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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二孩”政策下私企女职工生育权保障问题之探析

2017-06-06秦瑞雪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4期
关键词:生育权全面二孩法律规制

摘 要 “全面二孩”政策及其相应配套措施的出台符合当前的社会形势,然而私企女职工的生育权利与企业的经济利益之间的冲突却日益加剧。私营企业一味追求利益最大化忽视女职工合法权益的保障;女职工则在面临家庭、职场的艰难抉择中产生了极大的生理、心理压力;法律意识的淡薄却使女职工维权无门;种种问题导致双方利益冲突更为焦灼。本文拟深入分析何种原因造成上述问题并提出简单的解决途径以期缓解两者的利益冲突,进一步推进“全面二孩”政策在私企中的落实。

关键词 “全面二孩” 女职工 生育权 私企利益 法律规制

基金项目:获陕西师范大学大学生国家创新项目(国家级)资助,编号:201610718039。

作者简介:秦瑞雪,陕西师范大学哲学与政府管理学院法学系本科。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5.226

人口问题始终是人类社会共同面对的基础性、全局性和战略性问题。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福利制度日渐完善,人们的生活需求、价值观念有了明显的转变,“养儿防老”的生育观已悄然被“少生优生”所取代,致使我国生育率不断下降,现已明显低于正常的人口更替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作为一个人口大国,廉价劳动力是我国亟需发展经济时吸引外资的巨大优势,即使在面临经济发展新常态经济下行压力大的现在,劳动力仍是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要素。然而,多年来计划生育政策已深入人心,据统计,2015年我国的总和生育率仅为1.047远低于人口更替率,很难维持人口代际平衡,这不仅使我国丧失了劳动力吸引外资优势,人口红利期逐渐缩短,更会使我国面临劳动力短缺问题,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消极影响。

科学技术的发展、医疗水平的进步明显提高了中国人的平均寿命。根据我国“六普”数据显示,全国总人口数为1339724852人,60岁及以上人口总量达到1.78亿,占人口总数的13.26%,并且以每年500万到800万不等的数量在增加;65岁以上人口占8.87%比“五普”上升1.91%且仍在不断上升。生育率不断下降而老年人比例不断上升使我国人口老龄化形势愈来愈严峻。面对此种状况,党在十八届五中全会中明确提出:“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2015年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并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全面二孩政策。生育政策的进一步放开确实扩大了育龄妇女的范围,有利于缓解我国当前的人口局面,但却激化了私营企业与其女职工生育权之间的利益冲突。本文将就“全面二孩”政策下女职工生育权与私企利益之间的冲突寻找解决思路,以期缓解二者矛盾,实现双方利益最大化,最终,促进“全面二孩”政策的逐步落实。

一、女职工生育权与私企经济利益之冲突

(一)私营企业的发展对我国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何谓私营企业,即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并存在雇工的营利性组织。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私营企业作为私营经济的主要载体已经成为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主力军。据《中国民营经济发展报告》(2014-2015)统计,截止2013年年底,我国实有私营企业1253.86万户(含分支机构,下同),比上年年底增加168.14万户,增长15.49%;私营企业注册资本(金)为39.31万亿元,比上年年底增加8.21万亿元,增长26.40%。虽然近年来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加大,但经济运行仍处于合理区间,私营经济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在转变投资格局、出口创汇、优化产业结构及促进就业方面依旧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

(二)女职工生育权不容忽视

生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它是先于国家和法律发生的与生俱来的权利,不同与我国宪法、法律赋予公民的而政治性权利,其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容被剥夺。19世纪70年代,美国女权主义者为争取这一基本人权发起了西方历史上第一次争取生育权的运动。进入20世纪后,生育权才开始逐步被人们所重视。1968年联合国国际人权会议通过的《德黑兰宣言》进一步确定了父母享有自主决定生育几个孩子、什么时候生及相隔多久生育的权利。我国也于1992年在《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中第一次规定了生育权。2002年实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则进一步规定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然而,面对人口老龄化规模加剧,性别比严重失衡,劳动力日益短缺的现实问题,我国开始逐步调整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并于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全面二孩政策。

生育政策的逐步放开是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表现,是为解决社会问题的适时性政策调整。育龄妇女作为二孩政策得以有效落实的关键主体,其生育权理应得到保护。私企女职工作为该群体中的一部分且处于雇佣关系中弱势地位的一方,其生育权更加不容忽视。

