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范逻辑:对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的追踪调研
2015-01-15王敬培任大鹏李晓聪
王敬培 任大鹏 李晓聪
摘 要: 在当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有一个很有特点的群体,即专业合作社中的“典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基于长期追踪调研的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案例研究,分析了这一典范的树立、维继与转型过程,以及典范对非典范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典范的树立过程是一个组织的仪式性渐强的过程;典范的维继过程是其出于组织产出或利润最大化考虑,在仪式性投入与技术性投入间进行选择和配比的过程;而当作为典范的组织无法从仪式性投入中获得预期产出时,它就会从典范维继的路径上转向,寻求新的生存之道。非典范对典范的模仿与否取决于模仿的难度,或者说仪式性活动的投入对其对总产出的影响,而不是典范自身是否名副其实。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典范;仪式性;技术性
中图分类号:F30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07(2014)06-0051-06
一、问题的提出
典范现象在我国由来已久且涉及范围颇广,从劳动模范到道德模范,从个人典范到组织典范,这些从群体中脱颖而出且为主流意识形态所肯定的个体,被尊为“典范”、“模范”、“标杆儿”等,称呼不一含义却相同,都是意指那些供同一群体中的其他个体学习或效仿的理想模型。在本研究中,笔者试图从一个自己追踪调研近四年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入手,来描述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之典范的“示范社”的形成及运作过程。这样的一种尝试虽不能全面展现却期望着在一定程度上从“典范”自身内部选择的视角来管窥“典范”这一事物发生、发展乃至变异的内在逻辑。
现有关于典范的研究中以针对道德模范的研究居多,且多将研究重心置于道德教育体系的完善[1,2]。而现有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研究则多集中探索使其更好发挥示范作用的途径,虽有学者将关注点放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角色澄清或意象构建上,但是却没有专门将示范社从农民专业合作社群体中分离出来进而剖析其作为“典范”的发展逻辑的研究[35]。本研究中,笔者追踪的案例从成立至今历经了从默默无闻到成为典范,再到因经历变故而走下典范神坛的曲折过程。本研究试图通过对这样一个典范的剖析来回答以下问题:
(1)一个普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如何走入示范社行列成为典范的?
(2)成为典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因为这一特殊角色的取得在内部运作与外部资源获取上发生了怎样的变化?
(3)当因为某种变故失去典范这一特殊角色时,该组织的存续受到了怎样的影响?
(4)作为群体中的典范对非典范的影响,是否仅仅是典范制度建构者所期望的示范作用?
二、案例概况及研究方法介绍
