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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农村地区高额彩礼问题及立法建议

2017-06-06高晓曦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4期
关键词:立法建议农村地区婚姻关系

摘 要 在男女缔结婚姻过程中,彩礼发挥着重要作用,并且有着悠久的历史,特别是在我国农村地区,彩礼更是婚姻缔结过程中的必备要素。在我国农村地区普遍存在着彩礼过高的问题。对于彩礼的性质与效力认识,直接关系到婚姻双方及家庭的利益,对于彩礼的性质及法律规制应当加以重视。本文认为通过立法方式有效规范农村地区高额彩礼问题,将婚姻缔结中的彩礼问题纳入法律框架当中,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与家庭幸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 农村地区 彩礼 立法建议 婚姻关系

作者简介:高晓曦,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5.191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于婚姻缔结的观念也在变化,彩礼在城市中的作用越来越小,但是在广大农村地区彩礼依然是婚姻缔结过程中的必备要素,很多家庭在儿女结婚的时候,依然会索取高额彩礼 。一方面,从情理角度审视彩礼,有其存在的社会基础与必然性,另一方面,从法理角度来看,彩礼问题涉及多种法律关系,对于保障家庭稳定与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当出现彩礼纠纷的问题时候,如何对彩礼的性质以及彩礼的归属进行有效界定,是当代民法领域应该关注的重点。在我国《民法典》编纂进程中,探讨农村地区的高额彩礼问题,是现代民法和婚姻法研究的重点之一。

一、彩礼的概念界定

对于彩礼,不同民族和不同地区都有着不同的规定。在传统社会中,彩礼是缔结婚姻的一个必然要件,特别是在广大农村地区,彩礼的金额依然很高,这也成为很多农村家庭结婚的一个重要开销。一般认为,彩礼都以金钱的形式出现,有时也会以实物的形式出现。根据普通社会公众的概念,一方接受另一方的彩礼,就意味着缔结婚姻的承诺 。在全国范围内,彩礼文化差异很大,在城市彩礼正在逐渐淡化,但是在农村地区,却依然十分盛行,如果缺少彩礼,很难正式缔结婚姻,是一种约定俗成的观念。对于彩礼本身而言,并不是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而是一个事实上的概念,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界定。

二、彩礼的法律关系分析

(一)彩礼与不当得利

作为一种婚姻缔约的保障,彩礼是一方家庭送给另一方的财物,一方面是一种赠与行为,同时也是一种有条件的赠与,要以双方缔结婚姻为保障。不当得利作为一种债务产生关系,要包括多种要素,即一方获得利益,一方有损失,同时损害和收益之间存在直接关系,此外还需要缺少法律上的依据 。从法律界定来看,由于彩礼并非出于误解等形式出现,因此不应被视为一种不当得利,因为彩礼的赠送方与接收方均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与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并不相同。

(二)彩礼与索取财物

作为彩礼,很多民法和婚姻法学者认为,彩礼是一种借助婚姻来索取财物的行为,在我国婚姻法框架内,双方缔结婚姻的一个前提应该是自愿,但是彩礼却以赠送财物为前提,并且在农村地区,都要赠送大额礼金,这是一种借助婚姻形式而不当索取财物的行为,这种关于彩礼的规定,应该被法律所禁止。对于这种观点,确实有其不当之处,因为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彩礼有着广泛的社会基础,并不单纯具有金钱的象征,同时也是一种情感象征。

(三)彩礼与婚姻契约

婚姻契约是指在男女正式缔结婚姻之前,先行做出一个约定。作为约定的保障,一方要给另一方彩礼,作为将来男女缔结婚姻的保障 。如果一方反悔或者违约,就可以通过彩礼来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根据民间规矩,有的地方不仅要退还彩礼,同时还要加倍赔偿彩礼。对于彩礼性质及相关法律关系的规定,经常会引发民间纠纷。

三、彩礼的法律性质分析

(一)单方行为理论

很多民法和婚姻法学者认为,彩礼属于一种单方法律行为,由于婚姻的缔结需要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因此彩礼只能算是一种单方允诺的行为,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属于有一种赠与合同,由于一般赠与具有无偿性特点,但是彩礼的终极目的是为了结成婚姻,因此彩礼并非完全无目的,因此单方行为说存在片面的地方。

(二)附条件赠与理论

这种理论认为,彩礼是一种附条件赠与行为,通過给多方彩礼,形成赠与法律关系,但是这种赠与是以双方结成夫妻为前提条件的,如果没有按照约定结婚,那么双方赠与的前提条件消失,赠送彩礼一方有条件追回彩礼。作为一种彩礼理论学说,附条件赠与实行无过错主义原则,即这种赠与行为,不管没有结成婚姻是由于什么原因,只要最终没有达到结婚目的,那么彩礼就应该按照最初约定返还,产生的其他法律关系要按照相应的法律解决,彩礼只能应用附条件赠与行为理论。

(三)双方行为理论

对于彩礼的性质,很多民法和婚姻法学者认为,赠送彩礼的行为并非一种单方法律行为,而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彩礼作为一种礼金保障,是证明将订立婚姻的证据,双方赠送和接受彩礼的行为,实质上构成一种契约。一旦彩礼赠送并接受,那么双方就要按照约定履行自身权利义务 。对于接受彩礼一方,要以彩礼为界限,如果没有按照约定结婚,那么就要双倍返还礼金,如果赠送彩礼一方不按照约定结婚,那么就没有权利追回礼金。基于此,彩礼起到了定金的作用,要受到我国合同法的调整。