(三)私营企业经济利益与女职工生育权之冲突

劳资关系不和谐是多年来我国私营经济发展中的显著问题。“全面二孩”政策的出台无疑加剧了私营企业代表的资方与女职工代表的劳方之间的利益冲突。大致如下:其一,二孩政策及其相关配套措施的出台加剧了企业雇佣女职工的时间、成本负担,然而其作为“理性经济人”却并未在承担责任的同时获取利益补偿,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的再生产,加剧了就业歧视;其二,女职工孕产期面临家庭、工作的双重负担产生了极大的生理、心理压力,不利于其产后恢复;其三,企业利用法律漏洞侵犯女职工权益,女职工法律意识淡薄,不知如何维权,如此恶性循环不利于二孩政策的落实。笔者将在下文中就以上三点一一阐释。

二、利益冲突之缘由

(一)私营企业利益与负担不平衡

私营企业作为一个营利性的组织,获取利益才是其生存发展的前提条件。马歇尔在其《经济学原理》一书中对于企业的成长做了这样的解释,他认为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会同时存在大中小企业,在这些企业成长的过程中一些小企業会承受不了市场的激烈竞争而被淘汰,而另一些经得住考验的小企业则会羽翼渐丰成长为大企业,但企业成长的成本也会消耗其生命力,使其被一些新生的、具有青春活力的、实力较强的中小企业所取代。因此,从一开始私企便会考虑雇佣怎样的员工更能在企业成长中降低企业成本。

从男性和女性的生理特点来看,绝大多数女性都不可能像男性一样在工作中始终保持连贯性和顺序性,私企为了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不免就会在各种方面直接或间接的对男性和女性区别对待 。根据一份国际劳工组织公布的报告我们更能直观的感知到,尽管我们一直在倡导男女就业平等,但在过去的20年中全球就业市场的性别差距仅缩小0.6%。我国全面二孩的放开无疑会加剧就业歧视。

从生育保险及孕产假角度来说,一般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 ,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若生产中遇难产状况的可增加产假15天;对于高领产妇基于其身体状况可享受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与此同时,企业还需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寻找职工替代其孕产期的工作。二孩政策的放开则将原本的企业负担成倍的增加,影响企业的再生产,企业为保障自身利益而变相苛待女职工,侵犯女职工生育权。

(二)孕产期家庭、工作双重负担造成女职工极大压力,不利于身体健康

生育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从医学角度来说,女性一次完整的孕产期包括孕期、产期和哺乳期三个阶段,一般长达22个月。在这一漫长过程中,女性不仅要承担生理压力还有因家庭或工作产生的巨大心理压力,对于职业女性来说更是如此,譬如孕期由于孕吐等生理反应影响食欲和心情或者随着怀孕周期的增长、体型的变化影响工作进程;分娩阶段巨大的生理消耗及心理压力;哺乳阶段面临的密集型喂养、照顾新生儿与快节奏的工作状况之间的冲突造成女职工的双重压力 。可见孕产期中遇到的种种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消耗了女性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不免造成了女性在工作中的力不从心从而影响工作的整体进度。然而,在快节奏的利益共同体中不可能因个人问题影响集体利益,适者生存。女职工唯有在家庭、职业的双重压力下超负荷施加压力于自身以兼顾家庭与工作,然而,如此超负荷的状态严重影响其身体恢复,不利于其长期的身体健康。

(三)企业利用法律漏洞侵犯女职工权益,女职工法律意识淡薄,不知如何维权

我国在相关的法律及行政法规中对公民享有的生育权利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尤其是当国家、社会、企业等的公共利益与公民的生育权利相冲突时应如何解决都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只是并未统一规定在一部法律中而是散见于《宪法》、《民法通则》、《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收养法》、《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多部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就我国关于生育权利的法律及行政法规而言,大致确定女职工享有以下几种权利:依法生育或不生育权;生命健康权;人身安全保障权;孕产期和哺乳期不离婚、不被解雇权;产期休假权;劳动时间哺乳权;孕产期和哺乳期受特殊劳动保护权;享受社会生育保险待遇权等等。然而,全而散的法律规定却往往成为企业规避法律的完美借口,他们利用女职工对自身权利了解的不全面、维权意识淡薄,单一适用个别法律,利用法律之间的漏洞“合法”侵犯女职工生育权,破坏二孩生育的有益环境,制约“全面二孩”的全面落实。

