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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水城文献所见元代亦集乃路的机构建制与运作机制

2017-06-09杜立晖

敦煌研究 2017年2期
关键词:元代

杜立晖

内容摘要:由黑水城文献发现,元代亦集乃路的职能部门由“五房”而非“六房”构成,其大部分司属机构按元廷规定建制,少部分是据实际情况设置的。该路农村的基层组织有渠社制和所屯制两种建制。该路行政机构的运作,至少存在“总府决断、诸房组织、司属实施”以及“总府直接处置与司属越级呈报”等两种机制。

关键词:黑水城文献;元代;亦集乃路;机构建制;行政运作

中图分类号:G256.1;K2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106(2017)02-0125-10

Abstract: According to documents found at Khara-Khoto, the functional departments of Ejin Prefecture in the Yuan dynasty consisted of “five houses”rather than six, and most divisional organizations were established according to the regulations of the Yuan court, while only a few were set up according to circumstantial conditions. Within the prefecture, the primary village organizations were divided into canal-community and garrison-based community systems. There were also two different administrative operations in the prefecture, namely“the governors office making decisions, the houses organizing, and the divisional organizations implementing”and“the governors officer directly taking charge of the affairs and the divisional organizations reporting to him, by passing their immediate leadership.”

Keywords: Khara-Khoto documents; Yuan dynasty; Ejin Prefecture; organizational system; administration operation

涉及元代亦集乃路的大量黑水城文獻的问世,为认识和了解该路行政机构的建制及其运作机制,提供了丰富的第一手资料。

对于亦集乃路总管府的机构建制情况,李逸友先生对该路总管府的官员设置、诸“房”的构成及功能、司吏的类型、司属的构成等问题进行了说明[1]。对于该路的基层组织机构,李先生则指出其存在“坊巷和渠社”的设置[1]16。李先生的论述为学界了解亦集乃路的机构建制情况提供了帮助,但仍有探讨空间,如亦集乃路总管府的诸“房”的数量,该路司属的构成以及基层组织机构的建制问题等。此外,关于亦集乃路总管府的机构运作情况,也值得专门研究。

因此,本文拟在前人研究基础上,对上述问题略陈管见,不确之处,祈请方家批评指正。

一 亦集乃路中层行政机构的建制

亦集乃路总管府是该路的最高行政机构,李逸友先生已指出,该路总管府的设官情况与《元史·百官志》“诸路总管府”条的记载基本相同,只是吏员中的提控案牍在部分黑水城文书中记载为“兼行职衔”,这与《元史》所载略有出入[1]13-14。李先生所言允当,故对于亦集乃路总管府的具体情况本文不拟赘述,下面重点对该路总管府中层机的构建制问题进行探讨。

本文所谓的中层机构,主要指亦集乃路总管府的所辖诸机构,这又可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为亦集乃路总管府的诸房,第二层为亦集乃路总管府的司属。前者是该路行政运作的职能部门,后者是该路的具体办事机构。

(一)关于亦集乃路总管府的诸房

关于亦集乃路的各房,李逸友先生指出:“亦集乃路总管府内设有吏礼房、户房、钱粮房、刑房、兵工房和司吏房等六房,分别负责管理礼、吏、户、兵、刑、工及文书处理等各项事务,其名称和职能与中书省各部不直对。”[1]14李先生此说,是目前有关亦集乃路总管府所设各房的“定论”,学界往往以此为据,但李先生的观点似有可商,理由如下:

李先生认为亦集乃路总管府的六房之一为“司吏房”,其依据是文书F125:W51[1]14。该文书在《黑城出土文书(汉文文书卷)》与《中国藏黑水城汉文文献》中均有收录,前者编号为F125:W51,后者编号并拟题为M1·0189[F125:W51]《甘肃行省起解文书残件》(图1)。文书录文如下:

1 司吏□□{1}

2 谨呈:近蒙

3 总府差璋前赴

4 甘肃行省起解马

5 照算了 [1]113

(后缺)

