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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江地区“争江案”史料考辨

2017-05-30韦天亮

关键词:清水江

韦天亮

摘 要: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三份清水江地区争江史料,是该地区嘉庆年间“争江案”京控的结果,为九门提督步军统领文宁及贵州巡抚福庆,重审后所上的奏疏。福庆等人奏疏是目前见到时间较早,叙述最为完备的争江史料。笔者通过梳理这三份奏疏史料,辨析其与《争江记》、光绪《黎平府志》之史源关系。并取得以下认识:第一,《争江记》所记康熙后期,清水江地区争江事情是可信的,而这次极其重要的争江结果,奠定了有清一代“争江案”的基调,《争江记》并非是纯粹性的口传史料,其背后有丰富的文献支撑;第二,光绪《黎平府志》所记争江史料大多源自福庆奏疏等史料,其背后的话语是“争江案”胜利者(茅坪等三寨)的话语(体系),与之相对的坌处,则基本上处于“失语”状态。

关键词:新史料;清水江;争江案;史源考辨

中图分类号:K291/29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099(2017)01-0011-11

国际DOI编码:10.15958/j.cnki.gdxbshb.2017.01.03

贵州清水江地区是南方盛产木材的地区,明清时期尤其是清代中叶以后木材贸易非常繁华。史料中有所谓“数百万金”之说,木材贸易是本地区对外贸易的第一大宗交易品,因此,围绕着木材贸易权力——当江权力,沿江上下游地区村寨,进行了长期诉讼——即本文讨论的“争江案”①。

若从王朝司法角度来看,“争江案”从县级诉讼,一直发展到京控。涉及到的各级机构很多,有天柱县、黎平府、镇远府、贵东道、贵州巡抚、湖南偏桥巡抚、九门提督等以及上到康熙、嘉庆皇帝。我们难以想象,贵州山区两个村寨的“争江案”竟然会牵扯这么多的王朝机构,更难想象,此案的纠纷断断续续达两百年之久。

从地区行政规划来说,“争江案”的双方(即上游茅坪等三寨与下游坌处,两地相距十里)有一方是不断变化的。康熙时期,下游的坌处归属湖南靖州天柱县,与一直属于贵州黎平府的茅坪三寨争江,这时候是省际之间的纠纷。雍正十一年(1733),天柱县划归贵州镇远府,此时的争江便是两府之间的纠纷,因此,在这个时段我们看到贵东道的介入。稍后,天柱县划给黎平府,双方的争江便属于黎平府内县际的纠纷。

从史料角度看,“爭江案”保存至今天的史料比较丰富,主要有民间唱本《争江记》、光绪《黎平府志》及福庆等人奏疏史料。《争江记》是当地民间唱本,用口头传唱的方式记录“争江案”的历史,是民众的历史记忆。光绪《黎平府志》的记载,则属于地方士大夫的书写话语。而福庆等人的奏疏则是代表了地方大员或中央王朝的观点、立場。另外,还有一些碑刻、禀稿、口供等史料,可以进一步深化我们对“争江案”的理解。因此,从史料层面来说,“争江案”的史料是非常立体而又详细的,其中,特别是福庆等人的奏疏意义重大,为我们研究“争江案”及相关问题,提供一个坚实的史料基础。

一、《争江记》及其所记清初争江史料考辨 民间七言诗体唱本《争江记》和锦屏卦治人珍藏的《争江案稿》,相对完整地记载了这段争江事实的史料,为学者所注意。其中,《争江案稿》于20世纪60年代佚失,没能像《役夫案稿》、《皇木案稿》一样保留下来。《争江记》目前没有看到原本或抄本,只能看到排印本,收于《侗族社会历史调查》和《锦屏县林业志》二书中。张应强《木材之流动:清代清水江下游地区的市场、权力与社会》一书对以上两种版本进行了校勘,收录于该书附录中。潘志成等人著的《清江四案研究》中,对《争江记》做了初步的注释。关于《争江案稿》的事项,刘毓荣主编的《锦屏县林业志》(2002年贵州人民出版社出版)第308页有相关说明。

故本文的论述选择梳理《争江记》为开始。关于争江的史实勾勒,《争江记》开头便说:

明朝太祖坐江山,天下太平万民安。

贵州要定十五府,上七下八各一方。

下游边界黎平府,管辖一带清水江。

卦治王寨和茅坪,三寨轮流当木行。

上有规仪十二两,黎平府堂有碑刊。

三江水口系坌处,得见当江肚思量。

坐地商量来生计,百里串立十八关。

步步拦河来阻木,克扣排钱啃木商。

头关坌处王国瑞,二关荣芝三门塘。

三关送下菜溪寨,把守三关李芝怀,

四关新市文才管,君臣远口把五关,

关云团内秀山管,鸬鹚六关王明郎,

中团七关奇明管,八关福星兴隆滩,

兴隆送下牛场寨,牛场九关彭开怀,

埂洞十关成名管,宋充世管白岩塘,

江东关口魁先管,再生把守金鸡关,

国民把守巨潭寨,把守翁洞永乡郎,

黑子把守金子口,君侯把守大龙关。

每关抽江银九两,方才得到托口堂。

害了钱多的木商,个个吃亏苦难当。

大龙出个田金展,去邀爰宁伍定祥,

告到长沙赵抚院,方才减了十八关。

康熙四十二年事,移税辰州去当粮。

当初天柱归湖广,雍正四年才均摊。

先是拨归黎平府,八年拨归镇远堂。[1]

