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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电子支付的安全法律问题研究

2017-06-06谢沁虹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4期
关键词:电子支付第三方安全

摘 要 第三方支付行业在短短的几年内经历了从飞速起步到高速发展再到成熟应用的历程。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电子支付安全成为了第三方支付发展的核心和关键问题,而我国对第三方支付产业监管的法律规制仍不明确,因此产生了大量的法律风险。如今面对行业监管政策的频繁出台和市场的竞争,第三方支付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新的法律问题。本文详细的分析了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发展现状及其在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安全法律问题,并为其未来的发展提出了一些新思路。

关键词 第三方 电子支付 安全 法律

作者简介:谢沁虹,兰州大学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5.182

一、第三方电子支付概述

网络信息技术与通信技术的发展为电子商务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力。保证支付环节的安全进行是电子商务参与者普遍关心的问题。第三方电子支付的出现满足了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交易双方对诚信与安全的要求,在商户和消费者之间建立了一个快捷灵活、可信度较高的支付平台。第三方电子支付的产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这一经济现象的产生与发展会产生相应的法律问题,要求交易活动中的各方承担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要求一定的法律环境。

第三方电子支付,是指第三方独立机构以互联网技术为支撑提供中介支付平台促进电子资金的流转,满足客户的收付款需求。支付平台作为交易双方的支付结算服务平台,提供中介服务渠道,来实现商品交易与货币流转。

(一)第三方电子支付的定义与模式

在中国第一个提出“第三方电子支付”概念的是阿里巴巴的CEO马云先生,他于2005年在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演讲时首次提出这一概念。他指出,“电子商务首先应该是安全的电子商务,一个没有安全保证的电子商务是没有真正的诚信可言的。”交易行为的关键环节在于买方交付货款于卖方,要解决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的安全性问题,无疑应从支付环节入手。

第三方支付模式是指由第三方独立机构提供支付平台,当消费者浏览商户网页,选购商品并与卖家达成交易的合意,向第三方平台提交订单信息;卖家把交易订单需要支付的信息传达至第三方支付平台;消费者先将货款流转至第三方支付平台;当买方再次向第三方支付平台发出支付指示后,再由第三方支付平台将交易货款移转给卖方。

(二)第三方电子支付的发展现状

我国早在1998年就出现了第三方支付企业,在2004年下半年,国内多家商户纷纷涉足第三方支付领域。在2005 年,由阿里巴巴旗下的淘宝网斥资3000万美元打造出了支付宝,支付宝成为了中国最引人瞩目的第三方支付工具。随后,一大批专营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企业在国内纷纷涌现,第三方支付的市场规模逐渐扩大。在随后的发展中,第三方支付行业经历了从迅速起步到平缓发展再到持续增长的发展历程。根据前瞻产业研究院的报告:“2014年,我国第三方电子支付交易额约为8万亿元,同比增长50%,第三方移动支付市场交易额约为6万亿元,同比增长39%。2015年第一季度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市场交易额约为2.4万亿元,同比增长29%;第三方移动支付市场交易额约为2万亿元,同比增长39%,预计2018年我国第三方电子支付行业市场交易额可达22万亿元。”

第三方支付市场的繁荣昌盛,吸引了更多的企业、商家涉足其中,第三方电子支付市场在不断竞争中高速发展。根据analysys数据显示:(1)网上支付和手机支付用户保持高速增长。“截止2016年上半年,我国使用网络支付的用户已达到4.5亿,环比增长率约为9.3%,手机支付用户规模增长迅速,半年增产率为18.7%。”(2)银行卡发放量增速放缓。“截止2015年年末,全国银行卡发卡数量54亿张左右,较上年末增长10.25%,增速放缓6.88个百分点。”(3)“2015年,第三方支付行业总计进行網络支付业务的金额约为49.4万亿元,同比增长100.16%”。随着电子商务的持续发展,第三方支付机构也在出行、旅游、餐饮、理财、基金等行业拓宽其市场规模,逐渐向着综合性平台转化。

