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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宫廷音乐的社会属性

2017-05-30谢芳

贵州大学学报(艺术版) 2017年2期
关键词:仪式性

谢芳

摘 要:自西周创立礼乐制度,宫廷音乐被纳入“礼乐”的范畴,正式确立了被后世仿效的宫廷音乐的雏形。西周礼乐制度对宫廷音乐的影响,主要表现在礼乐制度对宫廷音乐的社会属性的型塑,使其呈现出不同于夏商宫廷音乐的特殊面貌。本文主要围绕西周制礼作乐的背景与历史意义,并结合西周礼乐制度的社会职能,讨论宫廷音乐的社会属性。

关键词:宫廷音乐;礼乐制度;社会属性;礼制性;仪式性;教化性

中图分类号:J60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444X(2017)02-0069-07

国际DOI编码:10.15958/j.cnki.gdxbysb.2017.02.013

小 引

中國古代音乐通常被分为民间音乐、文人音乐、宫廷音乐、宗教音乐四种类型,社会属性是分类的主要标准。这一分类方式意味着,社会属性是宫廷音乐及其他三类音乐彰显各自独特性的核心要素,也是进一步深入研究宫廷音乐、挖掘其深层次的历史意义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

从历史角度看,关注宫廷音乐的社会属性,我们不得不把目光投向中国早期社会建立的礼乐制度。中国古代宫廷音乐,其源头在西周①。周人创立了礼乐制度,正式确立了在后世被效仿的宫廷音乐的雏形。这种确立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一是形式,二是社会属性。就形式言,西周最早确立了比较明确的宫廷音乐体系,大体被后世历代沿用。刘再生先生曾指出,“在周代实际上包括用于郊社、宗庙、宫廷仪礼、乡射和军事大典等各个方面的音乐。”[1]61就社会属性言,西周礼乐制度最早明确了宫廷音乐的特殊性质——一种与政治制度、社会管理、礼仪活动、教化众人等紧密联系的音乐实体。

值得注意的是,宫廷音乐在后世长达两千年的历史发展进程中,其主要形态曾因不同历史时期呈现出不同特点,如:西周至汉唐,宫廷音乐的主要形态经历了“雅乐——鼓吹乐——燕乐”的发展变化;清代,因统治者的非汉族身份,宫廷音乐融入了大量非汉族音乐元素。但,无论音乐本身如何发展与变化,宫廷音乐的社会属性(维护政权统治、巩固社会秩序)却从未消失。由此可知,西周礼乐制度赋予宫廷音乐的社会属性,影响极其深远,贯穿在宫廷音乐的整个发展过程之中。

从现有研究看,西周礼乐制度对宫廷音乐的影响并未得到应有关注,以致人们对宫廷音乐的社会属性仍然缺乏完整认知。本文着眼于西周礼乐制度与宫廷音乐的关系,围绕西周制礼作乐的背景与历史意义,结合西周礼乐制度的社会职能,完整呈现宫廷音乐的社会属性。

一、礼乐·周公制礼作乐·礼乐制度

(一)夏商礼乐与西周礼乐

中国古代,礼、乐二者由来已久。《礼记·礼运》:“夫礼之初,始诸饮食。其燔黍捭豚,污尊而抔饮,蒉桴而土鼓,犹若可以致其敬于鬼神。”[2]1415古礼源于原始初民的饮食,与祭祀相关,且礼、乐并行。

据考证,殷墟甲骨卜辞中已出现关于祀典及其祭法的名称,商代已有系统的祭祀礼仪。不仅如此,商代的铜器铭文中也有在举行礼仪活动时用乐的记载。宋代金石学家薛尚功《历代钟鼎彝器款识》记载有“己酉戍彝”,其铭曰:“己酉,戍尊宜于召,置庸,舞九律舞,商贝十朋,万豕用祊宗彝。”铭文的大意是,“戍在召地举行‘尊宜之礼,置镛作乐,万豕被赏贝,作祭器以为纪念。”[3]137由此可知,“礼乐”并非始于西周。

但,夏人“尊命”、殷人“尊神”的宗教信仰并未催生出具政治意义的“礼乐制度”。至西周,周人将古代宗教礼乐文化加以扩展,推广到人事领域,“经国家,定社稷,序人民,利后嗣”之“礼乐”才得以形成。西周礼乐,不再只是祀祖祭神的宗教仪式,而是被注入了政治内容而转化为周王朝的政治性的礼乐制度。由此可知,西周礼乐制度与夏商“礼乐”存在本质区别。“礼乐”发展史上这一分水岭的出现,始于周公制礼作乐。

