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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投资回报模式的确定及保障

2017-06-07张旭静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4期
关键词:风险承担

张旭静

(100081 中央财经大学 北京)

摘 要:PPP融资模式中,参与各方要加强合作关系,对于不同的项目设计寻求合适的回报模式,促进各方都能积极投入项目的建设运行中,在保证投资者获取回报的同时保证项目具有足够的社会价值。只有切实兼顾政府部门利益与投资者利益以及私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减轻政府财政债务的同时满足私人部门的投资利益,才能更好地吸引民间资本投入到PPP模式中,减轻政府财政压力的同时实现社会资本的经济价值。

关键词:PPP;投资回报;风险承担

PPP模式是政府和私人部门之间合作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的一种新型的融资模式。在这种模式下,社会资本通过股权投资、提供服务等方式投入PPP项目,而政府部门则以允许对使用者收费、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相应的投资回报。

传统的PPP模式包括BOT、BT、BOO、BOOT等模式。以BT为例,政府确定项目后将项目的特许权转让给投资方,在项目完成后投资方将项目的所有权移交给政府,政府按约定进行回购。在这种模式下,往往会加大政府的债务负担。而且有些地方政府只顾及“大力开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忽略掉了政府本身偿还债务的能力,受损的往往是一大批BT项目的投资者,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政府对社会资本的融资,同时也损害了政府的信誉。

我国《政府采购法》目前并没有对投资模式进行立法上的规定。但是2015年6月1日颁布施行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针对政府对投资人作出的投资回报的承诺做了明确规定。《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政府不得承诺固定投资回报。这将本轮PPP项目与其他不规范的PPP模式区别开来,尤其将约定固定投资回报的BT排除在外,从而保障了投资人的合理回报。但是,PPP项目的初衷并不是为了参与各方的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是达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在这种情况下,私人部门为了达到自身理想的最大利益,焦点自然会即集中在社会资本的投资回报率上。过低的投资回报率不利于社会资本的融资及其功能的发挥,甚至会迫使社会资本退出基础设施等公共项目领域;而较高的投资回报率则会给政府带来沉重的负担。可见,切实兼顾政府部门利益与投资者利益以及私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减轻政府财政债务的同时满足私人部门的投资利益,才能使得PPP模式良好的运行下去,让在我国经濟发展中处于举足轻重地位的民间资本发挥其更大的作用。

一、提高PPP项目的盈利水平

保障PPP项目的利润可得,是产生投资回报率的前提。盈利水平是PPP项目经济价值的最直接表现。如果盈利方式模糊,或者盈利潜质较差,则很难吸引优质的社会资本,当前的PPP投资热潮最终也不会大有作为。盈利模式指按照利益相关者划分为企业的收入结构、成本结构以及相应的目标利润。下面本文从收益和成本两个方面,通过对典型的PPP项目案例进行分析,探索在PPP项目经营中的盈利机会。

(一)扩大资源补偿,增加收益回报

在政府部门将公共基础设施开发项目的特许经营权让与社会资本或PPP项目公司后,通过经营该项目无法满足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的建设成本时,政府可以考虑将项目周围的房地产商业、矿业、旅游业等的开发权出让给社会资本,从而提高社会资本的投资回报,从而提高对社会资本的吸引力。但是,这一方式的运用本身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例如该项目周边是否存在具有可盈利性潜质的可以与项目共同进行捆绑的资源;同时,PPP项目周期性较长,贷款期最长可达30年,订立合同时对项目周边资源进行估价时还需要考虑资源的稳定性和价格上的合理性。但是,如果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PPP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还是可观的。从香港地铁到墨尔本会议中心的建设,从老挝国家酒店旅游管理学院PPP项目到金井“茶香小镇”的PPP项目的正式落成,这些典型案例对中国PPP项目的推进提供了宝贵的经验[1]。

(1)作为国际领先的轨道运营商,港铁公司多年来持续盈利,而它的持续盈利模式就是“地铁+物业”模式,将轨道交通建设投资和沿线土地开发联系起来,实现交通、商业、居住三大需求的结合,通过物业的增值回报弥补轨道交通建设的投资亏损[2]。

在这种模式下,香港政府将土地开发权出让给港铁公司,港铁公司通过对土地价值进行合理估价从而向政府支付合理对价。港铁公司在建设地铁的同时也在开发周围的房地产物业。如此一来,房地产物业的开发会促进地铁人流量的增加,而地铁的发展又会带动周围物业的发展,物业运营利润和交通票价共同构成了港铁的大部分收入来源。

