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推进海峡两岸蔬菜产业合作的政策建议
2017-05-30周向阳沈辰
周向阳 沈辰
摘 要:近年来,两岸农业合作不断加深加快,大陆蔬菜产业升级转型步伐加快,成为两岸农业合作的重要领域。该文通过回顾两岸蔬菜产业合作的现状,深入剖析了两岸蔬菜产业合作面临政策法规、技术、制度、品种保护等问题,围绕研发、品种技术引进、产业融合、投资创业等方面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海峡两岸;蔬菜产业;产业合作
中图分类号:F32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37-5617(2017)03-0022-04
Countermeasures on Promoting Vegetable Industry Cooperation Across Taiwan Strait
ZHOU Xiangyang1, SHEN Chen2
(1. Institute of Agricultural Economics and Development, China Academy of Agricultural Sciences,
Beijing 100081, China; 2. Agricultur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China Academy of Agricultural Sciences,
Beijing 100081, China)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as the deepening and expanding cooperation in the crossstrait agriculture, the pace of the upgrading and transformation of vegetable industry in the Chinese mainland has been accelerating, making the vegetable industry become an important field of the crossstrait agricultural cooperation. The status of the crossstrait vegetable industry cooperation was analyzed and the existing problems in it including policies, regulations, technology, institutions and plant variety protection were also explored in depth. Then, some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were proposed from the aspects of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variety technology introduction, industry integration, investment and entrepreneurship.
Key words: crossstrait; vegetable industry; industry cooperation
两岸农业合作是两岸经贸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经历近30年的发展,两岸农业合作已初步形成了宽领域、多层次、全方位的合作格局[1]。两岸农业合作成效突出表现在农产品贸易、农业投资及农业科技交流与合作不断增强[2]。两岸农业合作完善了制度框架,有效实现了资源互补[3]。农业合作不仅能加强两岸农业的竞争力,同时也能为两岸的人民带来切实的利益[4]。两岸农业合作涉及到水稻、茶叶、水果、木材、中药材、渔业产品及农产品加工等多个领域[5],其中,蔬菜产业是两岸农业产业合作发展潜力最大的产业之一。本文通过分析两岸蔬菜产业合作的现状,深入剖析了两岸蔬菜产业合作面临的问题,围绕研发、品种技术引进、产业融合、投资创业等方面提出有针对性地政策建议。