河北省青庄合作社位于河北省青庄村(注:本研究案例中的所有人名、地名、商标名称等涉及当事人隐私的信息均采用化名处理),该村距离其所在县城约2公里,属平原地形。青庄村农民的主要收入来源是非农收入,即工业和商业,农业收入所占比重不足30%。该村村两委的成员中对青庄合作社的建立起到关键作用的是前任村支部书记钱记,钱记于1994年开始接替其姐夫担任青庄的支部书记,并于2011年初因村民的集体上访被免职。在其担任村支书的十几年时间里,钱记曾先后被评为省级青年星火科技带头人、市级十大杰出青年企业家、市级创建文明生态村先进个人,多次被县委评为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支部书记。钱记在任期间对村庄的布局进行了总体规划,村庄现存布局模式即来源于钱记的设计。2006年钱记等青庄村村两委成员按照上级政府号召成立农民合作社的文件,找到当时的专业种植大户孙兰筹划组建农民合作社,于是青庄合作社于2006年底在河北省工商局注册,并于2007年初正式运营。青庄合作社成立以后的数年曾多次获得省、市、县三级政府的表彰,并且接待过农业部领导的参观,也曾获得国际项目资金的支持,被奉为河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的典范。然而,2011年因合作社的关键发起人,也是合作社中重要成员的钱记被免职,青庄合作社的发展路径选择也发生了重要变化。
笔者自2009年下半年至2013年近4年时间内先后对案例点进行了多次实地调研和电话访谈。2009年11月初步接触青庄合作社,采用小组访谈的形式,对青庄合作社理事长孙兰和青庄合作社监事李霞就青庄村和青庄合作社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访谈。2010年3月9日至3月15日用1周时间采用问卷调研的方式对青庄合作社进行了基线调研,基线调研问卷分为三类:合作社所在村庄基本情况问卷、合作社基本情况问卷和农户问卷。该调研共完成有效问卷81份。2011年7月就合作社的一年多来的动态变化情况对合作社理事长孙兰进行了半结构式访谈,同时对与其已建立合作关系的欣欣合作社理事长李鑫进行了初步访谈。2011年11月,对李鑫进行了半结构式访谈,进一步了解了欣欣合作社发展状况及其与青庄合作社的合作情况。2012年2月对合作社理事长孙兰进行了电话访谈,了解青庄合作社的实际运营情况。2013年1月16日至1月19日4天时间内,采用个案访谈形式对青庄合作社中的部分管理人员和社员进行了访谈,访谈全部采用半结构式访谈,调研目标是详细了解合作社的最新变化及社员对合作社的态度的变化。
三、典范的树立、维继与转型
此部分,本研究将对案例示范社从成为典范到发生转型的整个过程进行剖析和解释,以厘清这一典范的形成与变化逻辑。李猛,周飞舟,李康[6]在其关于单位的研究中,在对“单位”进行定义时提到按照组织研究的新制度主义观点,任何组织都具有两面性,即遵循效率原则而产生的技术性质和为适应一定的制度框架而产生的仪式性质,并根据组织技术性和仪式性的强弱构建了一个连续统,连续统的一端是纯粹技术性的组织,另一端是纯粹仪式性的组织。对案例点从成为典范到发生转型的整个过程的逻辑梳理可以借用李猛等研究中构建的连续统,以刻画该典范大致的变化轨迹。将此粗略刻画作为逻辑描述的基础,而后将解释的重点放在对轨迹走向的解读上即可较为清晰地阐释整个典范逻辑。
(一)典范的树立:组织仪式性渐强的过程
自1999年开始,孙兰就和丈夫一起在村里面承包了30亩枣树,从2003年开始尝试对自家产的枣进行包装销售,随后将农产品分拣包装销售业务扩展到杂粮等农产品。积累了一些资金以后,孙兰逐渐扩大了规模,并开始雇工。2005年,孙兰开始筹划注册自己的商标,但是当年到工商局跑了几次都是因为种种原因没有申请下来。2006年,青庄村书记钱记找到孙兰,表达了希望她能牵头成立合作社的意愿,钱记希望能把青庄村的所有产业融合在一起做一个集团化企业,集团化企业旗下的所有小企业均注册为“青庄”商标,而孙兰牵头的合作社则命名为青庄合作社。随后,钱记等村两委成员为青庄合作社的厂房及办公场所建立提供了一系列帮助,如将村集体的土地低价出租给合作社使用等,从此,青庄合作社正式成立,社员为青庄村全体村民。