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农房需经村委会同意吗
2017-06-07王树恒
农民文摘 2017年9期
陈某与吴某系河南省正阳县某村农民。吴某在县城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打算将老家农村一栋三层楼房卖掉。同村村民陈某看中了吴某的楼房,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吴某将房屋以35万元的价格卖给陈某,陈某先付定金5万元和购房款15万元,所欠15万元于次年年底还清。后陈某发现吴某的房屋没有土地证和房产证,便不再支付购房款,并通过村干部向吴某索要定金和房款,但吴某不同意。陈某遂以吴某故意隐瞒事实,且房屋买卖未经村委会同意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陈某与被告吴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虽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没有经过原、被告双方所在村委会同意,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现原告陈某明确表明不再履行合同,其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协议书》无效,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被告收取原告购房款15万元及定金5万元,应予返还。吴某主张要求陈某赔偿违约金5万元,依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
点评:同村村民进行农村房屋买卖,为什么一定要经村委会同意呢?这是因为我国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是由村集体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划拨给村民使用。村民建造房屋后,房屋所有权属于宅基地使用权人,但宅基地所有权仍然属于村集体。由于房屋买卖必然涉及宅基地的买卖,处分房屋的同时也处分了宅基地,也就必然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发生关系,因此有必要征询村委会的同意。同时,《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4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因此,买卖行为经村委会同意及备案,也是出于防止村民重复申请宅基地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