二、第三方电子支付的法律问题分析

(一)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的法律定性

第三方支付行业属新兴行业,对第三方支付的法律界定有诸多争论。从2009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公告来看,央行将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定义为了从事特定清算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实践中,各第三方支付企业在其公司章程中普遍采用“提供在线支付服务的中介机构”为其定位,而学术界多数观点则赞同认为,第三方电子支付企业不仅是提供支付技术的中介平台,其与银行金融业也存有联系。有一种观点认为,“大多数银行对第三方电子支付的认知存在缺陷,认为其仅仅是提供网络技术的支付中介结算机构,认为其只为传统业务模式提供新技术、新工具、新服务的技术工具,而没有认识到第三方电子支付对传统业务模式产生的冲击。”此外,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第三方电子支付与网络银行支付的部分功能相类似,其已发展为一种新型的“虚拟银行”。此类争议还有很多,如不对第三方电子支付的法律性质进行清晰界定,则难以确保第三方电子支付行业的安全稳定发展。

(二)第三方电子支付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

第三方支付平台这类经由工商行政机关设立、审批合法成立的非银行中介机构,由于其本身性质的特殊性,其存在并非是合法的。在网络环境日益复杂的今天,其仍存在诸多的法律问题。例如:

1.沉淀资金收益的所有权不明确

从第三方支付流程来看,消费者在提交订单后需将消费资金交予第三方支付平台设置的虚拟账户进行保管,当消费者收到商品后再通知第三方支付平台付款给商家,而此时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系统内部支付账务处理和支付指令下达需要一定的反应时间,无形中就使得第三方支付平台掌握了用户大量的沉淀资金,而这些资金所获得的收益权属不明,就使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有了可乘之机。

2.第三方支付的洗钱问题

由于第三方支付机构在一定程度上屏蔽了银行對其资金流转的监管,且交易资金流动频率快,很多违法分子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洗钱等违法行为。

3.网络犯罪问题

网络犯罪作为科技飞速发展的产物,其反复性、顽固性、并发性越来越受到大家的重视。统计数据显示,平均每月的网络犯罪数量高达3万起。随着网民数量急剧膨胀,第三方电子支付日益普及,网络环境堪忧。

总之,我国第三方电子支付行业在发展过程中仍存在着诸多复杂的问题,且这些问题牵扯大,攻破难度大,复杂程度高,影响深远。所以,建构一个安全规范、诚信开放的第三方支付行业的道路任重而道远。

三、第三方电子支付中的风险及法律监管分析

(一)第三方电子支付主要风险

在电子商务中,第三方支付平台具有双重地位。一方面是提供网络支付技术的支付机构,另一方面也是承担一定担保职责的中介机构,因此其引发的风险也具有多重性。本文主要对第三方电子支付产生的相关法律风险进行探讨。

1.未经授权的支付风险

未经授权的支付风险是指,在第三方支付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诸如数据处理、传输、交易等环节的伪造、冒用、盗用等违法活动。未经授权的支付风险是第三方支付机构所面临的最重要的安全法律问题。

对于未经授权的支付风险,实践中的做法是由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与用户协商解决。这样就为第三方支付平台拟定格式合同规避责任留下了法律空白。例如支付宝的格式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如用户发现有他人在未经合法授权的情况下,冒名或盗用其账户及密的情形时,应采取有效的方式请求第三方支付机构暂停相关服务。该机构执行用户的请求需要合理的期限,该机构对在此之前已执行的指令对用户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诸如此类的格式合同表明,若用户没有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则由其承担由此造成的风险;如若客户及时履行了通知义务,但第三方支付平台往往不能及时采取防范措施,造成一定的时间间隔,但其格式合同中没有对这一“合理期限”进行明确规定,这就大大加重了用户的相关责任,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2.瑕疵支付风险

瑕疵支付,是指在第三方电子支付系统发生支付错误、支付迟延以及没有支付的情况下,如何对用户的损失予以弥补的问题。根据瑕疵的来源不同,瑕疵支付主要分为以下几类:(1)因支付平台内部工作人员的过错而导致支付流程的中止或延迟;(2)因支付平台定期必要的系统维修而导致支付活动的暂时停止;(3)因他人的原因而造成的支付的中止或延迟;(4)因不可抗力而造成的支付服务系统的中止或延迟。当发生支付瑕疵而涉及赔偿或补偿问题时,需要考虑相关的直接损失及间接损失。

对于瑕疵支付风险,目前尚无特别法规制,在实践中,通常由第三方支付企业拟定格式合同来规避其责任。例如《支付宝服务协议》规定:“该公司不对支付服务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在支付宝拟定的格式合同中,将绝大部分的支付瑕疵风险进行了移转,若立法没有明确规范,则不利于保护处于弱势一方的用户。