2007年,青庄合作社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合作社经营业务的界定,组织本村村民种植当地传统玉米品种,种子由合作社提供,生产技术标准由合作社制定,农民收获的玉米按照合同价格销售给合作社。同时,合作社还批量从化肥厂购进化肥,以稍低于市场价的价格面向全体村民销售。另外,合作社邀请农业技术专家到合作社为村里的蔬菜种植户讲解蔬菜种植技术。2007年,青庄合作社被县级农业部门评为“2007年度十佳农民专业合作组织”。2008年,该合作社被省、市、县三级相关农业部门分别评为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市级“先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县级“十佳农民专业合作社”。
由以上所述过程可见,青庄合作社的前身是一个技术性非常强,仪式性非常弱的组织,即家庭小作坊。而青庄合作社作为一个典范被树立起来的过程也正是其仪式性逐步增强的过程。这一过程的实现是由两股力量共同作用完成的。首先是一股自上而下的力量。2006年10月31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中央相关政府部门开始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地方政府部门也因此需要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推动工作,甚至辖区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成为很多地方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工作绩效的考核指标。第二种力量是一股自下而上的力量。在访谈过程中,孙兰提到“合作社刚开始办力量小,你得借助村里的力量,借助上面领导的力量”,而实际上这种借力的需求早在合作社成立之前,孙兰还在经营她的农产品包装作坊的时候就已经产生了。当时,虽然孙兰的农产品包装作坊是一个技术性非常强,仪式性非常弱的组织,但是,这样一个组织按照原来的模式发展的过程中却遇到拓展市场、注册商标等一系列成长困境,其技术目标也即赢利能力的提升受到了限制,孙兰借力的目的是通过仪式性的活动促成技术性目标的实现,钱记就是自下而上力量的一个关键人物。虽然农村基层组织不是李猛,周飞舟,李康[6]意义上的“单位”,但实际上,笔者认为如果将农村社区作为一个组织来看的话,组织领导者(如钱记)的权力基础亦可以归纳为“非正式的精英关系网”和“群众关系”这两重基本的社会关系。因为钱记作为社区领导多年,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权力基础,且根据多次的访谈资料发现,其权力基础中的上层精英关系网尤为强大。而“响应政府号召”、“挑头组建农民合作社,带动村民致富”这两个口号,前者有助于其巩固既有的精英关系网,后者有助其巩固群众关系。正是在这两股力量的共同作用下,青庄合作社作为一个典范被树立起来。
(二)典范的维继:产出最大化的投入组合选择
青庄合作社被树立为典范后,组织的活动内容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技术性活动,即通过提升市场竞争力获取利润的活动;另一类是仪式性活动,即通过展示其与制度环境要求的契合度来获取政策支持的活动。熊万胜[4]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社会学学科视角的意象构建过程中,使用了“选择性再分配体系”一词来解释非科层制集权关系扩张的直接原因。他将选择性再分配体系界定为国家将手中掌握的资源“有选择地分配给特定的主体”,并认为通过选择性再分配体系能人及其组织可以获得多类物质资源。而实际上,作为典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领导人通过仪式性活动获得的资源远非来自选择性再分配体系中的物质资源这么简单。