(二)周公制礼作乐与“礼乐”转向

史籍多载周公制礼作乐之事。《逸周书·明堂解》云:“周公摄政君天下……制礼作乐,颁度量而天下大服,万国各致其方贿。”[4]759-765《尚书·大传》云:“周公居摄,六年制礼作乐,天下和。”[5]1195《左传·文公十八年》云:“先君周公制周礼曰:‘则以观德,德以处事,事以度功,功以食民。”[2]1861

尽管如此,后世学者对周公制礼乐之事也有不同看法。清人陈礼《东塾读书记·礼记》中说,周公制礼仅“举其大纲”,“若细微之事皆为撰定,则毕世不能成矣”。[6]91邵懿辰《礼经通论·论孔子定礼乐》云:“礼本非一时一世而成,积久服习,渐次修整,而后臻于大备。旁皇周浃而曲得其次序,大体固周公为之也,其愈久而增多,则非尽周公为之也。”[7]87

此类说法大致认为,周公确有制礼作乐之举,但周代礼乐制度并非尽出周公之手。马银琴著《两周诗史》结合周代历史实际,梳理与考证两周仪式乐歌、诗歌的创作与使用,认为周公制礼作乐具有“历史事实性”,但这“只是周代礼乐制度形成过程的一个开始”。[8]102

综而观之,本文以为,周公制礼作乐作为周代礼乐制度形成的开端,是指周公对古代礼乐进行了新的定义与规范,使之更符合西周政权统治的需要,之前的礼乐在周公制礼作乐后发生了重大转向。

其一,西周礼乐制度自周公制礼作乐始,就奠定了其基本出发点,即西周赖以立国的封建制度与宗法政治。换而言之,西周礼乐制度的建立与巩固政权的目的不可分割。

周初,王朝巩固政权的重要举措有二,宗法制与分封制。对于周人而言,血缘关系是族群的核心凝聚力。宗法制即藉由血缘关系构建政权关系的一种制度。嫡长子继承制从宗族血缘关系上保障了嫡长子家族的政治地位世代不受僭越,由此构成周天子及其同姓贵族之间法定不移的等级名分关系。《吕氏春秋·慎势》:“故先王之法,立天子不使诸侯疑焉,立诸侯不使大夫疑焉,立嫡子不使庶蘖疑焉。疑生争,争生乱。”陈奇猷校释.吕氏春秋新校释[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1109。统治权力的法定化后,为有效控制大片殷商故土,周人以宗法制为基础制定了分封制,将新征服的土地与人民授予周室亲属子弟、功臣及先王圣贤后裔。分封国中,以周族亲戚子弟为主,《荀子·儒效》载:“立七十一国,姬姓独居五十三人”[9]114,以达到“封建亲戚以藩屏周”的目的。由此可知,通过宗法分封制,周天子与封国诸侯间因血缘关系而凝固为大宗对小宗的统属关系,使封国世代置于周天子的族权控制之下,周天子以君主及宗族大家长的身份对封国诸侯进行双重控制。

宗法分封制使周朝统治集团形成“金字塔”式政治体制,在此层级系统下,周天子位于塔顶,血缘关系成为维系整个系统的纽带,形成了社会等级、亲疏关系十分鲜明的庞大国家整体。

其二,因宗法分封制应运而生的礼乐制度,首先是一种政治制度。

作为政治制度的西周礼乐制度,其内容主要包括:其一,依据幾服制,围绕祭祀、朝飨、征战等具体事务明确诸侯国的责任与义务。“夫先王之制,邦内甸服,邦外侯服,侯卫宾服,蛮夷要服,戎狄荒服。甸服者祭,侯服者祀,宾服者享,要服者贡,荒服者王。日祭、月祀、时享、岁贡、终王,先王之训也。”[10]4其二,依据身份等级,围绕居住宫室、器皿用具、车旗服饰、钟鼎舞佾、祭享婚丧等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制定严格规定。如《礼记·王制》“天子七庙……诸侯五庙……大夫三庙……士一庙”[2]1335、《礼记·祭义》“天子为籍千亩……诸侯为籍百亩”[2]1597、《礼记·礼器》“天子之堂九尺,诸侯七尺,大夫五尺,士三尺”[2]1433、《周礼·春官·小胥》“王宫悬、诸侯轩悬、卿大夫判悬、士特悬”[2]795等,以致“天下见其服而知其贵贱,望其章而知其势”[11]13。显然,礼乐制度被周王朝视为“君之大柄”[2]1418,一种治理国家与社会的根本工具。这种工具是用一套以等级性为内容、以形式性为特征的制度—文化体系来组织一个严密有序的社会。

