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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诱惑侦查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制度构建设想

2017-01-20刘俊雄郭宏波吴梦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期
关键词:司法公正制度

刘俊雄 郭宏波 吴梦

摘 要 诱惑侦查作为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在侦查毒品、走私、假币等犯罪中发挥着一般侦查手段所不可比拟的重要作用,我国并没有在上确立诱惑侦查的法律地位,但是为了预防犯罪,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侦查机关在侦破案件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使用诱惑侦查手段,由此带来了法律上的争议和现实问题中的困惑,亟需在法律和理论上得到明确的定位。本文旨在通过分析我国诱惑侦查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要立足我国国情与司法实践的需要,借鉴国外立法规定,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诱惑侦查制度。

关键词 诱惑侦查 司法公正 制度

作者简介:刘俊雄、郭宏波、吴梦,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1.013

时代在进步,违法犯罪案件也日益呈现复杂化、多样化、隐蔽化的特征,社会的和谐,国力的昌盛,百姓的幸福,都需要侦查机关充分运用各种侦查手段打击犯罪,维护治安。形形色色的犯罪,诸如抢劫、强奸、盗窃、贩毒、杀人、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等等。由于违法犯罪日益高度隐蔽性、组织性、以及反侦查性,传统的侦查手段已经难以应付纷繁复杂的违法,这就要求侦查机关综合采取各种方法,齐头并进,以期达到理想的侦查效果。诱惑侦查已被证明是一种有效的具有挑战性的破获刑事案件的手段。在我国,侦查机关将大量诱惑侦查手段运用于侦破案情复杂,难度大的刑事案件中,但由于缺乏法律的规范,诱惑侦查的运用存在着各种问题,例如,观念混乱、监管不力、不易实施、主体不明等,这就造成了打击违法犯罪的难度加大,公民的权利得不到及时妥善的维护,安定有序的治安环境得不到巩固。所以,在法律上对诱惑侦查进行合理的规范,不仅具有重要的实践和法律效应,而且是诱惑侦查合理合法运用于实际侦破犯罪案件的迫切需要。

一、诱惑侦查制度的概述

“诱惑侦查”的概念是我国专家学者从日本侦查学界引进而来。诱惑侦查是指在一些重大、复杂的案件中,侦查人员针对潜在的侦查对象进行一定程度的引诱,诱使行为人走上犯罪道路,为嫌疑人创造犯罪的条件,使嫌疑人产生实施违法犯罪的动机,而后在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将其抓获归案的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在实际打击违法犯罪的过程中,对于案情复杂、犯罪手段隐蔽、没有被害人、取证困难的犯罪案件而言,侦查机关为了破获案件、打击犯罪、惩罚违法,在实际侦破刑事案件过程中,通过设置陷阱,引蛇出洞来收集证据,查明案情,查获犯罪人。诱惑侦查作为特殊的秘密侦查方式,理论界对其概念的明确定义也不相同,但通过分析不难总结出,对诱惑侦查概念的以下几点理解得到广泛的认同:

第一,实施诱惑侦查的主体只能是侦查机关及其侦查人员,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没有实施诱惑侦查的权利。

第二,诱惑侦查的对象是具有实施某种犯罪的犯罪意图并已经具有准备着手实施某种犯罪的准备行为,而且即将付诸实施的将会被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任意人。

第三,诱惑侦查的使用局限在特定的犯罪中,如案情特别复杂、侦破难度大、无被害人或者有组织的犯罪,以及采用传统的侦查手段难以侦破的犯罪案件。

第四,诱惑侦查的目的是为了发现犯罪、查明案情、收集证据、查获犯罪人、破获案件。

第五,诱惑侦查是侦查机关为了侦破案件所实施的秘密侦查手段,是经过有权机关授权下的授权职务行为,从诱惑侦查的提起,实施,以及终结整个过程都应当由侦查机关参与控制、严格监控下进行。

第六,侦查机关在实施诱惑侦查时必须拥有合理的起因,必须是面对案情特别复杂、侦破难度大、无被害人或有组织的犯罪,以及采用传统的侦查手段难以破获的刑事案件。所要发生的危害结果、明确要收集到的证据以及对侦破犯罪过程的掌握必须有因有果,合理规范。

