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加强内部监督机制之思考
2017-06-03李立新唐王存
李立新+唐王存
摘 要: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健全和完善,是检察机关搞好自身建设、提高办案件质量效益的重要一环,也是司法界颇为关注的一个重要理论课题。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工作的主力军,肩负着维护国家法律尊严、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神圣使命,如何在接受党内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的同时,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内部监督机制;健全;完善
一、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存在的问题
(一)层次不明,职责不清
检察机关业务管理上一直是业务部门分散、条条管理的模式,原来的刑检科拆分为侦查监督科和公诉科,而自侦部门分为举报、反贪和反渎三个科,没有形成有机统一的业务管理体系。从管理上看,随着机构的增加部门的撤并,没有设立专门的业务管理机构,上下级之间以及自身内部缺乏集中统一的指挥和有效的管理,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整体效能的充分发挥。在业务管理环节上,还存在着脱节、空档的现象,形成了法律监督的盲区。公诉科的监督多停留在侦查终结以后的事后监督上,监督制约效果不明显。如忽视对捕后未移送审查起诉案件的监督与管理,造成案件流失,形成“案件黑洞”。同时,错案责任追究也发挥不应有的监督作用。尽管很多检察院根据错案责任追究以及高检院制定的有关规定对案件的处理结果进行了监督,但由于缺乏统一明确的责任认定程序和标准的规定,造成监督效果不明显,既忽视了对审判程序合法性的监督,又没有起到防患未然的作用。现行检察机关多是以行政管理模式运行,导致内部监督机制行政化特征明显,职位越高、权力越大,监督的范围越广,监督权限越大,受监督就越小。随着基层检察机关主诉、主办检察官等检察改革的不断深化,检察官的权力不断扩大而享有对多数案件的决定权。由于旧有监督制约机制已很难适应这种新的权力运作体制,新的监督机制尚未形成,致使对主诉、主辦检察官的监督出现盲区,形成“真空地带”。
(二)机构重合,监督缺力
从当前检察机关的科室职能设置情况看,侦查监督科的监督制约作用没有充分发挥,监督程序不明确。侦查监督科与公诉科分设,导致侦查监督科和公诉科对自侦案件审查各自为阵,自侦案件何时进入审查决定逮捕和审查起诉阶段,两个科相互间并不清楚。现有的控告申诉检察科为控告、申诉、举报三块牌子一套人马办公,存在受案与办案合一现象,导致一个科既办案又进行复议和申诉复查的现象,举报与侦查监督制约不强,使自我监督程式化,不能真正起到监督作用。在实际操作中,对认为不需要立案的案件,不论其不立案的意见是否正确,侦查部门都自己决定,报请检察长审批也往往走形式,很少通知侦查监督科,使侦查监督科无从掌握,更谈不上监督制约。
(三)雷大雨小,内部监督存“侥幸”
检察机关的内部惩戒制度有明显的沿袭公务员惩戒制度的痕迹。《检察官法》第33条规定的检察官应受惩戒的失职行为基本上是工作上的失职行为。没有把检察官职业道德行为要求纳入惩戒范围,致使检察官道德失职行为没有一种“责任”保障,尽管高检院一再颁布道德禁令,但作风恶劣,利用职务耍特权等行为仍时有发生。从自侦部门的监督情况可以看出,重实体监督,轻程序监督。尽管为保障侦查活动的依法进行,检察机关内部分设控、侦、诉等科,但各科对自侦活动的监督,比较注重对案件定性和事实的把关,而对一般程序问题较少严格监督。如果侦监科、公诉科在受理审查移送逮捕、起诉的自侦案件时,偏重于审查是否构成犯罪、证据是否充分,对传唤、拘留期限是否严格执行,补充侦查手续是否办理,初查、立案、侦查活动程序是否合法等审查并不严格,亦缺乏严格执行监督的措施。重事后监督,轻同步监督,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大多是对案件结果的监督,是问题发生之后 “亡羊补牢”,缺乏对执法办案全过程的监督。对自侦活动内容监督,较多的是进行执法检查、调查核实对案件承办人的举报、查处严重违法违纪等事后监督,而相对轻视侦查活动过程的同步监督制约。对人的监督,也存在对一般干警监督多,对院领导干部监督制约弱的现象,没有真正实行对检察干警、领导在“社会圈、生活圈、娱乐圈”的考核和考察,所以要强化对检察机关内部制约监督的力度,确保公正执法的真正实现。
二、加强机关内部监督制约的几点建议
(一)强化监督意识,努力学会在监督下工作和生活
检察干警要学会在监督下工作和生活,要牢固树立宗旨意识。检察机关的一切执法活动都要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坚决纠正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倾向,坚持“两法”并重,不仅从实体上,还要从程序上做到严肃公正执法;要增强监督制约意识。要自觉强化接受监督的观念,在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依法行使职权;要强化内部制约观念。各部门都要有制约和接受制约的意识,要充分发挥检察各部门分工负责、各司其职的作用,严格按办案程序和工作规程办事。
(二)把握监督重点,充分发挥检委会议事功能
要把各项检察工作置于内部监督之下,强化对领导干部和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紧紧抓住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开展监督。积极探索和推进网上监督,实行执法办案的全程监督、实时监督。充分发挥检委会议事决策组织作用,统一对执法办案的审查决定权。加强执法办案的领导,首先,检察长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检委会的议事规则,切实把住案件的初查、立案、强制措施和处理等“四道关口”;其次,检委会专职委员或法律政策研究室作为检委会的负责人或日常办事机构,要积极发挥在适用法律上的参谋助手作用,为检委会讨论案件提供适用法律政策的意见,协助检察长、检委会进行会前议案审查,把好案件质量关,将检委会的决定书面抄送有关部门,并负责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再次,根据《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的规定,加强对错案的责任认定及追究工作,保证《条例》的顺利实施,切实发挥检委会应有的权威作用。
(三)落实错案追究,加大查办检察人员违法违纪工作力度
建立和完善执法责任制的根本目的就是要规范执法行为,减少执法过程中的随意性,防止滥用执法权,保证严肃公正执法。要健全和完善执法办案制度,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绝不允许有案不查、压案不办、瞒案不报,要强化纪检监察部门对办案工作的指导督办力度。实名举报,必须件件有结果和答复。要强化自身廉政建设,经常性地开展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的教育,以提高检察干警廉洁奉公、严肃执法的自觉性和自律能力。坚持错案及执法过错追究,即“两错”追究,使执法责任制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1]周永宏.浅谈加强基层检察机关内部监督[J].法制与社会,2010(11):109-110.
[2]郑大鹏.基层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思考[J].法制与经济,2011(18):20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