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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毒品犯罪案件审讯交易制度的建立

2017-06-05封莉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7年2期
关键词:辩方犯罪案件毒品

封莉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论毒品犯罪案件审讯交易制度的建立

封莉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当期我国毒品犯罪案件居高不下,毒品犯罪危害个人身体健康、破坏家庭和睦、扰乱社会秩序,已经成为阻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一颗巨大毒瘤。文章从毒品犯罪案件审讯困境出发,提出毒品犯罪案件审讯交易制度,并对其具体运行程序进行了相关制度设计,以更好实现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同时也期望通过审讯交易制度在毒品犯罪案件中的建立,来推进新一轮司法改革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其他诸如黑社会性质有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刑事犯罪中的适用进程。

审讯交易制度;毒品犯罪;辩诉交易

毒品犯罪是一类特殊的刑事犯罪,毒品犯罪案件中一般具有无明显被害人,无具体案发现场,无相关目击者等特征,使得其在调查取证的证据获取上和审讯口供获取上造成一定困难。同时由于相关法律限制,毒品犯罪案件的秘密证据转化问题上与审判衔接不够,毒品犯罪案件证据,特别是一些定罪量刑的关键性证据的获取上,公安机关显得力不从心。毒品犯罪案件的以上特点使得毒品犯罪的打击面临诸多困难,对此文章提出毒品犯罪案件审讯交易制度。毒品犯罪案件审讯交易制度是指毒品犯罪案件审讯过程中,侦查机关与犯罪嫌疑人之间协商,以犯罪嫌疑人认罪、提供证据或线索换取司法机关不起诉、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一项司法制度[1]。该制度旨在从审讯困境角度探讨在毒品犯罪案件中以定罪量刑的关键性证据来进行控辩双方的协商交易,以司法妥协换取司法效率,达到最大程度惩治犯罪、维护公正法治的目的。

一、毒品犯罪案件审讯交易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近年来,我国毒品犯罪案件发案总量明显激增,形势十分复杂严峻。集中呈现出毒品犯罪日益集团组织化、专业分工化、手段隐蔽多样化的特点。根据我国2014年和2015年毒品形势告中摘录的有关毒品大案要案的相关数据显示,2014年,全国各级公安机关共破获公安部毒品目标案件1066起,同比增长64.5%;2015年1139起,同比增长54.6%。2014年全国破获单案缴毒量公斤以上冰毒晶体案件1656起,同比增加31.5%;2015年5588起,同比增长237.7%。①《2014年中国毒品形势报告》和《2015年毒品形势报告》可见我国集团化毒品犯罪、大宗毒品案件案发数量呈高位增长态势。破获毒品大案要案,特别是跨区域、跨国际的毒品犯罪团伙,对于打击毒品犯罪具有极大的意义。但在实际毒品大案要案侦破过程中,面临着诸多困境。

(一)调查取证困境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最终都是通过交易来达到获得巨额利润的目的。而交易通常是买卖双方自愿性的活动,通过买方与卖方私下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形式完成,其中除了交易双方通常不会有第三人在场。正是基于这一特点,毒品案件中没有报案人,没有被害人,没有相关知情人,毒品犯罪案件证人证言这块的证据几乎是空白。同时毒品犯罪流动性大,点多线长面广,没有固定的犯罪现场,因此也就没有现场勘验的条件,痕迹物证类证据也极少。正如大毒枭韩永万案件的主审法官杨忠所言,“毒品犯罪的犯罪行为一般都极为隐秘,犯罪手段极为复杂,除了犯罪团伙的内部成员外,外界很难完全掌握他们的犯罪事实,更难得到相关的物证、书证等。”[2]因此,对于毒品犯罪通过常规手段调查取证,获取证据、线索显得困难重重而不现实。