这样的发展方式实现了投资者效益、社会效益、政府效益的“共赢”。投资者通过经营地铁和周围物业可以实现自己的投资回报;交通和物业的共同发展也为公众的衣食住行带来了巨大便利;政府也免去了对投资者的补助,减轻了政府的财政负担。正是通过这种科学合理的规划设计,提高了港铁的服务水平,保障了社区和交通的可持续发展,使得港铁成为了全球铁路运营业的先驱。

(2)2014年12月6日,长沙县PPP项目推介会正式拉开大幕。推介会上,金井“茶香小镇”城镇及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5个PPP项目成功签订合作意向书。足够的旅游资源成为金井镇此次PPP项目成功的资本。湘丰集团作为金井镇的龙头企业,围绕“山、水、茶、城”组团开发的思路,开发了湘丰山庄、湘丰茶博园等多个旅游景点并规划了多条自行车骑行线路。[3]金井镇的茶园如今已不仅仅是茶园了,更是一个大公园,容纳了整个金井镇的自然、人文景观。现在借助PPP模式,不加有助于吸引外来社会资本的流入,更加有助于打造“茶园小镇”的内外资源。

金井“茶乡小镇”城镇及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金井镇根据本区域产业特点,重点突出茶生态、茶文化概念,整合乡村旅游资源,与当地产业相依托推出的项目,由长沙县金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投资金额为15亿元,建设内容包括新型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及周边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两型产业园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充分结合金井镇本地的优势特色,能够有效实现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及产业园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新型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之间的盈利互补,从而保证项目公司整体的盈利水平,确保项目公司能够取得合理的投资回报。

(二)许可配套服务建设,延伸盈利方式

当一项PPP项目的运营需要依靠与其相适应的配套基础设施来完成时,政府可以授权社会资本提供这种配套服务,例如实验室器械、操场、食堂等,进而通过延伸服务方式增加盈利能力,增补主项目的投资回报率。[4]典型案例例如西米德尔塞克斯大学医院(West Middlesex University Hospital)项目、澳大利亚医院类PPP模范项目——New Royal Women's Hospital、维多利亚州政府在偏离市中心的地方新建11所示范性的公立学校项目。

(1)在墨尔本市的公立学校PPP模式项目中,维多利亚政府负责提供所有关于教育的服务,包括提供教学、教学安排、课程材料、教学大纲、教职工和学生家长的组织联系等,项目公司负责设计、建设、融资、维护、运营这11所公立学校。如果由政府进行该项目,包括在项目25年的周期内进行的学校设计/建设/设施维护等,其净成本为$261.5m ,该净成本包括资本投入、25年的运营成本以及风险管理成本,而项目公司的服务费用总共为$254.8m,除了包括建设费用和25年的设施维护费用等,还包括许多政府未列入预算范围的其他配套设施的设计、建造和维护,如YMCA设施。

除了成本上的优势外,Axiom的方案还提供了功能和适应力俱优的设计方案,增加了额外的校园设施,例如在每一所中学增加了音乐教室、实验室、放映室、操场等,提供了比政府方案更优的用地规划,向所有学校提供无线宽带,更全面的日常维护管理服务(如传达室、搬运、设施维护)和远高于政府要求的其他服务(如学校餐厅、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等),通过提供这些配套服务,使得项目公司可以产生一定的预期收益,进而拓展了盈利方式。

(2)作为澳大利亚医院类PPP项目模范案例之一的New Royal Womens Hospital(RWH)项目是由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的PPP主管部门Partnerships Victoria所主导的。[5]该医院的建造模式为政府与私人联合体进行合作,由该私人联合体负责设计、建造、融资与维护,由政府负责提供医院内所有的医疗服务。该私人联合体负责设计、建筑,以及部分设施的采购与安装;运营停车场、安保服务、清洁与室内服务以及为妇女与婴幼儿提供便捷、高效和高质量的服务、提供尖端、有效、新型的醫疗设备等。项目公司为了提高自己的投资回报,会尽大可能高效利用现有资源,降低项目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从而提高项目公司的盈利能力。

