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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的社区矫正:基本理念与处遇形态

2017-05-30许春金谢文彦刘宽宏

关键词:基本理念社区矫正

许春金 谢文彦 刘宽宏

[摘 要]社区矫正是一个内容广泛且不断演进的概念,用以描述对被告或犯罪者的非机构性的约制、惩罚或矫治计划,包括:(1)起诉前的转向措施;(2)对已定罪者设定条件或限制,置于社区中执行刑罚或矫治措施;(3)协助在监受刑人顺利回归社会前的措施。社区矫正因此被视为是正式刑事司法的转向或替代性选择。台湾社区矫正基本理念包括:社区安全防卫、社会复归、个别化处遇、被害人参与及减低矫治花费(成本效益)等。台湾社区矫正的处遇形态则包括:观护制度、假释制度、居家监禁、电子监控、工作与学习释放、中途之家、受刑人休假制度、罚金、社区服务及补偿被害者方案等。本论文将讨论我国台湾地区社区矫正的执行结果,结论主张,借着社区的力量来协助犯罪治理,将逐渐成为犯罪矫正的一个基本哲学。

[关键词]社区矫正;基本理念;处遇形态

[中图分类号]D675.8[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 1672-4917(2017)04-0035-13

前言:社区矫正的意义与执行对象

当代的刑罚目的观已非仅限于报应或威吓主义的色彩,而是走向特别预防、矫正医疗与修复式正义之方向,而目前台湾又面对严重的监所超额收容(约超收15%)与机构性矫正高额支出等问题,加之又要处理毒品犯、性侵犯与酒瘾者的戒治医疗问题,传统的机构性矫正模式已难满足台湾犯罪治理的需求,于是专家学者们纷纷提出扩大使用社区矫正模式的主张。犯罪发生在社区里,以社区的力量协助犯罪者重返社会,似是一条很合理的犯罪矫正道路。

社区矫正模式乃是一种在非机构式矫正中运用大量的人力、物力、设备与组织,以管理与处置被告、犯罪者及少年犯罪者的制度。当受刑人从监狱或其他矫正机构中假释回到社区后,或犯轻罪的犯罪者获得缓起诉处分或是获得缓刑后,他们在某一特定期间内均须接受观护人或其他社区机构的监督与辅导,其目的在使这些犯罪人在认知、态度与行为上获得矫正或改变,而能快速复归社区与适应社会生活。换言之,社区矫正制度即在建立一系列针对犯罪人或被告所作的计划、监督与惩罚的地区性矫正系统或制度。[1]它是以社区的力量与资源为基础,针对被告或犯罪人而使用的各种不同形态之监督、治疗、重整、控制与支持的活动方案,其主要目的在使用较具人道精神的处遇方式来帮助被告或犯罪人有效地重新整合于社区中,并藉以减低监禁处分的花费与负面作用。从近年来台湾所实施之缓刑制度、缓起诉制度及扩大社会劳动的采用等措施,均可见社区矫正受到重视且付诸实施的现象。

McCarthy等[2]则认为,社区矫正是一个内容广泛的名词,可用以描述针对尚未判决确定之被告,或已定罪的罪犯等,以非机构性的方式加以制约、惩罚或矫治的一种计划。因此,社区矫正可以是对尚未定罪者,在起诉前的一种转向措施;或者也可对罪名已确定者设定条件限制,在社区中执行的一种刑罚或矫正措施;也可能是对监禁以后的一种回归社会的措施。因此,社区矫正的含义就是正式司法程序过程当中一种转向处分。McCarthy等[2]所描述的社区矫正概念,和台湾有关规定之社区矫正执行对象相似,主要以缓起诉、缓刑、假释、社会劳动及保护处分为主。如图1所示:

根据图1,台湾地区现行社区矫正主要执行对象有下列五大类型:

一是假释出狱者:受徒刑之执行而有悔改实据者,无期徒刑逾25年,有期徒刑逾1/2、累犯逾2/3,由监狱报请法务部门,得许假释出狱。①出狱后须接受观护人之保护管束而成为社区矫正之对象。

