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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暴力”的立法缺位及应对建议

2017-06-05吴晓颖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8期
关键词:加害者缺位校园暴力

吴晓颖

(362000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 泉州)

“校园暴力”的立法缺位及应对建议

吴晓颖

(362000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 泉州)

2016年6月12日,国家总理李克强同志针对我国出现的“校园暴力”现象做出了重要批示。基于此,构建阳光、安全的校园环境成为现代教育发展的关键。然而,“校园暴力”的控制与防范并非仅是校园一方责任,其作为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同时也是司法部门需高度关注的课题。对此,本文单就“校园暴力”的法律性质进行分析,探究“校园暴力”处理中体现的立法缺失,并针对缺失问题拟定科学建议,以完善立法为最终手段,保证法律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并用立法的方式降低“校园暴力”发生概率。

校园暴力;立法缺位;应对建议;研究分析

校园暴力,其是指发生于校园内部的暴力事件,又名校园欺凌。据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的调查数据显示,自2013至2015年受审的百余起校园暴力案中,故意伤害罪所占比率达到57%,故意杀人罪占比为6%,另有寻衅滋事罪10%,性侵、财侵罪12%,还有极少部分的聚众斗殴与绑架罪。在这些犯罪者中,年满14周岁但未满16周岁的人数占据35%,而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被告者则高达65%。另据最高法调研报告声明所言,校园暴力于我国发生因由较为复杂,走司法程序追究责任者尚在少数,因此调查数据统计难以真实反映我国校园暴力的实际情况。总体来说,从以公布数据便可发现,校园暴力防止已经刻不容缓,科学立法更是当务之急。

1 “校园暴力”的立法缺位表现

目前,针对最高法公布相关数据不难发现,校园暴力立法已然刻不容缓,保证校园暴力惩治法规的构建,才能行之有效的杜绝校园暴力现象产生。然而,校园暴力立法于我国存在缺位现象,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点:

1.1 主观恶性估计不足造成刑事责任缺位

在我国《宪法》的规定中,明确指明14至16岁间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处罚规定,这也是最高法公布犯罪调查显示的最低年龄数据。然而,不可否认的是,14岁以下儿童涉及校园暴力行为者也不在少数。如近期网传某校的校园霸凌事件,涉事人员便均为14岁以下未成年儿童。而在该事件责任规定时,无论是校级领导、亦或是班任导师,对校园霸凌的回应皆以“玩笑”来弱化涉事人的主观恶意性,企图逃避监管不力导致的恶劣后果责任。由此可见,主观恶性估计的不足令监管人员的刑事责任意识缺失,未能及时发觉霸凌行为的恶性与违法性。

1.2 社会危害估计不足造成社会保护缺位

我国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规定,年龄介于14至16周岁的未成年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并未构成严重后果,则不构成犯罪。然而,这条法律规定本身便存在较大争议,所谓未构成严重后果如何判定,又如何解释,又怎么断定其一定不会造成恶性后果。这种对社会危害估计不足的法律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未成年校园暴力执行人的气焰,使其有底气宣称不违法而采取侵害他人权益,夺取他人财产的行为。

1.3 治理资源投入不足造成纠治体系缺位

在我国,校园暴力的重视度较高,但真正投入到校园暴力防范中的资源与经费却十分匮乏,没有专门的治理辅导机构,没有专门的宣传防控机制,未设有心理咨询,社会监督及受害者协助政策,从而导致校园暴力发生之时,受害者投诉无门,加害者有恃无恐,校园暴力屡禁不止的现实情况。

2 “校园暴力”的立法缺位改善建议

针对校园暴力目前产生的立法缺位,站在捍卫人权,保证受害者合法权益的思想高度,本文提出相应的立法改善建议,其大体包括以下几点:

2.1 加强主观恶性估计,完善刑事责任

重审校园暴力的刑事特征,认清校园暴力的刑事责任,严格构建主观恶性评估体系,辩证主观恶性影响力与影响范围,并将其以明确法规加以细化,出台专门防治校园暴力及未成年犯罪处罚标准,以此来保证法律的公正性、公平性与治世性。具体来说,扩大未成年人依法罪责范畴,防控校园暴力低龄化;增大对相关监护人的追责制度,提升其监督与管理未成年人的意识;构建完善的受害者保护制度,确保受害者不会因外界压力而隐忍不发。

2.2 强化社会危害估计,构建社会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现行法律对未成年犯罪的危害评估明显不足,作为心理思维,价值体系构建的重要时期,校园暴力的产生对加害者、被害者都有弥足深远的影响,甚至易造成其中一方,或者双方的反社会人格产生。因此,针对校园暴力开展科学危害评估,认清校园暴力在未来数十年中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从而坚定校园暴力行为的危害性,才是正确评估校园暴力危害的方法,亦是针对加害者、受害者心理进行科学引导的重点,能更好的发挥司法作用,并维护社会的公益与和谐。

2.3 落实治理资源投入,打造纠治体系

降低校园暴力产生的关键,除完善责任,构建保护外,加大校园暴力专项治理防控部门同样不可或缺,以增强德育教育,引导青少年心理的思维视角出发,注重校园暴力的有效治理与有效防范,才是从根本解决校园暴力,并协助立法开展,提升防止效果的关键。因此,以最高法为最高指挥,建立专项防止调解庭,对校园暴力加害者进行依法审理,对校园暴力被害者进行科学心理疏导,提供各方法律援助,从而加强法律治世效果,降低校园暴力的发生概率。

3 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现阶段的校园暴力防止确实存在部分缺位,然而,随着依法治国的深入践行,校园暴力防范工作将逐步完善,从人权角度出发,实现对涉事人的有效管理,及对被害者权益的科学维护。

[1]朱晓玉.校园暴力与暴力文化的社会学思考——青少年暴力犯罪的原因探究及预防[J].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6,03:238-242.

[2]王吉.一个校园安全的建设蓝本:奥维斯校园暴力预防计划简介[J].外国中小学教育,2015,08:136-138.

[3]张善根.社会转型与校园暴力的法社会学思考——以“弑师案”为切入口[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6,01:175-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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