作为典范的青庄合作社通过仪式性活动获得的资源可以分为如下几类:第一是熊万胜[4]所称的来自选择性再分配体系的物质性资源,这类资源是显性的,主要包括地方政府颁发的荣誉奖章及配套资金,用孙兰丈夫的话说,这些资金总共不过“几万块钱,金额不大”。第二是青庄合作社作为典范有机会参与的“农企对接”、“农校对接”项目,作为典范的青庄合作社通过政府组织的“农企对接”、“农校对接”项目,先后与其所在市及附近一个市的某中学和该市其他两个事业单位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定期向这些单位供应蔬菜和杂粮。第三是作为典范参加大规模的农产品展销会,如廊坊农展会、顺义农展会、黄骅冬枣节等,青庄合作社通过这样的活动提升了知名度,也为营销渠道的扩展奠定了基础。第四是孙兰作为青庄合作社领导人所获得的特别资源,因为青庄合作社的典范形象,孙兰曾多次在政府部门的相关会议和学术研讨会上进行汇报,她对于这样的“典型发言”早已轻车熟路;同时,青庄合作社这一典范树立起来以后,她曾先后被授予“杰出青年创业奖”、“巾帼十杰”荣誉称号。这些资源的获得对于青庄合作社技术目标的实现都有促进作用,然而,问题在于为了获取这些资源或者说为了维护典范形象而进行的一些仪式性活动的成本过高,甚至与组织的技术性活动及技术目标的实现发生了冲突。
青庄合作社于2007~2008年组织本地村民种植本土传统玉米品种,虽然对村民收入增加有积极作用,但是组织核心成员赢利非常少。访谈过程中,66岁的李大爷介绍(注:此处材料根据2013年调研资料整理而成),当时给合作社种玉米的农户,有的没有按照标准生产,产品不合格,但是大家都认为“应按照提前说好的,合作社说好多少钱收就得多少钱收,因为种子是你给我的,所以我种出来了,无论好坏都要按前期说定的统一的价钱收。”此事件后,孙兰终止了与村民的传统玉米种植合同,转向一个专业大户收购,按照孙兰的话说“这样又省心又能赚钱”。如此种事件,当仪式性活动严重冲击到其技术目标实现,且终止仪式性活动带来的损失较之开展仪式性活动带来的损失小时,典范就会放弃仪式性活动。实际上,当典范组织未发生大的变故时,其终止仪式性活动带来的损失并不会立刻体现出来,因为对典范的考核更多地是采用文字材料汇报式,所以组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将仪式性内容保留在对外宣传层面,尤其是对于组织及组织领导人已经获得的非物质性奖励,如果不是极特殊情况,一般不会受到组织终止仪式性活动的影响,所以此时组织的衡量主要就是对技术性损失与增加的补偿性物质所得的比较了。
如图1所示,本研究中将合作社从事技术性活动付出的成本称为技术性投入,将合作社从事仪式性活动产生的成本称为仪式性投入。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和各级政府制定的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创建标准,可以将制度设计者勾画出的理想合作社模式的几个关键点总结如下:民主管理,即实行一人一票和附加表决权不超过20%的限制;可分配盈余主要按交易量返还给社员;经营规模大,各种规定或标准中只有规模下限规定没有规模上限规定;社会服务能力强,带动社员数量多,且成员收入高于本区域内同行业非成员收入30%以上。这些关键点不是成为典范的充分条件,却是必要条件。通观制度对典范的这些要求,可以发现,这些标准大多不利于一个经济组织的技术目标实现。制度设计者将其定位为一类特殊的经济组织,这类组织的使命是增进所有成员的共同利益。为了促进这类组织走向理想模式,即带动更多弱势群体致富,制度设计者同时制定了一系列支持措施以弥补这样的一种理想的模式设计对组织技术目标实现的负面影响。这些弥补性的制度设计包括财政补贴政策、税收优惠政策、简化注册登记手续政策、反垄断法豁免政策等。