二是判处缓刑者: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认以暂不执行为适当者,得宣告2年以上5年以下之缓刑,其期间自裁判确定之日起算:1.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2.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执行完毕或赦免后,5年以内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缓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为人为下列各款事项,而为社区矫正之对象:1.向被害人道歉。2.立悔过书。3.向被害人支付相当数额之财产或非财产上之损害赔偿。4.向公库支付一定之金额。5.向指定之政府机关、政府机构、行政法人、社区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机构或团体,提供40小时以上240小时以下之义务劳务。6.完成戒瘾治疗、精神治疗、心理辅导或其他适当之处遇措施。7.保护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8.预防再犯所为之必要命令。②

三是受缓起诉处分者:缓起诉社区处遇系指办理缓起诉处分中得命被告于一定期间内遵守或履行一定事项,该等事项与前述缓刑命犯罪行为人所为各款事项相同。③

四是易服社会劳动者:受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罚金宣告者,需经筛选评估非因身心健康之关系,执行显有困难,或难收矫正之效,难以维持法秩序者,可以申请执行社会劳动,亦为社区矫正之对象。④

五是少年受保护处分者:少年法庭对少年以裁定谕知下列之保护处分:第一,训诫,并得予以假日生活辅导。第二,交付保护管束并得命为劳动服务。第三,交付安置于适当之福利或教养机构辅导。第四,令入感化教育处所施以感化教育。另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于为前项保护处分之前或同时谕知下列处分:第一,少年染有烟毒或吸用麻醉、迷幻物品成瘾,或有酗酒习惯者,令入相当处所实施禁戒。第二,少年身体或精神状态显有缺陷者,令入相当处所实施治疗。⑤

一、社区矫正的基本理念

早期大部分的國家和地区采取机构性的矫治制度来处遇犯罪人,其中包括报应、医疗、教育、复归与公平正义等机构性的犯罪矫正模式。然而自1930年代起,许多刑事司法学者与专家们认为,刑事司法工作若在国家机构外的社区环境中执行,将更见其矫正成效,它不但可以减低对犯罪者的标签、帮助犯罪者与家人重建良好关系,也可让犯罪者继续在社区中工作,并将其工作收入的一部分用来赔偿被害人;社区亦可提供各种心理性、教育性与职业性的活动,以增进犯罪人的工作与社交技能,这些措施均有利于其重整于社区。由此可见,社区矫正制度的推行系来自于多方面的哲学理念,包括避免严厉的定罪惩罚、增加治疗的能力、减低矫治花费及有利于犯罪人再整合于社区等四方面。[1][3]McCarthy等[2]亦指出,社区矫正的建设尚须注意社会安全防卫、个别化处遇及被害人参与等问题。故社区矫正的基本理念是相当多元的。而在台湾,则以社会安全保护及社会复归双重目标最受到讨论与重视,但亦有多重理念为支撑,现分别论述如下:

(一)社区的安全保护

为保护社区安全,对于可进入社区矫正方案的对象须有资格限制。无论资格由立法者还是刑事法执行者所设定,都有一个标准,而风险评估是一重要的挑战①。例如对评估为中高危险的假释或缓刑受保护管束人,须依据相关规定②执行名为“复数监督”之社区安全防卫机制,实行措施之范围为:

1.以台湾“警察职权行使法”第15条第1项第1款及第2款所列之罪名为范围,经该管“地方法院检察署”观护人依保护管束案件分类分级评估结果,认该假释付保护管束人需加强监管者,由“地检”函请辖内警察机关配合实行复数监督或密集观护。对象包括:(1)须对其实施复数监督者。(2)经评估为高危险等级者或有再犯可能性者。如图2所示。

2.性侵害案件处遇:2012年台湾参酌美国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社区监督处遇制度,修改“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0条,奠定“以观护人为主轴的社区监控模式”。观护人可对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进行社区监控措施,例如:宵禁、指定居住一定之处所、禁止接近特定场所及特定对象及电子监控与预防性测谎等措施。同年开始实施第3代GPS电子监控有效监控性侵害案件受保护管束人,为保护妇女人身安全尽最大的努力,如图3所示。

(二)提升社区治疗犯罪之能力,有利犯罪人再整合于社区

社区矫正能在刑事司法体系中受到重视,主要是因它可提供更多层面的辅导与矫治活动,因而比机构处遇更易产生复归社会的效果。为增加治疗效果,犯罪者依其不同状况及需求,可分派至不同形态的矫治场所进行治疗,一旦送至社区接受矫治时,学校、心理卫生中心、工作单位、家庭等都能提供给加害者各种治疗。

