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应新形势 积极引导企业“走出去”
2017-06-08李金早
◎李金早
适应新形势 积极引导企业“走出去”
◎李金早
“走出去”战略对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推进产业调整升级发挥了巨大作用。“走出去”战略也是实施“一带一路”战略和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必然要求。在实施“走出去”的过程中存在着对外投资管理体制不完善、服务保障体系不健全、对外投资风险上升和“走出去”企业自身素质不高、能力不足等问题,为此应该积极引导企业有序向外转移,加强对外高新技术、制造业投资,加强与境外农业、能源等领域互利合作,努力提升境外经营风险防范能力推动“一带一路”战略。
新形势;走出去;互利合作;一带一路
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世界经济进入转型期。为适应经济全球化新形势、新变化,必须推动对内对外开放相互促进、“引进来”和“走出去”更好结合,促进国际国内要素有序自由流动、资源高效配置、市场深度融合,加快培育和引领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以开放促改革。中央关于“走出去”的决定符合我国实际,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当前,重要的是实事求是地分析十多年来“走出去”实践中的问题,在此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引导企业有序、安全地“走出去”。
一、“走出去”的战略意义
中央关于“走出去”战略于2002年正式提出。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坚持“走出去”与“引进来”相结合的方针,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走出去”战略是建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具活力、更加开放的战略部署,是适应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有助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为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注入强大动力。这一决定符合我国经济发展实际。
(一)是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从贸易大国到投资大国、从商品输出到资本输出,是开放型经济转型升级的必由之路。加快推动企业走出去,有利于推动国内投资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获取我国短缺能源资源,拓展我国经济发展的新空间,更好地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实现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下坚实基础。
(二)是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必然要求。我国经济发展进入增速换挡期、转型升级期和改革攻坚期,要素成本上升,资源环境约束强化,传统竞争优势弱化,产能过剩的状况日趋严重。加快推动企业“走出去”,有利于缓解产能过剩矛盾,有利于获取境外先进技术、知名品牌和营销网络,增强全球价值链整合与跨国经营能力,带动我国产品、技术、标准、服务出口,促进国内产业升级和国际收支平衡,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三)是实施“丝绸之路经济带”和“海上丝绸之路”战略的必然要求。2013年9月和10月,习近平总书记出访中亚和东南亚国家期间,先后提出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海上丝绸之路”的战略构想,得到沿途各国积极响应,赢得广泛共鸣。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全球形势深刻变化,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对开创我国全方位对外开放新格局,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程,促进世界和平发展,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一带一路”战略内涵丰富,合作形式多样,我国企业“走出去”则是合作的大趋势。没有更大规模、更高效率的“走出去”,“一带一路”战略是不可能实现的。“一带一路”沿线各国家和地区大多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对我期望较高,从而形成了对我“走出去”的基本需求。
(四)是促进互利共赢、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必然要求。加快推动企业“走出去”,有利于与经贸伙伴实现优势互补、共享发展机遇,优化全球价值链,促进互利共赢,为我和平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我国企业“走出去”,为沿线带去项目、资金、人才,带动当地就业,为其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通过改善当地民生,与其共舞,互利共赢。
二、实施“走出去”战略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与欧美国家资本输出相比,我国企业“走出去”,总体来说刚起步,不可避免地遇到诸多挑战,既有外部的复杂因素,也有自身准备不充分等原因。
(一)对外投资管理体制不完善。我国现有支持企业“走出去”的政策力度不够、方式有限,导向作用尚未充分发挥,缺乏全面的统筹协调和战略布局,在投资审批、外汇管理、金融服务、货物进出口、人员出入境等方面还存在诸多障碍,企业融资渠道不畅、融资成本过高的问题尤为突出。
(二)服务保障体系不健全。支持企业“走出去”的信息咨询、法律服务、安全保障、人员培训等公共服务仍比较欠缺,涉外投资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水平不高。我国与一些国家的双边投资合作保障机制还不完善,风险防控、突发事件处置体系有待加强。