对于被奉为典范的示范社来讲,较之非典范,最大收益在于前文所提到的青庄合作社成为典范以后获得的四类资源。为了获取这四类资源,典范们需要完成一系列仪式性活动以达到制度设计者所要求的标准,而这些仪式性活动对技术目标实现的冲击就成为了仪式性活动的成本,即仪式性投入。从图1可见,组织的总产出可视为仪式性投入和技术性投入的函数(需要说明的是,图1中的总产出曲线是示范社中的核心成员的总产出曲线。此处的隐含假设是,典范或示范性合作社中都存在着成员分层,尤其级别越高的示范社越是如此,此假设是根据自己对全国多地的示范社调研经验而提出的。所以,对此图的解释中,所提到的“组织”是指以组织的核心成员,即真正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社员的组织),当总产出曲线在F点右侧,即斜率为负值时,每增加一个单位的仪式性投入,总产出就会减少,此时只有制度设计者增大对组织的弥补力度,使得组织的总产出曲线中的F点向右上方移动才能刺激组织开展更多的仪式性活动,也就是说才能使组织更好地扮演“典范”角色。
(三)典范的转型:回归技术性
在前文提到,青庄合作社的关键成员钱记因村民的集体上访,于2011年被免职。由于这一事件的影响,在政府部门看来,钱记已经从一个正面形象转换成一个负面形象,同时,钱记任支部书记时的村两委成员也几乎全部被换掉。而那些村两委成员中有多人在青庄合作社的理监事会任重要职务。因为这一事件,青庄合作社的典范形象也受到重要影响。形象上的影响是无形的,最直接的是对合作社业务上的影响。青庄村原来有一个酒店,用以接待来访的客人及为村民提供婚礼等重要活动场地,青庄合作社的产品曾有很大一部分销往该酒店,但是随着村两委的变故,该酒店倒闭了,合作社少了一条重要销路,且部分合作社的客户以为合作社也会像酒店那样随村委变故而解散,所以终止了与合作社的业务往来。53岁的合作社成员张梅(注:张梅同时也是青庄合作社的包装工人,此处为2013年调研材料)认为村两委的变故“对合作社的影响很大,因为村两委出事儿前,大队的人会介绍人来合作社参观和采购,现在合作社就没了这部分销路。”随着这一变故的发生,青庄合作社这一曾经的典范形象逐渐淡出了政府相关部门的视线,这一特殊时期,青庄合作社的组织总产出曲线形状可以用图2表示。
如图2所示,在遭遇变故后的特殊时期内,青庄合作社的总产出与仪式性投入成反比,在这一时期内,青庄合作社为了实现其作为经济组织的技术性目标就要尽可能地减少其仪式性投入,增加技术性投入。而实际上,孙兰面对这样的变故选择了回归个体私营企业的形式,其表现就是将股金退还给20户核心成员,在孙兰看来“最初是夫妻二人想把买卖做大才吸收这些人入股,但是,现在感觉到拿着这些入股的钱是一种负担,拿着他们的钱,什么事儿都要找他们商量也比较麻烦”。如此,在特殊时期内,仪式性的投入基本上无法获得任何回报,只会对组织的技术目标实现构成冲击,青庄合作社完成了其向技术性组织的回归。
四、典范与非典范
张婧[2]在关于劳动模范的研究中,使用了“吉登斯意义上的‘意外后果”一词,来说明劳动模范制度的意外后果之一就是,随着道德奖励作用的凸显,即道德模范获得的各种奖励,道德典范的表现性质加剧,进而使道德模范的示范作用下降。熊万胜[4]在其对合作社名实分离现象的解释中也使用了“制度化进程中的意外后果”一词,来解释“能人及其组织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相关资格当作一种获取资源的‘门道,而未必真的发展了‘农民的和‘合作的组织”,导致名实分离现象。然而,虽然因为这种意外后果的出现,非典范眼中的典范是“名过其实”的,但是,对于合作社这种组织而言,非典范的模仿能力并没有因此而下降。
