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清水江流域土地契约文书中的特殊字词
2017-05-30张明安尊华杨春华
张明 安尊华 杨春华
摘 要:清水江文書中使用的特殊字词包括两大类:一是传统计量单位词,如碗、石、称、挑、运、箩、边、子、卡、把、手等;二是自创的字词、省笔字、俗字、异体字,以及苗侗语词的借用。清水江文书中的特殊字词充分展现了清水江文书的地域特色,其中所蕴含的苗侗民族文化元素,具有多元文化特征,是清水江文书鲜活史料价值之所在。
关键词:清水江文书;苗侗民族;特殊字词
中图分类号:K291/29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099(2017)01-0022-09
国际DOI编码:10.15958/j.cnki.gdxbshb.2017.01.04
清水江流域是中国苗侗民族重要的聚居区之一,苗侗民族有一套独特的传统计量单位,同时又对汉字加以改变,自创一些字词、省笔字、俗字、异体字,甚至还有苗侗语词的借用字。它们构成了清水江文书中的特殊字词,对非本地学者释读文書内容造成极大困难。本文对清水江文书中的特殊字词加以考释,揭示清水江文书中的苗侗民族文化元素,可以为清水江学研究提供一定的基础背景知识。
一、清水江文书中的传统计量单位词
明清时期,中国各地土地契约中使用的计量单位,名目繁多,差异极大,折算复杂。进入民国以后,国民政府对全国度量衡做了统一规定,然而在实际交易中,各地因袭旧习,自成体系,度量衡的统一事实上并未做到。仅就贵州省境的土地契约文书而言,由于民族众多,风俗各异,度量衡器单位就参差不齐,足今人困惑。关于贵州清水江流域土地契约文书中频繁出现的特殊计量单位,笔者曾有初步探讨[1],在此进一步引申研究。
1.碗
清水江流域苗侗民族有用“碗”作为粮食的基本计量单位的习惯,土地契约中就有关于“碗”代替“合”的记载,如道光十六年十一月二十日龙和保、龙邦乔粮单,内容如下:“赤溪司杨。收到下敖寨龙和保、邦乔道光十六年分(份)炎烟米二升二碗。道光十六年十一月十七日,给凭存照。”①按:在清水江流域苗侗民族使用的“碗”,主要包括有竹碗、木碗,它们除了用于吃饭,也用于计量粮食的工具。在天柱、锦屏等地区,村民现今仍用竹碗量米,这竹碗实际是竹筒,习惯上称碗。清代,苗侗地区民间曾规定,4碗折合1升。[2]571市升米合1.96库平斤计算,则1碗米重0.49库平斤,合0.585市斤(现今的市斤),接近现在的6两。实际上,当今村民制作的竹碗大多以盛0.5市斤米为标准。同时,若盛米时装得满且累尖时,这样的竹碗所盛的米应当接近0.585市斤。从这一点可以说明,该流域民间使用的碗做量器,其容积大体相近。[3]528也就是说,一碗米折合成重量,大约就是半斤左右,古今习俗未有改变。
2.石/担
清水江流域的土地契约文书显示,1石谷重90斤。一是嘉庆十三年十月初八日龙老富典田契:“立典田约人龙老富,为因生理缺少银用,无出,自愿将到冉翁田大小八丘,今出典与姜绍略弟兄名下承典为业。当日议定价银五十两整,亲手领回任用。其有每年称租谷九石,每石九十斤,年年称足,不得斤两短少。今恐无凭,立此典田[字]存照。”[4]95二是嘉庆十九年正[月]二十日姜昌姬佃田契:“立佃种田字人平鳌寨姜昌姬,今佃到文斗下寨姜映辉先年得买光兴、木香大田一丘佃种,每年收租谷六石,每石九十斤,不得短少。立此佃种是实。”[4]134
这两处的1石重90斤,可理解为当地使用湖南洪江的秤,由锦屏、黎平一带地处清水江下游,受湖南洪江商业贸易影响而使用洪江秤很有可能。若以洪江秤计算,这里的90斤折成库平为79.313斤,因为洪江秤,每斤合法定秤十四两一钱,[5]132即洪江秤1斤等于0.88125库平斤,折合成为94.7市斤(现今)。同时还有文书作为证据。咸丰七年十二月初四日姜秉兴典田约记录的内容为:姜秉兴典一丘田借“足纹银壹两陆钱八分洪平”,“按月三分行息”,即月利息3%,对于还银作为注明,“其银黎平市老洪平,日后还银者照下面的九八平长五分。”[6]第1编第9册83这份文书表明,借贷者(银主)用老洪平将银借出,老洪平1斤只有14.1两,合库平的0.88125斤,即八八平,归还时则用九八平长五分,那么,所借出的银除3%的利息外,在小秤称出、大秤称进过程中,长益为10%,加上一两长5分,实际剥削的利率达到了至少18%。
