和管理范畴。因此,在实际的行使的过程中如果出现限制的时间期限和条件情况,就会出现限制其权益行使的情况及问题[10]。

2.行使权行使外在限制

形成权益在行使的过程中也会遇到外在因素影响导致的限制情况和问题,针对外在的限制因素进行分析和研究能够发现,导致形成权益出现行使限制的原因分為两个方面,其中之一源于行使权益过程中存在的限制问题和因素,另外一方面源于权益具体行使的情况存在方式方面的限制问题。在除斥过程中存在形成权益的限制情况,即行使权益的过程中需要储存连续的过程问题,需要观察到完成情况的相关权益影响情况。关注到超过时限的问题就会发现具体的实现权益情况也会存在限制的问题,过期的权限本身是不具备工作的效益。因此,以上这种情况就是影响形成权益的行使权益[11]。

另外一方面,在行驶形成权益的过程中也存在方式层面的外在限制影响因素。由于具体行使的方法没有满足实际的工作开展需求,因此会导致权益行使过程中出现限制的情况和问题。民事法相关制度及原则中存在限制形成权益行使的情况,需要根据具体问题的复杂元素进行考量,从务实的角度进行分析和操作,提升具体工作的有效性。

三、形成权在合同法领域的应用

形成权在合同法的实际应用领域存在应用层面的追认权益,认知可能存在的没有确定性的合同内容,需要进行相关法律责任的划分,认识到法律工作存在需要承担的后果情况,就需要进行责任的进一步划分和判定,因此产生了追认权益的相关内容。针对合同工作的内容进行判断,能够划分出合同有效性及无效情况的相关因素。针对合同中的相关情况进行分析,如果行驶相关的形成权益,能够保证完善合同追认后的整体结构,实现对合同权益的监督与管理,实现法律与权益共同作用的需求。行使追认权的具体内容,不容易产生被侵害的问题,就可以实现对整体形成权益的维护和管理需求。针对合同中的无代理权益进行追认,保证实际工作质量和效率得到良好的提升。针对没有权益划分的人群进行合同签订的相关工作内容,需要采取追认权的确认,保证具体工作开展的顺利性需求。针对存在限制情况的活动进行能力责任方的依法追认,但是在单独合同签订的过程中不存在追认权的情况[12]。

在形成权益行使的过程当中,应当意识到撤销权工作的重要性,保证实际工作开展得到顺利的确定。通过撤销合同的相关内容可以行使其撤销权,保证具体工作开展的顺利性。出现严重误解的情况都是源于合同中的内容出现了撤销的情况,出现严重的欺诈和威胁情况也是导致撤销合同的主要因素。另外,存在乘人之危情况的合同内容与前面两项工作的情况也存在相近的可能性。除上述内容以外,形成权益的相关内容与合同法领域的工作相关,在合同法使用过程当中进行相关形成权益的运营,保证行使和限制的实际权限得到预期的应用效果。

四、结 论

综合上述研究内容进行切实有效的分析、探讨和总结能够发现,针对形成权益的相关内容收集相关的文献资料,了解并掌握了形成权益的相关内容。形成权益并不是一种法律制度和内容,而是在理论层面形成的一种认知和思维方式。形成权益在实际的合同法当中应用存在一定的缺陷性问题,需要得到法律制度的监督和管理,进而得到完善。

参考文献:

[1]刘哲玮.普通形成权诉讼类型考辨以合同解除权为例[J].中外法学,2014,05:1326-1336.

[2]王萍.以形成权限制法理研究不可抗辩条款[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5,01:41-46+158.

[3]申海恩.合同关联性形成权可转让性障碍之克服——在债权让与中考察[J].政治与法律,2010,02:84-93.

[4]张志坡.论形成权的性质[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02:73-75+82.

[5]翟寅生,姜志强.形成权基本问题之再反思[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05:70-76.

[6]和凌.论抗辩权和形成权的关系[J].人口与经济,2012,S1:165-167.

[7]李辉.形成权诉讼与形成之诉关系辨析[J].法学论坛,2016,01:71-78.

[8]蒋先福,王燕.论形成权的价值取向[J].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4,02:73-79.

[9]张倩倩.论形成权的性质[J].知识经济,2011,14:44.

[10]王正鹏.债权人撤销权是否为形成权的议论[J].知识经济,2013,09:44.

[11]蒋力.论形成权的合理性[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07:259.

[12]王璞,南楠.形成权若干基本问题研究——概念的逻辑解构与位阶分析[J].经济研究导刊,2013,19:291-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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