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图书出版中植物名称规范
2017-06-01李敏
李敏
摘要:为使科技图书出版中涉及到的植物名称更加规范化、科学化,依据已出版的植物命名法规,对植物名称的由来、书写规范以及其他规范问题进行了探讨,并针对编辑方面的修改方法作了说明,旨在引起科技图书编辑工作者和作者的重视,提高编辑审稿和科技著作的质量。
关键词:图书出版;植物名称;规范
中图分类号:G2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944(2017)09009103
1 引言
植物名称既是一个严谨的科学问题,又是一个涉及较广的文化习俗问题。随着科技的全球化,不同民族、国家间的交流增多,植物名称的规范科学也日显重要。编辑植物类图书的关键问题之一就是做好植物名称的规范工作。这项工作必须深入学习植物命名法规等相关资料,注重在实践中总结经验,遵循植物名称规范化、科学化的原则等是非常重要的环节。针对许多编辑对植物名称的规范问题一直困惑不已,本文就编辑如何做好植物名称的规范工作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2 意义与方法
2.1 目的意义
本文从目前出版社在审稿过程中遇到的植物名称规范问题出发,基于植物命名的基本原理和规范法规(国际植物命名法规,下同),分析植物图书编辑过程中经常遇到的名称错误类型,指出“正确”类型和修改方法,为更好地编审植物科技著作、出版高质量的图书工作提供有益的帮助。
2.2 方法
本文主要采用文献查阅分析法,主要文献是《国际植物命名法规》[1]、《中国植物志》(第1~103卷)[2]、《汉英拉植物分类群描述常见词汇》[3]和其他文献资料。在实际分析过程中,当不同资料对同一个问题有矛盾时,本文以《国际植物命名法规》和《中国植物志》为依据决定取舍。
3 规范植物名称
3.1 植物名称的由来
植物一般有3个名称,分别为裸名、俗名和科学名称。当人们采集利用植物时都必须给以其名称,如果这个名称仅限于口语交流(口语名称)而没有文字名称,那么这个名称就叫“裸名”,因此“裸名”没有文字记载其形态特征。不同民族、不同地区常常用不同语言和文字命名植物,并对该植物用文字记载其性状特征,那么这个名称叫“俗名”(或“地方名”)。“俗名”在中国则称之为“中文名”(简称“中名”,下同),其他类推。“俗名”很混乱,常常出现“同物异名”或“同名异物”等现象,不利于科学交流;此外,仅就“中名”而言还有许多“地方名称”,如波罗蜜Artocarpus heterophyllus Lam.在广东称其为“木波罗”,云南则叫它“牛肚之果”,《本草纲目》称其为“波罗蜜”,《中国植物志》仍用“波罗蜜”。第三个是科学名称,它源于林奈1753年的科学著作《Species Plantarum》(植物种志),即“双名法”(属名+种加词+定名人),并于1867年法国巴黎第一次国际植物学大会正式确定使用“双名法”,如青榨槭Acer davidii Franch. (Acer为属名,davidii为种加词,Franch. 为定名人),并制定了第一部《国际植物命名法规》(以下简称“法规”)。《法规》不仅仅规范了植物名称的写法(“双名法”),而且包括了诸如:①一种植物只能有一个科学名称(学名),保证了植物名称的唯一性,避免了“同物异名或异物同名现象发生”[4],促进了国际交流;②一种植物的学名以最早合格合法有效发表的优先,即“优先律”,以确保植物名称的唯一性等规则。这些规则是本文探讨植物科技著作出版过程中规范分析的基础。
3.2 图书出版中植物名称的取舍规范
植物科技图书出版的审稿中,绝大部分会涉及植物名称问题,可以说植物名称与人名、地名、单位名称一样,是书稿中非常重要的,一旦出现错误,就是“硬伤”。 植物种类多,名称繁多,不同国家、不同地区对同一种植物的命名常不一致[5],比如马铃薯Solanum tuberosum L.,在我国北方称为土豆,南方称洋山芋(或洋芋),英语称potato,如何取舍呢?首先应该取科学名称(拉丁名,或称“学名”),并根据作者写出的科学名称查找较规范的志书如《中国植物志》核对该拉丁名是否准确;然后根据准确的拉丁名称确定其相应的“俗名”,即中文名称(下同)。这样就可以保证植物名称的准确性、规范性。植物拉丁学名是植物的科学名称,也是全世界通用的名称。所以,科技出版物中科学规范使用植物拉丁名非常必要的。
3.2.1 植物学名的组成