(后略)

值得注意的是,在《争江记》中第一次出现最为确切的时间点是康熙四十二年,一些学者认为基本可信,但是又没有找到其他坚强的证据,进而认为这一段争江历史是重新塑造的历史记忆。[2]在地方志中,与康熙四十二年时间点有关的是光绪《黎平府志》的记载:康熙四十六年,湖南天柱县属之坌处,有木客伍定祥控告坌处一带地方拦江抽税,经湖广抚臣禁革抽税名目。[3]又云:自康熙以迄嘉庆,前后一百年,历经争控。[3]205但光绪《黎平府志》记载的时间,与《争江记》所记的“康熙四十二年”不完全吻合。《争江记》所说的赵抚院就是赵申乔。赵申乔裁去鸬鹚等关的事,在其《清史稿·赵申乔传》中有记载:

(康熙)四十七年,命赴湖北按谳荆州同知王侃等侵蚀木税,疏请裁港口渡私税,荆州关税部差如故。申乔还,又请以靖州属鸬鹚关税并入辰州关。[4]

《国朝先正事略》中的《赵恭毅公事略》也对此事有涉及:

(康熙)四十六年,饥,发仓平粜。明年,圣祖复南巡,公迎谒淮浦。赏赉有加。遂奉旨赴荆州,勘同知王侃等侵蚀木税事,鞫实论罪。疏请裁港口渡私税,其荆关税务,仍归部差管理。又请以靖州属鸬鹚关税并人辰关征解,以杜侵渔。均从之。[5]

从赵申乔所撰的《赵恭毅公剩稿》中,我们幸运的找到了关于裁去鸬鹚等关的奏疏,题为《请归并关税以便商民疏》,对于此事的记载,非常清楚:

该臣看得靖属天柱县鸬鹚关额征木税银两一案,据布政使详据靖州详议,天柱溪河险狭,木簰抽税不便,查柱邑居辰郡上流,木商自柱抽税之后,必由辰州府经过,方得再往他处发卖,辰府既设木税,商民自必炤例输纳。请将鸬鹚关裁去,归并辰州府税内征解等因前来,臣思设关税原以裕课,苟有不便于商,必须从权更正。今天柱县鸬鹚关,每年额征税银止三十两,为数无多,且地处边徼,溪河险狭,商民纳税不无停泊守候之苦,并有水险冲散之虞,实多不便,相应题请将天柱县之鸬鹚关竟行裁去,其应征税银三十两,统于辰州府木税内征解,俾税课无亏,商民称便,臣谨会题。[6]

这份奏疏在《赵恭毅公自治官书类集》中保留得更加完整,名为《请将鸬鹚关税归辰州府征解疏四十七年九月》:

为详请归并关税以便商民事,该臣看得靖属天柱县鸬鹚关额征木税银两一案,先据靖州详议,天柱溪河险狭,木簰抽税不便请归并辰州府征解缘由,随批布政司确查详议去后,兹据署布政司事按察使郎廷栋详称,天柱居辰郡上流……(笔者按:下与上疏大体相同,从略),伏乞皇上睿鉴施行。[7]

户部对赵申乔的奏疏经过研究,最后的批复意见是:

应如该抚所题,将鸬鹚关木税银三十两,归并辰州府木税内征解收,报部查核可也。[7]

同时,在《赵恭毅公自治官书类集》中,我们还发现了赵申乔为这次争江下的告示,名为《禁抽江勒索示》:

为再行覆革抽江勒索以除商困事,照得天柱县每年额设木税三十两,甚为有限,乃不肖县官藐法橫征,一岁所入不下数十倍,且纵容家丁、蠹役任意勒索,大戥称收,又地棍奸牙借称饭食夥同私征。更于三门塘、莱溪寨、新市寨等处设立抽江名目,相隔不过五里十里,每排抽银二钱、四钱不等,不知奉何明文,敢于肆横索诈,该管有司惟图朘削肥囊,遂尔通同纵虐。本都院深为痛恨,是以檄饬靖州严拿并将本年正月起至七月终止,该县应解司银三十两

外,自八月初一日起至年终,一概不许征收,其应解司库银本都院自捐补项至,以后应解充饷银两听候另行酌夺,业已出示关所晓谕在案,所有该县抽江陋弊,合并严行饬革,如有不法敢行拦阻需索分毫,该州立即拿解究讯,并将失察官参处,决不姑贷,慎毋以身试法。[7]881册79页

