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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腐倡廉机制的完善与对策研究

2017-06-06孙健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4期
关键词:反腐倡廉缺失机制

摘 要 反腐倡廉对于中国共产党与政府来说是永葆生机与活力的重要路径,因此其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工作也应当受到青睐。我国反腐倡廉机制现阶段面临着预防机制、监督机制、保障机制、惩戒机制、工作机制以及廉政文化建设不同程度存在缺失的情况,因而本文提出相关对策,期待改善反腐倡廉成效,为我国在2020年顺利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助力!

关键词 反腐倡廉 机制 缺失

作者简介:孙健,郑州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绿色化学。

中图分类号:D630.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5.215

反腐倡廉是我党一直坚持自我完善、自我反省的一个重要建设道路。自新民主主义革命至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初期,中国共产党始终把反腐倡廉工作作为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来抓,纳入到政治制度建设之中,有效地遏制了当时腐败现象的滋生。十一届三中全会的顺利召开,打开了中国改革开放的大门,在迎接功利主义侵袭与发展契机的同时,权力寻租的情况愈加严重。1982年,邓小平同志在中共十二大开幕式上创造性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为“反腐倡廉”赋予了中国特色的发展路線。十七届四中全会顺利闭幕,并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强调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与创新的重要性,改德治为法治,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从而大大减少体制障碍和制度漏洞,在制度建设中完善预防腐败体制机制、保障惩罚腐败分子有法可依、确保各方有力监督制度。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以“四个全面”带领我党反腐倡廉事业向前发展,并且一直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打虎”、“打苍蝇”。王沪宁从狭义和广义分别对腐败进行定义:从狭义上说,腐败行为指运用公共权力来实现私人目标;从广义上说,腐败行为意味着政府治理一般意义上的败坏。在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为建设路径的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与治理党务时,势必会遇到各式各样的腐败行为。我党如何在反腐败中赢得发展先机、取得完善契机对于中国共产党永葆生机来说至关重要。面对新的形势,我党必须正视反腐倡廉现状,挖掘反腐倡廉机制缺陷,对于反腐倡廉机制制定相关对策。而所谓的反腐倡廉机制即是关于反腐倡廉的各阶段、各层次的总和,包括预防机制、监督机制、保障机制、惩戒机制、工作机制以及廉政文化建设等建立起来的系统。

一、实践中我国反腐倡廉机制的缺陷

随着中央“打虎”号角的吹响,落马高官比比皆是,周永康等前国家重要领导也纷纷成为反腐倡廉的反面典型。由上而下的反腐倡廉活动使得国家工作人员逐层自我审视,唤回“为人民服务”的价值理念。特别是在基层工作的人员也不同程度地出现着贪污受贿的情况,出现“小官大贪”,使人不得不反思我国反腐倡廉机制的缺陷所在。新时期,反腐倡廉机制的完善离不开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一)权力寻租现象严重,配套监督机制缺失

《人民的名义》里讲述了党中央反贪典型事例,而其中“领导”最经常做的事情便是用权力去谋取金钱。马基雅维利所写《君主论》中表述:“有权力就有金钱,有金钱不一定有权力”,即是讲述了权力寻租的事实以及由此产生的贪污腐败。近年来,通过政府自上而下地进行改革,使得各级政府转变行政观念,将职能范围限定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但是臃肿与逐步扩张的政府体制改革影响着反腐倡廉机制的成效。对于权力寻租的重要路径——审批制度,党与政府并未建立起对其准入门槛、审批过程、落实措施等多方面的反腐倡廉监督机制,导致在具体审批中“官商勾结”等贪污腐败现象的出现。特别是近年来,还出现了“权力期权化”的趋势,领导与商人之间并不是通过赤裸裸的金钱交易,而是通过退休后得到种种照顾的形式实现另一种方式的“贪污腐败”。在行政权逐步扩大的现代社会,权力寻租方式的多变与监督机制的缺失挑战着我国反腐倡廉机制的完善。

(二)权力关不进笼子,预防、保障、惩处、工作机制缺失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出发,提出并形成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在权力的论述中,更是强调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在反腐倡廉机制中,从预防、保障、惩处、工作机制出发探究机制建设缺陷所在,对于反腐倡廉机制建设是有重要意义的。从预防机制角度出发,权力对于准入门槛的界定作用是有重大影响的,特别是在中国传统官僚制影响下、在政府具体实践中出现的趋势,少数“一把手”领导起着部门或者单位的主导作用。从保障机制角度出发,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腐败问题,虽然刑法已经将贪污罪法定刑提升至死刑的境地,但是对于贪污数额不是特别高的领导人员来说,仍愿意以身犯险、赢取金钱。从法律法规的数量看来,党中央出台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近年来的一个有力补充,但是对于出现新形势的反腐倡廉工作来说,党与政府仍需在法律法规的完善方面进一步做好工作。从惩处机制出发,制裁规范不够严密,导致因贪污被处罚人员极少;制裁机制滞后的情况也不容小觑,犯罪事实不被知晓,过了追诉期便无法再追究其责任;责任追究机制的缺乏,使得裙带关系的作用更加强烈,“官官相护”与“官商相护”的情形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从工作机制出发,我国的反腐机构,包括检察机关内设的各级反贪局、党内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政府的监察委员会,由党、政、司法协力组成,三者各司其职。但是这三者间缺乏相关联系,使得机构数量与反腐成效并不成正比。