(二)审讯困境

毒品犯罪通常是团伙犯罪、职业犯罪,经过严密策划与精心预谋的故意犯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体化经营,犯罪团伙分工明确,层级分明,上下家单线联系,同时雇佣流动性马仔化整为零进行毒品犯罪的运输走私等工作,同时高度严密组织化的毒品犯罪集团往往对于集团人员有专门的反侦查、反跟踪、反查缉、反审讯的一套方法,甚至形成人手一本贩毒小册子。册子上记载的“贩毒箴言”如当场销毁毒品毁灭证据,对于毒品性质一口咬定不知道,严格遵循攻守同盟,绝口不提上下线人物关系等等。这些都给审讯工作带来极大困境。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①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1999年修订)。可见,我国刑法对于毒品犯罪,刑事惩罚十分严厉,无论数量多少,一律追究刑事责任。法定刑期均是15年以上并且是所有毒品犯罪中唯一保留死刑的罪名。这也是相当一部分犯罪嫌疑人有极强的畏罪心理、侥幸意识与抗审拒供情绪的重要原因,寄希望于通过死不认罪来换取罪名的降格甚至于无罪不起诉。

(三)秘密侦查证据的转化问题

毒品案件的隐蔽化、智能化、特殊化使得侦查机关必须动用秘密侦查手段获取犯罪相关证据线索,如技术侦查、特情贴靠、化妆侦查、卧底侦查等等。这些手段提高了毒品案件侦查破案的效率,但是在法院起诉出示证据阶段,技术部门往往介于保密性要求、个人隐私保护以及秘密手段获取证据的合法性考虑,无法直接在庭审中出示相关证据的取得方式、途径、手段,只能是告知具体结果。这使秘密侦查获取的证据的证明力大打折扣甚至失去证明效力。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2005年发布的《毒品犯罪案件公诉证据标准指导意见(试行)》中规定:公安机关依法使用技术侦查手段秘密收集的证据,因为涉及保密问题,不能直接作为证据使用;必须使用技术侦查手段秘密收集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时,应将其转化为诉讼证据②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毒品犯罪案件公诉证据标准指导意见(试行)》[2005]高检诉发第32号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将秘密侦查获取的证据转化为诉讼证据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转化标准,其转化后的法律效力、证据效力也未得到相关法律认可。秘密手段是获取毒品犯罪证据的重要手段之一,然而司法实践中的证据采纳问题严重制约其作为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呈堂,导致许多毒品犯罪中只能依据常规手段所获取的犯罪证据来对毒品犯罪分子进行罪名降格处理,如贩卖毒品降格按照非法持有毒品处理,严重制约了打击毒品犯罪特别是危害极大性质恶劣的跨区域、国际性集团毒品犯罪的力度与效果。

毒品犯罪案件在证据的获得上既不能倚靠被害人、知情人的证人证言,也不能寄希望于现场勘查,口供的获得上困难重重,秘密侦查获取的证据也面临诉讼证据转化的现实问题。而在我国司法制度下毒品犯罪定罪量刑必须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达到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针对此类毒品大案要案在取证中的困境,笔者提出审讯交易制度。审讯交易制度吸收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思想内涵,借鉴香港毒品犯罪案件中的污点证人豁免制度,以毒品犯罪中定罪量刑的关键性证据进行控辩双方的交易,来达到最大程度惩治毒品犯罪,特别是惩治集团毒品犯罪的目的。

二、毒品案件审讯交易制度的思想溯源

审讯交易的司法交易思想来源于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美国的辩诉交易最早可以追溯到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当时美国犯罪率居高不下,为了遏制高发的犯罪态势,美国个别州的检察官开始同嫌疑人进行私下的交易,以检察官减轻控诉同嫌疑人认罪答辩来结案。此种司法交易一直处于秘密交易状态,直到1974年美国修订联邦刑事诉讼规则,才将辩诉交易作为一项正式司法制度予以认可并且规定了辩诉交易详尽的程序规则等。而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犯罪率急剧上升、案件大量积压,同时司法制度改革虽在进行,但不能完全及时达到有效而快速地追诉犯罪的要求,我国当前面临的犯罪形式同美国当时辩诉交易制度产生的背景十分相似。我国实践中已有2001年重庆綦江彩虹桥案件、2002年黑龙江孟广虎案件等蕴含辩诉交易萌芽的案例。2016年9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出台《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该决定授权北京、上海等18个城市进行为期两年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①详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方开展刑事犯贱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这标志着“中国式辩诉交易制度”正式落地生根。本文所提出的毒品案件审讯交易制度,正是基于辩诉交易制度这一司法交易的思想,结合目前我国毒品犯罪案件中对于大毒枭等主犯的指证定罪证据不足的现状,以适量的司法交易来实现对大毒枭的有力打击。

