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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稀老人生产爆竹涉犯罪法援律师尽心辩护显关怀

2017-06-05郑金玲福建宏岩律师事务所

司法所工作 2017年3期
关键词:大田县魏某郑某

文 郑金玲[福建宏岩律师事务所]

古稀老人生产爆竹涉犯罪法援律师尽心辩护显关怀

文 郑金玲[福建宏岩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魏某,女,1945年5月4日出生,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石牌镇鳌江村人。2015年2月5日,魏某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大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15年3月3日,魏某向大田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大田县法律援助中心经调查了解,魏某为农民,71岁,年事已高,家庭经济十分困难,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当即指派福建宏岩律师事务所郑金玲律师承办此案。

郑金玲律师

【办案经过】

郑金玲律师接手该案件后,立即将相关的指派辩护手续递交至大田县人民法院,并查阅了该案的全部卷宗材料。大田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魏某及其丈夫郑某婚后掌握了祖传制造鞭炮的方法,二人在大田县石牌镇鳌江村老房子及旁边的土楼内自制鞭炮出售牟利。从2000年开始,魏某丈夫郑某在一位江西人处购得铝银粉、硫磺、高氯酸钾等材料,二人将上述原料按比例混合调成制作爆竹的烟火药,插入炮芯装入炮壳后,用自制的封口粉封闭两端,从而制成爆竹出售牟利。2014年2月20日,大田县公安局查获了魏某、郑某未销售的不同规格成品鞭炮及生产鞭炮所用的自动结鞭机和铝银粉、高氯酸钾等原料。经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及大田县质量计量检测所计量检验,爆炸危险品烟火药净重达17.53千克。《起诉书》指控:魏某及其丈夫郑某为牟利共同非法制造烟火药17.53千克,情节严重,应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通过对卷宗的详细阅读,并与魏某进行了会见,多次沟通,郑金玲律师针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提出了异议,即魏某非法制造烟火药净重未达到15千克,不应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在开庭中,郑金玲律师提出,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的《检测报告》存在矛盾:报告中共鉴定15种粉末状样品,其中1号、8号样品均为铝粉,然而结论认定1号铝粉为爆炸危险品烟火药,同样为铝粉的8号样品却未被认定为烟火药。因而,“铝粉”是否为烟火药成为本案的关键。郑金玲律师提出:铝粉自燃温度为5900℃,只有在工业导火索引燃下,才会产生燃烧现象,同时也只有在与其他易爆物质混合并被引燃后,才会发生爆炸,因此其本身并非为爆炸物。因此,起诉书根据内容相互矛盾的《检测报告》来认定烟火药包含1号铝粉,重量达到17.53千克,是错误的。人民法院不应当将《检测报告》作为案件定罪量刑的依据。根据大田县质量计量检测所出具的《烟火药重量鉴定情况反馈》,1号样品净重为7.32千克,扣除1号样品的净重,魏某所制造的烟火药净重应为10.21千克,并未达到15千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魏某的犯罪情节不应被认定为“情节严重”,其法定刑应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郑金玲律师提出上述意见后,本案进行了第二次开庭审理。在第二次开庭中,大田县人民检察院采信了郑金玲律师的上述辩护意见,对1号样品予以扣除,重新认定魏某及其丈夫郑某非法制造烟火药为10.21千克,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此外,在量刑部分,郑金玲律师在开庭中提出:建议人民法院对魏某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对其适用缓刑。理由在于:一是魏某的主观恶性小。魏某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故意,其是为了维持生计而生产烟火药、鞭炮,由于未接受过任何教育,法律意识、安全意识极其淡薄,才会忽略自己的行为所存在的危险性和违法性,这与其他为危害公共安全而故意制造爆炸物,进而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行为存在很大的区别。二是魏某在客观上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通过多个证人的证言可以看出,魏某及其丈夫郑某所生产的鞭炮虽然没有安全生产许可及合格标志,但是当地及周边的很多村民都认为二人生产的鞭炮质量很好,很多人慕名前去购买。虽然二人没有安全生产及存储的条件,但是凭借自己的经验排除了非法生产鞭炮所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因二人生产鞭炮或因鞭炮存在质量问题而发生生命财产损失。因此,可认定魏某的犯罪行为并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三是魏某已满71岁,年事已高,且身体健康状态恶劣,如适用缓刑,既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也符合刑罚执行的需要。根据福建省大田县医院出具的《出院小结》及《疾病证明书》可以证明,魏某患有高血压病3级等疾病,病情属于极度高危,需要予以住院治疗。假使对魏某判处实刑,魏某的服刑生涯将在监区和监狱医院之间来回往复,这不仅增加了监狱的负担,也达不到惩罚和教育改造罪犯的目的。另外,一般来讲,70岁以上的人(尤其是女性),社会危害性已经很弱,本案的被告人魏某在此之前并无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人身危险性小,对其适用缓刑,让其接受社区矫正,由社区和家庭进行共同教育,很显然比将其关押在监狱的改造效果更好。因而,应对魏某予以宣告缓刑。

2015年6月10日,大田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魏某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郑金玲律师在开庭中提出的辩护意见全部得到了人民法院的采信。判决后,该案无人提出上诉,上述刑事判决现已生效。

【案件点评】

本案系一起老年人犯罪案件,承办律师通过详细查阅卷宗材料,多次沟通了解被告人魏某的生活情况、健康状态,合法合理提出了有效的辩护意见,达成了良好的辩护效果,也契合了法律援助中心“最大程度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的宗旨。

通过承办此案,承办律师认为,抓准细节、科学求证、与当事人进行有效沟通是办好刑事案件的关键。细节的实质是认真的态度和科学的精神,处理任何案件都应当心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大限度保护,都应当做到事无巨细,认真查阅案件卷宗,认真分析案件材料,尤其对鉴定材料应当进行科学合理地求证。本案中,倘若未抓住《检测报告》的不足之处,一味认为报告是权威的、正确的,或者未对铝粉是否属于爆炸物进行科学地求证,就无法理顺辩护思路。倘若未与魏某进行有效沟通,则无法准确地了解魏某的犯罪动机、经济状况及自身健康等情况,也无法综合各种法定的、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达到有效的罪轻辩护。纵观目前的司法实践,刑事案件的可辩护空间往往很小,因此,律师在处理刑事案件时更应当认真仔细对待,抓准辩护思路,尽全力将案件做到周全细致,做到专业,以达到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效果。

案件类型: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指派单位: 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 福建宏岩律师事务所 郑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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