植物学名=属名+种加词+命名人,例如:油松的学名为Pinus tabulaeformis Carr.,其中“Pinus”为属的名称,“tabulaeformis”为种加词,“Carr.”是定名人。
植物学名主要由属名、种加词和命名人三部分构成,但也常会出现以下一些符号,它们主要是辅助单位的拉丁文缩写:Trib.(族),Sect.(组),Ser.(系),sp.(一种),subsp.或ssp.(亚种),spp.(一些种),var.(变种),f.(变型),cv.(栽培品种)。
特别要提出的是:根据《栽培植物命名法规》[6]栽培品种不是以“cv.”来表达,而是直接属名之后或种名之后或种以下等级之后加单引号,并在单引号内写出品种名,如:海桐花的品种Pittosporum tobira ‘Margaret Turnbull。栽培品種不是天然的植物种;品种名称永远是正体,第一字母要大写,而且栽培品种的学名最后不加命名人。
3.2.2 植物中文名称
植物中文名称又叫植物正名,是植物三个名称中“俗名”之一,也是俗名中较规范的一个名称。对于中文植物科技图书,植物中文的确定也很重要。在编审过程中,一般根据核对了的准确科学名称(拉丁名)查阅《中国植物志》等志书确定相应的中文名。有时同一种植物在不同地区其中文名称不一样(地方名称),为了避免同物异名或同名异物现象,应以《中国植物志》为准来确定中文名称。此外,每种植物必须要有准确的拉丁名(学名),在此基础上才能确定准确中文名,这样就不会搞错。有人把中文名称叫“学名”,这是概念上的错误,学名是指拉丁名。例如,有些书稿中的植物名称无拉丁学名,这是极不规范的现象,因为没有拉丁名就不能准确指向哪种植物;有的作者对一种植物的中文名写法较混乱,如把“毛茛”写成“毛莨”,把“小檗”写成“小蘖”,“黄刺玫”写成“黄刺梅”,“石刁柏”写成“石刀柏”,“南酸枣”写成“酸枣”……,这样的错误在书稿中屡见不鲜,如果我们不具备这方面的知识,这些错误就会随书流向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3.3 植物名称的书写规范
(1)图书中植物名重复出现时,第一次出现必须写出相应的拉丁学名,此后重复出现时只写中文名称。关于斜体:科及科以上等级的拉丁名称不需斜体;属以下等级的拉丁名称一般都需要斜体以便于与英文区别,但是定名人和等级指示词不需斜体[7]。
(2)关于种以下等级的书写规范。按《国际植物命名法规》[5],植物的亚种、变种或变型等,都应使用双名法记名。植物变种需在种加词后加缩写词“var.”,如蓝果树Nyssa sinensis Oliv. var. sinensis。植物亚种缩写为subsp.或subssp.,如鄂西清风藤Sabia campanulata subsp.ritchieae(Rehd. et Wils.) Y. F. Wu。
(3)关于定名人的缩写。 一般来说,定名人姓名除无法缩写的单音节原词之外,都要求缩写;对于著名的植物学家也可用姓名的首字母代表缩写,如菩提树Ficus religiosa L.,其中“L.”是指著名的植物学家林奈。定名人可全部拼写,也可采用缩写,但全书要统一,避免随意书写而使读者感觉到混乱。
(4)植物学名字母的大小写。科以上(包括科)的分类单位所有字母一律大写。如,双子叶植物纲DICOTYLEDONEAE。其他小写。属名、定名人第一字母要大写。
族、组、系(包括亚族、亚组、亚系)第一字母要大写。如Trib.(族),Sect.(组),Ser.(系)。其次,栽培品种第一字母要大写,如Sabina chinensis‘Kaizuca。
3.4 多定名人的规范
首先,根据命名法规,当两人共同研究发表某一物种的名称时,两个作者的姓名中加“et”或“&”连接。如水杉学名Metasequoia glyptostroboides Hu et Cheng,其中“Hu et Cheng”(Hu & Cheng)是表示此学名由我国植物学家胡先骕(H.H. Hu)和郑万钧(W. C. Cheng)两人命名的。
但是,当某一名称是由两位以上的著者共同发表的,则引证只限于首位著者的姓名,而随之以“et al.”连接,如我国林学家熊文愈和戴启惠、刘甲楷三人,为刚竹属建立一个新种——假毛竹Phyllostachys kwangsiensis W. Y. Hsiung,O. H.Dai et J. K. Liu,正确的引证应该为Phyllostachys kwangsiensis W. Y. Hsiung et al.