其三,礼乐制度不仅是政治制度,更是一套社会行为规范。

礼乐制度的各项规定,最终藉由各种仪式得以落实。在礼乐实践中,通过一套具有象征意义的仪式行为及程序结构规范,将制度规定渗透至人们各个生活领域。无论是重大的国家典礼,还是日常生活中的礼仪,都必须遵守严格的操作程序,如行礼时间、场所、人选、服饰、站位、辞令、行进路线、行礼顺序、奏乐等。这些要素作为礼乐实践的外在形态,具有强烈的规范性。

其四,作为社会行为规范,礼乐制度的实践过程,就是将制度内化为人的道德观念的过程,即“德化”。

宗法制是礼乐制度的基础,整个周代政治结构和王族、公祖也都具有宗法构成性,故而以“亲亲”、“尊尊”为核心的宗法伦理渗入在礼乐制度中,承担着调节周代王族及候国贵族内部的关系。《礼记·大传》:“亲亲故尊祖,尊祖故敬宗,敬宗故收族,收族故宗庙严,宗庙严故重社稷,重社稷故爱百姓……百志成故礼俗刑,礼俗刑然后乐。”[2]1508这里提到,周人相信尊尊、亲亲、长长不仅可以收到尊祖敬宗的效果,促进宗族的凝聚力和向心力,而且必然会使生活在宗族共同体的人重社稷,爱百姓,民间百姓的习俗也由此得以形塑。关于祭礼以及其他诸多礼仪,也有明确的教化指向。如《礼记·坊记》“修宗庙,敬祀事,教民追孝也”[2]1620、《国语·周语》“(先王)崇立上帝明神而敬事之……以教民事君”[11]37、《礼记·祭义》“食三老五更于大学,所以教诸侯之弟也……耕籍,所以教诸侯之养也。朝觐,所以教诸侯之臣也”[2]1600等等。可知,从婚丧嫁娶到迎来送往以及容貌体态,都在礼乐制度的指导范围之内,并受到礼乐制度的约束,充分体现了礼乐制度的教化意涵。

综上所述可知,周代礼乐制度的建立,一方面适应了制度文化的重大变革,为周王朝巩固政权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体现了周统治者在“以德受命”观念下践行“德治”的举措,强调通过礼乐教化的方式约束社会成员。

二、周代礼乐制度对宫廷音乐社会属性的型塑

西周礼乐制度的建立,将宫廷音乐纳入“礼乐”的范畴,并对宫廷音乐的社会属性作出明确规定:一种与政治制度、社会管理、礼仪活动、教化众人等紧密联系的音乐实体。自此,宫廷音乐开始承载礼乐制度的社会职能,在巩固政权、维持社会秩序、规范社会行为等方面,一直持续发挥重要作用。从西周至清朝长达两千年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宫廷音乐曾因不同历史时期呈现出不同特点(如西周至汉唐,宫廷音乐的主要形态经历了“雅乐——鼓吹乐——燕乐”的发展变化),但,西周礼乐制度赋予宫廷音乐的特殊社会属

