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
2017-06-03林薇
林薇
摘 要:自计算机问世以来,信息传播方式日新月异,从QQ到飞信、到MSN、到微信、到微博,网络受众越来越多。互联网本身容纳了丰富的信息量、迅捷的传输速度、极大的传播范围,是现代社会人们的重要交流方式和不可或缺的生活方式,具有传统媒介无法替代的优越性。然而,网络技术显然打破了原有的媒体传播格局,在带给人们丰富的物质和精神享受的同时,也使权利的分配和利益的分配发生了变化。只有加强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才能使网络秩序良好运行,才能使人们更好的使用网络。研究此问题,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法律
一、网络知识产权概述
“创意经济将成为21世纪的黄金产业,政策制定者应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尤其是网络高速发展的时代。”英国创意产业之父、创意集团和创意商学院的主席约翰·霍金斯在2005上海知识产权国际论坛上接受《第一财经日报》专访时说。知识是一种无形的资产,因此知识可以产生价值、可以成为交换的商品。利用知识的投入换来报酬便产生了知识经济。知识经济是以无形资产投入为主的经济。由于价值高,侵权事件屡见不鲜。知识经济必然带来知识产权保护上新的问题,这些问题许多发生在技术发展迅速的网络应用上。网络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便应运而生。
二、网络知识产权的侵权表现
1.网页、网站抄袭复制
现代社会,个人有网页,政府有网页,公司有网页。而每一个网页都是一个个体生活、思想的汇聚。一个网页一般都是由文字、图画、录音、活动影像等多媒体的元素构成。而其中的每个元素都是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由于网络运营商的技术不够成熟或者缺乏保护意识,致使抄袭和复制不断发生。
2.免费上传和下载
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将他人作品上传到虚拟空间需要得到作者的授权,支付一定的报酬。而大部分的网站并沒有经过此程序便随意上传他人学术论文、音乐作品、摄影作品、录像作品等。
相当于上传,下载侵权的情况更为普遍。将网络运营商上传的他人作品下载或者他人在网络上原创的作品下载,未得到权利人的许可,又不属于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时,就已经构成了侵权。
三、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
1.立法现状
目前国际社会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的途径有两种,一是法律手段;二是技术手段。技术手段并不牢不可破,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会有更新的技术破解保护技术。因此法律的保护才是真正的解决之道。
世界贸易组织所指定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制定的《版权条约》和《录音制品条约》,早就成为世界各国制定本国相关法律的重要参考依据。美国也于1998年通过了《数字千年着作权法》,欧盟也已适时的颁布了《信息社会版权指令》。当然,我国也在致力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立足本国国情并努力与国际接轨,寻求一条有效的解决途径,为越来越繁荣的网络知识产权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我国早就于2001年修改了《着作权法》。2005年,首次发布的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中,提出建设“创新国家”,以及将打击侵权盗版的剑锋直戳网络领域。国务院在2006年出台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并且承诺在条件成熟时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党的十七大报告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作为“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首要措施,明确提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这些信息都表明了我国想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决心。
2.保护对策
网络中的侵权是一个世界性难题,现在还没有一个国家能够根治此问题。对中国而言更是如此,传统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尚未解决,新型的侵权问题迎面而来。因此要有相应的对策才能很好的解决此问题。具体来说,应当在法律、技术、宣传、道德等几方面进行规制。技术手段和道德手段不做过多论述。而宣传手段是指,通过法律宣传加强人们的产权保护意识,让大众了解产权保护的必要性,并不是盗版可以节省人们的消费,而是盗版危害的是大众的利益。最重要的是通过法律手段和制度完善进行保护。
首先,根据我国的国情,适当借鉴WCT中的一些规定,根据上文所分析的网络版权保护的新特点,适时的赋予网络版权人新的权利。这些权利主要包括:作品传输权,即网络运营商,具体来说就是网络在线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征求版权人的同意后,支付一定的报酬,再通过网络向公众传输作品;禁止反措施权,所谓反措施,是指对版权人数字技术作品的“加密”进行未经许可的“解密”。一般来说,解密者是通过解密的方式盗窃版权者的劳动成果,将作品出卖、出租给无权的复制者进行非法营利,因此持有此目的的解密者虽然并未直接实施复制行为,但这种解密行为本身已经构成侵权;权利标示的权利,指赋予版权人在其作品上标识以数字或者代码显用于彰示版权的权利,所标识的作品未经版权人许可,即禁止他人使用和删除、更改。
其次,完善立法和制度。应尽快对我国的网络著作权立法和制度进行完善。首要的是成立能够进行网络著作权保护的相应的集体管理机构。这种集体管理机构,可以解决国内侵权也可以解决国际侵权,也可以作为著作权人的发言人同网络运营商就著作权的授权事宜进行洽谈。这种方式尤其显著的存在价值,一方面可以大大减少网络运营商与个体的著作权主体进行的洽谈,避免了这种大量的谈判所带来的时间、精力、物力、人力上的巨大浪费,一方面也会显著提高个体著作权主体的谈判地位和实力。
最后,对破坏、避开著作权法律措施的行为进行法律责任追究。法律的运行不在于惩罚,而在于人民的遵守。但是如果破坏法律规则,势必要受到法律的追责,才能保证法律的良好运行。因为网络的科技化和高端化,技术人员很容易通过新的手段避开法律规定。因此,有必要对侵权行为进行打击,使得权利人受损的权益得到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