三、冲突之解决思路

对症下药是解决问题最有效的方式,针对上述引起利益冲突的三方面原因,我认为我们应从如下方向思考:

(一)平衡私企利益,维护女职工生育权

1. 制定反就业歧视法

反就业歧视法应当明确就业歧视的概念,建立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机构,设置完整的救济机制维护女职工的就业权 ,使女职工摆脱“生育等于失业”的尴尬境地,通过国家强制力缓解就业歧视的现状,将“男女平等”在职业市场上得以相对落实。

2. 进一步完善陪产假制度和生育保险制度

我国目前的陪产假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规范中自行规定,大多为15至20天,我认为我国陪产假制度应当进一步上升为统一的全国性立法,统一规定陪产假时间增强该制度的强制性效力。借鉴英美等国的陪产假制度,我国可以在现有基础上适当加长男职工陪产假的时间,当男职工的陪产假与女职工的产假相差无几时便能在某种程度上缓解女职工因生育而面临的就业压力 。

再者,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的合并试点工作,正式实施后将会更大程度的简化相关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还可能提升原本的保险待遇。然而,我想在生育保险的缴纳方面,我国可以从企业缴纳向个人、企业和政府共同缴纳转变 。个人可以承担较少的部分,由个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由保险公司与企业商谈企业应当承担的部分,在某种程度上该方案能有效提高生育保险的参保率保障女职工的生育权。

3. 发挥政府的关键作用,完善相应的基础设施建设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条“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该条中提及的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的建立若由政府主导用人单位配合,不仅可以更好的落实该政策以保障女职工权利,还能降低用人单位的成本负担给予其更大的发展空间。从企业方面而言,政府可以在要求企业落实政府有关保障女职工权益配套措施的前提下设置企业完成度的评价标准,对完成相应标准的企业给予减免税收的奖励 ,以符合企业“理性经济人”的定位。

(二)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和企业文化

生育不是一个人的事而是一个家庭的事,从备孕到抚养孩子长大成人都应是一个家庭共同努力的结果。在女性步入职业岗位的现在,家庭更应扮演好其角色,合理分担女职工孕后的家庭、职业负担,帮助女职工身体恢复,关注女职工生理、心理健康。

女职工在其职业生涯中身处最久的环境除了家庭便是工作单位。企业应当建立人性化的企业文化,对女职工给予更多的关怀,加深女职工的企业归属感,提升其恢复之后的工作效率。

(三)提升女职工的法律意识

信息化时代给我们的信息传播带来了更多便利,我想提升女职工的法律意识除了加强政府宣传,开设各种宣传讲座外,可以利用微博、微信等信息化平台传播現实案例、相关条文并配以专业的直播讲授向女职工宣传法律知识,提升其维权意识。伯尔曼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女职工应当不断提升自己的法律意识,将法律变成自己的信仰,真正通过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才是法律存在的最终意义。

四、结语

马克思、恩格斯说:“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无论对于私企还是对于国家,人始终是发展的前提。生育政策的全面放开坚持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适应了我国当前的发展形势,值得我国各方力量共同努力贯彻实施。面对全面二孩政策对女职工利益与私企利益带来的冲击,我们应当从各方面寻求解决之策寻求利益平衡点,促进“全面二孩”政策的落实。

注释:

王子林.中国私营企业成长与制度创新.吉林:吉林大学.2014年6月.38-51.

张韵.“全面二孩”政策对女性职业发展的影响及其因应之策.福建行政学院学报.2016(4).104-110.

孙昊、张炜炜.二孩政策背景下女性劳动权益的法律保护.行政与法.2016(4).125-128.

⑤侯建斌.全面二孩政策或加剧女性就业歧视委员建议尽快制定反就业歧视法.法制日报.2016年3月15日,第009版.

莫柳宣.分析全面二孩政策下女性生育权利的维护.法制与经济.2016(5).90.

参考文献:

[1]张之馨、何彦雨.女性就业发展陷新困境——基于全面二孩政策分析.中国市场.20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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