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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工作的实践与探索

2017-06-02岳向阳李鹏飞王玉星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7年5期
关键词:工作机制生态环境

岳向阳+李鹏飞+王玉星

摘要:生态环境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基础。实现区域协同发展,就必须要有一个良好的生态环境。检察机关需探索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环境保护路径,完善相应的体制机制,有的放矢地针对生态环境进行司法保护,努力克服司法地方化带来的影响,确保生态环境保护在法治轨道上稳步推进,推动区域生态环境取得根本性好转。

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生态环境 工作机制

一、当前唐山市生态环保领域犯罪问题基本情况

唐山市是一个重工业城市,辖区内钢铁、水泥、矿产开发、陶瓷等企业众多,这些企业既是利税支柱,同时也是主要的污染源,给环境治理和生态建设带来了巨大压力。2013年以来唐山市检察机关办理的生态环境资源领域犯罪案件中,提起公诉164件304人,已作出生效判决119件247人,其中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78件125人,占生效判决人数的50%,被判处缓刑35件56人,占生效判决人数的23%,轻缓刑判决率为73%,被判处罚金案件71件,仅占生效判决案件总数的60%。

经深入调研发现,此类犯罪主要集中在非法采矿和污染环境两类,非法采矿行为具有资源优势、收益高、获利快的特点。非法排污行为,达标排放需建设治污设备,不但前期投入大,而且运行成本非常高,相比超标排放,违法犯罪成本却很低,即使被判处刑罚,也远远低于其犯罪收益,不足以震慑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巨大的利润差异促使相当数量的企业和个人抱着侥幸心理,不断以身试法,生态环境饱受戕害。

现实中,生态环境犯罪案发前期通常具有隐蔽性、不易察觉性,這与现行刑事法律规范关于环境处罚仅处罚实害犯而忽略危险犯的特征是相一致的。但生态环境犯罪所造成的损害结果比较严重,且具有恢复性困难的特点。例如,唐山市检察机关办理的李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犯罪嫌疑人李某将耕地用于非法挖取沙石料进行销售获利,造成被占用耕地植被被严重破坏,不能作为耕地继续使用。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往往我们更注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应否追究其刑事责任,往往忽略如何能防止此类案件的发生,而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后果如何能够得到有效的预防和修复欠缺考虑。

为了既能有效打击犯罪又能兼顾环境资源保护,尝试将恢复性司法理念引入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实践,按照“理念引领、实践探索、稳步推进”的基本思路,积极开展对部分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及时打击犯罪的同时,要求犯罪分子依法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或者修复环境、赔偿损失,努力实现办一个案件、恢复一片青山、清澈一片绿水、净化一片蓝天、修复一片生态的效果。

截至目前全市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案件5件8人,提起公诉26件48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5件25人,所提附带民事诉讼均胜诉,涉案金额5700余万元,部分案件现已依法赔偿到位40多万元,修复遭到破坏的水域面积1万余亩,实现了惩罚犯罪与保护生态环境双赢,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检察机关在环境保护检察工作模式上的探索

探索实践中,针对生态环境资源犯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工作的特殊性,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尝试开展“2+1”工作模式。

“2+1”中的“2”是指两个前置程序。一是前置督促民事起诉程序。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之前,依法以督促或者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或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果单位仍未提起,检察机关才能代表国家或集体提起诉讼,以此激发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能动性和被害者行使权利的积极性,有效节约司法资源。例如,在办理唐山市某区刘某某等非法采矿案过程中,检察人员先行走访区国土局,向其发出督促起诉意见书,建议其对被告人提起民事诉讼,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二是前置民事调解程序。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之前,先行对民事部分进行调解,积极促成犯罪嫌疑人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集体达成修复赔偿协议,促使犯罪嫌疑人及时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减轻司法办案压力。

“2+1”中的“1”是指刑事量刑建议与民事赔偿诉讼请求合一。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对尚未达成修复赔偿协议或已经达成修复赔偿协议但尚未履行义务的,在审判阶段,协同法院共同促使其履行修复赔偿义务,并提出酌定从轻刑事处罚的量刑建议。对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生态环境资源犯罪案件,在履行完前置程序后,果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提出民事赔偿诉讼请求。

近年来,采用该工作模式共建议行政机关及时采取措施处置污染防止损害扩大案件5件,督促行政机关提起民事诉讼2件,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5件25人,提出的民事赔偿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法院的支持,量刑建议全部被法院采纳,有2件案件全额赔偿到位。例如,丰润区朱某某等人非法倾倒盐酸废液污染环境案,政府为有效控制污染,及时对涉案企业废酸液进行了无害化处理,共支出清理费用60余万元。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朱某等人赔偿国家经济损失60.8135万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在依法追究被告人朱某等人污染环境罪刑事责任的同时,判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赔偿20.4265万元,朱某等人当庭服判并交纳了赔偿金,法院收到赔偿款后转交检察机关上交国库,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实践中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