Markley[3]认为社区矫正的哲学理念在于提供犯罪人一个矫治与重整于社区的环境,使个人的能力与技能得以发挥。而Sigler与Lamb[4]认为它基本上是借着接纳危险性不高、侵害社会可能性低的犯罪人于社区中,用来减低监狱拥挤的现象。两者均强调在社区中提供治疗犯罪者之各种方案,以利其复归社会。

(三)避免过于严厉的定罪惩罚,展现个别化的处遇传统的刑事司法体系或机构性矫正处分有时对于犯罪人的惩罚不是过于严厉,就是过于仁慈,且缺乏弹性;社区矫正制度可避免对微罪之犯罪人科以严厉的惩罚,法官可在判处严厉的监禁处分与轻微的罚金或无罪释放间找到合适的监督与辅导处分,如此不但可主动提供犯罪者监督与辅导功能,也使法官的判决更具有弹性。

其次,惩罚应与犯罪所造成的伤害成正比,犯罪行为造成伤害以及犯罪者常常是多元跟复杂的,

因此合适的刑罚矫正方案是重要的司法处遇原则。监禁适合用于比较严重的犯罪人,社区矫正反而适用于不同处遇方案及不同对象。

台湾地区社区矫正工作对象包括:犯罪者、被害人(如性侵害)、一般社会大众及弱势族群公益关怀及犯罪预防,因此观护工作必须依据个别处遇原则解决个案的需求。对高危险的犯罪者除了观护人、警察等复数监督机制外,尚有核心个案、加强管区警员报到、不定时的电话查访及性侵害加害人的宵禁及电子监控等,另外,针对不同个案进行团体辅导治疗及救助转介处遇措施。对社会大众进行反毒、反贿选、青少年犯罪预防、家暴、两性平权、法治观念的倡导,也利用缓起诉处分金,社会劳动等进行公益关怀及犯罪预防措施。因此,社区矫正充分展现了处遇个别化的精神。

(四)注重被害人的参与,实践社区与修复式正义

多数被害人需要协助,有时这种协助不仅是心理辅导,尚有物质或诉讼上的需要。事实上,有时加害人与被害人彼此之间的见面和对话与见面对被害者心理恐惧的降低或重新适应社会有很大的帮助,对加害人复归机会也有很大帮助。还有很多社区式的轻微冲突或小案件都可在社区之中由乡镇市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长期以来犯罪被害人的心声与痛苦,在传统法律制度下,因缺乏规范、制度化的设计,保护措施不足,得不到应有的尊重与周全的照顾,致衍生社会问题层出不穷。为重视犯罪被害人保护工作,台湾地区于1988年制订了“犯罪被害人保护法”,并在各县市成立犯罪被害人保护协会,于2010年9月起开始试办。“修复式司法试行方案”于2012年9月起更扩及各“地方法院检察署”让加害人、被害人能够心平气和地面对面,以期加害人能向被害人道歉,被害人能接受加害人的道歉,使社会更和谐。

(五)减低矫治花费,符合成本效益

一般而言,戒护程度愈高,动用的人力、物力与财力愈多,机构的整体花费就愈高,因此,将大量犯微罪之受刑人拘禁在高度安全之监狱是非常浪费之事。相对的,社区矫正基本上是想要提供犯罪人一种特定形态之治疗与监督活动,同时也提供给社区一种较低花费而又能获得安全的方案。而监禁往往亦有其社会成本,如家庭的破碎或工作的丧失等,但社区矫正则可在接受矫正的同时亦可维持家庭与工作关系,因此,相当符合成本效益。对于花费日益高涨的机构矫正,社区矫正则可提供较经济的选择。

二、台湾社区矫正的处遇形态

世界上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在社区矫正制度的建立与实施上已发展出各种不同的处遇形态,包括观护制度、假释制度及居家监禁、电子监控、工作与学习释放、中途之家、日间报到中心、返家探亲、罚金、社区服务、补偿被害者方案及密集监督等。在台湾所有获得缓刑处分或缓起诉处分者,及接受机构矫正处遇但获得假释者,甚至所有接受感化教育、监护、禁戒、强制工作等其他保安处分者,都需接受由检察官或观护人所提供之社区性矫正之观护处分。目前我国台湾地区所采用的社区矫正方案,主要包括缓刑制度与假释制度等处分后的保护管束制度(即一般所称之观护制度),中途之家之收容与处遇,监狱受刑人之返家探亲(休假)制度、罚金刑处分、社区服务(易服劳役)、被害者补偿、缓起诉及电子监控等措施。这些处遇之形态分述如下:

(一)观护制度

观护制度乃是为了避免让犯罪人受到机构的监禁,使其进入社区,但附给他一种期间性条件、要求保持善行的暫缓判刑的一种非机构监禁之制度。假如犯罪人能完全遵守观护期间应遵守的条件与事项,他就能免于监禁而完成其刑罚。观护制度的基本理念在于:矫治复归、再整合于社区、风险管理与保护社区、控制犯罪人。[1]毫无疑问,矫正复归可说是观护制度最主要的基本理念,其重点摆在医疗模式及辨识犯罪人心理问题上,提供符合犯罪者需求的方案。就风险管理与保护社区而言,犯罪人再犯问题,社会大众会质疑犯罪矫正措施之效果,所以,观护工作高度重视受观护对象的风险管理,矫正处遇措施遂由“治疗犯罪人”转变为“保护社区”,观护官被视为“社区风险管理者”。就控制犯罪人而言,观护制度虽随着时间与社会情境而有所改变,但其矫治或复归的理念却未被推翻,只是在执行的重点与形态上有些微小的变化而已。观护制度在现代社会中尚包含着控制犯罪人的意义,假若一时无法改变犯罪人,至少在其受观护期间,可借着观护制度的有效策略来控制受观护者之行为,观护官因此被视为“行为监督者”[5]。台湾地区于1971年确立了少年观护制度,但迟至1980年后,才有成人观护制度。虽执行社区矫正的主要机构为司法部门,但其深具社会性、教育性及福利性特质。

观护制度的实施因实施时间的长短与方式的不同而有下列3种形态:标准观护、密集观护与震慑观护。标准观护(standard probation)乃指观护官与受观护者维持最少量的接触,顶多每个月见面一次,受观护者向观护官报告其工作与生活之近况,并填写固定的一些表格即可。甚至有时因为工作的关系,只要按时缴交文书表格,不一定需要面对面地接触。密集观护(intensive supervised probation)是指观护官密集地与受观护者接触及监督,每月的接触量2次至30次不等,包括访视、验尿与酒测及调查其有否违反应遵守的事项,以确保其不再犯罪,又能达到惩罚效果的措施。上述有关台湾地区性侵犯之社区安全报护措施可说是一种密集观护。震慑观护(shock probation)是指法官命令犯罪人某短期间接受监禁的判刑,在为期30天、60天或90天的监禁期间后,法官重审其案件,再宣判犯罪人继续接受观护处分,遵守规定事项,并保持善行。理论上,犯罪人由于受到监禁的严厉震慑,他必不想重回监狱,因而达到强烈的威吓效果,而遵守观护规定。

(二)假释制度

假释制度是指犯罪人在监服刑表现良好,基于其愿意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而得以释放的制度,换言之,它是一种对服满某一定刑期之受刑人附条件式的释放制度。在此制度下,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之受刑人在其执行一定刑期后,如有良好表现的悔改实据,则可附以条件而责令其接受观护机关的辅导和考核,而提前在刑期未届满予以释放出狱,受刑人如能继续保持良善,则在其所余刑期或其他法定期间之经过后,该剩余刑期即视同已执行。

台湾地区假释制度中的假释条件乃是透过“立法机关”明定,但其政策与执行则是由“行政机构”所负责,原则上假释政策是由法务矫正部门拟订,各监狱则成立专职之“假释审查委员会”,负责各受刑人所申请的假释审查事项。假释依相关规定参见台湾“刑法”第77条规定。可分为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两部分,在形式要件方面,成年受刑人无期徒刑逾25年,有期徒刑执行6月以上并逾1/2、累犯逾2/3才符合申请假释之资格。少年受刑人受徒刑之执行,无期徒刑逾7年,有期徒刑逾执行1/3,才符合申请假释的资格。在实质要件方面依监狱行刑法之规定须累进处遇已晋至二级以上,其中第一级受刑人合于法定假释之规定者,“应速报请假释”;第二级受刑人已适于社会生活,而合于法定假释之规定者,“得报请假释”。