文书中的“担”与“石”在计量时大体一致。再如嘉庆八年二月初二日姜昌连典田字:“立典田字人六房姜昌连,为因家下缺少银用,自愿将到土名也丹田三丘出典与中房姜廷揆兄名下承典为业,昌连实受典价银十两整。其田原付与昌连佃种,议定每年收租谷三担半,每担九十斤整,秤不得短少有误。不拘远近赎回。恐后无凭,立此典田契存照。”[6]第1辑第9册18文书所示,每担谷九十斤,与前述的“每石谷九十斤”意思相同。当然不能绝对地认为把每担谷重90斤。还有每石重96斤之说,“共纳租谷一百零一石五斗,每石重九十六斤。”[7]359综合前述《黎平府志》记载的每挑谷重80斤,一担/石/旦谷重,大约在90至96市斤之间,合库平79315-84.6斤。1石等于1.2挑。可见,石与担相同、挑略小于石,在锦屏、黎平一带,是计量谷物的基本单位。
清水江流域的秤,除了用洪平,还用漕平,1斤合14.1两。计量谷物的单位有石、斗、升、合、碗等,六碗为一升(或四碗为一升)。合至石之间为十进制。但差异大。清代和民国时期,台江各市场使用的计量,1斗合60碗,合25千克,1升为2.5千克。田赋管理部门用大圆斗,容量为10千克。该在清至民国年间用1斤等于16两的老秤,民国二十年改用市秤,1市斤合老秤13.8两(老秤1斤合市秤18.3两);称量金银和鸦片用戥子或针秤,1两等于10钱,每16两为1市斤。[8]338岑巩县境用斗、升、合、碗等量器,用木竹制成,斗、升、合用十进制;多数地方五碗合1升,客楼、平庄等乡的部分区6碗合1升。斗的质量不一,1斗米有40斤和35斤等情况。民国三十三年,该县政府规定“四合(碗)为一升,十升为一斗,十斗为一石”。老秤一斤合新秤18.3两,新秤一斤合16两。新中国建立后,禁止使用老秤,统一使用16两合1斤的新秤,1961年,改十六两秤为十两秤,每两合0.625两;到地1964年统一使用十两合一斤(等于500克)的市秤。[9]402-403
民国十八年国民政府颁布《度量衡法》,采用十进制的万国公制为标准制,市制或新制并用,规定1擔(担/旦)等于100市斤;1石米重78千克或156市斤。[10]3折算成清代的库平,则1石米等于130.7斤,大于清代1仓石谷105.26斤,这与米的比重一般是谷的1.25倍相符合。“考‘擔,谓之负载,一人所负之重曰擔,俗以一人负重约百斤,故通俗以衡百斤曰一擔。而量一石亦曰一擔,均自清初已有,今确立为衡百斤进位之名。”[11]112可知,民国政府将一擔定为一百斤,采取十进制计算,以便折算。
但清水江流域村民,至1950年仍在使用一斗折合30碗。如1950年十月二十五日杨永旺典田契:
立契典田字人杨永旺。今因要谷正用,无从得处。夫妻商妥,自愿将到自置田产土名鸡婆冲脚过路田,一连肆丘,计收谷拾 ,要行出典。自己请中上门问到族兄杨永吉出谷承典为业,当日凭中三面言定典价稻谷拾石陆斗正(系老斗三拾碗)。其谷領清,另立领字。其田自典之后,任从承典人下田耕种收谷。限至三年备稻谷上门抽契,二彼不得异言。恐口无凭,特立典契为据。
凭中 杨永相 永旺 亲笔
民国三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立[12]第7册73
从该契约可以看出,民国时期国民政府颁布的《度量衡法》在清水江地区并未得到有效执行,少数民族仍然沿用旧时计量单位。
3.称
苗侗民族还有“称”(“秤”)作为粮食的计量单位,通常一“称”为60斤,可能指60市斤,如道光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姜世谟、姜世元、姜世杰兄弟佃田字所示,“立佃种田字人家池寨姜世谟、世元、世杰兄弟三人,佃种到姚玉坤老爷名下之田,土名格料大田一丘,冉腊一丘,共约谷十七石,言定每年秋收上租谷二十二称半,每称六十斤,不得短少。如有此情,认从银主将田发卖,立此佃字为据。其谷包送下河。”[6]第1辑第7册336
文书中还将“称”(秤)作为称量谷物的工具,并规定所用称的斤两换算法。如民国三十四年九月十八日龙广明租店基字据规定十六两老称作为称谷的工具:
立租店基字人龙广明,情因生逢商战时代,无地起造营谋,亲自上门问到演大寨龙令钦名下有地可以创造,应允出租一间,右与龙盛荣为邻,左抵荒坪,前抵马路,后抵隔断田坎直线明,今愿当一间租谷,议定十六两老称一佰肆拾斤,其谷限每年九月二十日完付,不得今三明四延拖。其地任凭承租人创造营业。倘后若有更变,先问地主有无能力,亦不得擅常地上权私作第二人固定法定果实以阻地价。恐口无凭,立有租字付与为据。
证左 龙祥贵
亲笔 龙广明
