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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遏制刑讯逼供看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新发展

2017-06-05樊崇义

21世纪 2017年4期
关键词:保障人权讯问刑事诉讼法

从遏制刑讯逼供看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新发展

樊崇义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博士生导师北京师范大学“京师首席专家”、刑事法律科学院特聘教授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以遏制刑讯逼供为重点的人权保障事业取得了可喜的进步与发展。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宪,严禁刑讯逼供的人权行动计划,新刑诉法构建了严禁刑讯逼供的机制,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设计与建立,在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据裁判原则等都取得了可喜的进步与发展。不仅刑讯逼供得到了遏制,同时还纠正了一大批冤假错案,公平正义的刑事司法已经开创了一个新局面。

立法的进步与发展。人权保障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而严禁刑讯逼供是人权保障的一项重要内容。在立法及相关层面,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不断地发展民主、法治、人本和人权事业。1991年11月1日,国务院新闻办发布了第一份以人权为主题的《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该文件强调了将实现充分的人权“是中国人民和政府的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1997年3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的《1996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首次提到了“人权的司法保障”这一概念;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首次将“人权”概念写入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主题报告;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再次在主题报告中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确定为新世纪新阶段党和国家发展的重要目标;2004年我国宪法修正案,明确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2009年4月,国务院新闻办发布了我国第一份以人权为主题的国家规划,《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为我国政府在尊重和保障人权方面提出了具体的工作目标和行动举措;2012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刑事诉讼一项独立的任务载入我国刑事诉讼法典,从刑事诉讼的角度强调了人权保障的重要性。与此同时,我国在遏制刑讯逼供方面也取得了不断的进步。国务院发布的《2003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 》、《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等,多次将防范和遏制刑讯逼供作为人权保障的主题予以明确。通过《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明确禁止了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等行为,依据此规定,公安部门每年都会对刑讯逼供的问题进行专项整治或集中治理,如实践中建立的“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案件的汇报检讨制度”,同时也完善了责任追究制度,加大了对刑讯逼供者以及领导的责任追究力度。2014年,公安部制定《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修订完善《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严格落实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录制原则、录制方式、录制程序、录音录像资料的管理和使用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

严禁刑讯逼供机制的构建。以2010年的“两高三部”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为标志,我国遏制刑讯逼供的完整机制已经基本建立。我国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中就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这也是我国在吸收了国际人权规则后对我国刑事诉讼进行的重大改革,为遏制刑讯逼供提供了法律依据。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还通过五条八款的规定,在我国正式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采用刑讯逼供等手段获取的非法证据,一方面应当通过杜绝非法手段来进行遏制,另一方面则需要排除非法证据来切断刑讯逼供的动力源。刑讯逼供的目的是为了获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口供,将刑讯逼供获取的非法证据排除在可采证据范围之外,不仅是告知办案应当如何收集证据,也是对非法取证行为的一种程序性制裁。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进一步规定,由刑讯逼供获取的非法证据,包括冻、饿、晒、烤、疲劳审讯获取的证据,也属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范畴。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还进一步扩大落实了律师的权利,规定从侦查阶段开始犯罪嫌疑人就可以委托辩护律师提供帮助,与律师法相衔接,基本解决了律师的“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老三难”问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人权的保障,一方面需要国家机关和办案人员不断提高意识,将人权保障工作贯彻落实到位,另一方面则需要充实辩方力量,实现控辩平衡,而辩护律师的介入,无疑能够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及时、有效的帮助,对于发现的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也可以代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申诉和控告。讯问过程中采用录音、录像等现代技术手段进行监督,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确立了侦查讯问时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可反映侦查讯问过程中的客观情况,若发现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录音录像可作为问责、追责的证据,若没有非法取证行为的发生,录音录像还可以成为侦查人员合法、文明办案的佐证。因此,这一制度对于防范刑讯逼供、约束侦查人员的讯问行为,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此外,2012年刑事诉讼法强化了检察机关监督的权利,对于已经逮捕的,还可以由检察机关对其继续羁押有无必要性进行审查,在这个过程中也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见,对于发现有刑讯逼供线索的,应当及时处理。

话题链接:2016年我国人民法院坚决纠正冤假错案、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17年3月12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节选)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22742件,审结20151件,比2015年分别上升42.3%和42.6%;制定司法解释29件,发布指导性案例21件。地方各级法院受理案件2303万件,审结、执结1977.2万件,结案标的额4.98万亿元,同比分别上升18%、18.3%和23.1%。通过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认真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依法惩罚犯罪、保障人权

……

坚决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依法纠正34件重大冤错案件,让正义最终得以实现,以重大案件审判推进法治进步,充分体现了全面依法治国、深化司法改革的成效。对社会广泛关注的聂树斌案,由山东高院异地复查、公开听证,并由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提审,依法改判聂树斌无罪。落实刑事冤错案件国家赔偿意见,对陈满等冤错案件当事人依法赔偿。冤错案件的发生,让正义蒙羞,教训十分深刻。我们要坚决引以为戒,强化办案责任,健全制度机制,坚决守住防止冤假错案底线。

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依法保障被告人、被害人各项诉讼权利。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该严则严,当宽则宽,确保罚当其罪。死刑案件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十年来,坚持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对656名公诉案件被告人和420名自诉案件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加强审判监督,保障当事人申诉权,各级法院再审改判刑事案件1376件。加强涉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完善社会调查、社区矫正机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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