3.依基础交易产生的抗辩权延伸的风险

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作为提供网络支付技术的中介服务机构,其还承担着一定的担保职能,当买卖双方因买卖合同产生纠纷时,买方能否请求第三方支付平台作出暂停或撤回对收款方的付款的行为,称为依基础交易产生的抗辩权延伸。电子商务活动中的第三方支付不同于票据法中规定的无因性原则,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在买卖双方的交易中充当着一定的角色,故应允许法律在适当对第三方电子支付中依基础交易而产生的抗辩权延伸加以规定。抗辩权延伸的规定一方面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另一方面却影响了支付的实效性及收款一方的权益。如何在交易各方中进行利益平衡,及时作出应对的法律规范,对第三方电子支付的发展前景会产生很大的影响。

(二)第三方电子支付的法律监管问题分析

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管都交由银监会进行,银监会的监管职责中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实行监督管理。”依据《支付组织清算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支付清算组织的监督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审批全国性和区域性支付清算组织;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批地方性清算组织。”从以上条款中可知,第三方支付机构属于支付清算中介机构,其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

近年来,中央对第三方支付行业的监管力度加强,相关监管政策纷纷出台。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发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正式被纳入央行的监管范围。

在2015年12月,央行又颁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路支付业务管理办法》。该办法的目的在于规范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事电子支付业务,监管电子商务支付产生的法律风险,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16年3月,发改委和央行统一颁行了《关于完善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定价机制的通知》。该通知统一了各个行业的银行卡收单费率标准,有利于遏制收单服务市场存在的商户材料造假、套码、虚设商户等非法交易行为,有助于市场的平稳发展。但从长远来看,银行卡刷卡服务手续费改制将进一步提高整个行业的市场化程度,使行业更具统一的收费标准。

(三)第三方支付的发展前景

2016年,针对第三方支付行业的整治措施全面出台,从第三方支付行业平稳发展、安全运营的角度来看,监管机构对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的运行模式、业务范围的监控更加严格,第三方电子支付再次被界定为“提供快捷、灵活、便民、小额支付的中介平台”。但同时,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运营模式和业务范围都变得更加明晰,市场则越具透明化;具备技术实力和市场规模大的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将逐渐控制第三方支付市场,第三方支付产业将迎来转型升级的新浪潮。根据相关政策导向及中国第三方电子支付所面临的现状,对第三方电子支付行业的发展趋势作出预测:

1. 牌照增发受限第三方支付行业兼并、并购频繁

央行的监管将更加谨慎,第一批第三方支付企业续牌照延期,监管层明确表示一段时间内原则上不批设新机构,这将导致第三方支付公司的牌照价值得到巨大的提升,市场竞争压力持续,然而大部分市场占有率低的企业没有形成良好的盈利模式,根据市场行情预测,未来的价格竞争会逐渐拖垮一部分没有竞争力的小型支付企业,小型支付企业被兼并或并购浪潮不可逆转。

2.拓展增值服务成为第三方支付企业创收的新渠道

随着监管的加强和相关政策的陆续出台,第三方支付行业将迎来转型升级,拓宽增值服务渠道将成为第三方支付企业获取利润的新突破口。第三方支付企业通过对用户信息的掌控,获取了大量的数据信息。在未来发展中,第三方支付机构如何对其所获取的数据信息深入发掘及广泛应用变得十分关键。

3.支付企业多元化明显,综合性加强,线上线下结合成趋势

随着第三方支付企业业务范围的扩大,越来越多的支付企业开始在已有的核心主业的基础上,加大多元化的业务布局,提升市值空间,打造互联网支付、电话支付、移动支付等各种业务相结合的综合支付模式,全方面满足用户的支付需求。

综上所述,要推动第三方支付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关键在于制定出更合理、更完善的市场化监管和运行的法律制度。因此,若第三方支付机构能在自我创新与突破中,积极应对各方竞争、威胁和挑战,必将对中国互联网及电子商务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刘颖.大额电子支付的法律基础:以美国《统一商法典》第4A编为中心的论述.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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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沈红也.浅谈第三方支付产业的市场竞争.经营管理者.2009,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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