孙兰在拓展合作社业务的过程中,认识了白庄村(临近李庄村)的葡萄种植专业户李鑫。李鑫从2003年开始尝试葡萄种植,为了克服技术难题,曾多次到农业院校和其他相关科研院所找专家进行请教,后来李鑫在摸索中逐渐成为了一个葡萄种植能手。白庄村有着多年的蔬菜种植历史,但是,村民对葡萄种植几乎一无所知。然而,李鑫的实践表明,葡萄种植的效益明显高于蔬菜种植效益。于是,白庄村的其他农户及临近村庄的一些农户开始向李鑫学习葡萄种植技术。后来随着规模的逐步扩大,李鑫和那些在他的影响下种葡萄的村民于2010年初组建了欣欣葡萄合作社。欣欣合作社成立后,李鑫见孙兰的合作社已运行多年,且名气日增,获得了多种渠道的支持,就想到将欣欣合作社与青庄合作社联合,一方面可以学习孙兰的合作社管理经验;另一方面可以利用青庄合作社各关键人物积累的非正式精英关系网,用李鑫的话说就是“孙兰在政府部门的人脉广,销路也多”。虽然,当时李鑫已经非常了解青庄合作社的实际运营与其作为典范的宣传并不一致,但是,这对于李鑫而讲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他如何像孙兰一样获取外部资源。然而,在合作的过程中,李鑫并没有如愿分享青庄合作社的社会资源,最终二者不欢而散。时至今日,欣欣合作社仍没有成为典范,因此也没有获得政策对于示范社的支持。李鑫认为自己是带领村民致富,欣欣合作社比孙兰的合作社更符合典范的标准,而欣欣合作社没有成为典范是因为“上面没有人”。
如上所述,在非典范看来,自己开展的仪式性活动较之典范并不逊色,或者说,自己更符合成为典范的标准,而之所以仍没有跻身典范之列是因为制度执行者的寻租行为,加大了仪式性目标的实现成本。所以,与其努力去达到典范标准,还不如尽力提高自己的技术性收益。所以,李鑫说“孙兰那样的合作社我也不懂,我也不是合作社,我就是一个农村经纪人”,而且提到“准备将自己的中介费提高,因为自己付出太多,收益太少”。可见,非典范对典范的模仿与否取决于模仿的难度,或者说仪式性活动的投入与其对总产出的影响。如果模仿难度不大,或者说仪式性活动的投入取得了理想的产出,则非典范会选择模仿典范,否则则会放弃模仿行为,转向对典范制度制定或实施中的不公平的抱怨,并转而抛弃仪式性行为,更多地以技术性目标为导向。
五、结论与讨论
根据前文对典范逻辑的梳理,可以发现无论是从典范内部还是从典范之于非典范的作用来审视“典范”制度,至少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的示范社制度,都产生了“意外后果”。从表面看,这种意外后果带来了典范形象的扭曲,及典范与非典范之间的不公平,然而,如果从中国的市场经济正在逐步完善,或者说各行各业都趋于市场化这一大的制度环境背景来看,这样的“意外后果”似在意料之外,实在情理之中。同时,法律和政策的空间反而使得制度制定者设想的理想合作社模式没有产生极强的排他性,现实表现就是实践中的合作社可谓千人千面,模式各不相同。本来,农民合作社就是一种经济组织,作为市场经济中的经营主体,其赢利性要靠其技术性或者达成技术目标的能力来保证。典范模式的问题在于,政府本是期望通过对典范的扶持来体现其对弱势群体的关注,其预想的逻辑是“谁帮助了农民我就支持谁”,然而,现实的逻辑是以技术性目标为导向,不可能终身依靠仪式性活动获得对产出损失的足够补偿的市场主体,最终要靠其技术性取胜。同时,典范对非典范的所谓“示范”作用则更多地体现为典范通过或虚或实的仪式性活动获取资源的各种方式,而典范是否名实相符并不是非典范是否对其模仿的决定性因素,所以这种“示范”作用往往也难以符合制度设计者的本意。
参考文献:
[1] 王宏维. 论道德理想与道德典范[J].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6(1):118124.
[2] 张婧.劳动模范:在道德与权力之间——从社会学的视角看一种道德教育制度[J].开放时代,2007(2):107123.
[3] 苑鹏,潘劲.关于合作社基本概念、基本原则的再认识——以色列合作社运动的反思[J].中国农村观察,1998(5):4750.
[4] 熊万胜.合作社:作为制度化进程的意外后果[J].社会学研究,2009(5):83109.
[5] 刘老石. 合作社实践与本土评价标准[J].开放时代,2010(12):5367.
[6] 李猛,周飞舟,李康.单位:制度化组织的内部机制[J].中国社会学,1996(2):135167.
