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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治安案件如何定性处理

2017-05-30

派出所工作 2017年12期
关键词:治安案件处罚法治安管理

读者来信

编辑同志:

近期遇到这样一个案件:山东省新泰市刘杜镇清河村女青年肖某与本省潍坊市坊子区男青年周某在外打工时建立了恋爱关系,双方订婚前在济南某汽车4S店花16.8万元共同购买了一辆东风日产天籁轿车。男方与女方共同出资6.8万元,约定余款由男方分期支付,并以该车作抵押办理了银行按揭手续,该车辆买卖合同由男方署名签订,按揭贷款协议的借款人为男方,女方为担保人,后女方将该车开至新泰市刘杜镇清河村家中使用。后因在女方家中订婚时双方言语不合,发生激烈争吵,加之女方父母极力反对,致双方恋爱关系破裂。男方与女方及父母发生相互厮打,一方向新泰市公安局拨打110报警,刘杜派出所出警后进行了现场处置和劝阻。受理案件后,经委托法医鉴定,双方各有一人为轻微伤。双方互相要求追究对方法律责任,另男方要求公安机关追回被女方扣留的车辆(机动车行驶证登记的车主为男方),女方以支付了部分购车款为由而坚决不同意。

派出所民警就如何处理本案有两种观点:一是本案双方互致对方轻微伤,应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1款的规定,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涉及的医疗费及车辆归属问题告知双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二是该案系因恋爱婚姻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为了更好地化解矛盾,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的规定先进行调解,若调解不成再予以治安处罚,民事争议告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山东省某派出所民警 小王

民警讨论

山东边防总队威海边防支队小观边防派出所

初福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也就是说,民警对于此类案件是“可以”调解,而不是“应当”调解。办案时,民警可以根据案情的性质特点、伤害程度、双方的调解意思表示以及附带的民事纠纷调处难易,因地制宜地开展办案工作。本案虽然为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打斗,但从案情描述来看,男女双方矛盾已经不可调和,双方要互究治安法律责任,女方坚决不予返还车辆。在这种情况下,民警一味追究化解矛盾,有损法律的严肃性,起不到教育作用。而且处理民事纠纷非民警所长,处置不当也会影响公安机关形象。所以,采取第一种处理方式比较妥当。

江苏省泗阳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副大队长 史劭明:

本案双方互致对方轻微伤,应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1款的规定,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涉及的医疗费及车辆归属问题告知双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治安调解作了原则性规定,该法第9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治安调解的具体条件、范围和要求等作了细化。该规定第153条第1款规定:“对于因民間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解处理:(一)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二)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三)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本案中,周某与肖某因婚恋问题发生纠纷,后双方家人互相厮打,周某、肖某及其家人的行为,均构成殴打他人违法。双方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系因婚恋引起,符合治安调解的条件。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同时明确了不得调解处理的七种情形,其中第四项明确规定,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处理的,不得调解处理。我们根据案情可以看到,双方互相要求追究对方法律责任,言下之意是不同意调解,在双方当事人均不同意调解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显然不应当强行要求双方调解。

至于双方之间就车辆归属产生的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属于民间纠纷范畴。《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53条第2款规定:“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安徽省淮南市公安局淮舜分局 兰鑫:

本案应在双方同意的前提下先进行调解,若调解不成再予以治安处罚,民事争议告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从法律规定上看,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的规定,调解要满足三个条件:首先,引起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原因必须是民间纠纷;其次,可以调解的治安案件范围限于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行为;最后,适用调解处理的只限于情节较轻的行为。本案发生的原因是恋爱婚姻纠纷,属民间纠纷;违法行为是打架斗殴;在情节方面,虽然双方各有轻微伤,但双方违法行为性质较轻、手段不恶劣、动机不狠毒、社会危害性较小,可认定为情节较轻,故此案符合调解处理的条件。

从立法本意上看,根据《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的规定,符合调解条件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尽量予以调解处理。在双方同意的前提下,符合调解条件的案件尽量调解处理,可达到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

此外,本案涉及的医疗费等侵权损害赔偿及机动车的所有权属民事法律关系,若双方同意调解,可一并解决;若双方不同意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公安机关在予以治安处罚的同时,应告知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专家解答

(本案由山东省新泰市公安局纪委副书记 陈洪喜代为解答)

小王同志:

这是一起因恋爱财产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

首先,关于车辆归属问题。虽然车辆买卖协议及按揭贷款协议签署了男方名字,但因恋爱双方均出了部分购车款,女方以购买该车出了大部分钱,在男方未归还女方购车款的情况下,自行扣留该车的行为属于民法上的自力救济,关于该车的归属、分割及女方扣车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该纠纷属于民事争议,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公安机关虽然可以调解,但无权单独就财产问题作出处理,更不能扣押争议车辆,因为该车归属有争议,且不是直接用于违反治安管理的工具或需要扣押用作办案证据的物品。

其次,关于该案双方互致对方轻微伤行为的处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1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根据此规定,公安机关有法律的明确授权是可以给予治安处罚的。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同时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为该案系因恋爱财产纠纷即民事糾纷引发的治安案件,本着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稳定的立法本意,考虑到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公安机关应对该案先进行调解,做到仁至义尽,若调解不成再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涉及的财产损失应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就民事争议部分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执法办案中,类似的因恋爱婚姻纠纷及邻里纠纷、买卖合同、借款、担保、赡养、继承、监护等诸多民事争议引发的治安案件或民转治安行政、刑事案件,在基层公安机关接处警案件中非常普遍,几乎每个案件中均有所涉及。此类纠纷引发的各类治安案件,基层公安机关民警不能就案办案,机械地依照法条处理,应因案施策,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本着化解矛盾、维护和谐稳定的理念,考虑到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立法原则精神,办案民警应以案释法,先进行调解处理,若调解不成,再进行治安处罚,民事争议告知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也应视案件情况,不应久调不决,影响当事人民事争议的及时解决。故该案依法调解结案,效果较好。

以上仅供参考。

陈洪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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