民国三十四年夏历九月十八日 立[12]第16册53
4.挑、运、箩
“挑”是量詞,常用来计算耕地面积的单位,一挑重约100市斤。一般出产五挑或六挑谷的田,其面积约等于一市亩。丈量土地主要以石、挑、箩、运、斗作为计量单位。从重量上说,民国时期的1运可能等于1“担”。“运”记载田的产量单位。同治三年四月初一日刘文泽立卖田山、油树契约:“立契卖田山、油树人刘文泽。今因先年帐项,无从得处。夫妻商议,自愿将到土名游家屋背冲头田一涧,收四运,载税一分正。”[12]第7册250
“箩”作为记载田的产量单位。嘉庆八年二月十三日蒋荣耀、蒋政东立卖田字:“立契卖田字人蒋荣耀、血侄政东。……田大小四丘,收谷拾三箩。”[13第七册]168民国十一年三月十日蒋永化公裔孙等立卖田字:“立卖田字人蒋永化公裔孙等。情因祖遗众田,土名楠木冲三角丘坎上坝头田一丘,计谷拾捌箩。”[12]第7册101从上面的载税可大体推断,箩作为计量单位,一箩是一运的一半,大约为50市斤。一运等于一挑。一运等于两箩。
5.边
乾隆《清江志》(卷一《天文志》)记载:“诸苗则种糯,五月栽插方完。稻谷九月内可以尽刈,诸苗之禾则须十月。其收时,以手摘谓摘之禾;以索缚之或谓之把,或谓之编。屋后皆竖木架层挂之,俟干乃入仓。”[13]366从这段可以知道,清水江流域的糯禾收割时间晚于普通稻谷;收割时,用手摘禾,再捆成把,这种把称为“把”或“编”,并将“把”或“编”的糯谷放在特制的木制晒禾架上凉干。在文书中通常写作“边”或“稨”,或“遍”“扁”,“边”是“稨”的通俗写法。
清水江流域的剑河、三穗、锦屏、天柱等地,山地面积较大,田不规则,梯田多,苗侗人民传统习惯种植糯稻,计算面积时以田的产量多少把、多少边来表示,此时尚未引入汉族文化的“亩”这一概念。光绪《黎平府志》亦说:“永从县苗田向无弓口亩数,计禾一把,上田值一二金,下田值五六钱不等。”“一夫力耕可获禾百十把。”[7]202“边”主要用来记载田的产量,表示面积。糯谷一边约重六市斤。当然,随着时间的推移,到了民国时期,“亩”作为田土的计量单位逐渐在该流域使用。“稨”与“边”通。
6.籽
“籽”,侗族俗语,左手紧握的糯稻穗茎为一籽(指),四籽(指)为一边(稨、扁),参见(光绪)《天柱县志》卷三《田赋》。一边(稨、扁)重约12市斤,如“计禾壹拾伍边”[12]第16册136指该田可以收获十五个“晒禾架”的糯谷,大约重180市斤。
稨与籽是粮册中的记载产量的单位,二者之间是十进制。如潘万福 富字号归户冊所示:“一百七十丘,不等形,禾壹稨叁籽;一百七十二丘,蛇形,禾叁稨;第一百七十三丘,蛇形,下禾三籽半。……”[12]第6册121清代粮册记载,“刘开厚七户,乙巳年共粮三百三拾把一边 …… 陆显福共二十四户,乙巳年共计粮一千二百六十九把九边 。”[2]26又有《民国十四年八月十日林启玉卖田地字》记载,该田收禾二十九稨三籽。综合这几件文书,可断定1稨等于10籽。[12]第18册55
7.卡
“卡”的写法是两手并立,或者是在“加”下面写一个“手”字,意为双手的谷穗用绳索扎在一起,置于晒禾架上凉干。在明代已经有文献记载。“杨再荣田,其五十(栳)岁纳草米壹百伍拾边,该收市斗贰拾伍石。”[15]361糯谷成熟后,村民用刀将谷穗摘下,握满一手后,再摘一手谷穗,两手谷穗的秸桿部分交叉捆扎起来,称为“边”或“卡”。
8.把
可以推断,1把略小于1边。《道光二十六年四月十六日蒋文必、蒋文连同母文氏母子三人断卖田约》所示:
[前略]又培玖田一连两丘约禾二担。所有培浪田上下贰丘,上一丘约谷七把,上抵学周杉山,下抵李老五田,左抵冲,右抵小岭;又下一丘约禾二十三把,上抵李老五田,下抵李先茂田,左抵范学山杉木,右抵小岭为界;又培玖田相连田二丘计禾十二把,上抵学彬田,下抵杨光著田,左抵学仕田,右抵回坡。二处共田大小四丘,共禾五十四把。今请中上门将培浪玖二处田四丘出断与原典主瑶光姜吉兆、吉瑞老爷名下承买为业。当日三面议定断价纹银八拾二两整,亲手领用,分厘无欠。其田自卖之后,任凭买主招人耕种管业,卖主内外人等不得异言滋事,如有此情,俱在卖主理落,不干买主之事。恐后无凭,立此断卖字存照。
凭中 蒋文学 范国安 姜老谦 姜辛长
代笔 嫡堂兄蔣文炳
道光二十六年四月十六日 立
断[6]第1辑第7册208
从这份文书我们可以推断,“又培玖田一连两丘约禾二担”和“又培玖田相连田二丘计禾十二把”,可知2担等于24把,则1担等于12把。1担等于12把,则1把等于0.845边,亩约等于43把。有的文献称10纂为1把,“偏桥每纂可三余升,至十纂谓之把”。参见(乾隆)《镇远府志》卷十六,93页。“谷多种糯,丰年每亩可收谷三十把,每把可得仓斗八斤。”[15]184综合地看,1亩约合43把。