由图1可见,文书首全尾缺,后两行下残。第1行第3字残缺,李逸友先生将该字径释作“房”。笔者认为,该字的中、下部残缺,仅据残存笔画将该字释作“房”有困难。另外,笔者查检后发现,黑水城元代文献中的“房”字,其写法主要有如下几种字形:“”[2]、“”[2]1405、“”[2]877、“”[2]220、“”[2]1011等,文书M1·0189[F125:W51]第1行的残文字,其上部所存的一点一横与某些“房”字的字形比较接近,但下部的残笔画则与“房”字不同,该字的下部左侧明显有一竖笔,且该竖笔与此字的上部笔画并不相连,由此可以排除该笔是“房”字左侧“丿”的可能性,而该竖笔与此字下部的横笔亦不相连,故又可排除该笔为“房”字中“方”的横笔的可能。同时,从以上黑水城元代文献中“房”字的字形可以看出,黑水城元代文献中“房”字下部,均无另外的竖笔,因此推断,该字并非“房”字,很有可能为“高”。另外,除首行第3字残缺外,第3字之后还有很大空缺,据文中云,总府所差之人为“璋”,显然“璋”为此人之名。因此笔者认为,首行第3字之后亦可能还残缺一字,而所缺之字可能为“璋”,“高璋”为此司吏之名,也即是文书中总府所差之人。

另外,黑水城文献中也存在司吏等按此件的形式呈报呈文的情况,如文书M1·1033[Y1:W22]记载:

1 钱粮房司吏

2 谨呈:今将本房见行文卷开坐前去,合行具呈,伏乞

3 照验施行,须至呈者。[1]85[2]1295(后略)

再如编号为F1:W39的文书载:

1 承差人巡检

2 谨呈:承奉

3 总府差引,前去根勾某所告某一干人等

4 □{1}根勾到某所告某一干人等总 [1]99[2]1014·

(后缺)

另,与黑水城文献中至少有多件文书涉及吏礼房、户房、钱粮房、刑房、兵工房等,有4000多件元代汉文文献的《中国藏黑水城汉文文献》,有80多件元代汉文文献的《俄藏黑水城文献》和有150多件元代汉文文献的《斯坦因第三次中亚考古所获汉文文献(非佛教部分)》等中,出现所谓的“司吏房”三字者,仅此残件。这似乎与作为亦集乃路总管府职能部门“房”的地位极不相称。因此,从此角度讲,亦集乃路总管府中是否真正设置过“司吏房”也是值得怀疑的。

此外,李逸友先生在介绍司吏房职能时指出:“司吏房负责文书处理及杂务”[1]14。然而,通过文书M1·0189[F125:W51]我们只能看出,司吏房呈文,汇报的是总管府派遣一名叫作“璋”的人赴“甘肃行省起解马”的情况,据之并不能得出司吏房拥有“处理文书及杂务”的职能。所以,笔者认为,亦集乃路总管府设置司吏房的证据明显不足,且李逸友先生对该房职能的定位亦有臆测之嫌。

综上,笔者认为,仅仅依据残文书M1·0189[F125:W51]不能确定亦集乃路总管府设有“司吏房,此件文书中所谓的“司吏房”,更有可能为司吏高璋”{2}。所以,李逸友先生认定的六房,很有可能是吏礼房(或吏房){3}、户房、钱粮房、兵工房、刑房等五房。

由于《元史·百官志》“诸路总管府”条没有诸路总管府设置各房的记载,故而在黑水城文献发现之前,人们对于路总管府是否设置中层职能部门,不得而知。黑水城文献发现后,人们了解到亦集乃路设置了各房,但对于其他各路是否有过相似的设置,学界并未作出回应。在笔者看来,亦集乃路总管府所设各房,并非是该路的独创,在元代其他路总管府也有相关的设置。如《元典章·都省通例》“贴书犯赃却充俸吏”条载:“据本州在城住民吴显忠状告:州吏戴必显,前充建康路总管府刑房贴书。大德八年七月内,承管句容县〔孔〕丙四等杀死孙二公事。”[3]从此可知,戴必显曾充任建康路總管府刑房贴书,这说明,建康路总管府必然设有刑房,既然该路设置了刑房,则也有设置其他各房的可能。此外,李治安先生发现,有关路总管府的文献中,“不乏‘兵曹、‘刑曹吏等记录”[4]。以上说明,元代其他的路总管府也有相关的房及类似机构的设置,亦集乃路总管府似乎不是唯一设置房级机构的路级官府。

