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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互联时代新闻媒体版权保护如何在困惑、纠结中突破?

2017-06-05阚敬侠

中国记者 2017年4期
关键词:版权保护著作权法新闻媒体

□ 文/阚敬侠

·专家论评·

移动互联时代新闻媒体版权保护如何在困惑、纠结中突破?

□ 文/阚敬侠

如何突破、改变?互联网传播技术革命颠覆了媒体传统经营模式,使得新闻内容保护成为媒体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知识和技术创新引领经济发展的趋势更加明显,知识产权激励创新的保障作用更加突出。新闻媒体如何发挥法治保障作用,应对挑战?本文分三个部分深度剖析、提供对策。

移动互联网 版权保护 困惑 突破

阚敬侠

中国记协国内部权益保障处处长

在移动互联网传播环境下,尽管新闻媒体的海量作品被各种网站、内容聚合平台、客户端、自媒体无偿或低价使用,但鉴于大型商业网站、内容聚合平台等的强大影响,媒体又不得不依赖前者扩大传播。

一、充分认识版权法是促进知识经济的根本法

版权法为知识创新和传播的知识经济奠定了法律基础,是新闻出版领域开发和利用知识资源的基本制度,是现代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世界范围内,包括版权在内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通过合理确定人们对于知识等信息的权利,调整人们在创造、运用知识和信息过程中产生的利益关系,激励创新,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随着知识经济和全球化深入发展,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家发展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核心要素。自1710年英国议会通过第一部版权法《安娜女王法令》和1998年美国制定《数字千年版权法》,世界主要国家都制定了版权法,并随着信息技术发展不断补充、修改和完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科学技术快速进步、文化创作日趋繁荣,发展互联网成为国家战略,知识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日益突出。在此背景下,我国逐步加强版权立法,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2001、2010年修订)及其《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年,2013年修订)、《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8年)、《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2015年)、《“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2017年),加入了《世界版权公约》和《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94年)。通过这些法律法规,实行日益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力争到2020年,把我国建设成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较高的创新型国家。“十二五”期间,北京、上海和广州相继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全国共查处侵权盗版行政案件3.5万件,全国作品登记数量增长95.9%,版权产业对国民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超过7%,版权产业已经成为我国新的经济增长点。[1]尽管我国版权保护水平不断提高,但漠视版权的观念和侵权现象依然普遍存在。

2017年初颁布的《“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对新闻作品的版权保护有特别规定,一是加强版权保护立法,加快推动著作权法修订,健全新闻作品、广播电视节目等领域法律制度,研究新媒体条件下的新闻作品版权保护。二是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研究提高侵权法定赔偿上限,实施惩罚性赔偿等制度,重点查办典型侵权案件,建立版权线上执法办案系统,加强对网络服务商传播影视剧、广播电视节目、新闻等监督管理工作。三是推动版权资产管理,鼓励形成一批拥有精品品牌的广播影视制播机构,打造精品影视节目版权和版权产业链,鼓励设立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知识产权服务联盟、知识产权产业化专项基金。四是加强知识产权交易运营体系、公共服务体系和文化建设,设立全国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开展版权交易,设立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现版权等基础信息资源免费或低成本开放共享,建立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行业管理制度和全国性行业组织,开展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等宣传活动,实施知识产权教育推广计划。五是增强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推进谈判修订《保护广播组织条约》,推动《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生效等。[2]

在国家进一步加强版权保护的背景下,新闻媒体只有抓住契机,提高版权意识,切实加大版权保护力度,促进原创精品内容的生产和营销,才能确保继续走在知识经济前列。

二、充分运用现有版权法律制度和技术实现版权保护

根据近年调查研究,新闻媒体有关版权保护的困惑,主要源于两个方面:一是近三十年来新闻媒体的营利模式主要是依靠广告经营,对新闻作品版权的作用认识不足;二是对现有版权保护制度措施和技术认识和运用不足。因此,新闻媒体加强版权保护,首先要充分运用现有版权保护的法律制度措施和技术。[3]

(一)设立版权运营管理部门

□ 2016年11月29日,在新华社新闻信息中心召开的媒体融合背景下的新闻作品版权保护研讨会。

现在,传统的纸媒、广播电视模拟信号传播已经让位于移动线上和数字高清信号传播,报刊发行、广播电视收听收视将越来越依靠移动数字传播,新闻内容产品和广告都成为新闻媒体营利的重要来源。因此,新闻媒体传统经营模式也必须随之改变,要设立版权运营管理部门,吸纳专门的版权法律人才,对新闻信息内容进行全部数字化和重新整理,做好版权保护与多层次营销。