9.手
“手”也是记载田产量的单位。籽亦作为计量粮食产量的单位。“又据由义上半里,各该户首甲长查造该里各花户田丘禾耙清册,内开:上半,上田五千二百一十八丘,禾八万零六百三十稨零半手,一稨六手,重一十八觔(斤),每稨均粮九勺九抄五拃七圭零六粟,共摊粮八十石零二斗八升三合八勺五抄七拃七圭五粒五粟五黍。”[12]第17册7此处可推断,1稨谷重18斤,则一挑重108斤,1手重3斤。明初“稻以四剪为手,以十手为把,每把纳秋粮二升焉。”[15]285嘉靖年间《贵州通志》云:“以稔熟刈把为例,以四剪为手,十手为把,每把纳粮三升焉。”[16]278这两处可以断定,10手等于1把。明代在清平卫(今凯里)已经有“手”的用法,“壹分在上五堡,租米伍拾手”。参见《思州府学田》,(明)郭子章.《黔记》卷十六《学校志》。
由上可以推断,10纂为1手,10手为1把,每把禾可收谷仓斗8斗;每边4籽或6籽。6边为1挑,“六边一挑,‘每挑以90斤计算”参见《天柱县第五区高酿乡第四村人口田土阶级调查表》,天柱县档案馆全宗112号,案卷序号5号。。“按居仁里,上田一稨(每扁或四籽或六籽,均以一十二斤为准)摊粮八勺八抄,中田一稨粮七勺二抄八撮一圭二粒。”[14]195由此,我们认为1边谷重量在12至18斤之间,一挑谷平均重约100斤。这与当地所种的稻谷种类有关,比如糯稻,每边收成大约12至15斤,籼稻、粘稻则约为15至18斤。这些变化亦稻谷所种的品种逐渐由糯向粘发展的过程,耕作技术改进,亩产量在增加。
10.其他计量词
清水江流域还有封、拉、樅、干、千、柞、坪、团、同、礼、排、脚、斗、丘、幅、口、眼等量词。拉,侗语,指小的一串田。或指田中用绳子拉成若干格,其中一格为一拉。(根据田野调研资料)此外,“拉”在侗语里指箩筐。担,当地竹制盛量器皿,两双为一担。运,指一个箩筐所装载的谷物。
口和眼,用于表示塘的数量。枞:当地语言,意为幢(房屋)。幹(干):房屋的数量单位,一间房屋叫一幹(干)。当地语音“间”读gān。千:清水江流域较普遍地使用“千”作为表数的一级单位。如“贰拾叁千”[12]第19册195:以千为单位,23千=23000。柞:为指尖与中指(或食指,一般以食指為主)尖握空时的圆周长。坪:有时写作“平”,是一种面积单位。另一说指一个屋地基或一宗地。团:量詞,指成团的事物,一团指一片(遍)、一块。同:筒,量具,三筒为一升(约2市斤)。步:个。比如,一步礼意为一个礼:件:量器,量酒用,一件相当于25克。排:指进深的交底连成的柱子。木房立柱,若三间房子则有四扇,叫四排。脚:当地以脚为测量工具,即左脚与右脚之脚掌抵脚跟连续丈量之法。如九脚半,即有九脚半的长度。老斗:测量工具,原来的斗比后来的大。当地有“临尖提斗”之说。丘:现代汉语作“丘”,与“区”同义,是古田里区划单位。《清律·户律·田宅·欺瞒田粮》附注:“方圆一区为一丘。”即指用田埂隔开的一块一块的田地。幅:量詞,用于布帛、纸张等。这里是俗语,指一块山场。
二、自创的与借鉴字词
(一)字
1.自创字
为了便于表达简洁的内容,村民们还自创一些字词,在区域内较流行。这些自创字,常把几个字的意思合在一起,写作一个字。涉及钱或银的各类、数量、日期、一个特殊的意思等情形。当事人明白其意,不影响信息传达,同时节省书写的字数,但这不考虑是否符合汉语的语法规范。这反映了村民根据借用汉字来表达特殊意思的做法,体现了根据实际需要造字的地域性特征。
意为九成色银,文书例:“三面议定价净钱贰拾捌仟肆佰捌拾文整。”[17]117“” 指九一钱; “〨呈” 指八成钱,如“钱贰仟玖百六十文”。[17]117
“”指纹银,如《道光二十九年六月十九日姜世俊断卖田约》:“凭中议定价拾贰两五分。”[6]第1辑第2册257又如《光绪二十二年三月初四日姜凤璋父子断卖田字》:“当日议定价八两四钱八分整,亲手收足应用。”310“二十二”写作“”,如《王开学、王开应立卖地土地杉木字(民国元年五月二十六日)》所示。[6]第2辑第8册97
“一”多数情况写作“乙”。“一”或写作“”或“”“”,比较多,主要是文书写书防止他人涂改文书中的数量信息而作。
“手”的写法,“合”字下面再加并立的两个“手”字,如《龙廷彩、姜光元断卖田约(道光十七年十一月初九日)》所示:
字的写法,“合”字下面再加并立的两个“手”字,如《道光十七年十一月初九日龙廷彩、姜光元断卖田约》所示:
立断卖田约龙廷彩、姜光元,为因家下缺少银用,无出,自愿将到先年昨买下寨姜朝望名下之田一丘,土名圣落周秧折和(禾)把卄(廿)出卖与上寨上房龙杨保名下承买为业。……[6]第1辑第9册71
“把”把写“加”字下面一个“手”字。龙玉衡敬卿叔侄等分关字“约谷柒拾” [17]246又如:,此字当地读为biā,意指山的斜面坡。一说,指一块有石旮旯的荒山。坝,此字当地读为bā,侗语读为yuā。,侗语读āo;提起来的意思。其他的生造字,如 ,指二者挨在一起,读作“nia”。指动物下的崽,等等。
2.省笔字
用“刀”代替“初”,如“九月刀三日”[12]第19册第19册58、“同治四年十一月刀六日”[12]第19册第19册173、“道光十二年五月刀二日”[12]第19册第19册11等。
“文艮”,指纹银。用“艮”代替“银”[12]第19册第19册17,《道光十七年十一月初九日龙廷彩、姜光元断卖田约》,“为因家下缺少艮用”。[6]第1辑第9册71这种用法比较普通,因为土地买卖中,涉及银两时,一般注明银的成色。
又如“整”字有几种写法,写作“大”字下面加“心”字,或“大”字加“正”字,或“正”下面加一个“心”字,如光绪二十三年姜元莫弟兄典田字:,写作“正”。[6]第1辑第6册190《乾隆四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姜荣周断卖田约》:“议定价银四两正”。[6]第1辑第7册12这里既有通假的用法,又运用不恰当的简化方法,但这并不影响村民对于信息的保留。
另外还有:尝(偿)、衣(依)、齐(济)、殳(股)、厶(亩)、毛(毫)、(据)、(合同)、等,括号前为省笔误字,括号内即正确的通行字。这些省笔字在民间流行,被文书立约者认同。 对于这一点,明清徽州契约文书亦用俗字,比如(据)、(程)、(钱)、(举)、(阄)、(厘)、系(丝)、毛(毫)、刀(初)、(股)、(合同)、(二钱)等。其中的(据)、毛(毫)、刀(初)、(合同)用法相同,这可能与清水江流域的木材贸易中,外商与内地商人交流,文化之间的相互影响有关。
在土地和木村买卖过程中,清水江流域的村民借鉴域外的数字符号,用于记载日期、数量等。
此外,土地契约文书还借用苏州码子,亦称草码,符号如下:
符号:〡 〢 〣 〤 〥 〦 〧 〨 文 十
识读: 1 2 3 4 5 6 7 8 9 10
这些符号在表示数量时使用频率较高。
3.沿袭异体字
当地人习惯上将“貳” 作“貮”或“弍”,“佰”作“伯”或“百”,“谷壹挑林稨貮整”[12]第19册第19册62。“貮”,“貳”的异体字。“廿”作“卄”或“念”“霖”“零”等,如“民国廿六年十二月初三日”[16]317。“民国卅四年”中的“卅”,“中华民国卅六年古历八月”[12]第19册第19册83,等等。这种使用法频率亦高。“薗圃、傢伙器皿等项”,“薗”是“园”的异体字。用“靈”代替“零”[16]304,有时“零”作“林”[12]第19册第19册12。“土”写作“圡”。
又如,辔——概,一切之意。例《光绪四年九月二十六日吴开焕卖荒山油树地契》:“会泽先年得卖开焕之油树荒地,卖堂兄会□叔侄名下承买为业,凭中□□□,不得言论,如有言论轡(概)有老契存照。”[12]第3册252
“辔”有老契存照:据天柱县肖德成先生解释课题组曾于2013年3月30至4月4日赴天柱县调研,邀请侗学会和苗学会的地方专家召开土地契约文书方面专题会议,肖德成是其中之一。,“辔”应为“楷”(概),作“一切”讲。土地契约文书中的异体字、繁体字用法不规范,侧面了体现该流域汉融入文化具有一个渐进的过程。
4.使用别字代替本字
清水江文书中使用了大量的别字,究其原因,是文书写手对汉语的理解和掌握程度有限。从使用的频率来看,大体上呈现一种由多到少的趋势,即清代前期的文书,其别字比清代后期多,清末民初的文书比民国后期的文书所使用的别字较多。这种递降的趋势反映了汉文化进入清水江流域的过程。以下用具体例子加以说明。