(三)开发衍生品,提高潜在收益

PPP项目公司在进行公共基础设施资源项目开发时,可以通过开发附带的具有盈利能力的经营性资源以扩大自己的投资回报,例如商业广告、租金收入等。除了这些货币形式的投资回报以外,项目公司或者社会资本也可以通过提高企业或品牌形象进而达到提高自身隐性收益的目的。PPP项目的知名度要远大于一般工程,项目公司在一个PPP项目的成功运作往往会带来超乎想象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从而促进项目公司未来的长远发展。

(1)前者以重庆涪陵至丰都高速公路项目为例,政府授予项目投资人独占性、排他性的经营管理权利,依法享有车辆通行费收取权、项目沿线规定区域内的广告经营权等。项目建成以后,投资人通过经营沿线广告等盈利性商业了相当可观的收益。

(2)后者以污水处理项目为例,随着民众对污水处理的要求越来越高,各地的污水处理工程面临着新建和改造等,目前市场采用较多的是活性砂过滤器、转盘滤池等,其中沃尔德斯生产的相关设备具备优质的品质和较低的市场价格。对社会资本来说,通过参与示范项目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拓宽品牌的知名度,抢占市场,增强企业竞争力。

(四)加强政府政策性协助,确保盈利稳定性

1.PPP项目周期较长,从寻求合作方到项目的运营,往往要历经数年

在这期间,往往会存在很多双方无法预测的风险,因此政府和社会成本要形成一种动态的合作伙伴关系,在订立契约时要对未来可能存在的风险约定双方的风险承担以及良好的调节机制。[6]例如是否订立以及如何确定排他性竞争条款就是项目未来实际运作中应当考虑的问题。

福建泉州刺桐大桥项目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刺桐大桥是福建省特大型公路桥梁之一。该工程1996年年底竣工通车,为国内首例BOT项目。该项目曾经被树立为国内PPP项目的典型榜样,该模式也被大力宣传推广过。但由于当时法律并没有相关规定,而且国内也没有相关的经验,导致该项目在后期运营中,投资者与政府产生了某些权责承担、利益纠纷关系上的分歧,使得双方陷入了尴尬境地。例如在项目确定阶段双方并未考虑在合同中订立排他性条款。而在交通领域,影响交通客流量的因素是不确定的,该交通地段出行量往往会随着政策的变化以及当地经济的发展二发生变化。

然而在项目运营后,政府却投资建设了并行的新桥,使得刺桐大桥车流量大大减少,投资者利益受到了很大的损失,投资者投资收益权也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而在于政府的交涉当中,然而针对双方的争论点,又没有法律的明确的法律规定以及明确的合同约定。投资者向政府申请大桥周围的土地开发权,而在政府看来,该合同的内容仅限于刺桐大桥的建设和运营,不涉及大桥周围的土地开发。这使得政府和投资者在项目的权责承担上出现了明显的分歧。

与此类似的是加州91号快速路项目。在政府与投资者订立的特许经营合同中,双方订立了一项排他性条款,根据该条款内容,政府承诺2030年之前不在该项目沿线两侧一英里半的范围之内新建具有竞争性的道路,或者升级、拓宽具有竞争性的现有道路。这一项条款的规定对保护投资者的收益相当重要。该项目建成后,极大地缓解了当地的交通堵塞问题,提高了通行效率,与此同时投资者也相当可观。但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当地车流量迅速增加,91号公路的交通拥堵问题又摆在了眼前。

当地政府为了缓解该路段的交通拥堵问题,宣布在91号公路上新建车道并连接到附近的另一条公路,然而却减少了91号公路的车流量,减少了投资者的收益,因此投资者将政府告上法院,理由是期违反了合同中的排他性条款的规定。在多种尝试后,政府最终回购了该91号公路,结束了与投资者的利益纠纷。

2.在投资者不得取得合理的投资回报时,可以通过政府财政性补助弥补收益差异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政府可以提供可行性缺口补助。可行性缺口补助(Viability Gap Funding),是指使用者付费不足以满足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成本回收和合理回报,而由政府以财政补贴、股本投入、优惠贷款和其他优惠政策的形式,给予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的经济补助。[7]在可行性缺口补助支付模式下,在条件成就时,由政府承担项目建设运营的支出责任。

