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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和谐社会中的市场规制法

2017-06-05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8期
关键词:制法甘肃规制

段 蔚

(730070 甘肃政法学院 民商经济法学院 甘肃 兰州)

浅谈和谐社会中的市场规制法

段 蔚

(730070 甘肃政法学院 民商经济法学院 甘肃 兰州)

本文首先分析了和谐社会和市场规制法的内涵,然后指出了市场规制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其次阐述了确立市场规制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和现实需求,最后提出了完善市场规制法在和谐社会中的若干对策。

和谐社会;和谐经济;市场规制法;市场经济

为了更好地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就要注重强调市场规制法在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力求兼顾经济的平衡发展,把市场经济的稳定和发展作为最终目标。

一、和谐社会和市场规制法的内涵

(1)和谐社会的内涵。和谐社会是一个系统、复杂的概念,其内涵十分丰富。和谐社会指的是一种人们所渴望追求的社会状态。和谐社会的内涵应该是指人们在某一个历史条件下对社会发展的政治环境、经济状况、文化氛围、社会结构等社会构成要件相适宜的一种预期的目标设计或追求。[1]具体地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一种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人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人、社会与自然的和谐,以人为本的政治和谐,以人为本的经济和谐和以人为本的文化和谐。

(2)市场规制法的内涵。市场规制法是调整在国家权力直接干预市场,调节市场结构,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的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市场规制法逐渐被认为是经济法的有机组成部分。

二、市场规制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我国当前社会的主要矛盾还是经济发展不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3]因此,要实现社会活动顺利发展,就要实现经济快速稳定发展,因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就是要发展经济。目前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主,和谐社会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机制上的一个必不可少的要求,这就是和谐机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竞争与和谐机制是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换句话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竞争经济从某种角度上可以说是一样的,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指和谐经济。构建和谐社会是发展和谐经济的基础与前提,若离开了市场经济的和谐发展,那么和谐社会的建立就无从谈起。市场经济的和谐发展必须以法律为保障,然而和谐社会首先必须是民主和法治的社会,因为和谐经济以及和谐社会最终的目标都与法紧密相连。市场经济以竞争为基础,更与市场规制法对竞争的规范密不可分。我们纵观市场经济的历史发展和现实,最后得出一条结论就是:如果经济离开了竞争,那么就是缺乏效率的经济,然而市场竞争没有了规范的约束,就是破坏经济的竞争;不正当竞争与垄断的不可避免以及对市场竞争的破坏要求对于合法的市场竞争行为必须要通过法律进行保护。因此,在构建和谐经济中,市场规制法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确立市场规制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和现实需求

从现实和理论两个角度来看,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是要从制度入手。作为规制市场经济的法即市场规制法而言,一方面对市场经济进行规制、促进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另一方面,也体现了科学执政、依法执政、民主执政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总体要求。

(1)市场规制法反市场垄断的规范,体现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内涵——实现科学统筹发展。垄断行为给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的危害很大,主要是垄断行为限制了市场竞争,除此之外,垄断行为也带来了恶性竞争。市场垄断的规范就是通过市场规制法保护市场运行的活力,实现自由竞争,去创造一种建立在机会公平、社会整体效益的和谐竞争机制,最后使市场经济在和谐的竞争机制下更加科学地发展。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必然会提出统筹兼顾、协调发展、正确处理同发展相联系的各种重大关系问题。在经济发展方面,主要体现在经济的持续、健康、快速、稳步发展。[4]

(2)市场规制法的反不正当竞争规则,体现了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目的——消除不和谐因素。不正当竞争与垄断有所区别,不正当竞争不仅威胁市场的发展,而且扰乱了和谐、正常的市场秩序,污染了市场运行环境与气氛,更严重的是给消费者的权益带来了很大的损害,对发展社会生产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可以说,不正当竞争不仅处处体现着不和谐,而且还制造了许多不和谐。这种竞争是一种扭曲了的竞争,停滞市场经济的发展,引起经济的倒退,因此经济发展中的不和谐就成为和谐社会即将解决和面临的首要问题,除此,经济的不和谐还将导致一系列以经济为基础的其他社会因素的不和谐。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市场规制法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主要是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从本质上使市场竞争行为中那些极不和谐的不正当竞争因素消失,最终成为促进经济和谐发展的动力,它的目的同和谐经济机制的构建是相一致统一的。

(3)市场规制法对市场经济的规制,体现了构建和谐社会的核心本质——坚持以人为本。对于市场竞争的规范而言,市场规制法主要在两个方面发挥作用:一方面实现市场的良性竞争;另一方面是实现市场经济的和谐发展。市场竞争追求的是优胜劣,这样就会迫使市场主体在产品以及服务的内容、价格和质量上必须不断地符合广大的消费者,这样既从全局上看,对市场主体自身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又使广大的消费者在商品的价格、质量和服务上取得了实实在在好益处,最后达到追求市场经济的发展与繁荣全社会经济的目标,从而从根本上使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得到保护。

既然如此,那么市场规制法在规制市场行为中,关键是要抓住市场运行规律,只有这样才能遵循市场经济运行的客观规律,达到和谐社会构建过程中对发展市场经济的一系列要求。

[1]李保林.和谐社会的内涵、特征及机制建设探析[J].湖湘论坛,2005,(11).

[2]王继军,李建人.经济法是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的有机结合[J].法律科学,1999,(1).

[3]赵科天.试论当前经济运行中的主要矛盾[J].甘肃社会科学,2006,(5).

[4]张雷声.论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13,(1).

段蔚(1990.12.10~),女,汉族,甘肃金昌人,甘肃政法学院学生,法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循环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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