其次,用“ex”连接命名人的情况较复杂,主要有两点:一是某植物名由甲命了名,但未发表,后來乙描述发表,则定名人由甲、乙组成,即甲ex乙,如Ormosia xylocarpa Chun ex Chen (木荚红豆)。因为乙作者是正式发表该学名的人,负有较大的责任。如由我国张宏达教授首先合格发表的湖北毛椴Tilia hupehensis Cheng,这个种先是郑万钧教授定名的,因为尚未发表,后来张氏采用了郑氏创立的名称,正式发表,故该植物名称作者的引证应是Tilia hupehensis H.T. Chang或Tilia hupehensis Cheng ex H.T. Chang。二是当首先合格发表某名称的著者将其归于另一位著者时,则正确的著者引证应该是正真发表该名称的著者的姓名,但是若有需要的话可在发表的著者姓名之前,插入另一位著者的姓名及附于其后的起连接作用的词“ex”。
3.5 其他规范
3.5.1 植物功效的判断
植物科技图书中常常涉及植物功效的内容,但又不像药用植物著作那么专业可靠,有的因为植物名称搞错了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如淡竹叶Lophathenum gracile主治:胸中疾热、吐血、咳逆上气、热毒风、止消渴、消痰、压丹石毒、治热狂烦闷、痛头风、中风失音不语、止惊悸、杀小虫、瘟疫迷闷,是禾本科淡竹叶属的;而鸭跖草科鸭跖草属的淡竹叶Commeline communis则没有这个功效,如果二者混淆用错就会出现严重的健康问题,甚至贻误病情,危及生命。所以了解、使用和掌握植物名称是每个植物学工作者以及从事与植物有关的工作者所必备的基本知识。
3.5.2 植物中文名称混淆错用
形似的字容易混淆错用。形似的字,乍一看,形体结构一样,但仔细辨认,便会发现不同,通过对差异的辨析,不难找到音意的不同,如:“毛莨”应该是“毛茛”,是毛茛科的植物;“石刀柏”应该是“石刁柏”,是百合科的植物。
音同的字容易混淆错用。两个或几个字,读音相同,容易混淆错用。这些字,读音虽然相同,形体结构却不一样,需要仔细辨别。如:“葇夷植物”应该改为“柔荑植物”;“苔鲜植物”应该改为“苔藓植物”。
义同的字容易混淆错用。汉语里有些字词,含义相同,但在植物名称中不能混用。如:“峨嵋小蘖”应该改为“峨眉小檗”;“纤毛鸭咀草”应该改为“纤毛鸭嘴草”。
中文名称与俗名混用。书稿中,植物名称的中文名与地方俗名混用现象较多,应首选中文名,不宜用俗名。如:“柞木”应该改为“栎木”;“花旗松”应该改为“北美黄杉”; “国槐”应该改为“槐树”。
3.5.3 植物学名的命名人书写规范问题
(1)一些分类专著(如植物志、树木志)和一些重点书的植物学名都要有命名人,但在一般书中学名的命名人可以删去。
(2)命名人可写全称,但全书或全文要统一,一般情况下只写姓,多音节词往往缩写(如L.或Linn.),中国人的姓多为单音节,因而不缩写。如:Hemsl.代表英国植物学家W.B.Hemsley;Juss.代表法国植物学家A.L.Jussieu;Engl.代表德国植物学家H.G.A.Engler;Lour.代表葡萄牙植物学家I.de Loureiro;Cheng 代表我国植物学家郑万钧(Cheng Wan-chun);Hu 代表我国植物学家胡先骕(Hu Hsen-hsu)。
(3) 为了避免同姓而造成的混乱,要加上名字的缩写,用名字的第一字母,如,H.T.Chang代表我国植物学家张宏达(Chang Hung-ta);外国人也是如此,如,G.Don代表英国植物学家George Don。
(4)命名人后面加“f.”是命名人的儿子,加“fil.”是他的女儿,如林奈的儿子命名的可写为L.f.;刘慎愕的女儿刘媖心命名的可写为Lioufil.
(5)栽培品种后不加定名人,但有时在学名后面出现“Hort.”这不是命名人,其含意是此品种是由园艺学家培育出来的,没有植物学家为它命名,如甘川铁线莲Clematis akebioides (Maxim.) Veitch,亦可引证为Clematis akebioides(Maxim.)Hort.ex Veitch。
4 结语
在植物科技著作出版中,物种名称规范和书写规范等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这主要是由著作者和编辑对物种名称的知识了解不够深入、重视程度不够导致的。对著作中植物拉丁學名不规范表述,不仅影响著作的质量,阻碍著作的标准化进程,而且影响著作的学术严谨性和科学规范性,不利于准确的科技信息传递。因此,植物科技著作类编辑应加强对专业性知识了解、使用和掌握,规范使用植物名称能对著作的国际影响力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金春星. 中国树木学名诠释 [M]. 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1989.
[2] 黄普华.植物名称研究专集[M]. 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2011.
[3] 向其柏,译. 国际栽培植物命名法规(第七版)[M]. 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2006.
[4] 陈 翔. 中药材以拉丁名为外文通用名的探讨[J]. 中国期刊研究,2009,20(5):949~949.
[5] 赵士洞,译. 国际植物命名法规[M]. 北京:科学出版社,1984.
[6] 周莉花,吴伟根,章晓光. 科技期刊中物种拉丁学名及植物品种名规范新述[J]. 编辑学报,2005,17(5):336~338.
[7] 王艳军,周凤航. 中文科技期刊中植物拉丁名的规范使用:以枸杞为例[J]. 河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6(4):8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