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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法法庭争端管辖权

2017-05-30王博

大东方 2017年2期
关键词:管辖权

摘 要:在面临一个国际海洋法法庭诉讼时,首先要确定的是争端案件的管辖权,即国际海洋法庭审理争端的权利。法庭在管辖具体争端时,要看是否在管辖范围之内,通常情况下以加入条约作为国家接受管辖,当然国家在加入《公约》时可以对是否受国际海洋法法庭管辖作出相关保留。本来重点论述了国际海洋法法庭管辖制度的原则与效力范围。

关键词:国际海洋法;法庭争端;管辖权;海底分庭

一、国际海洋法法庭管辖的一般原则

(一)自愿管辖原则

自愿管辖原则是指争端当事国提交的所有的争端案件,法庭都有权利管辖。简单来讲,当事国提交至法庭的海洋争端,如果争端另一方不反对法庭审理,那么无论该海洋争端损害了公民还是国家的利益,也无论该海洋争端发生在何处海域,法庭都可以审理争端,当然《公约》规定例外情况除外。《公约》规定了两类情形的自愿管辖。其一为:《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规定在争端发生后,所有缔约方同意将争端交付法庭处理,不论现行的条约中有没有规定将适用或解释条约产生的争端交付法庭解决的条款。另一种情形是在争端发生后,所有缔约方没有声明选择国际海洋法法庭管辖,但有达成特别协定,协定把争端交付给法庭管辖。

(二)任择性管辖原则

《公约》中有规定在加入公约时,缔约国可任意选择接受与否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管辖。按照《公约》第186条及附件9第7条的规定,在《联合国宪章》中规定的和平途径不能解决当事国争端时,争端方有权选择有拘束力的裁判的强制程序解决。这里的和平途径是指调查,谈判,调停,斡旋,和解等。上述有说强制解决程序包含多个法律机构,缔约方面临多个强制解决程序也可自由选择,国际海洋法庭并不是唯一的选择。这里有几点需要注意,当缔约方选择国际海洋法法庭审理,此时法庭才对争端有管辖权,此处的选择必须是争端双方都同意法庭管辖,这里突出体现了任择性管辖原则。

国际海洋法法庭管辖体制的设立对我国具有两面性影响。对我国的积极方面表现为有利于扩大我国海洋管辖权和维护我国海洋权益,为解决国际海洋争端提供了法律依据,使国际海洋、海底区域纠纷有法可循,这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发展,有利于中国。但是消极方面表现在国际海洋法法庭设立时间短暂,在实践方面不是很成熟,许多国家在加入公约时同时对法庭的管辖作出了保留,并且法庭的强制执行权需要由国际法院保障,这都是法庭的弊端。前段时间海牙国际法庭对中国南海问题提出仲裁,虽然在中国拒绝的情况下仲裁同样合法,但仲裁结果对中国并不适用,原因在于有关“国际海洋法法庭对发生在专属经济区,领海和大陆架相关争端是否有强制管辖权”规定在选择性的议定中,这是由各国自愿签署的。中国在加入公约时并未签署这部分文件,此外还有其他原因下述会有说明。

此外国际法院的任择性管辖与国际海洋法法庭的任择性强制管辖是不一样的。国际海洋法法庭的任择性管辖是在强制解决程序中选择,即当和平途径无法解决争端,缔约方在有拘束力裁判的多种强制程序中选择。国际法院是争端方可以在法律方法和政治方法解决途径间选择。

(三)协定管辖原则

协定管辖是指缔约方在加入《公约》时就声明同意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管辖。此原则体现在《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第21条和第22条,所有的缔约方签下协议,表示愿意将未来适用和解释条约产生的问题交付国际海洋法法庭解决,《公约》对此也有限制,并非所有的现行的公约和适用公约事项都约定交付法庭。缔约方在协定由法庭管辖后,应与自愿管辖一样,承担法庭相关费用并声明认可法庭裁判。

二、国际海洋法法庭管辖权的效力范围

我们可以将法庭的管辖权效力范围分为三类,分别为属时管辖,属人管辖,属事管辖。属时管辖是指《公约》对其生效之前的争端具有管辖权,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溯及既往原则,除非当事国在加入公约时特地对不接受溯及既往作出了保留。无论争端发生在何时,也无论争端发生时当事国有没有加入公约,在加入公约并生效后,争端国交付法庭的案件,法庭可以进行审查处理。属人管辖是指哪些争端当事方可以向法庭提出起诉讼,《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中有规定各缔约国可向法庭提起诉讼,第十一部分规定案件或各方一致愿意将案件交付法庭管辖的案件的实体也可作为诉讼主体。属事管辖是指哪些海洋争端可以受到国际海洋法法庭管辖,《公约》和《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规定,首先向法庭提交的符合《公约》的一切申请和争端可受法庭管辖。其次《公约》298条规定缔约国可不接受强制程序,例如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划界,军事活动,但需要书面声明。另外,规约第22条规定,如果所有缔约国同意,而且现行条约与《公约》主题相关事项有关,那么该公约相关适用和解释产生的争端,法庭也可以受理。

三、国际海洋法法庭咨询管辖权和海底分庭管辖权

国际海洋法法庭具有咨询职能,该职能出现的时间是在1997年,增添在《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第138条中:第一,如果与公约有关的任一国际协定有专门规定向法庭提交咨询意见的请求,那么法庭可就其中某一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第二,应由经授权的任一实体请求咨询意见并交付法庭,或者向法庭依照协议提出请求。这表明有权向法庭请求咨询意见的机构是与《公约》目的有关的国际协定授权的任何实体。授权不区分是否原本就规定,还是事后缔约国同意,俩种均可。

海底分庭是专门解决海底争端的强制性法庭,对国家管辖外的海床勘探和深海洋底,开发海底资源活动争端具有管辖权。海底分庭管辖涉及适用或解释产生争端,与管理局之间争端,合同争端,赔偿责任争端等多个方面。海底分庭的管辖权扩大至国际组织与海底开发相关企业、法人,甚至个人,这无疑是解决国际争端的一个巨大进步。

参考文献

[1]王铁崖主编.国际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年

[2]吴慧.国际海洋法法庭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版社, 2002年

作者简介

王博(1993-),男,漢族,山东枣庄人,贵州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

(作者单位:贵州民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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