1 两岸蔬菜产业合作现状
1.1 两岸蔬菜贸易规模不断扩大,呈现较强的互补性
近年来,随着两岸农业合作交流紧密,两岸蔬菜贸易规模也呈现不断扩大的趋势。由于台湾农产品加工技术较为先进,台湾出口到大陆的蔬菜类别主要是蔬菜汁产品,而大陆出口到台湾的蔬菜类别主要是生鲜冷藏蔬菜,由此可见两岸蔬菜及其制品贸易存在较强的互补性。数据显示,2015年大陆从台湾进口蔬菜汁1702 t,占从台湾蔬菜及其制品全部出口数量的65%,对大陆蔬菜汁出口额达到138.7万美元,占从台湾蔬菜及其制品出口额的27%。2015年,大陆向台湾出口生鲜冷藏蔬菜4.49萬 t,出口额达到1411.8万美元,出口数量和出口额分别占大陆对台湾蔬菜及其制品全部出口数量和出口额的54%、34%。从具体品种来看,2015年,大陆向台湾分别出口菜豆5654 t、出口花椰菜及青花菜3303 t、出口其他菇类5687 t、出口西红柿3626 t,大陆主要从台湾进口豌豆、竹笋、黄瓜三种蔬菜,进口数量分别达到193 t、135 t、107 t。总体上,大陆向台湾出口蔬菜数量大于从台湾进口蔬菜数量,大陆对台湾蔬菜出口额超过从台湾蔬菜进口额。
1.2 两岸蔬菜产业上下游合作较为紧密
近年来,大陆蔬菜产业现代化发展步伐加快,蔬菜产业呈现明显的升级换代趋势,蔬菜产业的基础设施和流通方式都发生了根本性变革。虽然大陆蔬菜种业取得一定的发展,但总体上与国际水平存在较大差距,蔬菜种业一直制约大陆蔬菜产业持续发展。近年来,大陆蔬菜产业不断引进台湾高品质的蔬菜种子作为产业发展的支撑力量,很多台湾蔬菜种子企业在大陆各地已经形成了较完备的销售体系和供应链格局。大陆通过引进台湾蔬菜优质种子,提高了蔬菜产业的良种化水平,特别是瓜果类蔬菜种子良种化水平更高。两岸蔬菜产业形成了上游台湾企业供应良种、下游大陆农户种植的合作模式。
1.3 大陆成立台湾农民创业园,为两岸蔬菜产业合作提供优质平台
从2006年起,大陆在各地陆续成立台湾农民创业园(下简称“台创园”),目前已经形成29家台创园的壮大规模,实施大量优惠政策,例如为台商和台农规划专门的农业用地,降低税收,给予金融补贴,为园区内台商和台农在大陆提供生活便利条件等。在很多台湾农民创业园内,台商或台农已经从事蔬菜投资创业和生产活动。例如,福建福清台创园台商专门聘请台湾专家来园区提供技术指导,引进栽培了台湾特色蔬菜品种;四川新津台创园引进翔生台资企业,聘请台湾农民和大陆科技人员作为技术指导,雇佣当地大陆农民生产,专门从事绿色、有机蔬菜种植,通过现代化营销手段,不断满足大陆消费者对高品质蔬菜的需求,这在一定程度辐射示范了当地蔬菜产业发展;安徽和县台创园位于大陆蔬菜主产区,园区规划专用蔬菜种植基地,通过购买引进台湾优质蔬菜品種,实施科学的田间管理,有效提高了蔬菜品质,并将大量蔬菜产品远销至我国香港地区。
2 两岸蔬菜产业合作存在的问题
2.1 大陆从台湾引进蔬菜新品种和新技术还存在制度障碍
根据台湾相关法律政策,赴大陆的台湾人员不能从事大多数蔬菜品种的投资活动。台湾“行政院大陆委员会”针对两岸关系专门发布《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根据该条例,台湾“经济部”制定了《违法在大陆地区从事投资或技术合作案件裁罚基准》。根据该基准,制定了《大陆投资负面表列》,其2015年9月4日最新修订更新版本中明确,在禁止赴大陆投资农业产品项目中,多达52项涉及蔬菜产品项目列入禁止类;具体禁止了马铃薯、番茄、洋葱、大蒜、花椰菜及青花菜、白菜、莴苣、胡萝卜、黄瓜及小黄瓜、豌豆、豇豆、芦笋、茄子、芹菜、洋菇、香菇、草菇、其他食用菇类、辣椒、菠菜、甜玉米、山药等蔬菜品种生鲜冷藏、干制、冷冻等各种形态的投资。对于违反基准规定的台湾投资人,将按照投资或技术合作金额进行累进制处罚,如果投资金额在1亿元新台币(人民币与新台币的汇兑比例大约为1∶5)以下的,处以至少5万元新台币的罚款,超过1亿元新台币且没有超过5亿元新台币的处以技术合作金额的0.1%罚款,超过5亿元新台币且没有超过15亿元新台币的处以技术合作金的0.5%罚款,超过15亿元新台币的处以技术合作金额的1%罚款。同时基准还规定,如果投资农业禁止类项目,将从重处罚。台湾方面的法律规定给投资人来大陆开展蔬菜产业投资设下重重障碍,大陆从台湾引进台湾蔬菜新品种和新技术还存在较大难度。
