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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修订基本问题之思考

2017-05-31王蕾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5期
关键词:行政诉讼法思考问题

王蕾

(250307 济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山东 济南)

摘 要:法律是维护人们群众群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工具,对于国家发展有着较深影响力。我国相关部门发布行政诉讼法修订草案后,受到社会的眯起关注,社会各界也纷纷的提出了各自的意见和建议,需要我国立法部门对立法宗旨、目标等众多方面进行调整,从而提升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权威性、公正性。针对我国行政诉讼法修订存在的不良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应用有效的措施进行改善,从而对我国法律进行完善,将立法的重要意义充分体现出来,下面就对相关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关键词:行政诉讼法;基本修订;问题;思考

行政诉讼法落实23年后第一次进行修订,受到了社会的密切关注。众多学术人员依据自己对于法律的见解,对行政诉讼法立法目的、证据提供规则等众多方面提出了建议。但是需要明确的是,这些有效建议仍然局限于原有的框架之内,对不能促进行政诉讼制度的改革,限制了行政诉讼法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相关人员只有积极的找寻行政诉讼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且对其进行问题,了解如果促进行政诉讼体制改革,使得行政诉讼法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跟本需求。所以对于行政诉讼法修订基本问题进行深入探究是具有现实意义的,希望通过本文对相关人员有所启示。

一、《行政诉讼法》的修订宗旨

我国立法部门在行政诉讼法修订草案中明确指出,这一次行政诉讼法修订的主要目的就是针对法律落实中存在的“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使得行政诉讼法可以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强化依法治国理念的落实,为促进国家发展贡献力量。《行政诉讼法》的修订宗旨主要是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积极解决行政诉讼中的“三难”问题

法律制度制定的非常完善、规范内容非常细致、全面,但是没有对其进行实际落实,那么它就知识如同一紙文件,没有任何的价值可言。所以对于行政诉讼法进行修订需要使得法律脱离实践困境,将其具有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出来。立法部门需要明确行政诉讼法存在的重要意义,对行政诉讼法的目标进行合理定位,并且塑造相关的诉讼类型和构造。在行政诉讼法修订过程中需要重点的考虑,需要以主观诉讼为主,还是要以客观诉讼为主,这是是慎重考虑的内容。因为二者在原告资格、审理规则等众多方面都存在着巨大的差异性,所以很难将这二者良好融合在一起。我国行政诉讼法已经落实了较多年限,行政诉讼构造中存在的缺陷也越来越显现出来。只有不断的理清思路,明确法律修订的正确路线,对主观和客观诉讼进行分析,并且确定相应的审理原则。依照这种思想我国《行政诉讼法》的修订不能只是对其中较少内容进行修整,而是要真正大幅度的改造。在主观诉讼中需要考虑公民、法人或者是其它组织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需要成为行政诉讼制度的核心所在,其中包括案件受理的范围、案件审理过程等众多方面,都需要满足这一核心的要求。客观诉讼主要是为了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的安全,需要保证可观诉讼的合法性,使得行政法可以得到有效、正确应用。因为客观诉讼涉及到客观法的合法性、合宪性的评判和行政行为与客观法秩序冲突问题的解决,使得法院的实际定位和拥有的权限受到影响,所以客观诉讼法发展需要深入的考虑可行空间[1]。

2.引导法制体系和法制能力实现现代化

我国正在积极落实依法治国理念,行政诉讼能否能成完善的治理体系,对治理能力进行提升,对于我国依法治国理念的落实有着直接影响。治理能力和治理方式是制度建设和能力建设方面的重要体现,也是法律法规建设重要意义的呈现。对于治理能力的具体阐述就是国家管理方面对于各项事务的表达能力,要促进我国健康、稳定发展,还需要协调与治国政策之间的联系。对于国家的治理体系建设健全和完善是一项具有很高难度性的工作,它不仅可以使得功法制度呈现出理性建设的特点,还能引导公法实现合理性和秩序性,对于国家治理方式进行优化和改良。我国正在积极加强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建设,在行政诉讼方面也在落实分权改革模式,这一举措不仅为社会发展输入了新的生命力,同时还使得新的秩序发展模式诞生。在多元化经济效益模式下,我国行政管理方式也受到了一定冲击,其中存在着众多社会管理问题,所以在对行政诉讼法进行修订的过程中,必须要加强监督管理力度,对管理功能的发挥进行控制,使得众多行政行为可以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更为良好的进行秩序建设。

二、行政诉讼法修订目标定位

1.行政诉讼法的新型定位

行政诉讼法是加强现代化建设,实现依法治国中不可缺失的重要内容,行政诉讼法中不仅有实体法规范,同时也存在着程序法规范,这部法律与我国的民法和刑法等国家规定法律法规相同,都有着独立存在的法律部门。行政诉讼法是法院进行立案,对行政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的重要依据。行政诉讼法是我国加强政府和人民群众联系的重要纽带,在对行政诉讼法进行修订的过程中,必须要将行政诉讼法的救济功能良好发挥出来,并且使其更加系统化、规范化,将其具有的价值真正体现出来,并且与法律体系的制定目标保持一致性。我国行政诉讼法修订完成后去除了过多的繁琐程序,使得案件的审理范围得到了有效扩展,审理方式也更加优质化。具体的阐述就是行政诉讼法的修订需要理清法律具有的救济功能和秩序维护功能之间联系,只有在良好秩序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实现法律的救济功能。想要引导公共行政呈现出现代化的特点,需要借用外部力量的支持,进行公法秩序建设,明确行政诉讼法具有的优势所在,并且为其赋予一定的自主权限[2]。