我国在城市地铁建设方面已经有了很多成功模式。例如北京地铁4号线、14号线、16号线的建设,其基本上都是采用了自营收入+政府补贴的商业模式。投资者收入回报一方面来源于票价收入以及其他的广告、通信等运营收入,另一方面则来源于政府对投入与收益差额给予的补助。具体表现为,政府与投资者在项目前期聘请专家就线路的客流量与收入进行了预测,就项目运行期的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等设立了动态风险承担机制,调节项目公司投资收益的平衡。如果项目运营后实际客流量低于预测客流量,票价收入因此低于预测收入时,政府就该差额需要向投资者进行合理补偿;相反,如果实际客流量高于预测客流量时,就差额部分的70%应当由特许公司返还市政府或者由市政府增加租金,另外30%归特许公司所有,从而在政府与投资者之间形成了一种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平衡机制。

二、合理分配承担责任

在当前PPP模式下,政府通过股权合作、特许经营等方式,与社会资本进行分工协调,优势互补,从而在政府与社会资本之间形成的是一种新型的合作伙伴关系。随着政府越来越多的参与,与投资者的权益交叉也越来越多。同时PPP项目的专业化要求也越来越高,项目的成功运行会面临更多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明确政府与投资者之间的风险分配问题,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在风险发生后减少可能造成的损失,降低对项目的管理和运营成本,使得PPP参与一方无须对因对方过错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使得参与各方能够在自己能力范围内最大限度控制风险,为项目运营带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任何项目都是存在一定风险的。这就要求参与各方在项目前期对每一个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约定和分配,确定发生概率,责任承担主体,同时制定相应的风险防控机制。在PPP项目的风险承担上,一般要由对风险发生最有控制力的一方承担风险责任,同时承担风险的能力和程度要与其所得到的回报成正比,这样才能激发参与各方的热情,并更好地投入到项目的运行中。

因此,在签署合同时,参与各方应当综合考虑各方对风险的控制能力,就项目不同阶段可以预见的不同风险的责任承担主体作出明确约定,并且要明确相应的风险防范机制和纠纷解决机制,明确责任主体的责任承担方式,完善合同设计,维持双方在项目前期以及项目运作中的动态平衡。就风险承担主体的不同,可以将项目中的主要风险分为政府承担的风险、社会资本承担的风险、雙方共同承担的风险。

(一)政府承担的风险

1.政府决策运作风险

投资者在参与PPP项目前期,要深入考虑项目的批准风险、政府更迭风险,是否存在因政府部门原因导致项目无法运营等情况。如果项目的审批过程过于繁杂,成本高昂,且审批程序所花时间较长,就会对该项目后期的建设和运行造成很大困难,使得项目长期被搁置,无法运转,从而造成重大损失。例如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公共交通价格以及用水价格的确定需要建立在听证会的基础之上,通过听例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及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方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但这一过程由于可能会遭受不同程度的阻力,往往会造成审批延误,导致项目无法正常运作。

同时,还会存在政府因缺乏相关经验、能力不足、消息的滞后性等导致的决策失误以及政府官员的官僚腐败作风导致的投资者与政府部门在关系支撑方面造成的投资成本的增加。前者例如在青岛——威立雅光大合作项目中,由于政府缺乏对PPP模式的理解,以及当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局限性,导致政府对该项目的态度频繁发生变更。而且在政府对相关市场价格不了解的情况下确定污水处理价格后,又要求与投资方重新协商变更价格,政府决策的变更使得项目运营期被无限拉长。[8]后者例如沈阳第九水厂项目,该项目由 香港汇金公司进行投资。政府与外商约定的投资回报率较高,使得沈阳市自来水总公司亏损高达两亿多元。而这种高回报率往往是与地方官员的腐败联系在一起的。

2.法律风险

目前在我国经济新常态下,为了解决经济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作为一种新的融资模式,PPP模式得到了国家和社会的广泛关注。但由于目前正处在起步阶段,相应法律体系尚不健全,对投资方的服务标准、资格评定、涉及税收的相关问题、政府如何监管以及纠纷解决机制等没有清晰明确的规定;同时PPP项目周期较长,在长达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项目建设和运作中,相应的法律法规往往会发生变更。由于具体的法律规定的颁布施行以及修订对项目内容的合法性、合同的有效性、收费价格、需求量等都会产生重大影响,进而可能会对项目的运行造成与项目确定时相反的成本上的损害,造成收益降低,可能需要重新谈判、修改合同内容,使得项目面临中止或失败的风险。

