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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程序提起主体完善建议

2017-05-30赵金存

大东方 2017年2期
关键词:监督权

摘 要:民事再审程序是司法救济的最后一道保险,在我国民事审判案件中有特殊的救济和纠错的功能。尽管我国法律规定的提起再审的主体较多,但仍受职权主义立法模式的制约。当事人申请再审难,检察机关滥用职权,公权力界限不清等诸多问题表明我国再审程序仍需完善。需建立起当事人提请再审占主导地位、限制检察院因监督权提起的再审、缩小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范围从而实现民事诉讼法公平正义原则。

关键词:再审;监督权;诉讼当事人

一、诉讼当事人在再审的提起程序占主导地位

我国法律赋予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力,但在司法实践当中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力并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当事人提起再审的申请需要经过法院的同意,这就如同一种特殊的行政许可。我国的再审提起主体制度由公权力来主导的制度建制,它的弊端有目共睹。一方面,再审程序频繁启动,程序多,不利于司法机关的工作效率;另一方面,法律对当事人启动再审权利保护不足,难以发挥保障作用。在立法中应该确定再审提起程序当事人占主体最合适。

(一)赋予当事人在启动再审程序中足够的权利

我国的审查机制严格但并不完善,当事人申请再审并必然启动再审程序。[1]当事人必须经过法院的审查才能启动再审程序,当事人的私权力无法制衡法院的公权力。大陆法系国家通常把审查分为二阶段:首先是形式要件的审查如当事人主体资格、管辖是否正确等,然后才是审查再审事由。两者只有合理配置才能使不必要提起再审的案件被排除掉,提高司法审判效力,节约司法资源。笔者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部分实质性审查事由没有必要,可直接纳入形式审查之中,只要符合启动条件,法院可直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确认其条件符合而直接启动再审。

(二)制定具体的再审事由,防止权力滥用

为防止当事人权利滥用,不能过分扩大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赋予权利与限制权利之间应该得到平衡。我国法律规定的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不够具体。實际操作中启动再审程序难度较大。启动事由应在立法上给予明确的范围和标准,由于司法人员没有明确的标准,在形式审查中容易出现不确定的主观性审查因素。

若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上处于主导地位,要防止当事人权力滥用,随意启动再审程序。在当事人除非没有其他一般救济手段获的救济时,才能提起再审程序。

二、限制检察院因职权权提起的再审

平等主体之间的裁判案件,如果不是违反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他人利益,无论生效的裁判是否错误,只要当事人能够普遍接受其结果,检察机关不能行使监督权。为了保护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当事人、案外人或者涉案第三人无法表达真实意愿的案件,检察院机关也可以行使监督权。如当事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定代理人又不申请再审的情形。

对于检察机关未经申请自己决定提起的抗诉案件,应当设置严格的提请再审程序。是否启动再审程序必须先由上一级检察机关进行审查,并综合考虑当事人的意见。而上一级检察机关在进行审查时必须有严格的审查标准,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集体讨论并对其结果进行表决,综合考虑当事人受影响程度、诉讼成本、生效裁判稳定等其他因素,最终以绝大多数人的意见来决定是否准予下级检察机关抗诉申请。

检察机关依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实践中形成了监督客体、监督方式、监督类型及监督目的多元化的监督格局,即针对不同监督事项采取不同监督方式。[2]

除了设置监督权的前置审查程序、监督权的范围、还应该对检察机关采用的手段监督、抗诉权的行使时限、抗诉频率等方面作具体的规定。另外,还应在抗诉权的基础上设置抗诉权具体行使规则。如果只是规定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权,却没有具体的行使规则,这势必会留下检察机关滥用抗诉权的隐患,脱离立法者设置抗诉权的本意,不利于法院行使独立审判权,更容易造成法检之间的冲突,因此,必须加以明确的规定使其得到规范和完善。

三、缩小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范围

法院依职权再审有几个具体的情形,其中有本院院长以及上级法院院长和最高院发现已经生效的裁定或者判决确有错误,启动的再审程序。此规定在实际案件中很少使用,缺乏实用性。法院为了维护本身的公信力,一般不会主动承认案件的审理存在错误,而且这样也会影响办案人员的工作积极性。随着法治社会的健全,人们的法律意识增强,人们大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所以案件越来越多。法官的工作量增大,且超负荷工作,已经判决生效的案件法院也不愿提起再审程序。笔者认为,法院可以主动提起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已判决生效的案件,其余案件不能主动提起再审。通过限制法院的公权力,来增加人民的私权力。将其他案件的提请再审权赋予当事人,能有效减少冤案错案等不公正案件。这样既尊重当事人的权益,保障当事人的权力,又能减轻司法工作人员的工作量,使错案得到及时的纠正,树立司法权威,得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建设更好的法治社会。

参考文献

[1]李凝.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重构.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4.

[2]李文革 林斌.民事检察监督现状及其完善——基于虚假诉讼的分析.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6).

作者简介

赵金存(1991-),男,汉族,山东省德州市人,研究生,贵州民族大学,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学。

(作者单位: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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