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血C-反应蛋白与白细胞计数联合检测在小儿肺炎中的应用分析
2017-06-05马立朝阳市中心医院检验科辽宁朝阳122000
马立(朝阳市中心医院检验科,辽宁 朝阳 122000)
全血C-反应蛋白与白细胞计数联合检测在小儿肺炎中的应用分析
马立
(朝阳市中心医院检验科,辽宁 朝阳 122000)
目的 分析全血C-反应蛋白与白细胞计数联合检测在小儿肺炎中的应用。方法 选择60例细菌性支气管炎患儿为实验组,选择同时期的60例体检健康的儿童作为对照组,将所有儿童依照年龄不同将其分为两组,第1组为5个月~1岁半的婴幼儿,细菌性肺炎、支原体肺炎及健康对照组,各20例;第2组为2~13岁的儿童,全血C反应蛋白与白细胞计数分别采用免疫比独法和XE-2100五分类进行血液分析测定。结果 两组中细菌性肺炎患儿的全血C-反应蛋白及白细胞计数值要明显的高于的对照组健康儿童与支原体肺炎的患儿,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而健康对照组与支原体肺炎患儿之间的比较,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而细菌性肺炎的患儿全血C-反应蛋白、白细胞计数及两者联合检测的阳性检出率与支原体肺炎患儿相比,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第2组中联合检测的白细胞计数与单检的白细胞计数之间比较,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 血C-反应蛋白与白细胞计数联合检测对于小儿肺炎病原体的鉴别及诊断有着较高的敏感性及特异性,并且提高了小儿细菌性肺炎诊断的准确对,大大提高了早期肺炎细菌的早期检出率,值得临床推广和使用。
全血C反应蛋白;白细胞计数值;联合检测;小儿肺炎;临床效果
小儿肺炎是属于儿科常见疾病,并多见于婴幼儿,而病原体以细菌、病毒及肺炎支原体感染最常见[1]。而每种肺炎细菌对小儿的肺部及身体影响,对患儿的治疗与预后有着比较明显的差异[2]。本次研究选取60例细菌性支气管炎患儿为实验组,选择同时期的60例体检健康的儿童作为对照组,采用全血C-反应蛋白及白细胞计数联合检测的临床效果,现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临床资料 选择朝阳市中心医院在2013年7月~2016 年2月收治的60例细菌性支气管炎患儿为实验组,选择同时期60例体检健康的儿童作为对照组,所有受检儿童中,男54例,女66例,年龄5个月~13岁,平均年龄(6.8±4.6)岁。将所有患儿按照年龄的不同分为两组,第1组为5个月~1岁半的儿童,其中细菌性肺炎组、支原体肺炎组,各10例;健康对照组20例。第2组为2~13岁的儿童,其中细菌性肺炎组、支原体肺炎组,各20例;健康对照组40例。第1组和第2组在性别、年龄及生命体征上差异无统计学意义。
1.2 方法 去患儿清晨空腹血液,大概2 mL左右,并及时进行送检。患儿的全血C-反应蛋白的测定采用免疫比浊法,有医院的配套试剂进行定量分析,并且按照试剂盒说明书进行严格操作。在试剂显示范围在0~8 mg/L之内的正常值范围下,以全血C-反应蛋白>8 mg/L为阳性[3]。而白细胞计数采用血液分析仪,5个月~1岁半组的患儿按照白细胞计数>12×108/L则视为阳性。2~13岁儿童则按照白细胞计数>10×109/L则视为阳性[4],对于支原体抗体的检测使用配套试剂,并且严格按照说明书进行操作。
1.3 观察指标 观察两组儿童的细菌抗体阳性检出率,对比全血C-反应蛋白与白细胞计数值联合检测与单检的区别。
1.4 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17.0软件,各患者的全血C-反应蛋白检出及白细胞检出情况以“±s”表示,行t检验。各患者的阳性检出情况以(%)表示,行χ2检验,P<0.05表示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2.1 全血C-反应蛋白与细胞计数值得测定结果进行比较在两个年龄组之间,细菌性肺炎的全血C-反应蛋白与白细胞计数值要远远高于支原体肺炎及健康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而5个月~1岁半的婴幼儿细菌性肺炎的全血C-反应蛋白与白细胞计数与支原体及健康对照组之间进行比较,组间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2~13岁组细菌性肺炎全血C-反应蛋白的值要高于5个月~1岁半组的婴幼儿,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而在白细胞计数值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见表1、表2。
表1 5个月~1岁半全血C-反应蛋白与白细胞计数之间的比较情况(±s)
表1 5个月~1岁半全血C-反应蛋白与白细胞计数之间的比较情况(±s)
注:与健康组比较,aP<0.05;与支原体肺炎组比较,bP<0.05
项目全血C-反应蛋白(mg/L)白细胞计数(×109/L)细菌肺炎组(n=10) 12.62±10.24ab13.60±4.6ab支原体肺炎组(n=10) 2.58±1.86a9.16±2.13a健康组(n=20) 0.89±0.26 6.87±2.4