美国的辩诉交易是犯罪嫌疑人以自己认罪与检察官减轻控诉之间的达成协议,本文所称毒品案件审讯交易制度是指毒品犯罪案件中的从犯、胁从犯或者是罪行较轻的主犯以指认大毒枭的关键性证据与公安机关所进行的交易,类似于我们通俗所称的污点证人。但是与香港毒品犯罪案件中的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又有不同之处。香港的毒品案件的污点证人,即是能够对毒品犯罪的幕后操控者做出实质性的举证而自身所参与犯罪角色又是较轻的犯罪嫌疑人。为了保证污点证人举证共犯罪行能够免于共犯罪行的追溯,香港警方会向律政司司长申请一份《免于起诉保证书》,就污点证人较轻的犯罪起诉豁免,以此换取毒品犯罪头目的相关证据。香港的污点证人是基于起诉豁免的交易,本文所称毒品案件审讯交易包括罪数、罪名以及量刑的交易,这要根据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的轻重以及所提供证据的证明力进行综合考量。因为在一些集团毒品犯罪案件中,所涉及的罪名不仅仅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还有由毒品犯罪引发的侵害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犯罪,如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等。由此看来,本文所称毒品犯罪案件审讯交易制度根源于辩诉交易制度的司法交易思想,同时又不同于香港毒品犯罪案件侦查中的污点证人制度,是一种结合中国司法实际和毒品犯罪案件现状的兼具实际意义与可操作性的一项制度。

三、毒品案件审讯交易制度司法运行设想

(一)毒品案件审讯交易程序

毒品案件审讯交易制度应当包括提出、协商、批准、和履行四个阶段。审讯交易的提出,在我国现行司法状况下建议只能是由控方提出。主要是为了防止某些穷凶极恶铤而走险的毒品犯罪分子以此作为其与侦查机关谈判的资本,加重其抗审拒供思想和侥幸意识。关于在何种情况下才能提出审讯交易,下文中关于审讯交易制度的适用范围中有具体论述。同时结合当前公安机关主办侦查员制度推进,法检系统的人事制度分类改革,建议审讯交易制度的提出权应当掌握在该案件的主办侦查员手中,因为主办侦查员对该案有全面而深入的掌握,并且具有较为丰富的办案经验,按照主办侦查员制度改革要求,主办侦查员对案件全程负责终身负责,这样的责任设置刚好也契合审讯交易制度的权责设置。

协商阶段为了切实保证辩方的诉讼权益,必须是有辩方律师在场。为了保持控辩双方的势力均衡,实现交易的公平与公正,辩方律师应当秉承职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对交易事项、交易利弊、交易后的可能定罪量刑等情况跟犯罪嫌疑人一一解释清楚,保证其完全知晓且理解其利弊。同时为了防止协商阶段侦查人员诱供骗供,协商必须犯罪嫌疑人、辩方律师、主办侦查员三方在场,同时全程录音录像,保证有据可查。两方就交易的具体事项达成共识之后交易即进入下一阶段。