关于亦集乃路总管府各房官吏的设置情况,李逸友先生指出:“总管府内任用的司吏,分别在六房内干事,有收俸收名司吏和收俸不收名司吏两种。”[1]14李先生此言不虚,但对于该路各房是否设置职官,其并未提及。从目前的材料看,以各房名义下达的公文与亦集乃路总管府所下达的公文相似,往往会在文末书写“司吏”、“提控案牍”、“知事”、“经历”等司吏与首领官名,如钱粮房文书M1·0472[F116:W546],现节录如下:

1 钱粮房

2 据秃怯里文字里说有

3 桑哥失里大王的分例羊酒,龙儿年十月为头至十二月 .

(中略)

12 右下支持库

13 延祐四年正月 吏张

14 提控案 {1}

15 桑哥失里大王分例羊酒

16 知 事

17 经 历

18 初九日(印章)[1]129[2]572-575

此件以钱粮房的名义下达给支持库的文书,文末署名的顺序为吏、提控案牍、知事、经历。若以各房名义呈报的呈文,或仅署吏名,如文书F116:W557[1]119,或署司吏、提控案牍等。总之,无论是下达的公文,还是上呈的呈文,以亦集乃路各房名义发出的文书,均由总管府的官吏署名,由此看出,亦集乃路总管府虽设置各房作为行政运转和管理的职能部门,但各房未设单独的职官。另外,李逸友先生已指出,总管府的司吏均在各房干事,这又说明,各房亦无独立的司吏。总之,亦集乃路总管府虽然建立起了具有中书省六部雏形的各房,但各房的独立性不强,其机构建制远未达到六部的完善程度。

(二)关于亦集乃路总管府的司属

亦集乃路总管府的下属机构,黑水城文书Y1:W30称之为“司属”[1]14。对于该类机构,李逸友先生指出:“《元史·百官志》记载诸路总管府下属机构,是泛指全国各路设置的机构,亦集乃路的下属机构是依据当地实际情况建制的。”[1]14李先生所言大体不误,但具体而言,亦集乃路总管府的大部分司属机构应是按元廷的规定进行的建制,只有少部分是据实际情况建制的。《元史》卷91《百官志七》“诸路总管府”之附属条载:

儒学教授一员,秩九品。诸路各设一员,及学正一员、学录一员。其散府、上中州,亦设教授一员,下州设学正一员。

蒙古教授一员,正九品。

医学教授一员。

阴阳教授一员。

司狱司,司狱一员,丞一员。

平准行用库,提领、大使、副使各一员。

织染局,局使一员,副使一员。

杂造局,大使一员,副使一员。

府仓,大使一员,副使一员。

惠民药局,提领一员。

税务,提领一员,大使、副使各一员。[5]

亦集乃路的司属机构在文书Y1:W30中有比较集中的体现:

1 吏礼房

2 呈:据司吏程客廉呈:元统二年十月初八日绝早有

3 甘肃行省差镇抚薛来前来本{2}路

4 开读

5 圣旨,为此覆奉

6 总府官台旨,仰告示本路并司属官吏人等至初八

7 日绝早出郭迎接,如违究治。奉此。

8 本路府吏

9 毛顺礼 程克廉 段君杰 宋孝卿

10 吕德卿 蔡伯英 姚进卿 赵仲贤

11 高从道 贾才卿 关益卿 徐政卿

12 司属

13 广积仓(签押)税使司(签押)河渠司巡检司

14 支持库(签押)两屯百户所 司狱司

15 儒学 医学 阴阳学

16 僧人头目 答失蛮[1]94[2]1009

(后缺)

