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类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几点建议
2017-05-30陈燕玲
陈燕玲
摘 要:保险行业是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保险类的上市公司数量越来越多。保险公司上市后,其作为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的程度以及质量直接影响着被保险人以及投资者的利益。通过信息的披露能够使得投资者了解到公司的实际情况,从而做出自身的选择,这已成为上市保险公司的义务。本文主要介绍保险类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建议,希望能够对相关人士有所帮助。
关键词:保险 上市公司 会计信息披露
中图分类号:F84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7)07(b)-052-02
随着2014年国家颁布《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我国保险行业得到了更加宽广的发展领域以及良好的发展机遇。保险行业的有效发展不但需要有效的经营同时也需要充足的资本作为支持,需要更多的投资者参与其中。对于保险类上市公司来说,通过高质量的会计信息披露能够为管理人员作出决策提供更加有效的依据,同时也能够为投资者发布准确的企业经营信息,使得投资者做出理性的判断,避免出现自身利益的损失。但实际上我国上市的保险公司信息披露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对于投资者的利益有较大的影响。所以对于上市保险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进行分析,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对于提升我国上市保险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加强证券市场规范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1 保险类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截止到现在为止,A股上市的保险公司主要包括中国人寿、中国平安、中国太保以及新华人寿等4家公司。本文主要以这4家公司的会计报表作为依据来分析会计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
1.1 没有充分披露风险信息的情况
保险业属于高风险行业,所以保险公司进行信息披露时需要将风险管理情况作为中心内容来进行披露。但是因为现有企业会计准则只是对于保险风险做出了相应规定,对于其他方面的风险没有进行详尽说明,只是说明要参照商业银行的方式进行。这就造成了这几家上市保险公司在关于市场风险(价格风险)方面的披露相对简单,因为价格风险包括很多内容,例如期权风险、商品风险、股票风险等,这就造成了信息使用者不能更加詳细地了解风险情况。另外,保险类上市公司披露更多的是定性信息,定量信息相对较少,例如除了中国平安外,其他公司都没有披露信用风险情况;4家上市公司都没有披露操作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
1.2 所披露的会计信息可比性不强
具有可比性比较强的会计信息能够有效帮助信息需求方更加有效、准确的分析企业经营情况。分析上述4家保险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会计信息可知,对于同一保险公司来说披露的信息具有相应的可比性,但是不同公司在同样时间、同样业务方面的信息披露标准不一致,如表1所示。
4家公司在这些信息披露方式方面的不一致性造成了无法进行会计信息的横向对比,不利于信息需求者进行判断和决策,需要对其规范化。
1.3 没有有效披露投资型保险产品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有了较大提升,人们所追求的内容更多,范围更广,传统保险产品不能满足人们多样化的投资需求,投资型的保险产品应运而生。现阶段比较常用的有万能保险、分红保险以及投资连结保险等,这就需要对相关产品的保费额度、投资标的、资金运行情况等进行披露,确保投保人能够得知产品的增、减值情况。但是现阶段各个公司都有披露保险产品账面价值和增减情况,但是更多的信息(包括会计报表、分红保险、万能保险等)是投保人无法得到的,这无法满足信息需求者的具体需求。
1.4 有关保险准备金的提取和披露不够规范
从现阶段来看,各个保险公司所提取的各项保险准备金在负债当中都占有比较大的比重,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确保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责任准备金。所以保险准备金是保险公司进行信息披露最为关键的内容之一。同时,保险人需要通过相应的保险准备金测试来确认可能产生损失的情况,从而提升信息的可信度以及说服力。从4家公司的会计报表中能够得知,虽然会计准则要求保险公司需要在资产负债表当中单独列出各项准备金,但是保险公司只是在报表附注中进行了披露,虽然保险公司都对准备金的计量单元、金额、提取方法和增长原因进行了披露,但是因为没有统一规定准备金如何测试和相关要求,这就造成保险上市公司没有对这些内容进行详细披露,随意性比较大。
2 保险类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相关建议
2.1 建立起全方位的风险管理体系
我国的保险企业要借鉴发达国家保险企业的先进经验,同时结合自身的经济特点加强定量信息的披露,要建立起较为有效的风险评估模型,从而对风险管理进行优化,例如对压力测试工作进行优化,从而有效发挥压力测试所具有的作用和价值。同时要建立健全行业风险管理数据库,通过大数据的分析进行资源的整合和共享,从而有效提升保险行业的风险管控能力。
2.2 完善保险业信息披露的相关规章制度
第一,统一相关制度体系。要对有关信息披露的相应法律法规进行协调处理,要以宪法作为基础按照基本的法律框架进行,要将《证券法》、《公司法》、《会计法》等法律作为主体,确保其他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准则与这些法律保持一致。
第二,明确细则,规范保险产品的披露内容。虽然会计准没有对除了连结产品之外其他新型保险品种进行相应的规定和要求,但是新型保险产品的类型越来越多以及需求量的不断加强,被保人等信息的使用者也要求保险公司能够最大程度上进行信息的披露,从而以此为根据进行自身投资决策的判定。所以保险公司除了要以客观、公正的态度向客户公开产品损益情况以及产品所具有的重大风险之外,也要加强其他关于产品的信息透明度,例如产品的投资策略、管理费用、投资标的、计算方式以及价值的增加等信息,同时也要对保险分配红利的方式进行有效披露,主要介绍红利分配的计算方式方法。另外也要列出投保人详细说明独立账户的资产负债以及利润情况等内容。
第三,加强制度的规定以及执行的透明度。证监会相应人员要对已经存在的信息披露历史问题进行分析总结,同时按照分析总结的内容整理成为相应的规范,从而形成法律法规向社会进行公布。对于已经存在的公司违规违法案件要通过正式的书面表达方式来避免口头方式的相应弊端。要在合适的时间公开对相应违规案件、人员的惩处依据,从而提升监督的力度和水平,并能够警示后人避免违规。
2.3 明确信息披露的标准
相关证券管理机构一定要明确信息披露的标准,确保上市公司在进行信息披露时遵照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以及时效性的原则进行。
第一,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上市公司或者是证券发行人员要按照真实可靠的基本原则来披露相关信息和数据,不能存在虚假性内容。要确保所披露的信息能够真实反映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以及财务情况,确保投资者能够获得真实信息。
第二,确保信息披露的完整性。要保证任何能够影响到投资者判断的證券信息全都记载到规定的文件当中,要进行及时的公开。确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完整性,但是也并非所有的信息,而是能够反映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的信息,要保持一定的简约性。
第三,确保信息披露的准确性。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时要能够明确表明信息内涵,不能出现歧义,避免让投资者产生误解,确保信息发布者和接受者对信息理解的一致性。
第四,确保信息披露的时效性。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一定要及时地反映出公司的实际情况,不能出现信息延迟的情况。
2.4 增强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
在全新阶段一定要按照我国具体国情来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要避免随机性监管,加强监管的科学性以及持续性。在选择监管时机时一定要避免超前或者滞后的情况,监管力度方面要避免过紧或者过松。总的来说就是要遵照科学监管、持续监管、适度监管和多样化监管的原则进行。
3 结语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保险公司得到了较大的发展。本文主要对上市保险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同时提出了加强信息披露的相关建议,希望能够对提升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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