对于因法律变更带来的风险, 一般应当由公共部门承担。因为公共部门具有政治地位上的优势,相对于投资者而言,政府对于法律风险具有更好的识别和评定能力,对法律的变更更具控制力,因此一般应由政府承担风险责任。但对于某些宏观性的不仅仅是调整该类项目的法律而言,如果在项目确定之前投资者能够预测到这种法律风险,并且有能力做好相应防范措施,对于这种风险,则需要由政府和投资者 共同承担风险责任。

3.政府诚信风险

政府诚信风险,是指政府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履行约定义务而对投资者造成的损害。一方面,政府官员在任职期间为了提高本届政府的政绩,在签订PPP合同时往往会提出各种优惠措施吸引社会资本,但在正式签署以后项目实际运行中,政府往往因履行和承担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和责任的成本过高而拒绝履行合同,或者以财政资金紧缺为由拖沓甚至拒绝给付约定的各种补助,单方面更改合同或者随意制定各种政策等,政府这些不坚守承诺的行为使得投资者的投资回报得不到稳定的保障。

另一方面指的是政府领导班子换届而拒绝承认和履行之前的协议。PPP项目的运行经常会经历两届或两届以上的政府更迭。而每一届政府的发展目标、方向都是不同的,当届政府为了本届政府的发展计划往往会变更上届政府的发展战略,另行制定规定政策等。对于PPP项目而言,之前政府对投资者作出的关于土地、担保等的承诺往往就得不到履行,从而造成项目拖延、停滞,投资者甚至被迫退出。

(二)私人承担的风险

1.融资风险

在PPP融资模式下,其典型的融资结构是:政府部门通过政府采购与SPC(中标单位组成的特殊目的公司)签订特许协议,由SPC负责项目的筹资、建设与经营。政府部门与有关的借贷机构达成一个直接协议,这个协议并不是对项目进行担保的协议,而是一个向借贷机构承诺将按与SPC签订的合同支付有关费用的协议,从而使SPC能够较顺利的获得借贷机构的贷款。[9]影响融资风险的因素有很多,例如利率变化风险、融资结构不合理、市场竞争风险等,其最直接的表现形式就是资金筹集困难,项目运行得不到有效的资金上的支持。

在PPP模式下,私人部门即中标者是融资的责任主体。相对政府而言,私人部门对项目的建设和运行更具控制力,因此对资金的需求更加明确,同时也能有效缓解政府的财政压力。中标者只有在限定期限内完成融资后,特许经营协议才正式生效。如果中标者未能完成融资,将会被取消中标资格。虽然私人部门是融资风险的最主要责任主体,但政府也可以通过提供借款等方式缓解私人部门的融资压力,降低私人部门的融资风险。

2.建设风险

这里所指的建设风险,是从项目建设的微观层面讲的,指的是项目建设的内在风险。体现为项目的选址、施工、管理运营之类的建设问题,集中反映为项目能够按期完成以及项目的质量是否合格。PPP投资项目能否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开展并按期交付,对合同的履行至关重要。如果私人部门未能按照特许合同和有关法律规定从事建设活动,导致项目未能如期交工验收,就会影响项目的正常运行,投资各方也不能按期获得收益,私人部门因此就要因该建设风险向政府承担违约责任。

在项目的设计、建设、运营方面,私人部门比政府更更具专业性,并且私人部门在相关建设方面有更多的经验,因此项目的建设和技术设计风险以及后期的管理运营风险应当由私人部门承担,同时政府应当做好监管工作,将强对项目的统一监管,促进项目的落实。为了降低该建设风险,政府在招标过程中选择建设方时应当严格按照相应要求,尽量选择声誉好、能力强的私人部门,也可以在项目前期要求保险公司提供相应担保,确保项目能够按期完成。

(三)双方共同承担的风险

1.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市场利率变动的不确定性使得未来项目收益面临损失的风险,尤其体现在债权融资方面。利率风险在PPP模式下私人部门面临的风险中属于比较重要的风险。在实践中,有些PPP项目的利率风险完全由私人部门承担,也有一些PPP项目中双方约定在达到约定的利率变动上限时,由政府以补贴或者其他方式承担承担利率风险。

比较合理的做法时,在项目合同中政府与私人部门应当约定项目周期内的利率变动上限,在该限度内由私人部门承担利率风险,如果超出该范围则应当由政府补贴利息差额,有政府承担剩余风险。考虑到政府的财政能力,双方也可以约定利率风险承担期限,在期限范围内由私人部门承担,超出该期限则由政府承担风险。