(二)对时事新闻和新闻作品进行具体区分

新闻媒体普遍感到的困惑之一是:如何区分时事新闻和受版权法保护的新闻作品?诚然,我国《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时事新闻不受本法保护,《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明确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基于新闻媒体承担公共信息传播这一社会功能。但时事新闻并非不受其他法律保护,即便是作为公共服务事业,时事新闻也仍然是新闻媒体的产品,我国法律也允许通讯社、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的新闻产品可以售卖。除了时事新闻之外的通讯、专题、特写、评论等有创作成分的新闻报道,则是应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从法律技术上可以区分时事新闻和新闻作品。例如,可以将新闻媒体的某几个版面、频道、频率、页面设定为专门的时事新闻发布区域,供公众免费使用,而在版权区域刊发需要付费使用的新闻作品。对于新闻媒体已有的时事新闻和新闻作品,有些版权代理公司可以专门从事分类、版权标记业务。

(三)通过技术措施加强新闻作品版权保护

新闻媒体普遍感到的困惑之二

是:缺乏版权保护手段,侵权取证复杂困难。实际上,给每一件自己的新闻产品打上水印、进行版权登记、实行侵权监测,在目前的技术上和版权管理制度上是完全可行的。国家版权局设立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以及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提供版权登记、许可、收费等服务,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下属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目前已研发出国家数字版权保护技术软件,可以提供版权保护、侵权监测等服务,社会上也有很多版权事务代理机构提供类似软件和服务。因此,新闻媒体需要通过其版权运营管理部门,寻求和购买这些版权保护技术和服务。

(四)明确编辑记者职务作品的版权归属

新闻媒体在版权保护中的第三个困惑,是新闻作品版权归属不在自身。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的规定,自由撰稿人和编辑记者的新闻作品,由公民个人享有版权。而在如今数字传播时代,这一规定使新闻媒体在版权保护和运营方面需要逐一获取作者授权,确实增加了工作难度。

但是,根据上述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新闻媒体可以采取与编辑记者签署劳动合同方式,约定新闻作品版权归单位所有。此外,为适应新形势,新闻媒体也可建议司法机关适用该条第二款第一项“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资金、设备或者资料)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或者建议在将来修订《著作权法》时在此项中增加“新闻作品”。

□ 争“权”怪圈

(五)依法保护新闻媒体的邻接权

邻接权即“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一般包含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和广播电视组织的三种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第一条明确保护“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著作权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著作权法和本条例所称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是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广播电视组织的两项邻接权:自广播电视节目首次播放后五十年内,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许可转播或复制其广播电视节目的行为。

目前,互联网服务商开发的新闻聚合类产品逐渐增多,严重侵害新闻媒体的领接权等权益。对此,我国已有相关法律规定。《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据此,新闻媒体有权要求加强对其新闻产品的保护,适当限制互联网服务商随意使用新闻聚合类产品。

国外也有类似规定。2009年、2013年修订的德国《著作权法》保障作者对他人使用自己作品的行为收取适当的报酬和基于提供录音录像和扫描的复制机会的法定报酬请求权,并使出版商对其在线内容拥有独家商业权,保护作品、数据或其他独立成分的汇编数据库制作者的权利,但许可搜索引擎和信息聚合网站继续显示新闻文章小文本片段。[4]

三、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开展版权经营与合作

移动互联网传播时代,传统的版权保护模式确实存在很大不足,仅仅通过一般的授权、法定许可收费和侵权诉讼,难以解决新闻出版商和网络服务商所面临的多种需求。如今,新闻媒体和互联网服务商之间已经形成了密不可分的新闻内容生产和传播产业链,新闻媒体作为上游生产商,在传播技术以及利润和收益分配上处于弱势,但在新闻内容生产上具有垄断地位。因此,新闻媒体一方面需要加强内部合作以提高谈判能力,争取更大利益,另一方面,也需要探索灵活多样的方式,与互联网服务商加强合作经营。