职官音乐品种表演形式管理与使用文献出处

鼓人六鼓四金音声以雷鼓鼓神祀,以灵鼓鼓社祭,以路鼓鼓鬼享,以鼖鼓鼓军事,以鼛鼓鼓役事,以晋鼓鼓金奏,以金錞和鼓,以金镯节鼓,以金饶止鼓,以金铎通鼓。

舞师野舞凡野舞,则皆教之。《周礼·地官》

大司乐六乐以乐舞教国子:舞《云门》、《大卷》、《大咸》、《大磬》、《大夏》、《大濩》、《大武》

乐师小舞掌国学之政,以教国子小舞。

愷歌凡军大献,教恺歌,遂倡之。

大胥合舞、合声春,入学,舍采合舞。秋,颁学合声。

大师登歌大祭祀:帅登歌,令奏击拊;下管,播乐器,令奏鼓楝。大飨亦如之。大射,帅瞽而歌射节。

小师鼓朄掌教鼓鼗、柷、敔、埙、箫、管、弦、歌。……凡小祭祀小乐事,鼓朄。掌六乐声音之节与其和。

大胥合舞、合声春,入学,舍采合舞。秋,颁学合声。

《周礼·春官》

大师登歌大祭祀:帅登歌,令奏击拊;下管,播乐器,令奏鼓楝。大飨亦如之。大射,帅瞽而歌射节。

小师鼓朄掌教鼓鼗、柷、敔、埙、箫、管、弦、歌。……凡小祭祀小乐事,鼓朄。掌六乐声音之节与其和。

瞽矇播鼗鼓琴瑟掌播鼗、柷、敔、埙、箫、管、弦、歌。鼓琴瑟。掌九德、六诗之歌,以役大师。

视緌播鼗击磬掌凡乐事播鼗,击颂磬、笙磬。掌大师之县。宾、射,皆奏其钟鼓;鼜、恺献,亦如之。

磬师缦乐燕乐掌教击磬、击编钟。教缦乐、燕乐之钟磬。凡祭祀,奏缦乐。

钟师燕乐、缦乐鼙掌金奏。凡乐事,以钟鼓奏九夏。凡祭祀、飨食,奏燕乐。掌鼙,鼓缦乐。

笙师祴乐锺笙之乐掌教吹竽、笙、埙、……、箫、篪、笛、管,舂牍、应、雅,以教祴乐。凡祭祀、飨射,共其锺笙之乐,燕乐亦如之。

镈师金奏掌金奏之鼓。凡祭祀,鼓其金奏之乐;飨食、宾射,亦如之。军大献,则鼓其恺乐。

韎师韎乐掌教韎乐。祭祀,则帅其属而舞之;大飨亦如之。

旄人散乐、夷乐燕乐掌教舞散乐、舞夷乐。凡四方之以舞仕者属焉。凡祭祀、宾客,舞其燕乐。

龠师羽龠之舞掌教国子舞羽吹龠。祭祀,则鼓羽龠之舞;宾客、飨食,则亦如之。

龠章土鼓豳龠掌土鼓、豳龠。中春,昼击土鼓,吹《豳》诗,以逆暑。凡国祈年于田祖,吹《豳》雅,击土鼓,以乐田畯。国祭蜡,则吹《豳》颂,击土鼓,以息老物。

鞨鞄氏四夷之乐掌四夷之乐与其声歌。祭祀,则吹而歌之,燕亦如之。

《周礼·春官》

性,却未曾消失。下文结合西周礼乐制度的社会职能,围绕礼制性、仪式性与教化性三个方面,具体讨论宫廷音乐的社会属性。

(一)宫廷音乐的礼制性

在礼乐制度的背景下,宫廷音乐被赋予礼的性质,使宫廷音乐呈现出明显有别于前朝的重要属性。在周人看来,殷商二朝的宫廷音乐只是纵情声色并以满足感官愉悦享受为目的的“侈乐”。《吕氏春秋·侈乐篇》:“夏桀、殷纣作为侈乐,大鼓钟磬管箫之音,以钜为美,以众为观。”[12]265-266这种“侈乐”与周人期冀维护政权、规范行为的宫廷音乐完全背道而驰。因此,周人通过制礼作乐,使宫廷音乐礼制化,赋予其全新的属性与内涵。

西周宫廷音乐是一种与政治制度紧密联系、具有制度规范性的音乐实体。具体表现为如下四个方面:

第一,宫廷音乐有特定的音乐品种与表演形式,有特定职官对其进行管理与使用。《周礼》是记述典章制度的文本,在文本中,职官是宫廷音乐分类的书写标准。从下表可看出,职官与音乐品类、表演形式一一对应,规定十分明确。

第二,宫廷音乐服务于特定的宫廷礼仪活动,一般都与国家祭祀、典礼等重大活动有关。正如上表所示,《周礼》关于宫廷音乐的描述,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职官,二是音乐品类与表演形式,三是宫廷音乐的具体使用场合。这说明,西周对宫廷音乐的使用场合有明确规定,十分强调宫廷音乐与特定宫廷礼仪