(三)居家监禁

居家监禁是限制犯罪人夜间、或假日监禁于其住宅中,不得外出的一种惩罚制度。[6]居家监禁的适用资格包括:1.初犯;2.非暴力犯或财产犯;3.犯罪人与家庭成员关系良好、已婚或与配偶同住;4.犯人无药物与酒精依赖;5.犯人拥有工作,且有良好的工作纪录;6.犯罪人拥有高的教育与职业训练水平;7.犯罪人至少需满30岁。[5]目前台湾在实务运作上,有许多居家监禁的处分系配合电子监控来进行,例如对性侵害犯之加害人之居家监禁措施,使观护人能清楚掌控受观护对象是否违反规定离开居住所。

(四)电子監控

电子监控是使用电子设备来确认犯罪人在某段期间在某特定地点的监控措施。[7]其实施方式是将手环或脚环等电子设备套紧在犯罪人身上,在观护或假释期间不得移除。我国台湾地区于2005年修改相关规定参见台湾“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针对性侵害的缓刑与假释犯的保护管束人可辅以电子监控,法务部门同时也制订“性侵害犯罪付保护管束加害人科技设备监控实施办法”,成为台湾实施电子监控的法源依据。

(五)工作与学习释放制度

工作与学习释放制度(Work/study release)乃是允许受刑人在最小的限制与监督下回到社区工作、领取最少工资作为补偿及必须在安全设施的住宅中从事非工作性的学习事务。[8]我国台湾地区的刑罚亦有工作与学习释放之处分,“监狱行刑法”(26条)规定,受刑人在监执行逾3个月,行状善良,且有外出必要者,得报请法务部门核许其于日间外出。至于应符合的情形包括:1.无期徒刑执行逾9年,有期徒刑执行逾1/4,为就学或职业训练者。2.刑期3年以下,执行逾1/4,为从事富有公益价值之工作者。3.残余刑期1个月以内或假释核准后,为释放后谋职、就学等之准备者。而2017年3月通过的“受刑人监外作业实施办法”则允许受刑人在有戒护或无戒护的情况下,外出至特定处所作业。

(六)中途之家

中途之家(halfway house)乃是提供给离开监狱的受刑人居住的过渡居住所,这些居住所提供给假释出狱者短暂期间的居住、食物与衣物服务,使他们从严厉的监狱生活进入社区生活之过渡阶段能获得基本生活的照顾。中途之家除了提供食物与庇护住所之外,也提供工作安置、职业辅导、就业协助及对当事人特殊困扰问题的治疗(如性侵犯、吸毒犯、酗酒者、心理疾病者)。同时也可监控受观护者、工作释放者及其他接受特殊方案的犯罪人,最终目的在于帮助受假释人重建生活,并重整于社区。台湾地区的中途之家有多种性质,包括社会福利性、司法性、教育性。例如“励馨基金会”从1988年起,在台北成立第一个中途之家,收容被迫从事色情行业但决心脱离娼妓生活的少女。而法务部门所监督之台湾更生保护会也广泛结合宗教团体或其他社会福利机构共同办理中途之家业务,提供收容及就学、就业、心理咨询等辅导,并补助伙食费、零用金。例如,提供一般成人的“新竹更生人就业缓冲中心”、提供成年犯的“桃园希伯仑”、提供给艾滋病患者的“桃园耕心家园”、提供少女的“台南更生辅导团”、或提供药物滥用者治疗的“台南更生晨曦辅导所”等。

(七)受刑人休假制度

受刑人休假制度(furloughs)乃是使受监禁的受刑人依法、在未被护送下于某段期间、为了某特殊目的而离开监禁场所,或返家探亲的制度。受刑人休假制度一方面让犯罪人及其家属获益,除了与家人团聚外,亦可藉此参与监外的教育活动与短期的职业训练,作好出狱前的准备。另一方面也提供监狱官员有机会评估犯罪人重返社区与他人居住的适应可能性。根据我国台湾地区“外役监条例及受刑人返家探视办法”之规定,受刑人在监执行期间行状良好,无违规纪录,且作业成绩佳者,可获得于节假日或纪念日返家探视的机会。此外,当受刑人遇有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或子女或兄弟姊妹丧亡时,亦得于节假日或纪念日返家探视,以兼顾民俗及人道考虑。此制度被广泛使用而受欢迎。

(八)罚金处分

罚金处分或罚金刑(fines)是指“法院”令犯罪人提供一定数量之金钱给被害者或是机构,以减少犯罪所造成的伤害的一种惩罚性或补偿性措施,它可作为短期自由刑之代替制,并可避免因短期自由刑所生各种弊害,故亦被视为社区矫正处分形态。

