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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制文明的影响

2017-06-07黄华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4期
关键词:礼治德治儒家思想

黄华

(325000 温州检验检疫局 浙江 温州)

摘 要:儒家思想包含内容丰富的以“礼治”和“德治”为核心的法律思想。随着古代礼、法关系由分立、对立向合一的演变,中国法律在礼法融合的基础上形成了鲜明的特色。西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儒家思想确立了其在封建正统思想中的权威。春秋决狱是中国法律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环节,以之为开端,儒家思想在官方的认同和儒学大师的推动下全面贯注到法律中。中国法律儒家化从两汉发端,经过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深入发展至隋唐时期最终完成,对中国法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儒家思想;礼治;德治

中国几千年的法制,沿革清晰,内容丰富,特色鲜明,自成体系。中华法系从表及里贯注着儒学的精神,中国古代的儒家思想博大精深,包涵着丰富的伦理观和法律观。礼作为中国法文化的核心,为整个社会规范和行为确立了明确的标准。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制文明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封建法制史中的儒家思想之起源

儒家思想这一中华文明智慧的明珠产生于先秦的春秋战国之际,其缔造者是孔子。当时社会动荡,西周以来的天赋神权观念已经动摇,孔孟推出了“五常”之一儒家思想核心——“仁义礼智信”,其中“仁”指的是仁爱之心,施于政治便成为仁政,“义”指的是公直、正义,“礼”则指的是一种社会政治制度和家庭理规范,“智”则指的是智慧及其运用,而“信”则指信用、信誉。该五常及孟子加之以“勇”被后世儒家弟子奉为常理,常理——即不可违反的真理,时时刻刻都要遵循的定理。而在后世从政的儒家学者更是将这种信条施之以政,如“仁政”、“德王天下”更出现了后面的“引礼入法”。到了汉代,董仲舒又将儒家思想重新振作,并成统治者和社会的主流思想,即以儒家思想做为思想统治之工具。

二、儒家的基本法律观

儒家思想中的法律观以“礼治”和“德治”为出发点。“礼治”是对西周政治传统的继承和发展,以建立家庭为本位的大一统的宗法制秩序;“德治”表现在法律上就是以德服人,先德后刑,德主刑辅。

(一)由“礼治”延伸出的法律观

所谓“礼”是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

儒家思想由“礼治”延伸出的法律观大致包含三方面的内容:第一,重伦理,正名分。儒家赋予伦理观以法律的意义,伦理原则与法律融合,既强调法律的根本使命就是维护伦理准则,又直接视违背伦理的行为为违法行为,“出礼则入刑”。礼是儒学的核心内容,其本质是等级制度,即“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这种理论经汉代儒家大师董钟舒的加工改造,最终演变为指导古代立法的“三纲五常”。第二,重家国、倡忠孝。孔子一再强调“笃于亲”,认为孝亲是“为仁之本”,百善之先。孟子进一步阐发道:“孝子之至,莫大于尊亲”。儒家不仅视“孝”为伦理的范畴,而且将“孝”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不孝即为严重犯罪,自夏朝以来,中国历代统治者都将“不孝罪”入律,隋唐将“不孝罪”列入“十恶”大罪。儒家倡孝的目的在于移孝忠君,“国之本在家”,父与君是相通的,忠以孝为基础,孝以忠为归宿。第三,重差等,别贵贱。等级差别是礼的本质特征,主要作用是“承天之道”以“治人之情”,而“天道”体现的是等级划分,即所谓“礼不下庶人,刑人不上大夫”。孔子说:“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孟子认为:“天下有道,大德役小德,大贤役小贤”。

(二)由“德治”延伸出的法律观

“德”起源于西周,西周统治者在继承夏商时期的天命天罚思想的基础上,提出了“明德慎罚”的刑法思想。儒家在继承西周“德”的基础上,又对之进行了改造和补充,将之视为治理国家,取得民众支持的根本途径,这包括宽惠待民和实行仁政两个方面。当然,儒家的“德治”并不完全否认刑法的功用。孔子认为治理国家应该首先依靠德礼,其次才是政刑。他主張以德礼来指导刑罚的适用,以便使刑罚在适用中做到宽严适当。他反对不重视德礼而强调刑罚的治国主张,认为“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

三、儒学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

(一)对法律指导思想的影响

先秦时儒家的法律思想基本继承和发展了西周以来“礼制”和周公的“明德慎罚”思想,提出了一系列维护礼治,重视人治的法律观点。最为重要的是孔子提出了“仁”的观点,基于此呼吁“为政在人”“德主刑辅”的观点。随着历史的发展,儒学发生了很大变化,但其“德主刑辅”的法律指导思想一直保留着,从汉朝“大德小刑”到唐朝“德刑并用,以德为主”再到明清“明刑弼教”,中国的法律精神自然和谐,以人为本是没有变化的,这也是其区别于西方法律思想的鲜明特征。

(二)对法律制定的影响

在刑法上中国传统法律步入封建社会尤其是在儒家思想占统治地位后,根据德主刑辅的原则,刑法原则基本上秉承了“恤刑慎杀”的指导思想。表现最为明显的就是废除肉刑,这是儒家人治对法律的具体影响。此外,刑名的减少,封建制五刑的确立和不断完善,以及加役流,死刑复审的创立无不闪耀着当政者以民为本的儒学思想。儒家法律思想对古代刑法的另一个重要影响是其家庭本位的观点对使古代法律伦理化。孔子从“亲亲”的家庭主义原则出发,提出了“父子相隐”,这不仅是引礼入法的表现,也深深影响了后世的刑法适用与诉讼。从以后的封建法典中,我们可以看到一系列带有明显亲情原则的刑法规定,如“亲亲相隐”“存留养亲”“宽纵复仇”。

在民事法律中中国古代的民事法律一向不发达,这与儒家主张的息讼有很大关系,但儒学还是深刻的作用着传统民法的发展。孟子是儒家学派中对法律与经济关系把握最好的。他提出的“薄税产”、“制民之产”,告诫统治者不要暴敛,重赋。后世的明君都把其作为民事的基本原则和富国之策。儒家思想毕竟是与封建大一统相适应的,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也要维护封建统治者的利益。具体到土地所有制度上就是坚决贯彻地主土地私有制,并制定严格的户籍赋税制度。本着重农抑商的原则,在商业发展中也有大量限制。即使在封建社会最为发达开放的唐朝,集市也只能在固定的地点,固定的时间开放。

参考文献:

[1]曾宪义,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7月1日.

[2]姜军、孙镇平,中国伦理化法律的思考,华文出版社,1999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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