活动的对应。这种做法无疑凸显了宫廷音乐服务于宫廷礼仪的特殊规定性。由上表还可看出,宫廷音乐服务的礼仪活动,以祭祀、燕飨为主,如“祭祀”、“飨食”、“飨射”、“大飨”、“大献”、“宾客”、“燕”等,这些都是国家的重大活动,由此也反映出宫廷音乐在西周宫廷中的重要性。

第三,宫廷音乐的创制有特定的规范与标准,如律制。从音乐角度看,律制是从音高方面对音乐自身进行规范,是音乐实践的基础。周代确定了一套以“十二律吕”为核心的法定律制,由“大师”职掌,“掌六律、六同,以合阴阳之声。阳声:黄钟、太簇、姑洗、蕤宾、夷则、无射。阴声:大吕、应钟、南吕、函钟、小吕、夹钟。”[2]795

周代律法规定,要根据统一的乐律标准制作乐器,由“典同”职掌,“掌六律、六同之和,以辩天地四方阴阳之声,以为乐器。……凡为乐器,以十有二律为之数度,以十有二声为之齐量。”[2]797此外,周天子亲临的重大礼仪场合,奏唱用律也有特殊规定,如祀天神“乃奏黄钟,歌大吕”;祭地祇“乃奏大蔟,歌应钟”;祀四望“乃奏姑洗,歌南吕”;祭山川“乃奏蕤宾,歌函钟”;享先妣“乃奏夷则,歌小吕”;享先祖“乃奏无射,歌夹钟”。[2]788-789

第四,宫廷音乐的使用严密对应于社会等级制度,如乐悬制度。乐悬制度,最能体现周代社会森严的等级制度,主要体现在乐悬用器与乐悬陈列两方面。

乐悬用器:周代规定,只有天子、诸侯才有资格使用镈钟,卿大夫和士只有甬钟和编磬。《周礼·春官·小胥》“天子诸侯悬皆有镈……则卿大夫士直有钟磐无镈也”[2]795;乐悬陈列:君王用宫悬,诸侯用轩悬,卿大夫用判悬,而士只能用特悬。《周礼·春官·小胥》“王宫悬;诸侯轩悬;卿大夫判悬;士特悬”[2]795。

综上可知,西周礼乐制度使宫廷音乐呈现出与以往极大的不同,它有了更大规模的组织机构,形成了高度规模化的用乐制度,体现着独特的社会含义。正如蒋孔阳所说:“行什么样的礼,奏什么样的乐;乐工所少人,乐器多少种;乐工怎样出场,怎样入座,唱什么歌,演奏什么乐器,都是按照礼的规定来进行。”[13]63

(二)宫廷音乐的仪式性

从实践层面看,周代礼乐是指在国家规定的礼制范围内、在一定等级礼制仪式中与礼相须使用的乐。[14]就是说,作为“礼乐”的宫廷音乐,是为西周社会政治服务的仪式音乐。具体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其一,宫廷音乐的发生与仪式紧密结合。如祭天“奏黄锺,歌大吕,舞《云门》”,祭地“奏大蔟,歌应锺,舞《咸池》”;祀四望“奏姑洗,歌南吕,舞《大韶》”;祭山川“奏蕤宾,歌函锺,舞《大夏》”;享先妣“奏夷则,歌小吕,舞《大濩》”;享先祖“奏无射,歌夹锺,舞《大武》”;大射礼“王出入,令奏《王夏》;及射,令奏《驺虞》”[2]788-791。

其二,宫廷音乐在仪式中进行,须遵循特定之仪程。迎送宾客、宴饮、祭祀、射礼等仪式场合都奏音乐,且奏乐有一定之顺序。西周宫廷音乐按仪式先后顺序,依次有金奏迎宾、升歌、笙奏、间歌、合乐、无算乐、金奏送宾七项。

金奏是迎宾乐,奏钟、鎛、鼓、磬以迎宾。《仪礼·燕礼》“若以乐纳宾,则宾及庭,奏《肆夏》”郑玄注:“《肆夏》,乐章也,今亡。以钟鎛播之,鼓磬应之,所谓金奏也。”[2]1024金奏所用乐章有《九夏》。《九夏》有曲無辞,奏其乐调。《周礼·春官·钟师》“凡乐事,以钟鼓奏《九夏》:《王夏》、《肆夏》、《昭夏》、《纳夏》、《章夏》、《齐夏》、《族夏》、《诫夏》、《骜夏》。”[2]800

