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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R&D信息披露现状综述

2017-06-07朱伶俐许敏

商场现代化 2017年9期
关键词:上市公司现状

朱伶俐+许敏

摘 要:R&D活动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基础,规范披露R&D信息不仅有利于投资者,也有利于企业本身。本文将探讨我国上市公司R&D信息披露的现状,R&D信息披露对股票价格、公司业绩的影响,通过系统的文献梳理,发现在新准则实施后,R&D信息披露情况得到了改善,但仍然存在披露形式不规范,内容不完整等问题。

关键词:上市公司;R&D信息披露;现状

一、前言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绝对法则,企业要在竞争中生存,首先要靠有竞争力的产品,从而就要有优秀的技术,上市公司作为微观经济主体,为实现转型发展战略必须提升其核心竞争力,作为企业核心竞争力重要标的志R&D,上市公司必须高度注重。R&D是企业经济效益的根本,是培养技术能力的主要途径,那对R&D信息进行披露就显得至关重要。国际会计准则,美国会计准则也都要求企业必须披露研发支出总额及其会计政策,以便于投资者对企业价值进行判断。对R&D信息的披露既有利于投资者,也有利于企业。对投资者而言,R&D信息的充分披露可以让他们合理预测企业的价值;对企业而言,披露相关信息可以提高企业的声誉,传递有利于企业价值的信息,从而可以避免股价的不正常波动。

中国的证券市场是新生市场,各个方面与西方还存在很大差别,2006年新会计准则发布之前,我国法律法规一直没有对企业R&D信息披露做出强制性的规定,有些企业是自愿性披露,因此在R&D信息披露这一方面还存在缺陷。直到2006年2月發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明确规定了上市公司R&D信息披露规范,并于2007年初开始实行;证监会2007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第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以及财政部2006颁布的《关于企业实行技术创新激励分配制度的若干意见》(383号)也都对R&D信息披露提出了规范要求。

二、我国上市公司R&D信息披露现状

2006年新会计准则颁布之前R&D信息披露情况比较混乱,自愿披露的上市公司比例较低,新准则的颁布使得R&D信息披露拥有了法律依据,我国上市公司R&D信息披露情况得到了很大改善。

1.R&D信息披露公司比例较低

从目前上市公司R&D信息披露情况看,虽然颁布新准则使得披露R&D信息的上市公司的数量比重在逐年递增,但与实际发生研发费用支出的公司相比,这个比例还是不高,对于信息使用者来说,目前这个比重还是不够的,有待进一步提高。

在新准则颁布之前,薛云奎,王志台通过查阅1995年-1999年上市公司年报摘要,发现几乎没有一家上市公司在其报表附注中披露有关R&D的具体信息,再查阅部分99年上市公司的年报正本,也没有发现有上市公司披露每年R&D支出的具体金额,且其研究表明R&D信息披露不当会导致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有用性下降。梁莱歆,熊艳通过统计2000年-2003年深交所公布的年报中研发费用的披露情况,虽然披露公司比例从2000年的8.35%增加到2003年的15.07%,披露情况有所改善,但披露形式仍不规范,披露的内容也过于简单,不能起到有效传递重要信息的作用。

之后新准则的颁布引起了学术界的再次探究,其中张若如,许敏选取2003年-2005年信息技术行业类上市公司年报中披露的研发费用信息,发现我国在R&D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不足。此外,王新红,杨惠瑛以我国中小企业板块的上市公司为对象,分析2007年年报中的研发费用披露状况,发现存在披露形式散乱,内容过于简单的问题。周阿力;姚会娟也都发现研发信息披露的公司数量较少,且披露的形式多样。

2.R&D信息披露形式差异大

因为不同公司的规章制度、发展战略等都不一样,所以对研发项目的判断标准、格式等要求也都不一样,因而对研发资金的来源、支出,记录形式的披露样式也是多种多样的,有在财务报告中披露R&D信息,有在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其次记录R&D信息的会计科目也是很随意,使用极不规范,有放于无形资产科目中,也有放于管理费用科目等。王小荣,卜伟以沪深两市的高新技术类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从披露的科目、连续情况等几个方面对上市公司R&D信息披露情况进行研究,发现这类公司在“无形资产”,“专项应付款”等10个科目中披露R&D信息,可见R&D信息披露很不规范,披露情况散乱,缺乏连贯性。此外王新红,卢卫青的研究发现虽然新会计准则使R&D信息披露有所改善,但披露的形式也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增加了信息使用者对R&D信息理解的难度。