由于此件的发文机关为吏礼房,可知此件无疑应为亦集乃路文书。由此件可知,亦集乃路的司属机构中,设有广积仓,该仓为本路的府仓,而税使司是本路的税务的机构,支持库则为该路钱钞的出纳机构[1]15,相当于“平准行用库”,此外还有儒学、医学、阴阳学、司狱司,这些司属均与《元史》规定的“诸路总管府”司属部门相同。另外,黑水城文献显示,亦集乃路还设有蒙古教授[1]16,惠民药局[1]99。黑水城文献中除了未见织染局、杂造局,《元史》所载“诸路总管府”的十一个附属部门中,有九个可以在亦集乃路总管府中找到相应的机构。除以上外,亦集乃路总管府司属机构中,有部分机构超出了《元史》所规定的范围,如河渠司、巡检司、两屯百户所等,这些机构应属于亦集乃路总管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的增建。可以看出,亦集乃路总管府司属机构的建制,大部分符合元廷的建制要求,少部分屬于根据实际进行的增建或减建。该路总管府的司属建制,不是一套完全不用于其他诸路总管府的司属体制。

二 亦集乃路基层组织机构的建制

关于亦集乃路总管府基层组织机构的建制情况,李逸友先生指出:亦集乃路存在“坊巷和渠社”,“亦集乃路在城区内设置巷长,村屯设置社长和俵水,作为基层组织的职事人员,并非公职吏目,而是指派的差役”[1]16,“亦集乃路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按灌溉渠道分别设置的,各渠所设社长名额,也不严格遵守上述‘田令(笔者按:指《通制条格》卷16“田令”条),每五十户设置社长一员。”[1]17以上论断还有补充和探讨的空间。

元代地方政府基层组织机构的建制与以往朝代相似,对于城内和农村采取了不同的策略。在城内大体以坊巷建制为主,如《至元嘉禾志》记载,在录事司、松江府、海盐县、崇德县等均设有坊、巷[6],《至顺镇江志》记载,镇江路不仅设有坊、巷,还设隅,隅设隅正,每隅还曾设坊官、坊司[7],《至正无锡志》记载,在无锡州,亦设有坊、巷[8]等。在元代农村,“行政区划一般分乡、都两级,乡设里正,都设主首”[9]。如镇江路,《至顺镇江志》记载该路在农村设置了乡都[7]19。元代有的地区则设置以乡里,如《至元嘉禾志》所载的嘉兴地区[6]4431,还有的地方设置以乡村,如无锡地区等[8]2191-2197。对于亦集乃路而言,其城内基层组织机构建制与其他地区无太大的区别,亦以坊、巷建制为主,此点,李逸友先生已经指出。通过黑水城文献发现,亦集乃路设有永平坊等多处,但李先生又云:“文书中未见有里正、坊正或主首等沿袭金、南宋时代名称,而是设置巷长一职,为官司应役当差。”[1]17实际上亦集乃路之坊正亦见于黑水城文献,如文书M1·0668[F116:W37]之残片7[1]165[2]881第1行载:“后{1}知名小闫,名从亮,于沈坊正房上{2}晒熟造{3} □ 。”这里提到了“沈坊正”,文书M1·0689[F116:W205]之残片3[1]169[2]916第2、3行载:“坊正家有,先不识,后知名小闫 /于沈坊正房上晒熟造{4}油皮 。”这里又提及了“坊正”、“沈坊正”等。以上两件均出自《失林婚书案文卷》,是亦集乃路架阁库遗址出土文书中保存文字最多的一份文书档案[1]41。失林婚书案的发生地即在亦集乃路,故以上“坊正”属于亦集乃路总管府是没有异议的。这说明,亦集乃路总管府实有坊正的设置。