《清史稿·赵申乔传》和赵申乔自己所上的《请将鸬鹚关税归辰州府征解疏四十七年九月》奏疏中,都说赵申乔是在康熙四十七年裁去鸬鹚等关的或者在康熙四十七年以后不久裁去。又,《郎廷栋墓志铭》云:(康熙)四十三年秋,湖南按察使缺人,遂特旨受公。[8]也就是说,郎廷栋是在康熙四十三年秋,才被任命到湖南当湖南按察使的,根本没有机会参加审理四十二年清水江地区的争江案,更别说康熙四十二年时,已经将鸬鹚等关裁去。《争江记》说是康熙四十二年,以常理度之,应该是康熙四十二年的时候,清水江地区的争江纠纷已经闹起来了。但是说康熙四十二年“减了十八关”,却是错误的。

总而言之,清水江地区裁去鸬鹚等关应该是在康熙四十七年或者稍后不久的时间里。《争江记》所记的四十二是有误的。但《争江记》所记康熙后期的争江事情是可信的。嘉庆十一年初四日贵州布政使司、贵州等处提刑按察使的布告中,也能佐证,争江问题在康熙时候已经出现:

照得黎平府属之茅坪、王寨、卦治三寨,滨临清水江,周围千余里,盘曲而来,与台拱、清江、古州等处,犬牙交错,山深箐密,出产木植。向来分年运茅坪等三寨,听候各省客商,携资赴三寨购买。该三寨苗人,与主议价成交。商人即托寓歇主家雇工搬运,扎排看守,每价与一两,商人给钱四分,以为主家给商人酒饭、房租及看守木植人口,并扎排揽索等项费用。茅坪三寨等山多田少,穷苗赖此养膳。如轮茅坪当江之年,王寨、卦治两寨,不得歇客买卖,迄今百十余年,从无紊乱旧章。转引自侗族社会历史调查第42页。笔者按:由嘉庆十一年,上推“百十余年”,刚好到康熙后期。又,前引光绪《黎平府志》亦云“历今两百年”,上推两百年也刚好到康熙中后期。

根据赵申乔提供的史料,可以明确知道:第一,清水江地區在康熙后期是有木材贸易的,但贸易量并不是很大。第二,清政府在天柱县曾设有专门的木材关税,每年征30两。30两,这个数值与地方志的记载是吻合的.(康熙)《靖州志》卷二《食货·天柱县》“杂项税课”云:“木税银,叁拾两”。见祝钟贤修、李大翥纂《康熙靖州志》(江苏古籍出版社2002年出版),载《中国地方志集成·湖南府县志辑》影印本,第64册,第318页。第三,清水江下游地区的争江斗争,目前可以追溯到康熙年间。再结合《争江记》、《皇木案稿》等史料,可以看出,康熙年间将天柱县鸬鹚等关的裁去,实际上是国家权力从清水江下游地区移出而使这一地区处于权力真空的状态,进而需要一种新的木材贸易秩序,当江制度便是在这种背景下不断发展形成的。

这次极其重要的争江是茅坪等三寨赢了,其结果对于整个清代的争江都有影响,上游的茅坪三寨在历次诉讼中不断复述这次争江的结果,援引为例,令坌处屡屡处于下风。这次的判决,基本上奠定了以后历次“争江案”胜负的结果。该案的结果并不是我们最关心的地方。我们所考虑的是“争江案”的史源问题,现在能够看到的这些“争江案”史料,互相之间有没有联系?各自的背后代表了哪些人群的利益或者话语?

二、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争江案”史料

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三份清水江地区“争江案”史料,分别是九门提督步军统领文宁所奏《奏为贵州天柱县民刘秀岗呈控劣衿龙承仁拦江私抽木税控诉不究办请交贵抚审结事》(录副奏折,档案编号:03-2201-042)、贵州巡抚福庆所奏《奏为审明天柱县民刘秀岗捏控拦江私抽木税一案》(录副奏折,档案编号:03-2206-012)及《奏为审明天柱县民刘秀岗控黎平府属劣衿龙承仁拦江私抽木税等情一案按律拟事》(宫中硃批奏折,档案编号:04-01-08-0119-004)。福庆所奏两份奏疏是一样的。这三份奏疏都是围绕刘秀岗京控一事。关于刘秀岗史料中有一些记载:

《争江记》三次提及到刘秀岗福庆奏疏云:刘秀岗即刘秀刚。见《奏为审明天柱县民刘秀岗捏控拦江私抽木税一案》,档案编号:03-2206-012.:

嘉庆三年又起事,又出光棍来争江。

坌处出头王师旦,志勋绍美在同场。

朝贵本是靖州籍,坐在坌处都称王。

彭洪有福不会享,坐在坌处来遭秧。

也是想吃便宜食,去邀中寨刘秀刚。

魁井常登出三百。大帮小补来争江。

彭洪回家把田当,秀刚回屋典家堂。

又云:

嘉庆十年到王寨,依旧阻排要银还。

三帮立有合同在,无盐同淡有同成。

蚂蝗缠了鸳鸯脚,缠到三帮无奈烦。

装缆的船过坌处,拦江阻抢要船弯。

拿到排夫把屎灌,人人闻得都胆寒。

清江有个黄纯信,天柱有个刘林山。

度马开店陈兆鲁,白万秀士舍命王。

载车朝富同朝贵,朝珍朝配刘秀刚。

朝贵一党亡命汉,行凶霸道谁敢当。

又:

嘉庆十一轮卦治,坌处阻河又阻江。

好比当初梁山寨,个个出来都称王。

恼了卦治火心肠,连忙邀动三帮客。

又来报到众五勷,分人四处去具纸,

不剿坌处心不甘。四关文书连夜到。

亏空课税哪人还? 贵州的官纷纷乱。

动兵动马动刀枪,道台姓张到天柱,

荣府来到坌处场,程府带兵一齐到。

要拿载车剐秀刚,案上有名都齐要,

不许走了哪一郎。[9]

光绪《黎平府志》记刘秀岗京控云:

(嘉庆)十年坌处王朝富、刘秀刚、刘林山等图争当江……逃犯刘秀岗,潜赴京师呈控。[3]204

刘秀岗在嘉庆十年(1805)争江失败后,官兵追拿,于是逃往湖南地界,并在罗文松的劝说下,选择了京控。九门提督步军统领文宁根据刘秀岗呈堂证供,于嘉庆十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上了奏疏(即《奏为贵州天柱县民刘秀岗呈控劣衿龙承仁拦江私抽木税控诉不究办请交贵巡审结事》):

奴才文宁等谨奏,为请旨事:

据贵州天柱县民人刘秀岗以劣衿龙承仁拦江私抽木税控不究办,伊店夥伍士仁被诬拟充军等情呈诉前来,奴才等详加讯问,据刘秀岗供,我实係贵州镇远府天柱县人在本县坌处场地方开木行店生理,有黎平所属毛坪、王寨、掛治三处地方也开有行店,雍正间曾有坌处场开店的王国良,因毛坪、王寨、掛治开店的闻三官拦江抽税,赴贵东道前呈控,蒙出示禁止,听从客便,不許行店把持垄断,商民相安无事,后因毛坪等处行店欺负木商,各省商人皆投我们坌处场行店。嘉庆三年我与伍士仁在藩司前请领牙贴以免垄断情弊,经贵东道饬驳,仍听客便。嘉庆六年有茅坪生员龙承仁復拦江私抽木税,将客人孙元万等殴伤,硬将木植掯留不还,以致江西、安徽、陕西三省商人木牌被阻,不能运贩,控经巡抚批示放行,龙承仁仍敢不遵,后因水涨木牌沖散,我们坌处场帮捞木植,有客人高永兴诬称伍士仁抢夺,赴镇远府呈告,我与店夥、王朝富赴贵东道呈诉,批委镇远府、黎平府会同勘讯,不知如何将伍士仁拟发浙江充军,众客人俱投毛坪行店,致我们不能养生。嘉庆九年我与木行金继怡算账,龙承仁唆使周永发诬赖我拦阻客人,在臬司前呈告批镇远府审讯,蒙提传金继怡,抗不到案,延至去年二月并未断结,我无奈又央求客人算账,有掛治地方土棍闻起蛟等同客人吴清泰等,捏禀臬司,又批委镇远府审办,闻起蛟等不知如何在贵东道前控告,经贵东道、贵阳府带兵到我们坌处场,去拿我与王朝富,逃走想要来京呈告,走至湖南会同县地方被镇远府衙役将王朝富拿去,我逃走来京呈告的。等语。查刘秀岗所控龙承仁拦江抽税伤木客,控经巡抚批示放行,并未究办,伊店夥伍士仁转被木客高永兴诬告,经镇远府问拟军罪,伊又被龙承仁、周永发、闻起蛟等夥串捏控,府道带兵查拿,逃走来京呈诉各等情。如果属实,该地方官于地方拦江私抽木税扰累客商之案并不究办,伊店夥伍士仁转诬告拟军,殊属偏袒,但呈内有道府带兵拿伊,畏惧潜逃来京之语,恐其中另有别情,相应请旨将刘秀岗并所递原呈与粘连告示等件,交与贵州巡抚亲提犯证,秉公审结,免滋讼牍,为此谨奏請旨。

嘉庆十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奴才文宁。

奴才多庆,假。

奴才福会。参见文宁等:《奏为贵州天柱县民刘秀岗呈控劣衿龙承仁拦江私抽木税控诉不究办请交贵巡审结事》,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编号:03-2201-042。

文宁等人的奏疏,很快得到了嘉庆皇帝的批示:

此案著交贵州巡抚福庆亲提案内犯证,秉公研审,定拟具奏,其原告刘秀岗,该部照例解往备质,钦此。参见福庆:《奏为审明天柱县民刘秀岗控黎平府属劣衿龙承仁拦江私抽木税等情一案按律拟事》,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编号:04-01-08-0119-004。批语亦见光绪《黎平府志》卷三上《食货志》。

七月十四日将刘秀岗同原呈粘单递解到黔,福庆就开始重审此案,并且很快结案,于嘉庆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上了一份比较长的奏疏(即《奏为审明天柱县民刘秀岗控黎平府属劣衿龙承仁拦江私抽木税等情一案按律拟事》),详细的汇报重审结果。福庆奏疏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历次争江案的梳理。第二部分是对刘秀岗重审的过程,其中掺有刘氏口供。第三部分是对刘秀岗依律问罪。对刘秀岗重审的过程占了最大的篇幅,其中对于刘秀岗所列呈堂供证,一一驳斥。

对于伍士仁被诬告一事,福庆驳斥:

臣以该犯刘秀岗即係伍士仁店夥且同经涉讼,伍士仁于六年问拟充军,如果实有屈抑,何以隐忍多年,并不申诉,仅寻木客算账,且与木客所算何账?必须澈底根究以服其心,随向逐一研讯,据刘秀岗称,我实在并未与伍士仁同开歇店,因伍士仁见茅坪三寨轮流歇客,获有余利,起意请帖开行,奉驳不准,至嘉庆六年伍士仁同我商量借我盘缠银二百两,他赴湖南邀请客人孙怡盛们二十多人,先行设酒款待,一路殷勤供应,将他们留住坌处,伍士仁亲到上游苗寨,要他们运木下来,众苗不肯,他如何与众苗人吵闹,我并不在场。随后孙怡盛出头与龙承仁们互控,经官查审究出,实係伍士仁串同木商诬控,争江扰害苗人,将伍士仁问拟充军,王潮富们杖责发落,因我并未出头,是以案内无名,但伍士仁、王潮富们一切盘缠费用都是向我借贷,并代为经手担认,后来伍士仁已经充发,无银可偿,因案係孙怡盛控告,要向他们讨还,孙怡盛们不肯承认,我因用去多银,无可索讨,终不甘心,是以又同王潮富们屡次拦阻木簰,阻留商人紮簰篾缆,希图挟制木商或可分客投歇坌处,又被告发查拿,随与王潮富拒捕奔逃,走到湖南会同地方,王潮富被差追获,我即逃脱,途遇同里之羅文松叫我至京呈控,可冀翻案,因我曾经充过天柱县书办,抄有远年案卷及告示等件带在身边,遂影射远年禁革坌处以下当江抽税及请帖开行各旧案,捏称龙承仁抽税病商,控告并不究办,并捏控称伍士仁係我店夥,被诬拟军等情,前赴提督衙门控告,希图耸准邀恩,其实并不曾与伍士仁同夥开店,我借用银两係伍士仁赴湖南接客及王潮富们屡次涉讼盘缠之用,原非客人们向我借用,不过藉此为词与客人算账作为索讨话柄,其实都无实据,呈内所列各情均係任意捏造,后经提督衙门讯问亦随口混供,今蒙连日质讯,无可狡赖,只得据实供明,求开恩超释。等语。

又,针对于龙承仁拦江私抽木税,福庆重审后,引用龙承仁的口供,汇报说:

臣悉心研审,据龙承仁等供称,苗人们开店歇客,凡木客与众苗买木交易,每价一两给与行用银三分,以为饭食、紮簰及看守木植费用,係百十余年相沿旧规,并无更易,况茅坪与黄寨、掛治等三寨,每年轮流承办,不止茅坪一寨,即茅坪寨歇客尚多,亦不止苗生一家,如果把持多索,木商们早已告发,岂肯甘心受忍。等语。

对于木商欠刘秀岗银两一事,福庆在奏疏中写道:

诘训刘秀岗已自认,并非众商向其借用,不过籍为话柄,是前项银两与各商人无涉,无须闗齐商众再行质讯,况李瑞丰、高永兴二人甫于上年办理王潮富一案时,业已取有确供,咨部在案,该商等于听审毕,俱已贩木遄回,此时未便再事闗提,致令频受拖累,其余所指之二十多名讯係江西、安徽、陕西民人,事隔七年,人隶三省,未便以该犯捏情指控,纷纷提质,多事牵连,其现有在黔买木者查明均与本案无涉,未便传唤,徒兹延累且该犯所称伍士仁等陆续向其借用银两即便属实,亦係该犯等争客投歇,希图網利,自愿花用,岂能为之代追,且伍士仁久经发配,无可追究,是该犯所控均属虚证,其商同王潮富拦阻木商簰缆,图夺苗人生计又復砍伤指捕之人,连日严行质讯,不特众供确凿,该犯亦俯首无词不能再辩,案无遁饰。

在奏疏最后,福庆给刘秀岗拟罪判决:

查例载凶恶棍徒屡次生事行凶,无故扰害良人者发极边足四千里安置,又例载蓦越赴京告重事不实,并全诬十人以上,发远边充军各等语。此案刘秀岗听从王潮富节次阻截扰害,并刃伤引捕之人,本罪即应拟军,又復负罪潜逃赴京诬告,殊属刁健,若不严行究办,无以示惩创而靖苗疆。刘秀岗一犯应请于凶恶棍徒扰害本例,加一等发黑龙江给披甲为奴,照例刺字,续获之王载车夥同王潮富等拦截商人簰缆,拒捕行凶,合依棍徒生事例,发极边足四千里安置,逸犯王克礼等缉获另结。刘秀岗供出唆控之罗文松,现饬严行查拿,俟获案究明另办,各省木商仍请循照旧章,在于茅坪三寨分年投歇买木,严禁坌处民人,不得再行拦阻滋事。参见福庆:《奏为审明天柱县民刘秀岗控黎平府属劣衿龙承仁拦江私抽木税等情一案按律拟事》,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编号:04-01-08-0119-004。

嘉庆初年到十二年的十余年争江,是清水江地区争江高潮,下游地区的坌处使用了一切可能的司法途径,包括京控。但是终究没有改变清水江地区的木材贸易秩序。当江制度最后正式确立。这对清水江地区木材贸易来说是有利的,因为制度规范之后,各方的利益得到保障,木材贸易就会活跃起来。对于地方来说,大规模的案件诉讼、民间纠纷开始消歇,同样也是福祉。但对于坌处来说,失去当江权力,是经济上的损失,同时为“争江案”,付出了巨大的牺牲,即《争江记》所说的:“冲的冲来死的死,坌处争江无人还”。

到目前为止,我们使用的史料,基本上是出自上游地区或者说所见到的史料对上游地区十分有利。《争江记》是上游地区民众编的,学者们在卦治田野调查时所发现。光绪《黎平府志》是上游地区捐修的,其自然会代表上游的利益(下文详述)。就以福庆奏疏而言,其所录刘秀岗供词也未必是刘秀岗原来的供词,其中有所篡改也不是没有可能的。在只有一方史料的情况下,研究清水江地区“争江案”及其相关問题,我们看问题的视角是单向的,甚至是片面的。因此,对于“争江案”来说,史源的梳理显得非常重要。

三、光绪《黎平府志》所记争江史料之史源辨析 陈垣先生曾经说过:“史源不清,浊流靡已”,[10]对于“争江案”而言也是如此,史源不清,抑或不加以辨析,我们就会盲目相信史料,被其误导。《争江记》、光绪《黎平府志》等史料目前是“争江案”最主要的史料,学者多对其深信不疑,对其史源不加考辨。且不说其中错缪与否,光论其视角,就是单一的,不科学的。

光绪《黎平府志》卷三上《食货志》记述到木税时说:“木料无税,木商多在挂治、王寨、茅坪买木,运至湖南靖州、常德一带,或直下江南北,或运至粤省各处码头出售,境内向不设关”[3]205,接着就记述光绪之前的争江历史。最后以小字的形式附上黎平知府俞渭撰写的《禀善后总局》。此禀是对“光绪十五年,天柱县知县余骏年,据该处举人吴鹤书等禀请于坌处开行抽税养练”[3]204的处理结果。在一定意义上,也是在争江,只不过没有激烈化而已。俞渭没有同意坌处“开行抽税养(团)练”的请求,反而同意了茅坪等三寨这样做。不仅仅是因为茅坪等三寨自康熙后期以来一直是当江贸易的这个事实,更因为三江(茅坪等三寨)绅民提出了愿意捐修新的《黎平府志》的条件:

光绪十六绅民龙庆荣等具禀,黎平府旧有志书,修自道光年间,日久板片无存,数十年来文献荡然,重以军兴、忠臣、烈士、奇节、异行,亟应补辑,以昭激劝。自愿于三江行用内,提抽二厘五毫为修志费。[3]204

俞渭遂准以三年为期限,对三江木行征收修志费,于是就有了光绪《黎平府志》的面世。于此,可以明白,光绪《黎平府志》的话语体系自然是上游地区的话语体系。

再考查光绪《黎平府志》记载光绪之前“争江案”史料的情况。我们利用福庆的《奏为审明天柱县民刘秀岗控黎平府属劣衿龙承仁拦江私抽木税等情一案按律拟事》的记载,与之比较。为了清楚明白二者之关系,在此依据各个时间段的不同,列表如下(表1):

通过表1的比较,不难看出,光绪《黎平府志》所记光绪之前的争江史料,大多是来自福庆奏疏,或者是福庆奏疏的抄件。福庆奏疏比光绪《黎平府志》所记,更为详细。可以说,光绪《黎平府志》“争江案”史料是由胜利的上游地区提供的。那当然就会提供如福庆等奏疏(当是抄件)的材料,也许是很多争江材料的抄件,如《争江案稿》之类的材料。編志者最后选取了福庆奏疏作为“争江案”的史料,予以删节收录。