台湾地区罚金的执行方式依规定包括:专科罚金(以罚金为唯一的法定刑)、选科罚金(罚金刑与其他自由刑并列,而由法官择一科处之)、并科罚金(在其他自由刑之外,同时并科罚金)与易科罚金(对受5年以下、6个月以上之自由刑或拘役之宣告者,由法院谕知易科罚金,以代替其所宣告之自由刑)等4种。

目前法官判处罚金刑上有两个主要的障碍,一个是科处罚金的数额难以精准判定,富有者易缴纳罚金,贫困者却难以支持罚金;台湾地区有关缴纳金额的规定,是以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新台币,下同)折算一日(刑期)。另一个是罚金刑执行上的困难问题,即对贫困的人要如何收取罚金,及罚金应如何缴交的问题。在执行上遇有受刑人无力一次完纳或一时无力完纳者,允许分期缴纳。鉴于大部分的刑事司法资源都在处理短期自由刑犯罪(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及罚金、易服劳役)之资源分配失衡现象,司法部门积极倡导及鼓励各“地方法院检察署”在案件侦查及审理中申请易科罚金制度,以缴纳罚金折抵刑期来替代服刑,并提供分期缴纳措施,使其尽量不入监服刑。

(九)社区服务(社会劳动)

社区服务(community service)是指要求犯罪人提供某一特殊时数的社区服务,如草地维护、收集垃圾、清理街道、管线维修或符合其专长的特殊技能。社区服务的主要原理是象征性的补偿,包含对被害人的补偿、对加害者的低度制裁,加害者的矫治复健、减低对刑事司法体系要求、减少社会大众的报复心理等。许多国家都有社区服务裁定的制度,且其实施有益于社区;甚至当犯罪人失业,无钱给付其罚金或法院支出时,社区服务就是一种支付方式。

(十)补偿被害者方案

补偿被害者方案(restitution programs for victims)是指一种犯罪人愿意为其犯行所造成的损害来补偿被害者的补偿方案;同时也努力于将被害者、加害者与社区等有利害关系者联结在一起,共同修复因犯罪所造成的损害的修复方案。此种方案强调加害者应该赔偿被害者因其犯行所造成的伤害,赔偿包括医疗花费、身体康复与就业限制的开支等经济上的损失,无法工作赚钱所造成的损失及其他替代性服务的花费等。

台湾地区为保护因犯罪行为被害而死亡者之遗属或受重伤受害人的权益,于1998年公布与施行“犯罪被害人保护法”,同年核定“加强犯罪被害人保护方案”,作为整合各类保护被害人之平台,并经历4次修正。该方案明定“紧急救援及安全保护”“补偿及民事求偿”“整合資源,提供辅导保护及协助生活重建”“保障诉讼权益”“教育倡导及训练”“推广修复式正义理念”等6大工作项目,以周全保护犯罪被害人或遗属权益。

三、台湾社区矫正的主要执行方式

若从观护实务角度观之,我国台湾地区社区矫正的执行方式以个案年龄区分成年人观护与未成年人观护之双轨制。少年观护制度之处遇对象包括儿童(7~12岁)及少年(12~18岁),成人之保护管束则包括缓刑付保护管束及假释付保护管束。案件类型包含一般案件、施用毒品案件(犯“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第10条)、性侵害案件、家庭暴力案件、附条件缓刑案件(含必要命令、义务劳务、治疗处遇)、以保护管束代监护案件、以保护管束代强制工作案件、及易服劳动案件。

再以实务运作观察,则可区分为一般保护管束案件处遇之矫正形态、特殊保护管束案件处遇之矫正形态、缓起诉制度及易服社会劳动制度之矫正形态。

(一)一般保护管束案件处遇

一般保护管束案件之处遇系指将特定人(如获缓刑者、获假释人)交由特定机关、团体或个人,加以保护与约束的保安处分,其目的乃是对于受保护管束人予以监控与辅导,使不致再犯并使其适应社会生活。依“保安处分执行法”之规定:各“地方法院检察署”观护人于检察官指挥下执行保护管束案件,每月至少访视或约谈受保护管束人1次,并视个案之需要、情状,辅以电话查询、运用荣誉观护人就近辅导、书面报告代替亲自报到或函请相关警政、社政、医疗或其他适当机关(构)协助执行加强辅导。另观护人会依执行及观察数据拟订个案分类分级处遇措施(内含个案问题类型分析及辅导计划),执行后并定期检讨,依情况调整相关处遇计划。①