2.2 两岸蔬菜产业合作层次较低,亟须加深合作
总体而言,两岸蔬菜产业互补性较强,产业之间的合作需求较大。但目前两岸蔬菜产业合作除了蔬菜贸易方式之外,就主要是简单的上下游产业链衔接的合作方式。从理论上讲,台湾负责优质蔬菜种子研发生产,大陆引进、试种、推广优质蔬菜品种,这样的合作是松散的,缺乏利益共享机制。两岸应该就科技研发、园艺技术、资金和人才等多个方面同时加强合作,才能有效推动蔬菜产业的深度合作,才能实现蔬菜产业资源在两岸之间优化配置、实现共赢。
2.3 台资高端制种企业数量少、分布不均,对大陆蔬菜种业难以发挥带动作用
虽然台湾在蔬菜制种领域保有较强的竞争力,有的制种企业还承担国际大型种子研发公司的制种订单任务,但台湾这类高端蔬菜制种企业数量较少,在大陆的地区分布不均衡,同时,台资企业制种的蔬菜品种也相对有限。台资蔬菜制种企业虽然对当地农民的就业和增收起到积极作用,但对大陆蔬菜产业高端化、高附加值化发展的作用还比较有限。加之台资企业对制种技术和生产工艺采取一定的保密措施,防止了技术外溢,不利于大陆学习其发展经验以供参考,因此,台资制种企业对大陆蔬菜产业升级转型的带动作用较小。
2.4 两岸植物品种权保护制度存在一定差异,不利于深化两岸蔬菜产业合作
2010年6月29日,两岸签署了《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为两岸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奠定了法律基础并搭建了合作机制。在植物品种权保护数量上,两岸存在明显不同,大陆的粮食作物、经济作物保护种类多,台湾则在蔬菜类植物种类上保护多。台湾“法律”允许利害关系人具有请愿权,可以向主管机关提出纳入保护的法律诉求,但是大陆法律没有这方面的规定。虽然两岸法律对“农民特权”均有相似表述,但是两岸差异仍然明显。台湾界定的农民特权大多限定在“行政院农委会”公告的植物品种上,但“行政院农委会”公告的植物品种仅为水稻,而大陆没有具体规定农民对哪些物种享有特权,因此大陆授予农民的特权更加广泛,这些规定的差异在两岸蔬菜产业合作时容易引起一定的分歧。
3 加快推进两岸蔬菜产业合作的政策建议
3.1 加强两岸蔬菜育种改良科研单位合作
蔬菜产业的持续快速发展离不开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基础性育种工作的支持。台湾在蔬菜品种培育和改良上积累了大量经验,已培育出大量品质优良、口感风味具有特色、深受消费者青睐的品种。我国台湾许多蔬菜品种已经出口到日本、我国香港、欧盟、美国等市场。大陆蔬菜种质资源丰富,与台湾在蔬菜产业领域开展合作研发具有较强的互补性,随着大陆科研条件的改善,大陆蔬菜品种繁育水平与国际差距逐步缩小,为两岸蔬菜产业研发合作进一步奠定了坚实基础。因此,建议一是积极强化两岸蔬菜产业科研单位的合作。在台湾,蔬菜的基础技术研发工作主要由农政部门下属的各地改良场承担;在大陆,基础性蔬菜育种、改良和推广工作主要是由公益性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承担,要进一步强化两岸科研单位的联系与学术交流,互相学习借鉴研发经验,共同开展合作研究。二是加强两岸科研项目对接与合作。开辟政府拨款、基金会资助、企业捐助等多种渠道筹集两岸蔬菜产业研发合作基金,向两岸专家、学者和科研人员征集蔬菜产业研发选题,遴选两岸优秀专家作为项目首席和负责人,重点资助合作潜力大、对两岸蔬菜产业发展影响大的科研项目,为两岸共同培育优质蔬菜品种提供科研经费保障。三是创新调整两岸蔬菜产业研发的方向。两岸蔬菜产业研发领域的科研机构、企业及科研人员应当及时结合两岸蔬菜产销最新变化特征,有意识地调整研发方向,创新研发内容,特别是台湾应当充分结合大陆蔬菜消费需求变化,加强对大陆销售的蔬菜新品种培育。