同时,我们也发现上游地区提供史料的局限性。最明显的一点就是,康熙四十年及其之前的史料是缺失的。是本来缺失?还是上游地区民众选择故意遗忘?抑或是避而不谈,不予提供呢?想要回答这些问题,那就必须需要下游地区提供史料,或者我们必须对上下游地区,清初乃至明代木材贸易的考查。这些问题弄明白之后,才能在一个较长的时段中,把握清水江地区木材贸易发展的脉络。

四、“失语”者的史料

坌处作为“争江案”的另一方,笔者尚未发现大量的该处史料,似乎长期处于“失语”的状态。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考察明至清初清水江地区木材贸易的情况。由于清水江地区早期木材贸易的史料非常稀少,只能从方志等史料勾稽。清水江地区建制普遍比较晚,天柱县在建县之前“刁徒丛集,为患叵测”,[11]明万历二十五年(1597),天柱以“抚绥苗蛮” [12]的目的正式建县(而上游的锦屏县建县更晚,于雍正五年建县,其后屡有撤县的情况)。在首任县令朱梓的努力下,设立官店,建立苗市。康熙二十四年(1685)刻本《天柱县志》有以下记载:

新市镇,在瓮洞,万历二十五年朱公(梓)新建官店。数十年间募图著聚商客,往来鱼盐、木货舟泊于此。[13]

新市就是《争江记》里说的“十八关”之一 。明万历二十五年以后,这些地方的贸易,包括木材贸易,便逐渐开展起来了。天柱县在清水江的地位也逐渐凸显起来,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刻本《靖州志》卷一《形胜》云:

“天柱县,上控黔东,下襟沅芷,囊百蛮而通食货,顺流而达辰、常,山川耸峻,横水东流界在黔楚之交,尤为峝苗砥柱。”[14]又康熙《黔阳县志》道:“托市,原神乡,上通天柱,为峒木所必由,明时木商聚于此,以与苗市。兵燹后,市移天柱之远口司”。[15]

由以上史料,我们可以大致知道,天柱的木材贸易在建县后逐渐展开,木材贸易的地点沿着清水江不断往上游地区移动,在明清鼎革之后,就移到了天柱地区。文中所说的“峒木”,在黔阳县县令张扶翼《望山堂集》中详细的论述:

目者远辱教示,峒木以何得为佳?何名因陈,相传以为武侯时物,然欤?可求而得欤?明问如是。敝治去苗峒绝远,近又绝无市者,固不知以何者为佳也。相传峒木出天柱清水江者为胜,清水江木所由以出,而非其产也。由清水江入生苗扳岩数百千里,悉皆苗寨,各有分界。酋长土人谓此间木沉水中,久之水浸入术一二分,他处木则七八分矣。八土愈久,则愈坚。其最上者,金贵水贵二种。苗持铁椎遍扦陵谷,识其下所藏木,抉出之。其出土中者为金贵,以其得土之精色如金,故名金贵,以通身有红缕如丝,似雀翅,又似野鸡斑,文理坚致而香气远浮者为最。出泥水中者为水贵,以其得水之精,其色铉,故名水贵,坚致香文与金贵等,俱名因陈。此二种最少,来易遵也。即或遵之,难于方整矣,又不能无尺寸之朽,且其出诸峒也,类皆重山复岭,非人力不能致。又所经诸生苗寨,必与其酋长交驻,递相转送,递者稍侵其界,即执刀相杀,虽有佳者,尝苦不得出,此其所以难也。土人谓武侯征孟获时,栈谷通道之所斩伐,世久陵咎崩易,木适在其下,数千年后,遇大雷雨,土崩岩溃而出,因名因陈,未知其说然否。大都峒木既以出自清水江者为胜,同一峒木又以生于岩石者胜,而生于岩石者又别其阴阳,南向者胜,南向矣,又当风者胜。木生于石,技不外荣,精气内蕴,故质理坚致而柔纫,得石之气为多也。入土而润,以资荣卫,故久而弥坚,质理以华,其生气全也。愚谓目陈之名,此为近是。若由通道播扬司洪州一带苗峒所产,色理红润,似过于清水江,入土易朽,以其土氣胜也。然木客多出洪洲者,以木大而色鲜,通水易致亦易售也。清水江苗峒去外境既远,市者又绝少,故其佳者不可得,亦不可见,此隶之所以难耳。[16]

在材料中,张扶翼指出:“峒木出天柱清水江者为胜”,肯定了“峒木”在天柱交易的这个事实。但同时也说了,“清水江木所由以出,而非其产也”,这应该是康熙二十年左右,清水江地区木材贸易出现的新变化。林芊教授在《清初清水江流域的“皇木采办”与木材贸易——清水江文书·林契研究》一文中认为,晚明到康雍时代,托口—远口—坌处是存在“市场网络”的,只不过在以往的研究中被人们忽略或者掩盖了。总而言之,下游地区比上游地区木材贸易开展得早。又从税收的角度上说,《争江记》说茅坪等三寨只是“上有规仪十二两”,而下游地区是30两,这就说明下游的地区木材贸易量比上游大。

