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拿近亲属财物到底算不算犯罪
2015-05-30
新传奇 2015年24期
【案例】 女儿魏某趁家人不备,通过偷拿父母的房产证和土地证等手段,将房屋出售并过户给钟某。在此之前,魏某曾在丈夫姐姐杨某家中,将杨某夫妇共有商铺的房产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盗出,伪造杨某夫妇身份证、户口簿等,以该商铺的房产证作抵押,先后从周某、李某处共借得32万元。后来,魏某通过某公证处将该商铺转委托于李某,李某后将商铺出售并过户给易某。此外,魏某还将杨某夫妇的住宅房产作抵押,从侯某处骗得27万余元。事发后,父母表示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说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伪造身份证、冒充产权人等手段,以其亲属的房产证作抵押骗取他人借款27万余元,魏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以隐瞒事实真相,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其亲属的产权证后将价值共76万余元的房产转卖、过户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魏某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處罚。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偷拿近亲属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人有所区别。魏某的家人及亲属均明确要求追究魏某盗窃犯罪的刑事责任,故法院判决追究魏某的刑事责任,但鉴于魏某的犯罪行为系在其亲属之间实施的行为,故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加上魏某还有将丈夫姐姐的房产、铺面偷卖并作抵押诈骗他人的行为,法院以盗窃罪、合同诈骗罪,两罪合并执行,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
(《老年生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