3.2 大陆应加强从台湾引进蔬菜新品种和新技术
两岸应当尽快就蔬菜产业的品种和技术合作存在的瓶颈问题加强沟通;如两岸可以就植物品种权保护加强磋商,共同制定符合两岸蔬菜产业发展实际的条例和细则;两岸可以共同探索台湾植物品种权在大陆建立有偿使用保护机制,以达到保护两岸蔬菜产业主体经济利益的目标。大陆应当在目前引进台湾蔬菜新品种和新技术的良好效果的基础之上,进一步加强相关引进。而台湾对岛内不具备竞争优势的蔬菜品种和技术应转变实施开放策略,取消部分对岛内农业技术没有实质损害的禁止类项目,还应当允许台资企业赴大陆开展蔬菜产业相关投资创业活动,这样方可推动两岸蔬菜产业领域资源共享,合作共赢。
3.3 创新产业型态,合作推动两岸蔬菜产业与农村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现代农业的多功能性逐渐增强,由传统种养生产功能已经拓展到休憩、休闲、生态保护、环境美化等多种功能,蔬菜产业在现代化发展的过程中,应当不断与农村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随着大陆城乡居民收入提高,大陆休闲旅游的需求呈现急剧增长的趋势,蔬菜产业与农村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条件更加成熟。例如,大陆有的地区将以盆栽方式种植蔬菜,开发盆栽蔬菜产品,既提高了蔬菜产品的观赏价值,又体现了绿色有机的理念,迎合了大陆市场需求。又如,大陆有的地区将蔬菜种植基地进行规划设计,开发具有观赏和休闲价值的蔬菜观光体验园,针对都市居民提供休闲、娱乐、科普、体验功能。台湾在蔬菜产业和休闲农业发展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走出了高优精致化特色的道路,对大陆发展现代蔬菜产业、推动产业融合发展具有极强的借鉴经验。大陆可以依托台湾农民创业园等平台基地,优先发展蔬菜产业新型业态,发挥台商台农在蔬菜产业和其他产业融合发展的优势,对大陆蔬菜产業融合发展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3.4 继续鼓励支持台商和台民来大陆投资创业蔬菜产业
台湾土地资源有限、农村人口老龄化日趋严重,不利于蔬菜产业扩大发展,大陆的土地资源丰富,气候条件差异较大,能适合种植更多品种的蔬菜,台农和台商可以在大陆开展投资创业活动,大力发展现代化蔬菜产业,开拓新的市场空间。虽然近年来大陆农村劳动力工资成本逐渐上升,但是总体上仍低于台湾岛内农业劳动力工资,且劳动生产率较高,大陆仍然是台商和台农投资蔬菜产业发展的首选之地。另一方面,大陆蔬菜产业现代化水平不高,在种植技术、品种改良、销售及产业融合发展上都亟须吸收借鉴台湾经验,大陆对台湾新品种和新技术存在一定的需求,台商台农到大陆投资蔬菜产业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与此同时,台商台农可以与大陆农业企业、广大农户合作探索建立专门的蔬菜生产基地,将岛内需求量较大的蔬菜品种出口返销岛内。
参考文献:
[1]孙兆慧. 两岸农业合作存在问题及对策[J]. 国际经济合作,2012(9):40-43.
[2]林卿,王荧. 海峡两岸农业合作与发展研究[J]. 亚太经济,2010(6):128-132.
[3]王建民. 推动两岸农业合作机制与合作模式的多元化发展[J]. 海峡科技与产业,2006(5):10-15.
[4]周应恒,梁铖. ECFA体制下两岸农业合作的新格局展望[J]. 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7):666-672.
[5]檀云坤,郑金贵. 海峡两岸农业合作的障碍、机遇与趋势研究[J]. 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12(4):96-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