2.行政诉讼法的功能

在我国的行政诉讼法中,对于案件的受理情况,以及相应的执法机构有着明确的规范要求。从理论层面进行分析,就是行政社会中存在的公民、法人代表或者组织机构都可以利用行政诉讼法对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不会受到太多外界因素的干扰。我国行政诉讼法修订后,公民和法人代表都可以利用法律武器对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他们可以有效找寻投诉途径,行政诉讼法具有的执行力进一步提升和,满足了社会经济发展对于行政诉讼法的实际需求。从行政诉讼法制定中可以看到国家具有的内涵、文化基础、政治背景,同样法律修订过程中也需要对这些内容进行实际调查,其中社会发展和国家政治背景对于行政诉讼法修订的影响很大,可以对其中有争议的地方进行修整,弥补行政诉讼法存在的缺陷和漏洞,对保障和监督二者之间的矛盾关系进行协调。

三、行政诉讼法的类型化发展

1.类型化发展是行政诉讼法的必然趋势

类型化行政诉讼法建设是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必然趋势,不同类型的行政诉讼法在练条件、原告资格和案件审理流程等众多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性,最终表示结果也存在很大差异。现阶段我国行政诉讼法在实际建设过程中具备良好的创新意识,将主观与客观进行了有效分离,使得行政诉讼方式可以呈现出细致化的特点,同时改善了原本主观诉讼中存在的众多不足,提升了權利实施的有效性。行政诉讼法在秩序建设和地位保障方面都呈现出了类型化的特点,现代行政诉讼法不仅需要对个人发展利益进行保护,还需要注重对客观条件的应用和创新,从中也可以看出客观秩序建设是非常必要的。客观秩序建设不仅可以呈现出理性化思维建设,同时在裁决方式方面也可以进行理性化模治理模式建设。我国的诉讼制度与西方发达国家存在的巨大的差异性,所以无论是主观还是客观创造过程中,行政诉讼都是取决于立法者,这种行政诉讼法构建形式不能将主观和客观良好隔离开来,限制了行政诉讼法救济功能的发挥,所以对于行政诉讼法进行类型化建设是非常必要的[3]。

2.明确行政诉讼类型

对行政诉讼法进行类型化建设,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案件受理范围,和相关管辖规定明确案件的受理权限,以及案件最终的判决程度。主观和客观诉讼是我国行政诉讼法中主要诉讼类型,这两个诉讼类型有着不同的价值追求,也正是因为此因素导致行政诉讼制度在构造方式层面存在较大差异。基于我国的基本国情,以及以往法律落实的经验总结得知,我国现阶段必要适合以主观诉讼为主、可观诉讼方式为辅的行政诉讼形式,因为行政诉讼法就是针对政府官员和人民存在的,人民群众在思想上认为行政诉讼法的主要作用就是对个人权益进行保护,主观观念已经根深蒂固的存在了,这也是我国基本国情的客观需求所在。我国社会目前正处于转型的关键时期,这一时期特别需要应用法律手段缓轻经济制度对于个人带来的沉重负担。我国现阶段存在的民事诉讼方式,在救济过程中完全体现出了优势地位,也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同。所以行驶诉讼审理方式中必须要建立一种秩序化方法,从而对行政诉讼法的法律职能进行有效保护[4]。

3.明确行政诉讼法的具体构造

法院在对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中,各方人士都需要严格的遵守相关明文规定,所以行政诉讼法也可是对原告、被告、代理律师行为的规范和约束。构造主观诉讼需要将个人的利益放在首要位置上,还需要不断的扩展案件的审理范围,保证合法性。主观诉讼与民事诉讼存在很大的相似之处,而且都需要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可观诉讼法律在实际建设过程中是通过监督方式呈现的,在于对行政进行审核,保证审查方式的合理性。客观诉讼构造中需要落实统一化的规则,对不同类型案件的评判进行规定。

三、结语

我国在对行政诉讼法进行修订的过程中,必须要明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修订宗旨,对行政诉讼法的修订目标进行定位,从而规范、系统的开展修订工作。行政诉讼法修订除了需要对以往缺失的内容进行弥补,还需要基于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依靠行政诉讼法修订加强社会现代化建设,为促进社会发展奠定良好法律基础。

参考文献:

[1]霍小光,陈菲,杨维汉,史竞男.行政诉讼法面临首次大修[J].法制与经济(上旬).2014(01):55-57

[2]《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解读[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02):106-110

[3]卢振华.对《行政诉讼法》修改的若干反思[J].淮海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02):12-19

[4]莫于川.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若干修改建议及理由说明[J].临沂师范学院学报.2006(05):10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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