保护管束之执行系由检察官执行,法务部门得于“地方法院检察处”设置观护人执行保护管束事务,并受检察官的指挥。得视受保护管束人的不同情形,交由其所在地或所在地以外之机关或团体、自治团体、慈善团体、本人最近亲属、家属或其他适当之人执行保护管束,并辅以检察官指挥下的观护人执行之。实务上执行期间之长短除了假释及缓刑付保护管束期间系依附于假释期间及缓刑期间者外,其他之保护管束处分期间不得逾3年,少年之保护管束至多执行至21岁。但若违反保护管束应遵守事项而情节重大者,检察官得申请撤销保护管束,另对于假释中付保护管束而有前述情形者,则典狱长得报请撤销假释。至于受保护管束者应遵循之事项,依相关规定②主要内容为:受保护管束的人必须保持善良品行,不得与素行不良之人往来,且须服从检察官及执行保护管束者之命令,不得对被害人、告诉人或告发人寻衅。受保护管束者对于其身体健康、生活情况及工作环境,每月至少向执行保护管束者报告一次。非经执行保护管束者许可,不得离开受保护管束地;离开在10日以上,应经检察官核准。

(二)特殊保护管束案件处遇③

鉴于部分犯罪类型在本质上具有其特殊性,且对于性侵害、家庭暴力及毒品案件,我国台湾地区订有“专法”④进行规范,各“地方法院检察署”亦多设有专门观护人,对该等类型个案除一般处遇外,依法另施予特殊处遇措施。

1.性侵害案件

为预防付保护管束之性侵害加害人再犯,观护人依规定落实案件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定期检讨修正处遇计划、对再犯危险度高之性侵害加害人实施高密度约谈、访视之密集观护措施、联合社区警察或观护志愿者实施复数监督及定期邀集相关防治网络成员召开社区监督辅导网络会议等具体特殊之观护处遇措施。必要时,依据规定参见台湾“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0条。,对付保护管束性侵害加害人令接受采验尿液、令居住于指定之处所、令监控时段内未经许可不得外出、实施测谎、实施科技设备监控、禁止接近特定场所或对象及采取其他必要处遇等特殊处遇方式。

2.家庭暴力案件

为保障妇幼安全,预防付保护管束之家庭暴力加害人再犯,台湾地区的法务部門要求其所属观护人强化相关处遇措施,历年来依规定:对裁定需进行处遇计划之付保护管束家庭暴力加害人应依规定接受治疗处遇,将中、高再犯危险之付保护管束之家庭暴力加害人列为核心个案来加强执行保护管束,并持续办理付保护管束家庭暴力加害人团体咨询治疗以深化辅导效能。此外,也积极建立相关机关之横向联系机制,以掌握治疗处遇情形;精进各“地方法院检察署”观护人执行家庭暴力付保护管束案件之专业职能,更积极结合相关部会的力量,协助推动付保护管束家庭暴力加害人之酒瘾戒治处遇服务方案、家庭防护网计划及家庭支持方案等措施,期减少个案之再犯危险因子、强化家庭成员间之凝聚力、重建赋权与复原功能,以有效降低再犯。

3.毒品案件

针对社区之毒瘾犯,台湾地区的“各地方法院检察署”主要依规定参见台湾“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第25条。施以监督辅导及协助戒瘾措施,包括:(1)落实个案分类分级辅导与核心个案管理,将再犯危险性高的受保护管束人列为核心案件,施以复数监督并加强查访,以形成紧密社区监督网络。(2)强化监督机制,加强毒品类受保护管束人尿液采验,加强办理验尿次数。(3)筛选适合之个案,结合辖内具有咨询或治疗专业之医师、医疗团队、心理师等专业人员,共同开办咨商团体或治疗团体。(4)强化转介机制,提升“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追踪认辅比率,考虑个案之成瘾程度与危险性,强化转介至“毒品危害防制中心”之作业机制,评估、安排个案接受合适之戒瘾疗程。(5)执行缓起诉替代疗法,协助施用毒品之被告,如有心戒毒,检察官可依法为附令完成戒瘾治疗之缓起诉处分,令被告进行戒瘾治疗,并定期向观护人报到并验尿,以协助其戒除毒瘾。