亦集乃路的农村所设组织机构,与元代其他地区有所不同,该路是否施行过乡都、乡里或乡村等制,目前不明,原因在于:一方面,有关该路的文书中,既未发现乡这一机构,亦未发现都、里;另一方面,黑水城文献中虽然有两处关于村的记载,但信息量有限,如文书M1·0717[84H·F197:W18/2268]记载:“ □年四十三岁,无 / □ 藉,苗 村站户东□ 。”[2]941这里提到了“苗村”。文书M1·0138[F51:W13]第11行载有“差人下村催赶”云云[1]113[2]229,这里提到了“下村”。由于黑水城文献中有关“村”的记载仅此二处,通过这两条信息,尚不能复原相关村的设置情况,故亦集乃路是否有过村的设置,目前还不能做出准确的判断。另外,亦集乃路是否如李逸友先生所说按“村屯设置社长和俵水”呢?笔者认为,或未必如是,目前尚未发现黑水城文献中有村屯设置社长、俵水的记载,故李先生的上述表述,依据不足。就现有的黑水城文献而言,亦集乃路总管府的农村至少存在两种建制,一种是按渠社,一种是按所屯,前者可以称之为渠社制,对此种建制,李逸友先生虽已指出,但还有补充完善的余地。后者则可称之为所屯制,这一建制,前人并未提及,下面对这两种建制情况试作分析。

其一,渠社制。“元代亦集乃路地处沙漠边缘,地广人稀,只有在黑水下游的绿洲地带有人口居住”[10]。该地:“终年受蒙古高气压控制,是典型的温带大陆性气候,冬季干冷,夏季酷热,降雨量极其稀少,年平均降雨量只有41.3毫米,最大年降雨量为103毫米,最小年降雨量为7毫米,而年均蒸发量达3706毫米,是降雨量的88倍,湿润度为0.01,属于极端干旱地区。故当地有‘十年九旱一大旱之说,即年年皆旱,十年必有一大旱。”[11]在这一恶劣自然条件下,水成为了这一地区极为宝贵的自然资源,为此,亦集乃路总管府专门增设河渠司负责“管理河渠工程和分俵河水”[1]15等工作。为适应灌溉之需,亦集乃路开凿、修复了很多水渠,如本渠、合即渠、额迷渠、吾即渠、沙立渠、耳卜渠、玉卜渠、泉水渠等[12],这些渠道就成为了亦集乃路的重要基层组织单位,李逸友先生提出的“亦集乃路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按灌溉渠道分别设置的”观点能够成立[1]17。亦集乃路的基层民众往往用渠道来表明自己的所在区域,如文书M1·0604[F17:W1]载:

1 告状人吾七玉至罗。

2 右玉至罗,年三十岁,无病,系本路所管落卜克站户,见在沙立渠住坐……[1]153[2]748

文书M1·0632[F116:W242]的残片3载:

1 刑房

2 呈:据朵{1}立只荅状告,年六十八{2}岁,

3 无病,系本路所管在城站户,见在

4 额迷渠住坐……[1]155[2]779

可以看出,渠道是亦集乃路居民居住地的单位名称,换言之,渠道是作为亦集乃路的基层组织单位来看待的。亦集乃路在每条渠道之下,又设有社长与俵水等差役,如文书M1·0759[F105:W2]载:

1 沙立渠社长贰名:李嵬令普

2 沙的

3 俵水三名:

4 李汝中普 刘嵬令普

5 何高住

6 本渠社长三名: 撒的 许帖木

7 俺普

8 俵水三名:

9 何逆你立嵬樊答失帖木

10 □哈刺那孩[1]90[2]986

《通制条格》卷16“田令”条载:“诸县所属村疃,凡伍拾家立为壹社,不以是何诸色人等,并行入社。”[13]杨讷先生也指出“元代农村社的编制以自然村为基础”[14]。既然亦集乃路出现了社长,则必然存在社级组织。但亦集乃路农村的社却与其他地区有所不同,李逸友先生据此件指出,亦集乃路“不是以自然分散居住的村落为一社,而是每渠为一社”[1]17。因亦集乃路无鄉里、乡都的建制,故亦无里正等差役。杨讷先生提出的元代“在社制的实行过程中,由于社长设于村社,里正则设于乡都,里正与社长的关系实际上便成为上下级的关系”的论断[14]119,似不能行用于亦集乃路。亦集乃路社的上级应为渠道,从而形成了渠社制。李逸友先生还指出,亦集乃路的“社长和巷长由总管府派充,给予付身”[1]17。亦集乃路是在渠道下设社,社长的任命被纳入到了亦集乃路总管府的管理体系之中。