还有的学者认为,彩礼实际上一种主合同的从属合同,双方定位一个婚约,进而通过约定从属合同的方式,保障主合同的有效,当主合同实效后,即没有缔结婚姻或者双方婚姻不存在后,那么从属合同自然要失去效力,就要反还相应的礼金,否则就要构成不当得利。

四、我国关于农村高额彩礼的法律规定

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对于礼金的认识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对于农村地区存在的高额彩礼问题,一方面要从法理视角审视,同时也要从情理角度审视,达到情理法之间的有机统一。早在1951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就颁布了相关规定,即《关于对聘金或聘礼处理原则的指示》,对于彩礼的不同类型加以规定。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婚姻法出台后,对彩礼做出了新的规定,在原有制度框架内,彩礼是一种法律规制对象,但是我国婚姻法认为,彩礼是一种民间行为,应该交给民间习惯来调整,因此,不管是最近的司法解释还是相关法律,都对彩礼有着不同的认识 。

从我国农村地区实践来看,由彩礼引发的纠纷很多,彩礼赠送的发展现状已经远远超过法律规定的速度。随着社会的开放与人们理念的解放,现代农村地区对待婚姻的态度已经和从前不再一样,离婚率也在不断攀升。

因此,没有结成婚姻和结婚后离婚的现象十分普遍,对于彩礼的归属问题,就成了一个法律难题。通过法律制度明确彩礼的性质,进而明确其归属及相关双方的责任,是现代婚姻制度发展的重要方向。

五、关于农村地区高额彩礼的立法建议

(一)彩礼给付行为要实行制度化

从概念上来讲,彩礼给付行为是指婚姻缔结双方赠送彩礼的行为。从表面来看,彩礼给付行为是双方行为,但是行为背后涉及到的是两个家庭的利益,特别是在我国农村地区,彩礼的金额都比较高,更是会对双方产生较大影响。因此,将彩礼给付行为纳入法律框架内约束,是现代婚姻法发展的重要方向。从性质上来看,彩礼给予行为与彩礼本身存在区别,彩礼给付是一种法律行为,而彩礼本身是一种财物,双方并不相同 。对于我国农村地区的高额彩礼给付行为,应当纳入《合同法》范围内规范,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因此,当双方赠送并接受彩礼后,就形成了相应的法律关系,应当受到法律的规制。

对于彩礼的范围而言,也要纳入现有法律框架中,进行有效的合理规制。在我国农村地区,由于存在彩礼较高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对彩礼的金额和范围进行限制,通过反向限制和正向激励的方式,明确彩礼的范围,同时对彩礼的归属问题进行规范,同时很多彩礼以实物的方式呈现,对于这些彩礼,究竟是属于接收方父母所有,还是作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所有,都需要现有法律进行进一步明确。

(二)彩礼返还行为要进行制度化

对于双方法律行为而言,农村高额彩礼纠纷问题一般都在婚姻破裂或者没有按照约定缔结婚姻时候而出现,对于彩礼的归属和如何返还问题,很容易导致相关纠纷的出现,因此有必要进行法律规制。

从立法角度来看,对于农村高额彩礼问题,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制定相应法律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地方特色和地方情况。很多发达农村已经与城市接近,并不重视彩礼,但是在很多落后农村,依然将彩礼视为结婚的必然要件,对于彩礼也有比较高的规定 。

基于此,在立法过程中,要根据农村实际情况,赋予地方一定的立法权,根据地区发达情况,进行差异化立法,可以通过地方人大立法的方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从全国层面,在基本法律中对彩礼返还做一个基础性规定,各地方根据实际情况不同,进行有针对性的差异立法,实现立法的差异性,既要满足法律总体的统一性特征,同时要充分考虑地方实际情况,尊重当地民俗,促进婚姻关系和谐稳定。

六、结语

综上所述,在我国农村地区,仍然存在着彩礼数额较高的问题。彩礼问题不是一个单一性问题,不仅仅涉及到婚姻缔结双方,而是涉及到两个家庭的利益。处理不好彩礼问题,容易对农村社会稳定和发展产生不利影响。根据我国现有法律框架,并不能对我国农村彩礼问题进行有效规制,应该通过完善立法的方式,明确彩礼的性质和范围,进而对农村地区高额彩礼问题进行合理的规范,实现情理与法理之间的有机平衡。

注释:

刘扬扬.论农村高额彩礼的影响及相关法律的缺失.法制与社会.2016(5).179-180.

李晓萌.浅析我国关于处理彩礼纠纷的立法规定.法制与社会.2015(28).64-65.

潘君.彩礼返还法律问题研究.大连海事大学.2014.

杜晓彤.婚姻习惯与制定法的冲突及协调——以中国近现代婚姻立法史為视角.山东行政学院学报.2014(6).83-86.

贾丽.关于婚约彩礼问题的访谈与思考.前沿.2011(21).140-143.

白子健.浅析我国彩礼返还制度.楚天法治.2015(5).178-179.

张妤婕.彩礼问题的法理分析及立法研究.学理论.2012(6).68-69.

孙书阁.论我国彩礼返还纠纷的立法完善与司法适用.法制与社会.2012(13).6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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