(一)版权集中管理与收费

现在,“中央厨房”已成为新闻媒体实现媒体融合的标配。很多中央和地方新闻媒体建立了全媒体新闻报道指挥系统,成为新闻内容采编数据和互联网信息数据的综合监控平台,并通过多媒体方式实时对互联网新闻、记者选题、采访任务、稿件库、发布库进行联动,为媒体新闻内容管理提供数据搜集、整理、挖掘、分析及应用。[5]借助中央厨房,新闻媒体可以建立起新的版权运营管理模式,根据用户需求,对新闻产品进行不同分类和协商定价,降低管理成本,提高内容资源利用率,进行集中授权和收费,获得较高收入。例如,我国有些广电媒体的综艺节目版权交易,每年收入已达数亿元。

(二)集体协商提高新闻产品使用费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有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新闻作品的网络信息传播权是新闻媒体排他性的专有权利。但目前看来,互联网服务商通过转载新闻媒体的新闻产品获利巨大,而新闻媒体则因免费、使用费过低、被侵权而获利甚少。根据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和目前正在修订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规定,[6]新闻媒体可以通过集体协商机制,与互联网服务商进行集体谈判,要求支付新闻产品的转载使用费或逐年提高转载使用费标准。近年来,新闻媒体纷纷成立各种版权保护联盟,显示了这一行动趋势。如2014年,中国版权协会指导、人民网发起的新媒体版权联盟在京宣布成立;2016年底,人民网与各党报网站签约成立党报新媒体联盟。[7]德国2002年著作权法修正案也规定:作品使用者必须公平地支付合理报酬,作者协会和作品使用者协会可以就报酬问题协商并达成合理报酬的协议,允许著作权人与合作方就传媒业的所有领域和附属领域的一般报酬标准问题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8]

(三)与互联网服务商合作

对于新闻媒体而言,很显然,如果只是简单的销售新闻产品,所获得的收益过少,不足以支撑新闻媒体的整体运营。除了进行多元化经营,与网络流量、点击率密切相关的互联网广告,可能是新闻媒体下一个重要收入来源。

据中国社科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2016年发布的《新媒体蓝皮书:中国新媒体发展报告No.7(2016)》,2015年,我国互联网媒体广告收入首次超过电视、报纸、广播和杂志四类传统媒体广告收入之和1743.53亿元,达2096.7亿元,同比增长36.1%,而四大传统媒体广告之和平均下降12.59%。[9]

因此,对于新闻媒体来说,在媒体融合过程中,如何增加互联网广告收入显得非常重要。现在,新闻媒体与互联网服务商进行内容合作的目标也需要改变,从原来依靠互联网服务商转载扩大影响,改变为分享流量和点击率赚取互联网广告收入或进行广告利益分成。这样可以节约交易成本,既可实现广告增收,也可“借船出海”,扩大传播力和影响力。

总之,新闻媒体应该加强版权保护,但也不应止于版权收费和侵权诉讼,而可以通过开拓与互联网服务商的版权产业合作空间,实现互利共赢。

(作者是中国记协国内部权益保障处处长)

【注释】

[1][2]《“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国务院网站

[3]殷陆君等,《新舆论格局背景下新闻界的版权保护》,《中国记者》2016(4)

[4]柴春元,《德国著作权法中的复制与报酬请求权制度初探》,中国新闻出版报2013年7月4日;范长军《新闻出版者权——德国著作权法的新修改》,《知识产权》2015年第1期;黄昱绯《新闻出版商邻接权的困境 对德国著作权法第七次修改的评价》,《电子知识产权》2013(10);于凯旋《新闻出版商的尴尬:德国第七次修改<著作权法>》,《电子知识产权》2014(1)

[5]朱海峰,《多策并举,人民日报中央厨房打好全媒体报道“组合拳”》,人民网2016年12月22日;鲍雪飞《中央厨房”有什么?全媒体新闻报道指挥系统揭秘》,西安新闻网2016年10月27日

[6]商西、王秀中,《反不正当竞争法24年来首次修订,增加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条款》,南方都市报(深圳)2017年2月23日

[7]马丽,《中国版权协会秘书长孙悦:成立新媒体版权联盟适时且必要》,人民网2014年8月28日;党报新媒体版权联盟》,人民网2016年12月15日

[8]宋锡祥、夏玮,《论德国著作权法的最新修正》,《政治与法律》2004(5)

[9]《社科院:4大传统媒体广告收入总和不敌互联网媒体》,《21世纪经济报道》2016-6-21

编 辑 文璐 wenlu@xinhua.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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