对于亦集乃路渠社的上级主管部门,李逸友先生并未详言,有学者则提出了“渠社作为最基层的组织,直接接受亦集乃路总管府的领导”的观点[15]。对于这一观点,笔者不敢苟同。由于亦集乃路并未设置属州、属县及录事司等基层行政机构,故亦集乃路渠道的直接领导者非州、县、录事司等,当然也不太可能是总管府,而似乎应为亦集乃路总管府的司属机构河渠司。黑水城文献中有一件编号为OR.8212/734K.K.0120(a)的河渠司呈给亦集乃路总管府的呈文,可证实这一判断。该文书载:

1 河渠司 (印章)

2 谨呈:承奉

3 总府指挥,备奉

4 甘肃等处行中书省札付,准

5 中书省咨:

6 奏奉

7 圣旨,为拘收蒙古子女,内除已为良人、为妻妾的难拟离异,将乞 养、过房、典卖、放良并年幼被

8 不知是何色目收聚,差人护送赴都,钦此。仰钦依拘收见数开坐呈府,承此。

9 钦依于即管渠道人户内拘收得别无乞养、过房、典买蒙古子女,中间并无隐藏、

10 虚冒,捏合不实。如后再行体问发露到官,但有隐藏不行从实拘解,情愿依例当

11 罪不词。据此合行,保结,具呈

12 亦集乃路总管府,伏乞

13 照验施行。须至呈者。[16]

(后缺)

陈高华先生指出,此件为“亦集乃路河渠司向该路总管府上报执行拘收蒙古子女情况的保结文书”[17]。文书第9行载“于即管渠道人户内拘收得别无乞养、过房、典买蒙古子女”,这说明各“渠道人户”均在河渠司的管辖之下。因此笔者认为,亦集乃路基于本地特殊的自然环境,形成了不同与其他地区的“渠道—社—居民”的基层组织管理体系,而此基层组织的上层机构即河渠司,亦集乃路总管府通过“总管府—河渠司—渠道—社—居民”的组织系统,实施对农村居民的管控。同时也应当看到,河渠司对下级渠道进行的是行政业务的管理和组织,而社长等人的人事任命权集中于总管府手中。

其二,所屯制。亦集乃路存在大量的屯田,对此,前人已多有探讨,李逸友先生最先指出,亦集乃路存在军屯和民屯,其云:“从Y1:W131吴政宗签充新附军屯田百户所仓官的付身上,还可看出至治三年(1323)时,军屯仍作为一个基层组织存在。而Y1:W30记元统二年(1334)改称为两屯百户所。显然,军屯和民屯此时已合二为一。”[1]19在至正时期,两屯百户所又升格为千户所[1]15-16。由李先生所论可知,亦集乃路拥有的屯田管理机构两屯百户所(或屯田千户所),是由具有军屯性质的“新附军屯田百户所”,以及相关的民屯机构合并而来,通过Y1:W30文书得见,合并后的两屯百户所成为了亦集乃路的司属机构,这反映出该机构此前的军屯性质已经渐次消失。

关于亦集乃路的屯田面积及人口,有学者推算得出“亦集乃路地区屯田面积应在500顷以上,人数接近5000人”[18],足见亦集乃路拥有大量屯田人口。如何对屯田人口进行有效的组织和管理,李蔚先生认为,元代西北地区的军屯与民屯通过如下管理体系得以实施,军屯:“中书省—行省—万户府—千户所—屯户”[19];民屯:“中书省—行省—总管府(或营田司、安抚司)—提领所—屯户”[19]96。由于亦集乃路的“两屯百户所”是总管府的“司属”,故可以认为,该路的屯田管理,至少从文书Y1:W30所载的元统二年(1334)开始,是按照民屯的管理方式进行的。因此,按李蔚先生的观点,亦集乃路的屯田管理体系当是“亦集乃路总管府—两屯百户所(或屯田千户所)—屯户”。但笔者认为,一个屯田户所直接管领近5000人的屯户队伍殊难想象。实际上,在亦集乃路的屯田户所和屯户之间还存在一级组织机构屯,如M1·0083[F257:W6]《屯田栽树》文书载:

1 □前去,合行回关讫,

2 照验施行。须至 关 者。

3 一总计本 点视所□辖农民二十屯{1},

4 计肆伯□四十叁户,八百四十三丁,

5 一 千五十令七口……[1]101[2]123

对于该文书第3行提及的“ 辖 农民二十屯”,已有学者指出,这些屯属于亦集乃路的民屯[18],由此可知,亦集乃路的屯田户所又是通过屯来组织屯户的。

总之,存在大量屯田的亦集乃路,其基层组织管理体系中,又似乎存在“总管府—两屯百户所(或屯田千户所)—屯—屯户”的组织体系。

三 亦集乃路行政机构的运行机制

受传世文献缺乏具体资料的限制,前人未对元代路级行政机构的运作机制进行探讨。黑水城文献虽在这一方面提供了丰富的材料,但又受研究旨趣之影响,前人亦未就该文献所反映的亦集乃路行政机构运行情况加以关注。亦集乃路作为元代的诸路总管府之一,对其行政机构的运作机制加以考察,无疑可为认识元代其他路级行政机构的运行情况提供帮助。下面拟通过黑水城文献,对该路总管府行政机构的运行机制试作总结。

(一)总府决断、诸房组织、司属实施的行政运作机制

在整个亦集乃路行政机构的运转过程中,总管府是最终的决定机关,无论是人员选任、钱粮收支、户籍管理、词讼审判、站赤提调等涉及该路行政的诸多事项,都需要总管府做出裁决;诸房则是传达总管府政令并推动相关政务活动实施的组织者;而司属部门是具体的实施机构。如M1·1124[F116:W361a]《支祭祀费用》即为一例,现节录如下:

8 吏礼房

9□: 照 得延祐四年九月初九日例祭

10 合用祭祀钱未曾支付。为此,覆奉

11 府官台旨:“移付钱粮房,更照无差,

12 依例放支者”。□□□

[1]97[2]97

(后缺)

此件记载了吏礼房因延祐四年(1317)九月初九日祭祀钱未曾支付,向钱粮房发文请求其放支钱钞一事。文书还说明,吏礼房之所以请求钱粮房依例放支钱钞,主要是“奉府官台旨”行事,即是说,吏礼房执行的是总管府的命令。这反映出,亦集乃路礼仪祭祀费用的发放,不管是负责礼仪祭祀事务的吏礼房,还是负责钱粮放支的钱粮房,都无权决定放支与否,放支决定权掌握在总管府手中。然而,钱粮房本身亦不掌握钱粮,其若支钞,还需再下文给钱钞出纳机构支持库,因此,在此次祭祀钱放支过程中,吏礼房、钱粮房都是组织者,而司属部门支持库才是放支的真正实施者,但决定此次放支者实为总管府。

(二)总府直接处置与司属越级呈报的政务运行机制

在亦集乃路行政机构的在运行过程中,总管府并非仅仅做出决断而任由诸房组织实施,有时也会不经诸房,直接处置政务。现有黑水城文献中,明确记载亦集乃路总管府直接下达给广积仓、支持库、河渠司等司属机构的文书有10余件,其中有1件是下达给河渠司的,其余均为下达给广积仓、支持库令其放支钱粮的文书。另外还有下达给广积仓、支持库等机构的残件若干,这些文书的下达机关很可能也是总管府。其中文书M1·0477[F116:W593]《桑哥失里大王分例羊酒文卷》载:

1 皇帝圣旨里,亦集乃路总府{1}据秃

2 儿文字译该云云{2}:照勘接支相同

3 用宙字四十八号半印勘

4 下仰照验,比对元发号簿墨迹 {3}

5 更照无差,依数责领放支施行。

6 开

7 实支中统钞 {4}

8 右下支持库。

9 延祐四年二 {5}

10 提控案 {6}

11 桑哥失里大王二月

12 三月分例羊酒

13 知事

14 經历亦{7}黑迷失{8}

(签押)[1]130[2]589

(后缺)