从上述勾稽的史料来看,清水江地区早期木材贸易情况,下游地区有比较明确的史料支撑,且比上游地区木材贸易量大。但到了康熙后期,木材生产、贸易地点和政治形势都发生了变化。这种变化在清水江地区引发了一系列重大的变化,包括引起“争江案”。在这过程中,我们看到木客(木商)和王朝国家发挥了关键性的作用。

“争江案”本身也引起了上下游地区社会的变化。上游地区通过“争江案”获得了清水江地区的木材贸易权力,也可以说是贸易特权—“当江权力”,财富不断积累,并且通过国家力量的介入,最终将下游地区排除在清水江木材贸易中心之外,代表了清水江地区木材贸易的话语,甚至是地区“霸权”话语。而下游坌处长期处于“失语”状态。在目前已知的史料中,还没有发现有纸质的文献,是来源于下游的,或者说对下游地区比较有利的。直到近些年学者在田野中,发现一通立在坌处镇的碑刻——《清浪碑》,是来自下游地区的。其碑文云:

尝思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其于山川水土,各有界至之攸。是以我等地方自开辟清水江以来,蒙前各大宪设立坌处为采办皇木之所。至康熙二十四年,客苗乱行,被黎平府属之毛平、黄寨、卦治三处乘机霸市,擅设三关,上下经控,抚藩臬道名载。因恶龙永曦等财多讼能,故失江坞,将我柱属王朝富、伍仕仁、刘秀刚等流放口外,苦不堪言。至乾隆年間,洪水泛涨,沿河流木,捞获甚多,上下争控县主马案下,蒙恩公断:流出阳豆溪角石槽以下、笋洞以上柱属地方捞获者,尺长纹银三分赎退,商等因赎价过昂,不愿赎退,情愿照市价买。迨至道光年间,洪水泛涨,客苗之木被水冲下,沿河捞获甚多。因豪恶龙承标等复控于天柱县主李案下,蒙恩给断,以照旧章,久后不得争讼,亦不得仍蹈前辙。方绉勒石以附久操,永垂不朽云。

大清道光八年岁戊子冬月吉日 公立。转引自秦秀强:《弥补清水江“争江案”历史空白的清浪碑》(天柱县非物质文化遗产宝库,贵州大学出版社,2009年)。亦见王会湘:《从“清浪碑”刻看清代清水江木业“争江案”》(《贵州文史丛刊》,2008年第4期)。

此碑刻,印证了方志史料所说的,清水江地区早期木材贸易情况。同时,我们也看到了完全不同的“争江案”历史叙述。坌处是“采办皇木之所”,但在康熙二十四年(1685)时,因“客苗乱行”,被毛平、黄寨、卦治三处乘机霸市,擅设三关,经过诉讼后,失去“江坞”。碑刻中也提及到,为坌处争江而受到官府惩处的“王朝富、伍仕仁、刘秀刚”等流放口外,苦不堪言。道光八年上距嘉庆间争江不远,坌处地区民众对此记忆犹新。但坌处的历史记忆,却不能成为该地区的集体历史记忆而逐渐淹没于历史中。

五、结语

“争江案”是清水江地区“四案”之一,对该地区影响深远,可以说是形塑了清水江地区的木材贸易框架。“争江案”保留下来的史料非常丰富,通过梳理发现,其实这些史料都是胜利者(上游地区的茅坪三寨)留下来的,而失败者(坌处)却处于“失语”状态。在历次“争江”官司中,茅坪等三寨不断积累利于自己的话语,最终形成一套完备的话语体系。这个话语体系有两个发展方向,一个是创造出民间唱本《争江记》,世代传承,使之成为上游地区乡民的集体记忆;另一个方向,是通过捐修方志的途径,使自己的话语写进方志,成为代表地区的历史记忆,从而影响或者改变人们对于“争江案”和清水江地区木材贸易的认识。研究者要想清楚的把握明清时期清水江木材贸易情况和“争江案”,必须对此有充分的认识,以摆脱史料的缺陷。

明清时期,清水江地区木材贸易地点,是不断由下游地区向上游地区转移的。自湖南移到天柱,再由天柱移到锦屏。尤其后一次的转移,引生了一系列地区反应,包括“争江案”的诉讼、“当江”制度的确立。而这个转移的过程,是以康熙四十七年赵申乔判决和嘉庆间京控作为关键性的时间点。赵申乔的判决,基本上是对清代“争江案”进行了定调,历次争江诉讼,都援引为例。嘉庆间京控则对“争江案”在王朝体制内做了最高判决,“当江”制度正式得到王朝国家的认可,清水江地区木材贸易格局因之最终得以定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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