表2 2~13岁全血C-反应蛋白及白细胞计数的情况分布(±s)
表2 2~13岁全血C-反应蛋白及白细胞计数的情况分布(±s)
注:与健康组比较,aP<0.05;与支原体肺炎组比较,bP<0.05
项目全血C-反应蛋白(mg/L)白细胞计数(×109/L)细菌肺炎组(n=20) 22.56±11.24ab11.62±4.06ab支原体肺炎组(n=20) 5.20±4.68a8.24±4.13a健康组(n=40) 0.90±0.36 5.86±1.68
2.2 使用全血C-反应蛋白与白细胞联合检测阳性检出的情况进行对比分析 两个年龄组不同年龄患儿的细菌性肺炎全血C-反应蛋白、白细胞和全血C-反应蛋白及白细胞联合检测的阳性检出率均要高于支原体肺炎,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而细菌性肺炎两个不同年龄组的全血C-反应蛋白及白细胞联合检测阳性的检出率均要高于白细胞单检及全血C-反应蛋白单检的检出阳性率,而2~13岁患儿的联检与单检的白细胞比较,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而两个不同年龄组的支原体肺炎的联合检查的阳性检出率与单检的白细胞及全血C-反应蛋白进行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见表3、表4。
表3 5个月~1岁半婴幼儿的全血C-反应蛋白与白细胞的阳性检出情况(n)
表4 2~13岁儿童的全血C-反应蛋白与白细胞阳性检出情况(n)
3 讨论
肺炎性疾病在儿童中较为常见,小儿的抵抗力较成年人差,如果肺炎性疾病不及早发现并且对其进行控制,很有可能引发患儿其他的疾病[5]。而全血C-反应蛋白属于一种急性时反应蛋白,当体内的组织出现炎症时,便由巨噬细胞释放白细胞介素,进而刺激患儿体内的肝细胞合成全血C-反应蛋白。并且细菌感染阳性率极高[6]。全血C-反应蛋白检测不受性别、年龄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较白细胞检测更为可靠,灵敏度及特异性较高,在临床上的应用也是较为广泛的。在本次的研究结果中也稍有显示,细菌性肺炎全血C-反应蛋白与白细胞计数值要高于支原体肺炎及健康组,由此可以证实全血C-反应蛋白及白细胞在兼备细菌性肺炎与支原体肺炎上有一定的临床诊断价值。
在马红萍等人[7]的研究数据中表明。细菌性肺炎全血C-反应蛋白值与阳性检出率均要高于支原体肺炎,并且年长者要高于婴幼儿,这主要的原因最可能为婴儿支气管肺炎在发病之后临床的表现并不典型,与患儿的呼吸系统发育不够成熟,免疫功能不够完善及抵抗力较差等各方面的影响因素有着极大的关系。白细胞在医学检查上是检测体内是否存在细菌性感染的传统性指标,容易受年龄、时间变化及药物治疗等因素的影响。但是全血C-反应蛋白则弥补了白细胞在这方面的不足。但是全血C-反应蛋白属于非特异性指标,因而需要考虑及排除引起的全血C-反应蛋白升高的其他疾病的影响[8]。从本次的研究结果可以看出,不同年龄组的支原体肺炎的联合检查的阳性检出率与单检的白细胞及全血C-反应蛋白进行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因而全血C-反应蛋白与白细胞联合进行肺炎细菌的检测,具有较高的特异性及敏感性。并且提高了肺炎诊断的准确性及早期的检出率,使得患儿可以提早进行预防。避免痛苦。在本次结果显示中可知,两者联合检测可以提高肺炎病原体的检出率,并且全血C-反应蛋白与白细胞联合检测,可以为医生进行准确及时的临床诊断提供有力的依据,指导临床用药,减少药物使用的风险性,此检测方法采血少但是准确度较高,减少了不必要的抗生素的使用,从而对儿童的健康发育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综上所述,血C-反应蛋白与白细胞计数联合检测对于小儿肺炎病原体的鉴别及诊断有着较高的敏感性及特异性,并且提高了小儿细菌性肺炎诊断的准确对,大大提高了早期肺炎细菌的早期检出率,值得临床推广和使用。
[1] 邱少红,余蓉.全血全程CRP和WBC联合检测在婴幼儿呼吸道感染中的应用[J].长江大学学报,2012,9(11):59-60.
[2] 李伟华.超敏C反应蛋白联合血常规用于小儿肺炎支原体感染诊断的临床观察[J].世界最新医学信息文摘,2015,15 (88):75-76.
[3] 黄晓妹.降钙素原、C-反应蛋白、白细胞计数在小儿肺炎诊断中的实用价值分析[J].中国实用诊断学,2015,19(1):53-54.
[4] 刘丽.血清C反应蛋白和白细胞计数联合检测在小儿肺炎中的应用[J].医学综述,2012,18(2):319-320.
[5] 田仁凤,郭凤春.血常规联合超敏C-反应蛋白检测在诊断小儿肺炎中的应用[J].大家健康,2014,8(8):64.
[6] 马王国,赵俊月,赵红丽.C反应蛋白与白细胞联合检测在小儿肺炎中的诊断价值[J].武警医学,2012,23(9):782-783.
[7] 马红萍,范淑英,陈功.全血C-反应蛋白与白细胞计数联合检测在小儿肺炎中的应用[J].中国民康医药,2011,32(5):610-612.
[8] 李萍.超敏C反应蛋白和白细胞计数联合检测在儿童细菌性感染诊断中的意义[J].中国药物经济学,2015,31(3):351-352.
10.3969/j.issn.1009-4393.2017.10.0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