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起执行“老标准”牙刷遭投诉案评析
2017-06-05刘明军
文 刘明军
对一起执行“老标准”牙刷遭投诉案评析
文 刘明军
案情简介
2016年3月28日,赵某在甲市质监局网站上投诉称,其于3月16日在被投诉举报人甲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超市”)购买了一些牙刷产品,这些产品上标注的产品标准是GB19342-2003,而GB19342-2003已于2014年12月1日被GB19342-2013替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甲超市作为销售者应当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而未尽到,应视为明知,其行为涉嫌欺诈消费者,请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确认。如确认欺诈,则请求:1、将是否立案处理及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举报人;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被投诉人作出行政处罚;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要求被举报人赔偿,同时按《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给于举报人奖励。
甲市质监局经过调查发现,赵某于2016年3月24日向甲市市场监管局提出过同样的投诉,该局将投诉转交甲超市所在地的甲市市场监管局乙分局(以下简称“乙市监分局”)处理。乙市监分局认为被投诉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应由质监部门管辖,于次日将该投诉移送甲市质监局乙分局(简称“乙质监分局”)处理。经查,牙刷的现行产品标准为GB19342-2013,标准实施时间是2014年12月1日。涉案牙刷为丙市丁公司生产,产品上标注的标准是GB19342-2003。根据上述查明的情况,在甲市质监局的指导下,乙质监分局依法进行了处理,赵某表示认可。
案件评析
本案看似简单,实际上却复杂难办,因为从求助对象看,向质监投诉却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处理;从求助事项看,既涉及工商职权又涉及质监职能;从案件来源看,既有移送线索又有投诉举报。在甲市质监局的指导下,乙质监分局始终坚持依法行政,积极主动作为,强化释理说法,妥善予以了处理,并得到了投诉举报人的认可。
一、积极引导将复杂问题简单化
就本案而言,存在着求助对象前后矛盾、求助事项跨界、违法行为定性难等复杂问题,如果不作引导,处置部门贸然予以处理,极易发生执法不到位、越权执法、违反法定程序等执法风险。乙质监分局以“三个引导”化解了上述风险。
一是在“向谁”投诉举报的问题上进行引导。本案在求助对象上存在着前后矛盾的问题:投诉举报人向甲市质监局投诉举报却又要求由市场监管部门处理。分析其原因,不难发现,这是因为消费者不了解甲市“工商、质监、食药监”等市场监管机构的组合结构。在甲市,其市级市场监管局是工商和食药的组合体,不包括质监局。因此,在收到投诉举报的第一时间里,执法人员与投诉举报人取得联系,告知这个区别,问明了投诉举报意向,为下一步处置明确了方向。
二是在投诉举报“谁”的问题上进行引导。《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规定,对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除责令停止生产、行政处分外,其他行政处罚由质监和工商部门依职权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颁布实施后,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也是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11〕83号)的相关规定,按照“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根据国家有关职权划分的规定,产品质量监管职能由质监部门和工商部门承担,其中质监部门负责生产领域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的监管。因此,本案甲超市的销售行为属于流通领域的行为,应由甲超市所在地的工商部门管辖,丁公司的生产行为属于生产领域的行为,应由丁公司所在地的质监部门监管。受理人员将上述情况及时向投诉举报人进行了回复和解释,投诉举报人予以认可,并调整了投诉举报对象。
三是在投诉举报“什么”的问题上进行引导。从本案情况看,投诉举报的内容似乎是标准问题,但又首先要求按欺诈违法行为处理。而对欺诈违法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来实施。在了解到这个区别后,投诉举报人对举报内容作出了相应调整。
二、依法行政将管辖权明确化
根据上述分析,本案的管辖权不应由甲市质监局行使。但投诉举报人将案件投诉举报到甲市质监局,其分局也收到了市场监管局的移送线索。而“受移送部门有管辖异议的,不得自行再移送”的规定,使得本案的管辖权认定成了难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乙质监分局通过两项措施予以解决:一是报请指定管辖。对于甲公司为被投诉举报人的案件管辖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二款和《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乙质监分局逐级报请共同上一级部门指定管辖。二是移送管辖。对于丁公司为被投诉举报人的投诉举报,乙质监分局根据《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将案件移送丁公司所在地的质监部门处理。
三、加强控制防止“一案多处”
根据投诉举报,甲市质监局可以启动处置程序。根据移送的线索,乙质监分局也可以开展处置工作。甲市质监局的“三个控制”,避免了案件的重复处置:
一是源头控制。对受理人员,要求“多动嘴”,要主动询问投诉举报人是否也向其他部门进行了投诉举报;同时,就收到的投诉举报事项,向被投诉人所在地的基层局了解是否处理过。力争第一时间发现“多头”投诉举报,避免重复处置程序的启动。
二是过程控制。在是否处理的告知期限内,如发现“一案多投”且其他部门已经处理的,一律按照《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不予处理的决定。在作出受理决定后,如发现其他部门已受理或处理的,应及时中止处置程序,并通过协商解决,或者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三是结果控制。要求处置结果必须告知投诉举报人,特别要求加强释法说理,将投诉举报事项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如管辖权问题、被投诉举报行为性质问题、维权方式问题等说清说透,做到及时有效解答投诉举报人的维权疑惑,提升投诉举报人法律意识,避免或减少病急乱投医现象的发生。
作者单位:浙江省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