如上所述,在非典范看来,自己开展的仪式性活动较之典范并不逊色,或者说,自己更符合成为典范的标准,而之所以仍没有跻身典范之列是因为制度执行者的寻租行为,加大了仪式性目标的实现成本。所以,与其努力去达到典范标准,还不如尽力提高自己的技术性收益。所以,李鑫说“孙兰那样的合作社我也不懂,我也不是合作社,我就是一个农村经纪人”,而且提到“准备将自己的中介费提高,因为自己付出太多,收益太少”。可见,非典范对典范的模仿与否取决于模仿的难度,或者说仪式性活动的投入与其对总产出的影响。如果模仿难度不大,或者说仪式性活动的投入取得了理想的产出,则非典范会选择模仿典范,否则则会放弃模仿行为,转向对典范制度制定或实施中的不公平的抱怨,并转而抛弃仪式性行为,更多地以技术性目标为导向。
五、结论与讨论
根据前文对典范逻辑的梳理,可以发现无论是从典范内部还是从典范之于非典范的作用来审视“典范”制度,至少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的示范社制度,都产生了“意外后果”。从表面看,这种意外后果带来了典范形象的扭曲,及典范与非典范之间的不公平,然而,如果从中国的市场经济正在逐步完善,或者说各行各业都趋于市场化这一大的制度环境背景来看,这样的“意外后果”似在意料之外,实在情理之中。同时,法律和政策的空间反而使得制度制定者设想的理想合作社模式没有产生极强的排他性,现实表现就是实践中的合作社可谓千人千面,模式各不相同。本来,农民合作社就是一种经济组织,作为市场经济中的经营主体,其赢利性要靠其技术性或者达成技术目标的能力来保证。典范模式的问题在于,政府本是期望通过对典范的扶持来体现其对弱势群体的关注,其预想的逻辑是“谁帮助了农民我就支持谁”,然而,现实的逻辑是以技术性目标为导向,不可能终身依靠仪式性活动获得对产出损失的足够补偿的市场主体,最终要靠其技术性取胜。同时,典范对非典范的所谓“示范”作用则更多地体现为典范通过或虚或实的仪式性活动获取资源的各种方式,而典范是否名实相符并不是非典范是否对其模仿的决定性因素,所以这种“示范”作用往往也难以符合制度设计者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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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所述,在非典范看来,自己开展的仪式性活动较之典范并不逊色,或者说,自己更符合成为典范的标准,而之所以仍没有跻身典范之列是因为制度执行者的寻租行为,加大了仪式性目标的实现成本。所以,与其努力去达到典范标准,还不如尽力提高自己的技术性收益。所以,李鑫说“孙兰那样的合作社我也不懂,我也不是合作社,我就是一个农村经纪人”,而且提到“准备将自己的中介费提高,因为自己付出太多,收益太少”。可见,非典范对典范的模仿与否取决于模仿的难度,或者说仪式性活动的投入与其对总产出的影响。如果模仿难度不大,或者说仪式性活动的投入取得了理想的产出,则非典范会选择模仿典范,否则则会放弃模仿行为,转向对典范制度制定或实施中的不公平的抱怨,并转而抛弃仪式性行为,更多地以技术性目标为导向。
五、结论与讨论
根据前文对典范逻辑的梳理,可以发现无论是从典范内部还是从典范之于非典范的作用来审视“典范”制度,至少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的示范社制度,都产生了“意外后果”。从表面看,这种意外后果带来了典范形象的扭曲,及典范与非典范之间的不公平,然而,如果从中国的市场经济正在逐步完善,或者说各行各业都趋于市场化这一大的制度环境背景来看,这样的“意外后果”似在意料之外,实在情理之中。同时,法律和政策的空间反而使得制度制定者设想的理想合作社模式没有产生极强的排他性,现实表现就是实践中的合作社可谓千人千面,模式各不相同。本来,农民合作社就是一种经济组织,作为市场经济中的经营主体,其赢利性要靠其技术性或者达成技术目标的能力来保证。典范模式的问题在于,政府本是期望通过对典范的扶持来体现其对弱势群体的关注,其预想的逻辑是“谁帮助了农民我就支持谁”,然而,现实的逻辑是以技术性目标为导向,不可能终身依靠仪式性活动获得对产出损失的足够补偿的市场主体,最终要靠其技术性取胜。同时,典范对非典范的所谓“示范”作用则更多地体现为典范通过或虚或实的仪式性活动获取资源的各种方式,而典范是否名实相符并不是非典范是否对其模仿的决定性因素,所以这种“示范”作用往往也难以符合制度设计者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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