批准阶段是审讯交易协议是否能够成立的重点和关键之处。当前法院、检察院正在试点人事分类制度改革,主任检察官、主审法官准入门槛提高,日益向精英化、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发展,一定程度上为审讯交易的公正合法提供了较高的人员素质保障。批准阶段人员主要是主任检察官与主审法官。主办侦查员向主任检察官递交《审讯交易协议申请书》。《审讯交易协议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交易对象的基本情况,侦查机关已经掌握的证据情况以及所欠缺的证据情况,侦查人员对于案件性质及罪名罪行的估计,双方达成的交易条件等。主任检察官收到申请书之后,必须对申请书提出的协议条件进行认真审核。主要审查其合法性与合理性,合法性主要参考是否达到审讯交易关键性证据标准,即是否是定罪量刑的关键性证据,以及交易的限度是否在法律允许的框架之内。合理性主要看交易的条件是否与其犯罪性质、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成正比。合理性主要参考的是以往的交易案例以及主任检察官的自由心证。鉴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名较重,刑罚较为严厉,因此对于交易协议的批准权必须严格考量。建议5年以下刑期的减刑可以由主任检察官批准,如果5年以上必须报由主审法官批准。如果未得到主任检察官或者主审法官批准,申请人员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交易协议批准之后即具有了法律效力。交易双方必须严格依照该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辩方必须如实提供其协议之中承诺的证据,如果辩方拒不履行,或者在结案之前翻供,那么即造成辩方所提供的证据均失于无效。辩方违约的同时也自动撤销交易协议中的相关减轻豁免条件。作为辩方违约的证据不能作为法庭证据使用,但是可以作为侦查破案的线索来进一步侦破案件。作为违约的惩罚,控方可以起诉建议法庭在日后辩方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进行更加严格的限制,对其已经具有的从轻、减轻量刑情节也要重新予以考量。辩方如果是不完全履行义务的情况,即辩方提供的证据与协议中的出入较大,达不到定罪量刑的关键性证据标准,那么协议也归于无效,相关证据也只能作为侦查线索而不能是法庭证据适用,案件转入正常的侦查起诉程序。如果控方违约,辩方没有实际得到交易协议上的条件优待,那么辩方可以就交易协议递交审判委员会裁决或者提请上诉,要求得到交易协议中享有的条件优待,同时也可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或者是刑事责任。

(二)毒品案件审讯交易中应当注意的几点问题

1.适用范围问题。新一轮司法改革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明确提出试点案件限于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①周强.2016年8月29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关于〈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的说明》。。毒品犯罪案件审讯交易制度也必然是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范围之下,同时基于毒品犯罪案件司法交易的特殊性,毒品犯罪案件审讯交易制度必须是缺乏的关键性证据,即缺乏能够定罪量刑的直接证据而案件又有一定证据基础之上才能够适用。对于什么是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在毒品犯罪相关证据规定中可以参考。比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毒品犯罪案件公诉证据标准指导意见(试行)》中规定:在毒品、制毒物品等物证灭失的情况下,仅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的供述,不能定罪;但是,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同案犯的供述吻合,并且完全排除诱供、刑讯逼供、串供等情形,能够相互印证的口供可以作为定罪的证据。在此司法解释之下,对于毒品犯罪中没有相关物证的案件,那么突破犯罪嫌疑人及同案犯的口供即成为了破案关键,而其口供则成为了关键性证据。如果能通过一定审讯交易取得犯罪嫌疑人或者同案犯的供述,那么即是获得了破案的关键性证据,能够对贩毒集团头目分子实施相关指控。

2.交易对象的选择问题。毒品犯罪中交易对象的选择一般是从犯或胁从犯,掌握相关主犯违法犯罪的关键性证据而又担心打击报复而不敢检举揭发。同时要结合该交易对象的罪行、社会危害性、悔罪程度等进行综合评价,并且要特别注意交易对象的个人信息保密问题以及人生安全的保护问题。毒品犯罪中交易对象的选择要十分慎重,要结合毒品犯罪侦查经营、控制下交付等具体侦查手段长远考虑,这就需要案件主办侦查员结合经验及案件需要进行合理选择。

3.交易形式的规范性问题。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完全得到落实,实践中侦查人员以坦白诱供的情况时有发生,犯罪嫌疑人供述后非但没有从轻减轻处罚,反而加重处罚,这一方面打消了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积极性,一方面也有损司法公信力。为了保证审讯交易的切实履行,基于辩诉双方的法律约束性,该交易必须以规范纸质制式文书的方式进行,该文书一经签订批准,即具有法律认可的法律效力。同时交易时必须犯罪嫌疑人、辩护人律师、主办侦查员同时在场方可签订,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以固定交易。交易载体的纸质制式规范文书的效力也必须由法律予以认可,赋予其法律效力,才能作为交易双方对等交易的有力支撑。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也应当予以重视,录音录像不仅可以对交易对象的自愿性以及真实性提供参考,还可以规范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对公安机关是否存在诱供骗供行为提供直接证明。