此件首行所载发文机关为亦集乃路总府,即亦集乃路总管府。文书的接受者,由第8行可知,当为支持库。文书内容是总管府向支持库下达政令,要求其放支桑哥失里大王延祐四年(1317)二月、三月分例羊酒钱。此次支持库放支分例钱钞,总管府并没有通过主管钱粮的钱粮房组织实施,而是直接处置。黑水城文献中类似此件总管府亲自指挥司属的文书,说明总管府直接操控司属机构,是亦集乃路政务运行的一种常态机制。

向亦集乃路总管府呈文,作为行政职能部门的各房无疑具有此权力,但其他司属机构亦可不经诸房直接向总管府呈文汇报,黑水城文献中所见的此类司属机构有河渠司、广积仓、司狱司、架阁库、儒学教授等。如文书TK249《至顺元年河渠司官为糜粟蚕麦收成事呈状》载:

(前缺)

1 谨呈:近奉

2 总府指挥为至顺元年□蚕麦

3 事。承此,除至顺元年夏田分数

4 秋田分数依式开坐前去□□

5 亦集乃路总管府,伏乞

6 照验施行。须至呈者。

7 一 至顺元年

8 糜子柒分粟 柒分;

9 一 天历二年收成

10 糜子伍分粟 伍分;

11 一 比附上年秋田分数,糜粟各增弍分。

12 右谨具

13 呈。

14 至顺元年 月

15 河渠司官 答 乞(签押)

16 河渠司官 帖灭赤(签押)

17 (签押)(签押)

18 初十日(签押)

(签押)[20]

(后略)

此件虽然首缺,但通过结尾处“河渠司官”的官员署名可知,此件当是由河渠司呈报的,又由第5、6行的“亦集乃路总管府,伏乞/照验施行”等语可知,此件的呈报对象应为亦集乃路总管府。这说明,河渠司可以不经过诸房,直接向总管府汇报工作。再如广积仓文书F1:W32,节录如下:

1 广积仓

2 谨呈:照得本仓 计 厦人等勾当,年深若不革去存新选用,深为未便。卑所人等

3 □□去计厦,各各姓名开坐,合行具呈

4 亦集乃路总管府,伏乞

5 照验施行。须至呈者。[1]89

(后略)

此件广积仓申请更新“ 计 厦人”的呈文,并未呈报给负责人事管理的职能部门吏礼房,再由吏礼房呈报给亦集乃路总管府,而是径直呈报给了总管府。以上文书反映出,亦集乃路的司属机构不经各房径直向总管府汇报工作,也是该路政务运行的一种常见机制。

亦集乃路总管府直接处置政务与诸司属径直呈报总府的政务运行机制,主要涉及如下方面的内容:

其一,有关钱粮收支问题。总管府直接下达给广积仓、支持库的文书,其内容均与命令相关机构放支钱粮有关。另外,从上件文书TK249第1、2行可知,在河渠司呈报总管府之前,总管府曾向其下达过“指挥”,此处的“指挥”是一种公文文体,主要是指三品以下官府的下行文书。按此件之内容,无论是总管府的“指挥”还是河渠司的呈文,均与秋粮的征收有关。

其二,有关人事管理问题。上文广积仓直接向总管府呈报的呈文涉及该仓 计 厦人的任命问题,另如儒学教授文书F77:W1[1]196,是儒学教授李时敏呈报给总管府,申请开具迁转公文“解由”的文书,这一呈文也与人事管理相关。

总体来看,无论是总管府直接处置还是诸司属径直呈报的政务,其内容或多或少都与财政、人事等重大的行政事务有关。这一方面反映出,亦集乃路总管府与诸司属之间存在的“直通车”式的政务处理机制,主要针对的是涉及财政、人事等的核心行政事务。另一方面则反映出,作为职能部门的诸房,主要扮演的还是行政组织及政务的上传、下达角色,由于诸房未设职官,也没有单独的司吏,故这一仅具六部之形却无六部之实的诸房,在亦集乃路并无太多的“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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