升歌是饮酒献酬礼毕后的奏乐。与金奏在堂下演奏不同,升歌由瑟者、歌者升堂演奏。歌《诗》之雅、颂,瑟者伴奏。《礼记·祭统》“大尝禘,升歌《清庙》,下而管《象》。”[2]1607

升歌毕,笙奏在堂下县中(悬挂编钟、编磬之处),吹奏《小雅》诸曲。《仪礼·燕礼》“笙入,立于县中,奏《南陔》、《白华》、《华黍》。”[2]1021

笙奏毕,间歌。即堂上升歌,堂下笙奏,轮流而作。《仪礼·乡饮酒礼》:“乃间歌《鱼丽》,笙《由庚》;歌《南有嘉鱼》,笙《崇丘》;歌《南山有台》,笙《由仪》。”郑玄注曰:“间,代也,谓一歌则一吹。”[2]986

间歌毕,合乐。即堂上升歌与堂下笙奏同时歌奏。《仪礼·乡射礼》:“工四人二瑟,……升自西阶北面东上。……笙入,立于县中,西面。乃合乐。《周南》:《关雎》、《葛覃》、《卷耳》;《召南》:《鹊巢》、《采蘩》、《采蘋》。”[2]995-996

合乐后,行旅酬礼,伴随“无算爵”同时行“无算乐”。《仪礼·乡饮酒礼》:“(旅酬后)脱履,揖让如初,升,坐。乃羞,无算爵,无算乐。”郑玄注:“算,数也。宾主宴饮,爵行无数,醉而止也。……燕乐亦无数,或间或合,尽欢而止也。”[2]989

最后是送宾奏乐。钟鼓送宾时的金奏,天子、诸侯用钟鼓,大夫士仅用鼓。诸侯、士大夫金奏送宾,奏《陔夏》。天子奏《肆夏》。《仪礼·大射仪》:“宾醉,北面坐,取其薦脯以降,奏《陔》”[2]1044

由此而知,西周宫廷音乐在仪式中呈现,随仪式进程而推进。而且,音乐诸要素在仪式中都有相应规范,如乐章使用、乐人席位、乐器使用等。

(三)宫廷音乐的教化性

教化是西周礼乐制度的核心旨意,也是礼乐制度实现其维护、巩固宗周统治之最终目的的关键。宫廷音乐作为礼乐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应承载着极为重要的教化功能。《礼记·乐记》有云:“是故先王之制礼乐也,非以极口腹耳目之欲也,将以教民平好恶,而反人道之正也。”[2]1528

宫廷音乐践行礼乐制度教化功能的主要方式有三:

第一,“以乐节仪”,是指通过音乐节制礼仪参与者的行为,使其符合礼制要求,进而在行礼过程中对人进行规范、训诫与教化。正如清人陆世仪所云:“礼、乐不相离。乐者所以节礼也,故古人行礼必听乐节,升车则闻和鸾,行路则闻佩王,又曰‘趋以《采荠》,行以《肆夏》,皆此物此志也。”[15]在周代,藉由音乐规范行为的例子还有许多,如《周礼·天官·内宰》“诏其礼乐之仪”贾公彦疏:“后之行礼之时,皆合于乐节,各当其威仪,……使依于法度。天子之礼,荐时歌《清庙》,及彻歌《雍》,是荐彻皆有乐节。”[2]685《周礼·春官·籥师》“祭祀则鼓羽籥之舞”,贾公彦疏:“祭祀先作乐下神,……鼓动以羽籥之舞,与乐节相应,使不相夺伦。”[2]801在这里,用于“节仪”的“乐节”,直接等同于“法度”,具有强制的规范性和普遍的约束力,其最终目的指向教化,即引导人们“不相夺伦”。