(三)对外投资风险上升。一些国家对我国企业投资既欢迎又严加防范,我国在发达国家能源、电信、高端制造、基础设施等领域并购项目频频受阻,一些国家以“国家安全”为由阻挠我国企业正常的投资并购行为,不仅国有企业受到严格审查,一些有竞争力的民营企业也成为防范目标。此外,一些国家和地区局势不稳,安全形势堪忧,我国在这些地区的企业和人员安全权益得不到保障,有的项目被迫叫停。
(四)“走出去”企业素质不高和能力不足。相当多的企业缺乏跨国经营的经验,经营管理落后,风险防范意识薄弱,国际化人才非常短缺。一些企业对投资地制度、习俗等了解不深,社会责任意识不强,融入当地社会不够。有的企业存在短期行为,境外投资决策随意草率,为争夺项目自相残杀、内讧不断,没有形成合力。
三、适应新形势,解决新问题,引导企业积极、有效、安全地“走出去”
新形势下,我们既要鼓励企业又要重视引导企业有效、安全地“走出去”,使之效率更高、步子更稳、安全更有保障。
(一)引导产能过剩行业和优势产业有序向外转移
结合国内产业结构调整升级进程,有步骤地引导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产能过剩行业及风能、光伏等新能源产业向能源资源富集或基建投资需求较旺的国家和地区转移部分产能,支持轻工、纺织、服装、机械、铁路、核电、汽车、船舶及海洋工程装备、化工、冶金、木材加工、建材、家电、电子信息等具有竞争优势行业的企业到具备条件的国家投资兴业,促进我国与投资目标国的产业对接整合,延伸我国经济发展的产业链和价值链。
(二)加强境外高新技术和先进制造业投资
把握全球产业调整产生的新机会,通过境外投资加快提升我国高新技术和先进制造业发展水平。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在境外建立研发中心、设计中心或通过多种方式与国外高新技术和先进制造业企业开展合作,获取专利技术和先进设备,提高国内企业创新能力,促进国内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合作,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稳步开展境外基础设施投资合作。发挥基础设施项目对大型成套设备、材料出口的带动作用,推广中国标准与中国设备。完善双边机制,重点配合好境外能源资源开发,推进非洲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积极开拓英国、澳大利亚、中东欧等发达国家市场。加快推进周边互联互通建设,组织力量进行项目科学论证,具备条件的要抓紧实施,推动一批战略性大项目尽早启动或取得突破。
(三)深化境外能源资源互利合作
适应我国工业化、现代化发展阶段要求,加快境外能源资源开发合作步伐,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独资、合资、并购等多种方式,积极参与境外油气、煤炭、金属等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在有条件的地区稳步开展能源资源产品初加工和深加工。
(四)积极稳妥推进境外农业合作
充分发挥我国在农业技术、农机设备、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优势,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到农业资源丰富的国家互利合作。鼓励企业开展境外畜禽育种养殖、牛羊肉及乳品生产加工等领域投资合作。引导企业参与境外林地及森林资源、海洋生物资源等领域投资开发,有序开展远洋渔业合作。
(五)稳步推进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
遵循平等互利、循序渐进、注重实效、市场规则的原则,优化国别布局和产业定位,鼓励建立加工制造、资源利用、农业产业和商贸物流等类型的境外经贸合作区,推动企业集群式“走出去”,将合作区打造成承接国内过剩产能的有效平台。创新境外经贸合作区发展模式,支持国内开发区参与投资、建设和管理。重点推动在东盟、周边和中东欧国家的合作区建设,引导企业在非洲投资建设合作区,鼓励企业在欧美、拉美地区进行合作区建设尝试。
(六)积极推动“一带一路”战略,拓展对外开放合作渠道
加强规划布局和统筹协调,积极推动“一带一路”、周边互联互通、中巴经济走廊等重大战略倡议的实施。以相互尊重、互利互惠为原则,拓展合作新渠道。用好多双边经贸合作机制,落实多双边贸易投资协议,促进政策沟通。拓展贸易投资合作领域,建设贸易投资合作平台,提升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促进经贸畅通。大力推进区域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和海上通道建设,促进道路联通。鼓励国内企业与沿线国家企业扩大人民币在跨境贸易投资结算中的比重,促进货币流通。
(七)完善政策体系,加强服务促进
深化境外投资管理改革,健全政策支持体系。完善公共信息平台和数据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整合利用国内外各类信息资源。改进外事管理和服务,加强境外使领馆的一线督导和协调作用,加快“大通关”建设。加强“走出去”培训工作,搭建投资促进平台,支持行业组织发挥服务和促进作用。改进“走出去”外宣工作,做好舆论引导,加强企业公共外交能力培养,树立良好形象。
(八)维护经营秩序,加强权益保障
健全对外投资合作统计、监测、通报和评价体系。完善内部协调机制。规范各类企业境外经营行为,鼓励企业树立社会责任意识,严格保护生态环境,积极帮助当地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树立良好形象。建立“黑名单”制度,对违反国内及投资所在国法律、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制造售卖假冒伪劣商品、严重污染及破坏当地环境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企业,限制其到境外投资。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作用,做好与所在国沟通,规范行业秩序,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健全多双边投资合作保障机制,稳步推进中美、中欧双边投资协定谈判。完善对外投资合作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国别风险评估和安全预警,规范境外突发事件处理程序,加大领事保护投入,强化境外人员和财产安全保障。完善境外企业管理机制,加强安保投入,提高境外经营风险防范能力。
(本文作者:国家旅游局局长)
责任编辑:王鹏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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