二、我国对诱惑侦查制度的法制缺陷

(一)缺乏法律约束,诱惑侦查无法可依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侦查机关如何使用诱惑侦查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公安机关内部的《关于在侦查破案中充分运用各种技术手段的通知》中,关于诱惑侦查的具体实施方法在细节上做出了规定,但也仅仅是一种法律授权行为,授权有权运用诱惑侦查手段的机关在合理的范围内使用诱惑侦查手段。上述法律并没有对诱惑侦查进行明确的法律定位,具体的规定也缺乏法律效力,且不系统、不具体,从而使公安机关在破获案件的过程中苦难重重,难以打开局面,破获案件达不到理想效果。

(二)使用不当,诱惑侦查诱人犯罪

刑法的目的是为了打击犯罪、而不是制造犯罪。虽然诱惑侦查的宗旨是在于发现犯罪、查明案情、收集证据、查获犯罪人、破获案件,但是由于缺乏法律的规范,侦查人员素质不高、案情复杂、破获难度大、没有明确受害人等诸多原因,诱惑侦查的使用很难控制在合理的限度内,容易诱使人走上犯罪道路,造成陷人于罪的尴尬局面,与司法公正的基本原则相违背。

1.诱惑侦查有可能使没有犯罪意图的人实施犯罪行为:

当行为人认为犯罪成功的可能性高,且可以从犯罪中获得好处时,行为人就有可能产生犯罪动机,进而实施犯罪,侦查人员在采用常规的侦查手段打不开侦查局面时,为及时破获案件而介入犯罪并为行为人提供实施犯罪的机会,犯罪机会和犯罪成功率的大大增加致使行为人产生成功实施犯罪的自信,犯罪故意就会转化为犯罪行为,进而形成犯罪事实。

2.诱惑侦查有可能使犯罪人将着手实施的轻罪转变为重罪:

例如行为人本来贩卖数量较小的毒品,因侦查人员为了收集证据,引蛇出洞,向其订购大量的毒品,行为人在侦查机关的诱惑下,铤而走险贩卖大剂量的毒品,并在交易的当场被预先埋伏好的侦查人员一举抓获,行为人就可能因为贩卖毒品数量的增大而承担更重的刑事责任。

3.诱惑侦查的运用,可能使犯罪预备转变成犯罪事实:

诱惑侦查手段的使用,使仅仅有犯意或者仅仅有犯罪的准备行为的人,丧失理智和停止犯罪的准备行为的机会,从而将犯罪转变为事实。行为人在侦查机关的控制和引导之下,继续实施犯罪,直至达到犯罪的完成形态。由此可见,诱惑侦查并不是打击犯罪的完美之策,其存在着各种不完善的方面,这就表明我国法律需要对诱惑侦查的实施进行进一步的规范。

4.“骗”、“诈术”的使用,可能妨害司法公正:

司法机关是健全和维护公平正义的机关,而作为诱惑侦查手段的具体实施者的侦查机关,其非正常使用诱惑侦查惯用的“欺骗”、“诈术”等手段,使人走上犯罪道路,这就使诱惑侦查成为使人犯罪的助推器,使侦查机关成为犯罪人的帮凶,这显然与司法机关维护公平正义的宗旨背道而驰,也容易造成人们对诱惑侦查的质疑。司法应该代表公平正义,司法体系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系,法律是国家意志的强力体现,法律的威慑力来源于法律的强制性和国家意志的不可撼动性。

三、诱惑侦查在实际运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诱惑侦查的使用没有法定的范围,容易造成诱惑不当

法律对诱惑侦查并没有进行明文规定,这就造成了侦查机关在适用诱惑侦查产生的差异性,使得侦查机关在实际适用中存在两种不良倾向。

第一,侦查的案件繁杂,缺乏监管。诱惑侦查手段多在走私文物、盗窃、贩毒、强奸、抢劫、非法贩卖枪支等案件中适用。针对同一地方连续发生的同类系列案件,侦查机关也可以根据破案的需要,适用诱惑侦查手段。

第二,些地方的侦查机关过于谨小慎微,明令禁止使用诱惑侦查手段。近几年来,公安机关大力加强队伍建设,在一些基层侦查机关,避免诱惑侦查带来的负面影响的心理比较突出,因担心使用诱惑侦查发生错误,而即使在侦破案情复杂,难度极大的案件中,也规避诱惑侦查手段的运用,侦查观念趋于保守,以至于作为追诉犯罪重要手段的刑事侦查,失去了其本来就有的机动性、灵活性、警戒性。