村民在契约文书中使用同音字,并不影响文书的信息传达和土地交易的进行。用“第”,实为“弟”,“立卖山人刘老晚、招林兄第等”“付许[与]买主耕管为业”[12]第19册第19册159。“力”,实为“历”,“若有来力不明”。[12]第19册第19册151后面例子中的别字,统一把正字用括号标明。例如:“亲(请)中上门问到刘永宽承买”[12]第19册第19册49,“先问情(亲)房”[12]第19册第19册15,“外妣(批)字(四)至”[17]45,“自愿将土名平墓寨屋地三古(股)什(实)卖”[12]第19册第19册44,“自愿将到土名盤马路遍(边)田二丘出典;不得有负(误)”[12]第19册第19册29,“其沙土付与买主耕官(管)为业”[12]第19册第19册12,“远(永)远为业”[12]第19册第19册29,“在与卖主尚(上)前理落”“今(经)平(凭)中立卖存照”[17]7,“不得審(翻)悔异言”[12]第19册第19册8,“壹拾捌阡(仟)陸百八十文整,不得番(翻)悔異言”“上(尚)有不清”[17]43,“我众不得帮补可(颗)粒”[12]第19册第19册58,“上登领值(直)南木风水界”[12]第19册第19册11,“其柴山在内壹乔百羊(白杨)木”[12]第19册第19册61。用“止”应写作“址”,如“姜六富与姜恩瑞地基调换契”。[18]卷四238
又如:“在与(于)主向前理落”[12]第19册第19册151,“内图(涂)二字”[12]第19册第19册174,“不许(与)买主相干”“怨后无平(凭)”[12]第19册第19册152,“其圆付与买主壹伴(半)管理为业”[12]第19册第19册118,“除卖壹伴(半)买主”[12]第19册第19册186,“屋地二间泮(半)出卖”“出卖乙泮”[12]第19册第19册47,“其山付与钱主根(耕)管为业”[12]第19册第19册186,“请仲(中)问到龙长玉”“凭仲(中)”, “若有买主不青(清)”“卖主将里(理)落,不关买主之四(事)”[12]第19册第19册192,“佑(右)低兴宏内团”[12]第19册第19册150,“今因要用渡(度)”“自己心原(愿)”[12]第19册第19册185,“限远近培(赔)还”[12]第19册第19册183,“若有来礼(历)不亲(清)”“卖主上门礼(理)落,不关买知(之)事”[12]第19冊第19册182。
当地人将“纸”“坻”与“抵”字混用,不加区別。“左纸(抵)占甲山”[12]第19册第19册61、“上砥(抵)本人”[12]第19册第19册51。“上坻(抵)龙兴宏屋地”[12]第19册第19册181、“左右坻(抵)坎为界”“上坻(抵)路”[12]第19册第19册38。 仝,“同”之古字。“吴唐氏爱莲 侄登松子才发 仝 立”[12]第3册272。
还有,把“中”作“忠”、“园”作“圆”、“再”作“在”、“给”作“急”、“已”作“以”、“杉”作“设”等情形。
造成误读的原因,从汉语拼音声母方面看,主要表现为:
一是当地人将汉语拼音声母的“s”误读作“z”,“sh”误读作“zh”,“sh”误读为“x”:
“是(自)卖之后”[12]第19册第19册60。“自(四)至分明”“自体(己)请中上门问到龙祥玉承买”“字(自)卖思(之)后”[12]第19册第19册150。“四世(至)分明”[12]第19册第19册37。“自(四)至分明”[12]第19册第19册68。“四至分名(明)”[12]第19册第19册189。“上低(抵)岭;下低(抵)钩(沟)”[12]第19册第19册150。“外妣(批)字(四)至”[12]第19册第19册45。“松树”的“松”写作“虫”,[12]第8册126文书中有枞/崇/从/虫/树,皆指松树,这是声母的“s”与“ch”不分所致。
二是当地人将汉语拼音中的的声母“p”误读为“b”。
“坡”作“波”,“坡”與“波”混读,这是当地方言常将汉語拼音的声母p读作b所致。
三是当地方言,常将声母q与x、j、d混淆。
用“卻”来代替“角”或“脚”。
这种用法比较多。例如:卻正:“卻”当作“角”,当地土語,拼音声母异读。
龙老矮培学等杉山油山断卖契:“上去在右边岭,本家卖田把去故董的田坎却。”“卻”当作“脚”。[18]卷一52
“自起(己)上门问到”[12]第19册第19册112。“契”误读为“地”,文书中就写成为“地”。 反过来,则误将“契”作“地”,于是有“契基”,实指“地基”。又如“其钱其日亲领入手应用”:后一個“其”,当地方言将汉语拼音的“q”“j”混淆,当作“即”。
有时 “q” 与“ch” 两个声母不分。如《民国二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刘荣川卖山场契》:“立卖山场字人刘荣川,承(情)因家下要钱使用。”[17]197