惩治生态环境资源犯罪涉及行政执法、刑事侦查、批捕起诉、定罪处罚等诸多部门职责,为了强化工作目标,突出集中整治,唐山市检察机关积极响应上级部署,通过建立内部机制、强化外部协作,不断提高诉讼质效,进一步保障打击力度。

一是建立常态化的线索发现与移交机制。案管部门把好第一道线索“进口关”,环检、民行、公诉部门做好协调,认真分析研判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重点对事实证据、法律依据、社会效果等问题进行研究论证,对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前制定防控预案,刑事犯罪的指控由公诉部门负责,民事方面由民行部门负责,共同出庭参加诉讼。上述朱某某等人污染环境案中,国家共支出清理费用60余万元。案管部门发现线索后第一时间向环检、公诉、民行等部门通报,环检部门协调民行、公诉部门共同审查研究案件,认为有必要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督促相关行政部门提起民事诉讼未果后,该院代表国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0余万元。

二是与多方主体会签文件,形成共识。唐山市院与市公安局、法院、环保局会签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建立起唐山市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的侦捕诉衔接机制,形成打击该类犯罪的新常态。丰润区院与区公安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水务局四家单位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依法行政、严厉查处破坏环境资源案件的若干规定》,达成共识,强化对生态环境资源的综合司法保护。

三是与公安、环保部门建立协作配合机制。充分借助环保部门在专业技术、设备等方面的优势,协助收集与诉讼相关的环境监测、化验、鉴定、评估等资料或数据,查明案件事实,提高检察机关提起生态环境资源犯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效率。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阶段,除全面搜集固定刑事证据外,还要特别注意收集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相关的证据,以保证有足够的证据支持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四、需要注意的问题和工作展望

一是立足大局谋划和推进。要准确把握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的战略部署以及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的奋斗目标,将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工作融入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大局中来谋划和推进。只有这样,以恢复性司法理念开展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才能做到保民生、顺民意、促发展,才能得到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重视、认可和支持。

二是切实将恢复性司法理念引入检察生态环境实践。检察机关将恢复性司法理念运用于生态环境司法办案活动中,注重对社会关系和生态环境的修复,有利于实现惩罚犯罪与保护生态环境双赢,有效发挥检察机关服务区域生态环境发展中的职能作用。一是要建立检察机关关于生态环境内部办案协作机制。在环检、自侦、民行、预防部门建立生态环境领域的内部配合协作,建立常态化联系机制,加强案件信息交流,依法将案件线索移送相关部门,尤其是实现恢复性司法的目标,需要结合民事、行政检察开展恢复治理工程。二是要将恢复性司法引入生态环境检察领域的机制设计。检察机关参与下的生态环境恢复性司法保护机制能否真正取得实效,实现可持续发展,关键在于机制的设计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具有实践操作性。三是要明确生态环境恢复性司法的办理权限。例如,检察机关在依法履行批捕起诉职权的同时,根据是否适用“补植复绿”等适宜恢复治理的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依法修复环境、赔偿损失等,切实将生态环境的破坏对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损害降到最低。四是要明确生态环境恢复性司法的执行监督。检察机关要与环保部门、公安机关等相关单位保持密切的联系,对涉及生态环境的恢复性情况进行后期的跟踪和监督,对恢复情况进行定期巡查,建立恢复性补偿工作的追踪机制,确保恢复质效,切实服务生态环境发展,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三是逐步形成规范化机制。注重运用信息平台建设,发挥监督机制作用。要重点关注环境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权力交叉地带,形成一种良好的协调配合,避免相互推诿。检察机关不能满足于仅仅监督公安机关立案,而且要督促环境行政执法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使环境犯罪案件顺利进入刑事诉讼程序,防止环境执法领域以罚代刑、有罪不究。充分运用“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建设,与行政执法单位建立专线查询制度,对生态环境的行政执法进行监督,就重大案件的疑难问题进行沟通和交流,强化对其执法环节的监督制约。例如,唐山市某县检察院在审查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中,发现存在行政执法人员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县检察院及时向相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职。此外还要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建立刑事案件信息公开平台,建设信息查询的绿色通道,实现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互联、互通、互享,形成保护生态环境发展的合力,共同促进生态环境建設。实践中,上级检察院及时总结提炼基层的探索创新做法,进而形成规范化机制,能够帮助下级院破除法律认识上的误区,形成切合本地实际的全方位、系统化的工作思路,把工作做得更深、更实、更稳。

这些探索和实践仅仅是一个开端。今后还应进一步加大探索实践力度,完善与之相配套的制度机制,努力走出一条将恢复性司法理念引入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司法实践的创新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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