3.R&D信息披露内容不具体,不完整

通过查阅大量的制造业上市公司2009年-2013年的报表及附注,发现目前上市公司总体只粗略的披露R&D信息,大部分公司只披露了一个总支出或投入金额,缺乏具体性,对于研发资金来源、资金用向、包括研发项目的前景预测等均未详细披露。

新准则颁布后,胡立新,齐帅星对高新技术类上市公司进行研究,发现这类上市公司对R&D信息披露不积极,披露的具体内容较少,过于简单。王新红,杨慧瑛通过调查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发现只有大族激光等3家企业在管理费用和开发支出明细表中详细列出研发工资,材料等信息,大部分公司只列出了研发费用的支出金额。

我国上司公司对R&D信息披露目前存在很多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有内部和外部两方面,从内部来看,自我服务意图、降低信息披露成本、防止泄露公司商业机密等都是使R&D信息披露不规范的成因;从外部来看,政府对R&D信息披露的制度保障不够、资本市场有效性不足、新会计准则的不完善性等都阻碍了改善R&D信息披露规范的进度。

三、结论与建议

通过对以往文献的回顾,发现我国上市公司目前R&D信息披露形式不规范,内容不具体,带有较强的主观随意性,且总体而言披露公司比例较低。R&D作为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基础,披露R&D信息能够影响企业的价值,从而影响到公司股票价格,同时对企业业绩也具有高度的价值相关性。虽然国家也出具了规则规章使情况有所改善,引起了上市公司对R&D信息披露的重视,但仍没能从根本解决问题。

针对以上现状分析,本文提出几点建议,希望能促使上市公司更充分的披露R&D信息,提升上市公司价值。一是对R&D信息的披露科目、披露形式确定一个统一的标准。例如上市公司应明确划分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的标准,将研发费用计入不同的科目内。二是增加及规范R&D信息披露的内容。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的R&D费用金额在年报及年报附注没有披露其具体内容,以此来满足投资者对信息的需要是完全不够的,因此上市公司应详细披露与R&D相关的所有事项。可以设置研发费用明细账,以致利益相关者可以很清楚便捷地看到研发费用的来龙去脉。三是加大对R&D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研发费用是公司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若非法操控R&D信息的会计处理方式则会给信息使用者带来很大的风险,但部分上市公司由于不愿泄露公司机密而不愿披露R&D信息,或者披露不完整。因此为了既充分披露R&D信息,又能保证上市公司的利益,监管部门应制定有效措施,完善监督机制。

参考文献:

[1]薛云奎,王志台.R&D的重要性及其信息披露方式的改进[J].会计研究,2001(3):20-26.

[2]梁莱歆,熊艳.我国上市公司研发费用披露现状及其改进建议[J].财务与会计,2005(10):22-23.

[3]张若如,许敏.信息技术行业上市公司研发费用披露探讨[J].财会月刊,2007(5):18-20.

[4]王新红,杨惠瑛.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R&D信息披露状况分析[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0,27(13):94-96.

[5]周阿立.上市公司R&D信息披露现状分析与对策[J].会计之友旬刊,2010(6):65-67.

[6]姚会娟.我国上市公司研发信息披露的现状、问题与对策[J].江苏商论,2011(17):238-239.

[7]王小荣,卜伟.我国高新技术类上市公司R&D支出披露的現状考察--基于2002-2006年年报的数据[J].中国管理信息化,2008,11(3):26-28.

[8]王新红,卢卫素.上市公司新准则实施后R&D信息披露现状分析[J].财会通讯,2010(15):68-70.

[9]胡立新,齐帅星.高新技术上市公司R&D信息披露抽样分析[J].中国管理信息化,2007(11):64-65.

作者简介:朱伶俐(1993- ),女,江苏扬州,南京工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司财务与技术创新;许敏,男,汉,江苏南京,北京大学工商管理博士后,南京工业大学会计系教授,研究兴趣方向:公司财务理论与实务、技术创新及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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