“zh” 与“j” 两个声母不分。如民国三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吴德旺、吴德隆立卖山场园圃字:“四计分明,要行出卖。先尽亲无洋承受。自请中上门问到伊亲杨氏桂莲名下承买为业。”此处“四计”应为“四至”。[12]第7册136“x”与“sh”不分而誤,如咸丰十年三月二十日立卖老虎坡脚大田坎脚田地契约:“立契卖田人罗朝庭。今因家下要钱用度,夫妻相义(商议),要行出卖自己将到土名老虎坡脚大田坎脚小田一丘,收谷二运。……”,[12]第8册56以及“父子相(商)议”[12]第7册92。还把“赎”误作“续”,如姜世泽叔侄补先周田典当契:“其日后价到续(赎)回。”[12]第8册198
四是口语中,汉语拼音的“f”“h”声母混淆,从而造成汉字写错。
“左抵芳平(荒坪)”“芳(荒)田”/“方田”, “折”与“拆”不分、“婚”与“分”相混,如“立婚(分)关人蒋昌有”[12]第7册81。
有时因为方言的韵母误读而造成的书写成别字,如“姻亲”写作“伊亲”,例子极多,如国三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吴德旺、吴德隆立卖山场园圃字:“自请中上门问到伊亲杨氏桂莲名下承买为业。”[12]第7册136
还有韵母问题。韵母i与ü不分。如光绪二十年十月初四日龙绍珍四岔花地断卖契,把“光绪”写作“光细”。[17]270又如民国三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龙世洪塘冲口茶山阴地断卖契,“自愿将先年得买之业,坐落土名塘冲口茶山音(阴)地基移血捌官(棺)出卖”,此处的“移血”指“壹穴”,同样属于韵母i与ü混淆。[17]316
由于汉字音近或形近,清水江文书出现上述的别字。此外,还有误将“中”作“忠”、“园”作“圆”、“再”作“在”、“给”作“急”、“已”作“以”、“杉”作“设”等例子。
顺便提及的是,在处理文书时,一般将正确的字用括号标出。如:忠(中)、圆(园)、在(再)、急(给)、以(已)等。无独有偶,明清徽州文书中,错别字、误漏字也很多,如:艮(银)、祖(砠)、之当(支挡)、之用(支用)、期田(其田)、今来(近来)、正(整)、四致(四至)、尚田(上田)、仲田(中田)、夏田(下田)、衣出(衣着)、不甘(不干)、曾前(从前)、系(丝)、念(廿)、毛(毫)、无错(无措)、站柜(掌柜)等。[19]103两相比较,清水江文书与徽州文书在俗字使用方面,有许多相似或相同之处。或者说,有些字的写法如出一辙。
(二)词
这里略举土地契约文书中的表示特殊意义的名词。
1.与订立契约双方有关
六面议定:三人对六面议定,即通过证人议定之意。二比:双方。内锁四字:内锁,指在正文中改正、刪除多余的字。除帖:卖地人将原地契除与买主,表示所卖。理落:卖主前去处理。支当:支付、典当、抵押之意。共合、合共:总计,另有共、一道、一起之意。四股:方言,相当于四份,或四等份;两股相当于二等份。扣水:清代征收田赋,可用现银抵粮,但银两属碎银,熔锭上交府库时要花费一些本银,俗称“火耗”“水扣”。民户交田赋若用银两抵粮,在银两原数上加“扣水”(火耗),以补足官府以后熔成大锭上交时的损失。
祥发吉之:此行为款缝,存右半字。这中黔东南地区文书订立的一种智慧,具体做法是将几个关键词,如“半字为……”“合同为……”等写在事主双方所持的契约文书上,分则各持上半截或下半截字,合则成为完整的“半字为”“合同为”等。其目的在于谨防任何一方单方面地重新仿写一份内容不利于另一方的契约文书,从而引起不必要的纠纷。此行为合同款缝,存左半字。两半部分合在一起对照,完全吻合,证明契约真实可靠。阴阳两卖:阴指阴地,又称坟山、墓地;阳指住地、屋基地。当地人买卖山地时,若不特别约定阴地买卖的话,阴地一般不卖,卖地者仍可在该地葬人。两卖即两种用地都卖。按习俗,若指明阴地已卖,卖主不能再使用(主要之阴地,不能再入葬)。
2.亲缘关系
本房:指整个房族,又分为大房族、小房族二大类;房族:“共一个公(爷爷)的称为房族”,即父系三代血缘关系内的称为房族;血侄:亲侄子,血缘中最亲的;老亲:老一辈人的亲戚,又称老亲戚。老戚:老亲戚。亲:指血统最接近的,泛指有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的人。房:家族的分支。亲房:一个家族中血统最接近的几个分支。总词(祠):“词”为“祠”的误写。侗族地区,同姓为一族,聚族而居,后代子孙繁衍,分为“房”,有长房、次房、三房等之分,各房筹资共修一宗祠祭祀祖先,称为总祠。房下也有修祠祭祖者。但都敬奠总祠。杨有庚认为,清水江流域山林買卖常以血缘的远近关系决定享有购买权的先后顺序。即先兄弟,后亲房,再同宗,最后方可出售给外姓人。[20]