(二)诱惑侦查手段易侵犯行为人合法权益

法律并没有对诱惑侦查进行明确的规范,对诱惑侦查缺乏监督的情况明显而且突出。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诱惑侦查本身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且存在着侵权的风险,侦查机关在实际适用诱惑侦查的过程中,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约束,超出合理的范围,不当适用诱惑侦查,容易加重行为人的主观恶意,造成更加严重的犯罪后果。

第二,诱惑侦查的启动缺乏严格地审查监督机制,侦查机关容易任意发动、随意发动,在适用诱惑侦查过程中,以我为主,按照自己的预计,左右行为人的犯罪思路“任意性”的倾向较为明显。

第三,启动、执行到结束是诱惑侦查从开始到结束的整个过程,并且一直处在一个高度封闭的状态之中,难以进行全方位有效的监督。

(三)诱惑侦查合法性界限得不到合理的规范

我国并没有针对诱惑侦查的立法,使诱惑侦查一直游离于法律之外,侦查机关在实际适用诱惑侦查的过程中,由于缺乏统一的认知和行为约束,使得侦查机关不好把握适当的力度,诱惑侦查的合法性界限也就得不到规范。

一方面,近些年来治安形势日益严峻,采用欺骗性、诱导性的侦查手段开展诱惑侦查,以致诱使行为人犯罪,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应当如何正确有效运用诱惑侦查手段,各个地方,各个部门,没有统一的认知。

另一方面,诱使行为人实施犯罪的情况不同程度地存在于毒品犯罪等具有高度隐蔽性的犯罪中,诱惑侦查依赖于线人提供的证据,而线人出于将功补过的目的,诱使无犯意的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或者诱使行为人加重主观恶性,实施更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加重其行为结果的危害性。

(四)对于不合理的诱惑侦查,缺乏有效的补救方法

明显不当的诱惑侦查时常存在在案情特别复杂,侦破难度大的案件中,这里涉及的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

第一,目前诱惑侦查合法性的唯一证明框架,是检测侦查行为是否合法的唯一标准,当这种侦查行为是否合法产生争议时,主导侦查人员判断的标准是他们先入为主的破案思路。

第二,对许多明显存在各种弊端的诱惑手段,缺乏合理有点监督和制裁措施。仅仅由于侦查人员的不当诱惑而案件结果发生转变的情况是非常少见的。

四、我国建立诱惑侦查制度的必要性

诱惑侦查是侦查机关侦破案件的有效手段,它的运用可以是侦查机关完成侦查任务,打击犯罪,处罚违法,维护社会秩序,但是如果缺乏必要的监督就容易造成诱人犯罪,进而演变成警察圈套,不仅会妨害司法公正,也会对公民的权利造成严重的危害。考虑到这种情况,为了对侦查人员滥用诱惑侦查侦破案件进行制约,许多国家都对诱惑侦查进行不同程度的限制,以保证既能合法有效的侦破案件,又能确保公民的权利都到保护。对于侦查人员运用诱惑侦查致使行为人产生犯意进而实施犯罪的行为,认定为无罪。否认诱惑侦查演变为警察圈套的可能性是不现实的,忽视对公民的保护也是不公平的。为了及时有效侦破案件,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诱惑侦查制度是十分必要的。理由如下:

(一)诱惑侦查制度的建立旨在保护公民的基本权益

法律作为具有强制性约束力的行为规范,旨在打击犯罪,保护人权。侦查机关运用诱惑侦查,要避免利用人性的弱点,放大其实施犯罪的潜在意图。为了达到预防犯罪、打击犯罪,并且保护无罪之人免受法律制裁,同时又要合理合法运用诱惑侦查侦破犯罪案件,从法理上讲,发现诱惑侦查的运用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利,就要允许针对该侵害行为进行合理的抗辩。

(二)建立诱惑侦查制度是出于保护私权,制约公权的目的

从实际侦破案件的情况来看,诱惑侦查确实在打击犯罪方面卓有成效,但也不能否认,运用诱惑侦查形成警察圈套的情况时有发生,为了抑制这种行为,保障被引诱者的合法权益,是建立法制社会所必须的,这是防止诱人犯罪行为导致社会危害性,也是限制素质低下的执法人员的错误使用诱惑侦查手段的重要措施。

