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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概述

2017-06-09王琳

资治文摘 2017年3期
关键词:司法公正

【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以审判为中心”制度指在侦查、起诉和审判的诉讼活动中,审判活动居于核心地位。冤假错案时有发生,损害司法公信力;超期羁押现象引发群众不满;体现司法公正的要求推进诉讼制度的改革,会实现控审分离、控辩对抗、法庭中立。为此应落实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从被告人权利保障、庭审规则、法庭安全的保障、庭审活动的公开等多方面来着力。

【关键词】审判为中心;司法公正;证据裁判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是对应于司法实践中以侦查为中心的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这充分体现出国家对司法正义的重视和司法改革的决心,引领我国司法走向更公开、公正的新纪元。

一、“以审判为中心”制度的概念

“以审判为中心”制度指在侦查、起诉和审判的诉讼活动中,审判活动居于核心地位。在中立的裁判者主持下,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共同通过庭审各环节,使案件事实得以认定,在这一基础上对案件涉及的实体权益及其他争议事项进行判定以实现诉讼活动的目的。解决的是审判与侦查、审查起诉之间的关系问题。该制度明确人民法院享有最终认定被告人是否触犯法律、是否有罪的权力,排除其他机关的定罪量刑权。有助于确保法院公正行使司法审判权,提升司法的公信力,让广大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自己的身边,从而树立起法律的权威。

二、“以审判为中心”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冤假错案时有发生,损害司法公信力。近年来,我们从网络、电视媒体上时常看到各类冤假错案,造成被冤屈的人承受不应有的痛苦和伤害,甚至失去宝贵的生命,同时也使司法公正与权威受到公众的质疑。赵作海案、念斌案、聂树斌案,这些被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推进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我们应从中得到更多的反思,避免再次出现此类冤假错案。2010年以来我国出台的《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定》、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等都从法律层面规范了司法行为。但是在诉讼活动中固有的“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机制仍然催生出很多错案,司法人员不合理的绩效考核指标及办案模式都不利于实现司法公正。为此我们必须加强对诉讼制度的改革力度,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制度,对办案人员实行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激发他们的办案热情与责任感。

超期羁押现象引发群众不满。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存在部分案件在经过侦查、起诉阶段到达审判阶段后,经过法庭审理发现关键证据缺失或收集程序不合法,或者不能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审判机关难以定罪,但考虑到如果放人又会引发社会各界的疑问甚至指责,常出现对当事人超期羁押的情形。因此有必要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让法官根据案件具体分析,排除各方的干预。

体现司法公正的要求。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不公正的现象:处于弱势地位的被告人正当权利易遭受不法侵害,比如在公安部门侦查过程中严刑逼供会导致对被告人身体健康权利的侵犯,笔录的真实性无法保证,往往使无罪的人被定罪量刑;疑罪从无原则无法得到贯彻执行,公安机关在一些重大刑事案件中迫于壓力会使一些不具备完整证据链的犯罪嫌疑人按照“疑罪从有”“疑罪从轻”来执行,严重损害的司法的公正性。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会实现控审分离、控辩对抗、法庭中立。从源头上遏制冤假错案的发生,保障当事人的诉权。

三、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制度改革具体举措

2015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对诉讼制度改革提供了方向。一是注重对被告人的权利保障。人民法院在开展庭审活动中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在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中应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征灵活设置法庭;未定罪量刑的范围嫌疑人在受审时不得穿监管机构的识别服;刑事法庭设置同步视频作证室,以此保护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等。二是更加注重庭审规则的公平。审判人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保持中立,认真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各参与人可针对庭审活动的规则向人民法院提出建议;审判长对庭审活动享有控制权,任何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都应受到追究。三是注重法庭安全的保障。对进入法庭的人员进行身份证核验及物品的安全检查,不得携带危险物品,对危及法庭安全的行为可根据行为具体情况处以罚款、拘留或追究其刑事责任。四是注重庭审活动的公开。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后半年实现对其开庭活动网络直播,通过官方网站、电子显示屏、公告栏等途径向公众公开各法庭的编号、案由及旁听人数等信息,结合电视、互联网等公共媒体使公众能够及时了解庭审活动,提升公众的司法参与度、认知度,对司法工作人员形成良性监督,促使其提升司法工作能力。

全面贯彻证据裁判的原则,完善证据制度的建设。证据裁判原则是法官认定案件事实,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基础。“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和疑罪从无”原则是刑事司法审判的重要原则。法官应通过庭审中证据调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与关联性,依法独立审判,公正做出裁判。

【参考文献】

[1]张吉喜.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J].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5,(03):44-52.

[2]沈德咏.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J].中国法学.2015,(03):5-19.

作者简介:王琳(1991.2-),女,山西省长治市人,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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