第二,“以辞传意”,是指通过歌辞传递教化旨意。在宫廷礼仪活动中,乐歌演唱是极其重要的音乐表演形式,歌辞内容是直接传达与灌输教化旨意的途径与手段。周初,统治者在“以德配天”的指导观念下,极力弘扬“王德”。于是,在周天子祀天享祖、燕享宾客的礼仪活动中,大量演唱以歌颂先王之德为主题的乐歌,以此教化子孙与臣民。如:《周颂·清庙》“济济多士,秉文之德”[2]583、《周颂·维天之命》“文王之德之纯”[2]583、《周颂·维清》“维清缉熙,文王之典(德)”高亨先生据西周早期文献中“德”与“典”往往互训而认为,“文王之典”当读为“文王之德”。见氏著《诗经今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477。、《大雅·文王》“无念尔祖。聿修厥德”[2]585、郑笺《小雅·裳裳者华》曰:“惟我先人有是二德,故先王使之世禄。子孙嗣之。”[2]480《小雅·鹿鸣》“我有嘉宾,德音孔昭。视民不恌,君子是则是效。”“是则是效,言可法效也”郑玄笺曰:“先王德教甚明,可以示天下之民使之不愉于礼仪,是乃君子所法效。”孔颖达疏曰:“旅酬之时,语先王道德之音甚明,以此嘉宾所语示民,民皆象之,不愉薄于礼义。”[2]406。

第三,“以形传意”,是指通过舞容诉诸人们的视觉,藉由舞蹈者的形体动作及舞蹈列队的变化来表现音乐的主题,传达教化旨意。如周代《大武》舞。该舞主题是颂扬周武王之德,《周礼·春官·大司乐》“以乐舞教国子……《大武》”郑玄注云:“《大武》,武王乐也,武王伐纣,以除其害,言其德能成武功。”[2]787舞蹈将武王伐纣的过程与情节完整再现,通过“夹振而驷伐”等舞蹈动作来表现“发扬蹈厉”的气势,让与祭者直观感受武王之“德”。不仅如此,祀天享祖礼仪活动中的《大武》舞表演,周天子亲率与祭诸侯亲临舞位,参与到舞群之中。《礼记·祭统》“及入舞,君执干戚就舞位。君为东上,冕而总干,率其群臣,以乐皇尸”孔颖达疏曰:“祭时,天子、诸侯亲在舞位,以乐皇尸也。”[2]1604天子与诸侯通过身体操演,用舞蹈动作向与祭者颂揚与推崇武王之“德”。

综上所述可知,宫廷音乐自西周始,受礼乐制度的影响而呈现出礼制性、仪式性与教化性的特征。其中,宫廷音乐的教化性通过礼制性与仪式性予以实现。

小 结

西周,是中国古代宫廷音乐发展史上的重要时间节点。自西周制礼作乐始,宫廷音乐就被纳入到“礼乐”范畴,成为礼乐制度的具体体现,表现出一些新鲜的音乐形式与内容,体现着独特的社会含义。本文聚焦的问题是:西周礼乐制度的确立对宫廷音乐的影响具体如何体现?本文围绕西周制礼作乐的背景与历史意义,分析了西周礼乐制度的社会职能;结合西周礼乐制度的社会职能,考察了宫廷音乐的社会属性。

通过研究,得出如下结论:西周礼乐制度赋予宫廷音乐的社会属性,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礼制性、仪式性与教化性。正是这三个方面,使宫廷音乐成为当时一种新鲜的音乐现象;也是这三个方面,成为宫廷音乐在后世两千年发展历程中未曾改变的基本品质。

从研究现状看,宫廷音乐的社会属性并未得到完整认识。自20世纪20-30年代以来,宫廷音乐因其翔实与连续的文献记载,迄今一直是中国古代音乐史学的主要研究对象。近年来,随着跨学科研究的不断推进,中国古代音乐史学研究不可避免地受到其他学科发展的影响,研究者们逐渐意识到从纯音乐学的研究框架中跳出来的必要性与急迫感,宫廷音乐的研究思路开始发生转向,社会的、政治的、文化的研究视角被逐一引入到宫廷音乐研究中,试图挖掘其中蕴含的更深层次的历史意义。在此过程中,宫廷音乐的礼制性、仪式性已经引起学者高度重视,并取得了丰硕的系列成果。但,宫廷音乐的教化性质,却一直未得到应有重视。

值得注意的是,自礼乐制度建立始,“教化”就被确定为礼乐制度实现其社会职能的基本方式,成为“礼乐”的应有之义,相应地,宫廷音乐作为礼乐制度的具体体现,理应实现其“教化”旨意。也就是说,宫廷音乐的“教化”取向不容忽视。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将宫廷音乐的教化问题引入研究者的视野,引起更多关注与深入讨论。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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