(三)建立诱惑侦查制度是维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的重要举措

从司法实践来看,侦查人员实施诱惑侦查,形成警察圈套,致使行为人产生犯罪意图走上犯罪道路,司法机关只追究实施犯罪的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而不追究引诱行为人实施犯罪的侦查人员的责任。侦查机关不合理适用诱惑侦查手段,引诱被引诱人犯无心之罪或者犯加重之罪,显然都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制原则。被引诱者因其所犯罪行依法处刑,而引诱人犯罪的侦查人员却没有被追究法律责任,这势必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因此法律要明确诱人犯罪的侦查人员的责任,以法律形式公开保护引诱者。

(四)诱惑侦查制度的建立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侦查机关在不当适用诱惑侦查手段时,被引诱人由于受到侦查机关的引诱,造成了被引诱人从无罪到有罪,从轻罪到重罪,从可能判处的轻刑变成重刑的差别。被引诱人被侦查机关引诱实施了超出其主观意图的犯罪,产生加重的情节,造成了更为严重的罪刑,被引诱人被迫承担加重法律责任,而此时让被引诱人承担,显然违背了刑法中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五、诱惑侦查制度的构建

在我国关于诱惑侦查的质疑声中,诱惑侦查在调查取证、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但诱惑侦查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存在着无法避免的缺陷,例如侵犯公民的人身人格权利、易陷入警察圈套而产生犯意进而实施犯罪、可能会使人们对司法公正产生质疑。为了合法运用诱惑侦查手段,我国应当加强立法,明确诱惑侦查的使用条件、实行程序,运用法律规范诱惑侦查的运用。由于诱惑侦查具有特殊性的,在实际的立法过程中,要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一)适用范围

诱惑侦查并不是侦查机关侦破案件的惯用举措,只有针对那些案情特别复杂、侦破难度特别巨大、无被害人、犯罪证据隐蔽性强的案件,如走私、制造假币、贩卖毒品等案件,或者其他有严重危害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以及有组织犯罪等案件时,才应当被提起实施。

(二)适用对象

法学界惯用"目标明确性原则"作为确定诱惑侦查对象的原则,根据该原则,如果侦查机关是在已经确定了具体的嫌疑人并且有足够证据证明其有犯罪可能性的前提下而采取诱惑侦查手段,该侦查手段即为诱惑侦查,反之,则为侦查陷阱,那么该对象就是合理的诱惑侦查对象。因此,诱惑侦查中的犯罪嫌疑人,必须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定的危害结果,或者行为人有犯罪前科或者是系列案件的作案人,以及有实施某种犯罪的倾向和准备行为而即将采取实际行动将犯罪行为付诸实行的行为人,是诱惑侦查开始实施的必要前提。对未成年人和丧失了自我控制能力和辨认能力的精神病人,侦查人员不能对其适用诱惑侦查手段。

(三)程序制约

诱惑侦查的实施必须要有严格的程序,在严格地监督之下,在合理的范围之内以及准确的力度下,诱惑侦查方可依照批准、执行、监督的程序合理有序进行。在实际适用诱惑侦查过程中,其提起,执行,终结,必须经过有权审批的机关进行严格的监督。人民检察院作为有权监督诱惑侦查实施的机关,必须充分利用职权将诱惑侦查的实施控制在法律的范围之内。侦查机关要根据具体的案情,制定相应的方案,并且得到检查机关的批准之后,才能适用诱惑侦查,从而将诱惑侦查控制在合理可控的范围之内。

(四)违法后果

侦查机关不当使用诱惑侦查,出现违法侦查行为,使本无犯罪意图的行为人产生犯罪意图,或者使本意犯较轻之罪的行为人犯较重之罪,并以此收集证明其犯罪事实的证据,法官在定罪量刑时要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应考虑到“诱骗”情节适当减轻刑罚。侦查人员的这种不当侦查行为,要受到必要的惩戒,并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以此来警示和制约侦查人员在侦破案件过程中严格依法办事。

诱惑侦查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特殊侦查手段,是查获犯罪、查明案情、收集证据、查获犯罪人的特殊侦查方法,对推进刑事侦查工作有着长远的影响。国家应逐步完善对诱惑侦查的立法,将诱惑侦查的实施纳入法治的轨道,同时也要在实际侦查过程中,公正、合法、准确、适度地运用诱惑侦查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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