4.侦查机关诱供骗供问题。审讯交易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侦查人员以交易为诱饵套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的现象,为保证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防止侦查机关的诱供骗供现象,案件审讯工作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必须全面推开,加强审讯工作的监督。审讯工作同步录音录像制度首次写入新刑事诉讼法,表明我国已经开始重视录音录像作为一种补足证据开始进入刑事证据视角,发挥其在审讯监督、权利保障、促进刑事司法法治化进程上的应有作用。审讯交易制度的适用更要严格遵循审讯工作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保证录音录像的完整性与全程性,以加强对侦查机关审讯合法性的监督。

5.审讯交易滥用问题。由于侦查员、检察官个人职业道德素质高低有别,整个司法系统还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腐败因子。审讯交易制度给了主办侦查员、主任检察官和主办法官以极大的司法权力,绝对的权力绝对的产生腐败,这是不变的铁律。在严格遴选主办侦查员、主任检察官、主办法官的同时,必须加强审讯交易的司法监督工作,由检察院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完善责任倒查机制与定期抽查机制相结合,对交易协议的提出运行全过程进行监督,以交易协议全程负责、终身负责制度保证审讯交易制度的运行不偏离法律轨道。同时,交易协议全程负责终身负责是极大的责任,必须赋予相关人员以对等的权力,做到权责统一,更好的实施权力,履行职责。

6.司法懈怠问题。大多数侦查人员都具有口供情结,将侦查破案寄希望于犯罪嫌疑人口供。审讯交易制度必然会让一些侦查人员产生消极寻找破案证据的想法,转而通过交易轻而易举来取得口供和证据。这就需要严格慎用审讯交易制度,适用条件必须是犯罪嫌疑人认罪案件,有一定证据指控但又缺失对贩毒集团头目分子定罪量刑的关键性证据。司法实践中当然是主办侦查员、主任检察官依据案件个体情况进行判断;但有一点必须坚持,就是必须积极破案,最大程度运用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技侦网侦、审讯技巧获取犯罪证据。

7.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问题。在毒品犯罪案件审讯交易制度的前提下,犯罪嫌疑人作为该司法交易的一方,应当是享有与其地位相当的司法交易地位和权利。但在现实司法实践中,刑事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并没有切实得到行使,律师会见权、申请取保候审,申请解除强制措施等等权利实际行使面临诸多限制。审讯交易制度实施过程中更要注重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保护,特别是聘请律师进行辩护的权利要予以落实,要告知其聘请律师和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同时审讯交易协议的签订必须要有辩方律师在场,律师要为其所签订协议的权利与义务作出犯罪嫌疑人理解能力范围之内的明确告知,保证该交易协议的自愿性与公正性。同时对于该交易协议的履行与违约救济途径也应当予以明确告知,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同时更加注重保护律师侦查起诉阶段的相关权利,如阅卷权、会见权、调查取证权等,为律师介入侦查,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提供相关制度保障。

[1]毕惜茜.审讯技巧[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3.45.

[2]储皖中,施怀基.反贪反黑反毒亟待建立“污点证人”制度[N].法制日报,2010-3-2.

The Establishment of Trial Transaction System in Drug Crime Cases

FENGLi

(Chinese People’s Public SecurityUniversity,Beijing,100038)

Nowadays,drug crimes are high in our country.It is a huge cancer that hinders the social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of our country,which is harmful to the health of the individual and destroys the family harmony and disturbs the social order.From the dilemma of drug-related crimes,the article puts forward the trial transaction system of drug-related crimes,and carries out the relevant system design for the specific operation procedures of drug-related crimes,so as to better combat drug-related crimes.At the same time,it is also expected to promote the application of forgiveness and punishments in the new round of judicial reform through the establishment of trial transaction system in drug-related crime cases.In other criminal offenses such as triad-related organized crime,corruption and bribery.

trial transaction system;drug-related crimes;plea bargaining

D925.2

A

2095-1140(2017)02-0112-06

(责任编辑:天下溪)

2017-01-14

封莉(1991-)女,重庆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与反恐怖学院学院2015级侦查学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侦查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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