3.地名或物名
圭德:地名;圭,侗语即小溪;德,即下面。[21]土地门:地名,门即闷,侗语意为“天”,大土地神庙。自面:当面。美:侗语词冠,凡植物称呼其名前加冠词“美”,意即这一棵(树、草、菜)。攀芹:侗语语音俗写,指屋场边或某一特定区域的傍山处。中塖:塖,当地读音为yùn ,指山腰。上塖指山腰上段,中塖指山腰,下塖指山腰下段。冲:山冲,两小山中间的冲击小平地(坝)。凸:本地读音为bóng ,意为小山包。派头:分派的份额。塆:田土上面的山坡(不高)。
油水:指茶籽油(现称茶油),即茶树籽经过压榨后的产出的茶油。油山:当地专指茶油山。油树,即油茶树,其种子成熟后可以榨油,可以食用。《黔南识略》卷十五“天柱县”条记载:天柱县“地产菜、茶、桐、白蜡、棉花,树多杉、桐、不宜桑”。前文的油树土,指栽种有油树的土地。根据光绪年间的《续修天柱县志》卷三“食货志”条记载:天柱杂货有“谷、米、茶油”。民国时期国民政府实业部《关于贵州林业的调查报告》记载:“油茶在清水江流域,以锦屏境内栽培最盛,天柱次之,发育颇佳。”可以推断民国时期天柱县境内人民较普遍栽种油茶树。不能将此契约中的油茶树当作桐油树。[22]460元水:田本身就有水;正水:田的正上方留下来的水;源水:泉水灌溉的水。养木:指寿木。一连:俗语,连续之意。横正:方言,指长和宽。上半节:俗语,上半部分。顶大,方言,最大。兜:同“蔸”,指某些植物的根和靠近根的茎。并及:当地俗语,意为“另有”。坎读:系方言,意为坎脚、坎底部。右塝有半凸:右塝,即又边;凸,当地读为“bōng”,意指小山坡,等等。
4.流通货币
九钱色:清代银钱成色不一,基本未足十成,分为九钱色,八钱色钱。九钱色,即指有九成纯银的银钱。封,指将铜钱逐个叠整齐,用纸包裹为一封,一封内一般铜圆36枚。另,一种货币单位,铜元二十五枚叫一封。洋:银洋的省称。仙:民国时期的地方辅助币,一百仙相当于一元。广东等地区过去有的也称分币为“仙”。[16]264大洋一元贰角捌正:大洋,银元的俗称。在旧中国,指同银元保持十进制的货币计算单位。银元一元通常可兑换十角。此后银角就称小洋,小洋一角一、二分合大洋一角。根据研究,民国初年,在清水江流域流通的银元并不统一,而是形式较多,主要有大洋龙板、大头、小头、云南的半开、川板等。辅洋有龙头毫、锁头毫(广东制造的二十毫银币)。其中锁头毫比例较低,流通量少。此外,流通的货币还有外国的银币,主要有鹰洋、板桩等,其比率较大头略低。偶尔有美国的花旗洋钱,英国的金镑、泰国的金条、印度的拖拉出现。[23]135
三、结语
清水江流土地契约文书使用了特定的物量词、名词、俗字、生造字、异体字以及别字,充分体现了该地区苗、侗族鲜明民族特色。大致而言,其使用频率呈现一种从清代到民国末年逐渐减少的趋势。这种现象表明苗、侗族人民吸纳汉文化及其汉语水平的提高是一个较长的历史过程。
清水江流土地契约文书中特殊词的较广泛使用,以及文书写手汉语水平不一,书写不尽规范,行书、行楷等字体相互交错,个别字还运用草书体写成等,无疑加大了文书整理与研究的难度。研究者往往因一个字无法识别而耗费时日,遍查典籍也不得其解。这些也许是文书研究成果滞后于文书发现的原因之一。
俗字是民间文书写手采用的一种简略形式,有时采用异体字形式,与现代汉语大词典相比较,当然不合乎规范。但清水江流域大量使用这些词语,已经约定欲成,订立文书的双方并未发生任何歧义,也未引起不必要的纠纷。这些俗字、生造字、异体字、苗侗语词恰恰从另一个角度透视了清水江流域土地契约文书的强烈的地域性特征。甚至有些词还反映了村民的避讳心理,用词十分委婉。比如,土地契约文书中,双方不愿意提到“钱”字,用一个符号代替它。
俗字、习语、上述各种词、乃至苗语、侗语少数民族语言词汇在土地契约文书的使用,[24]说明了清水江流域的土地契约具有原生性和典型的地方性特征。要而言之,清水江流土地契约文书所使用的特殊词语,远非本研究所能包举,其特色正是凭藉字词方面的林林种种表现得以保存下来。这些字词蕴含着苗侗民族的文化元素,体现了苗侗民族的文化意义,是土地契约文书的多元文化特征,实乃清水江文书鲜活史料价值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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