(三)自觉“约束权力”意识薄弱,社会廉政文化建设缺失

特别是在预防机制中出现的“约束权力”意识薄弱的情况,直接给相关领导在思想与心理上做下了贪污的铺垫。从意识出发,打好坚实的心理战,是反腐倡廉机制得以长效的重要途径。现阶段,我国在社会廉政文化建设方面并未引起充分的重视。在披露相关领导腐败事实之时,较少将其上升为廉政教育问题;在公务员培训的各个阶段,对于廉政文化的学习在不同程度上出现着忽视与薄弱的情况;在中小学以至大学的教育机制中,对于廉政文化的重视也是不够的。从“人性恶”的角度出发,用廉政文化建设为贪婪的权力建立起重重围墙,对于反腐倡廉工作的逐步展开与后来的逐步消灭具有重要意义。自我“约束权力”的意识走在实践之后,导致思想与意识在起作用以前就出现心理缺口与防线的崩溃,更易造成贪污腐败等行为。在党中央“四个全面”指导下,在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中,思想必须先于制度而存在,战略走在制度落实前方,提倡反腐倡廉制度思想上的创新与继承、战略上的高瞻远瞩。

二、完善我国反腐倡廉机制的对策研究

在研究我国反腐倡廉机制的缺陷中,了解反腐倡廉机制最重要的便是界定权力边界,保障反腐倡廉各机制的实施与逐步完善。以反腐倡廉机制文化建设为思想基础,以完善反腐倡廉预防、惩戒、保障、监督机制为完善途径,促进我国反腐倡廉机制建设,为党与政府更好地制定与落实政策奠定基础。

(一)强化权力意识,完善反腐倡廉机制文化建设

权力与金钱的交织使政府公信力降低的情况存在于国内外,不可避免。而对于权力的清楚认识,在我国是从大学阶段给予足够的教育。为了使廉政文化更加深入人心,必须从小学开始做好廉政文化教育工作;在公务员培训与公务员笔试与面试考题中也不得不渗透相关问题;在大学教育中,教师以清晰的界定、正确的态度看待权力观念的渗透是影响一生的。在完善反腐倡廉机制中以相关思想为指导,做好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工作,树立“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先行、舆论监督先导”的理念。在实际的宣传教育活动中,积极探索制度创新与思想创新,抓好典型廉政勤政与违法违纪案例,由点入面,由浅入深,紧紧抓住端正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工作态度,创新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制度,进而推广并覆盖到全社会。不仅是国家工作人员需要树立起反腐倡廉的意识,在社会各方面都需要营造良好的氛围,促进社会主义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以思想先行带动物质向前发展。在廉政文化建设中,需要注意的是充分发挥“文化自信”,以丰富的中国传统文化为宣传着力点、以历史与现实出现的事例为正反面事例,全方位进行廉政教育。

(二)惩獎同步,完善反腐倡廉工作与惩戒机制

反腐倡廉工作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从双因素理论看来,对于激励社会人的重要手段,在于奖惩结合。反腐倡廉中树立正面典型,需要从工作角度出发为其提供相当的金钱与晋升职位;反腐倡廉中树立反面典型,则需要结合相关法规条例进行惩处。在工作机制中,党与政府必须更好地为三者营造共荣的局面,在检察机关内设的各级反贪局、党内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政府的监察委员会三者中建立联系,使得这三者在联动的同时能够做到相互监督、相互促进。一切从维护我国政治清明角度出发,充分发挥三者的能动性,在情报与相关证据的提供中互帮互助;同时,三者对于各自的监督作用也需依赖于制度的建立充分发挥。而在惩戒机制中,为保证惩罚及时,必须拓宽意见渠道,充分发挥信访与网络反映等渠道的多样性与丰富性。惩戒机制中责任追究机制的建立,需借助于工作机制,使得三者之间共同作用,有合作、有监督,避免裙带关系的发生。

(三)深化改革,完善反腐倡廉保障与监督机制

随着依法治国思想逐步深入人心,党与政府愈加认识到“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的规矩意识,也由此意识到建立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完善反腐倡廉制度的重要性。在保障机制与监督机制中都需要建立相应的“规矩”。2004年,我党颁布《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6年1月正式施行党执政以来第一部“正面清单”——《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我党在10月又提出“负面清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全党树立了道德高线和纪律底线,明确了全体党员尤其是领导干部的工作作风与思想宽度的范围,在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中,领导干部有准则可依,对于严格规范其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作为拥有七千万党员的大党,在自我反腐的过程中,积极使用法律手段,深化改革,在保障机制中,用准则与条例确保“贪污必被抓”;在监督机制中,用监督条例从制度、职责、保障三方面对党员监督做到全面透彻。而今,在“小政府”的政府转型趋势下,在公务员录用、提拔等各方面建立起保障与监督规则是必须且紧迫的,政府在完善反腐倡廉机制中还可有大作为。

参考文献:

[1]黄可炎、凌昶.关于提高反腐倡廉制度执行力的思考.科学与财富.2015(3).

[2]谢志平、石晶晶.我国腐败预防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建议.现代经济信息.2015(2).

[3]颜翠.建立和完善我国反腐长效机制的思考及对策.传承.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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