2.市场收益风险

PPP项目在实际运营中,经常会出现市场需求不如预期、收益低于预测的风险。市场收益风险与项目的盈利能力和投资者的投资回报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这种风险既可能来源于法律政策的变动、人口的流动,也可能来源与社会经济的发展、其他同类项目的建设等等。对于市场风险,如果完全由私人部门承担,就会使得私人部门在自己无法控制的范围内加大其对风险的承受能力,因此私人部门就会通过提高收费价格等方式提高自己的收益;而PPP项目是关乎公众利益的,过分提高价格对公共利益会造成严重的损害,因此就需要政府的积极参与,例如在出现市场风险而危及到投资者的投资利益时,政府可以通过财政补贴或者承诺等方式予以救济,承担相应的市场风险。可以看出,对于市场风险,任何一方都不可能也没有能力独立面对,而是需要双方共同去面对,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政府承担市场风险的措施主要一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政府可以对私人部门作出最低运营量的保证,如果达不到最低运营量,由政府给予必要合理的补贴。北京地铁14号线就是典型的例子。在项目合同中双方约定了预测客流量的下限,低于下限的客流量风险则由政府承担,这样可以保障私人部门的投资回报,减少私人部门对未来收益的担忧,从而更有利于吸引社會资本的投资。值得注意的是,《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并不允许政府对投资者承诺固定投资回报,不得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

另一方面,政府可以对私人部门作出禁止不必要的同类竞争性项目建设的承诺。《办法》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项目同类竞争性风险往往会带来市场需求量的减小、收益风险增加、政府信用大打折扣的风险,严重威胁着项目的成功运作。为了避免这样的风险,政府可以承诺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及一定范围内禁止建设平行项目,以保障私人部门的预期收益。

3.不可抗力风险

导致不可抗力风险发生的因素指的是项目参与各方对风险的发生都不具备控制力的风险,包括地震、洪水、战乱等,会降低项目的盈利能力,甚至使项目无法运作,被迫停止。对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风险,即可约定由政府和私人部门按比例共同承担,也可以由其中一方投保进而规避风险造成的损失。

在订立合同时,参与方要综合考虑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明确不可抗力可能涵盖的因素,对不可抗力的定义达成一致,同时要明确各方应当承担的责任,防止在风险发生时参与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以及是否应当承担承担责任产生纠纷;如果进行投保,合同中也可以对投保主体、保险金额、投保险别作出约定,对超出赔偿范围的损失部分,根据各方承担风险的意愿以及明确双方的承担责任,但是各方承担的责任应当与其投资回报相匹配。

三、结语

在近年来国家大力推行的PPP融资模式中,投资者和政府要摒弃传统的独立运作思维,民间投资者也要减轻与政府的对抗,相反,双方要加强合作关系,对于不同的项目设计寻求合适的回报模式,促进各方都能积极投入项目的建设运行中,在保证投资者获取回报的同时保证项目具有足够的社会价值。同时政府和投资者在项目前期要进行友好的协商,在对项目进行合理规划的基础之上,建立相应的风险防范机制,把风险降到最低,同时在保证风险承担与投资收益相匹配的原则下明确各方风险责任的承担,使投资者的投资回报能够得到保障,项目的参与各方也能基于不同利益达到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平衡。只有在保障双方的共赢的前提下,才能更好地吸引民间资本投入到PPP模式中,减轻政府财政压力的同时实现社会资本的经济价值。

参考文献:

[1]邓小鹏,李启明,李先光,华建革.ppp项目风险分担方式研究[J].建筑经济,2008(12).

[2]毛科俊.收费公路的PPP模式及实践经验[J].综合运输,2015(09).

[3]赖力行.政府在PPP模式实践中存在的风险及应对策略[J].经济视野,2014(23).

[4]王英,李纪华,顾湘.PPP模式下大型体育场馆建设风险承担与分配研究[J].建筑经济,2010(05).

[5]张海军,黄海明,张建明.ppp模式在我国轨道交通建设中的应用[J].现代交通技术,2015,12(01).

[6]李艳飞,杨飞雪.城市轨道PPP项目投资回收模式设计:溢价回收的视角[J].综合运输,2015.05期(05).

[7]赵晓健.经济新常态下对PPP融资模式的理解[J].经济师,2015(10).

[8]汪士和.用立法明确PPP模式投资回报[J].施工企业管理,2015(06).

[9]叶秀贤,孙慧,范志清.韩国PPP法律框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国际经济合作,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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