(三)缓起诉制度

缓起诉制度(deferred prosecution)是指对于犯罪之被告,检察官依其侦查之结果,认有犯罪嫌疑,本应提起公诉移付“法院”审理,但在符合“法定”要件下,由检察官裁量后,作成缓起诉处分,确定一段期间暂缓起诉,期间经过后,即与不起诉处分产生同样效果之制度。主要目的包括:1.可取代短期自由刑,降低在监短期自由刑之人数;2.可鼓励被告自新;3.可节省司法资源;4.可提早填补被害人损失。

依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规定参见台湾“刑事诉讼法”第253条第2款。,缓起诉期间被告如同其他受观护处分者一样,应遵守或履行一些基本的规定事项,包括:1.向被害人道歉;2.立悔过书;3.向被害人支付相当数额之财产或非财产上之损害赔偿;4.向公库或指定之公益团体、地方自治团体支付一定之金额;5.向指定之公益团体、地方自治团体或社区提供40小时以上240小时以下之义务劳务;6.完成戒瘾治疗、精神治疗、心理辅导或其他适当之处遇措施;7.保护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8.预防再犯所为之必要命令。由于缓起诉期间被告如同其他受观护处分者一样,应遵守或履行一些基本的规定事项,因此,缓起诉处分亦被视为社区矫正形态之一。

本文中特别针对缓起诉义务劳务制度与缓起诉处分戒瘾治疗加以叙述。

鉴于国际刑事政策及民众法意识的变迁等因素,特增订规定使各“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得在考虑社会公益,鼓励被告自新及复归社会的前提下,对所犯为死刑、无期徒刑或最轻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轻微犯罪者,经被告同意,令被告于一定期间内向指定之政府机关、政府机构、行政法人、社区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机构或团体提供40小时以上240小时以下之义务劳务。

缓起诉义务劳务制度实施的理念在于:(1)实现“宽严并济”的刑事政策:缓起诉制度将轻微或过失犯罪案件,避免进入法院审理程序及监狱执行自由刑,而以社区处遇方式代替,可达诉讼经济之目的,且透过附带义务劳务的执行,让轻度犯罪者从社区服务的管道,以提供无偿劳动的方式,免除刑罚,又可达到鼓励自新的目标。(2)创造政府、社会与民众三赢局面:缓起诉义务劳务之对象,均为轻微犯罪或过失犯罪者,为符合诉讼经济及兼顾公共秩序原则,检察官令被告向指定机关或团体提供劳务,不但可以给犯罪人一个自新弥补的机会,更可节省诉讼及矫正资源。(3)落实修复式正义理念:义务劳务人在其住家附近的社区从事义务劳务,建立正面形象,也提升与社区的人际连结;增加与社区互动之频率,提供社区认识犯罪更生人之机会,改变社区对于更生人的刻板印象,提升社区接纳之机会,藉由无偿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发展司法保护工作,落实修复式正义之理念。

缓起诉处分义务劳务制度之实务运作方面,服务项目主要包括环境清洁、生态巡守、社会服务、文书处理、弱势群体服务、交通安全等与公益有相关之项目。时数计算系由执行机关视劳动内容的需求弹性规定,惟每日不得超过8小时。由于被告并非“志愿服务法”之志工,而是履行义务劳务,故保险、交通、膳食、安全等由其自理。缓起诉时效最少1年,最多3年,若于缓起诉期间内遵守应遵守事项,没有被撤销缓起诉处分,即不会留下前科纪录;但仍应注意避免再犯罪,以免遭撤销缓起诉。被告如果没有在一定期间内履行完成应履行时数,将会被撤销缓起诉处分。

2、缓起诉处分戒瘾治疗①

为贯彻 “断绝供给、降低需求”之反毒品策略,经由检察官缓起诉处分之行使,使毒瘾患者经治疗后早日脱离毒害、重返社会,并预防其因筹措购毒费用衍生犯罪,特制定缓起诉处分令其戒瘾治疗,对施用第一级与第二级毒品者,经医疗机构评估后,进行相关身体功能检验,确认被告适合参与戒瘾治疗,进而实施为期1年的药物治疗、心理治疗与社会复健治疗,藉由提高自我控制与社会适应降低其再犯可能性。其治疗流程:检察官为缓起诉处分前,应得参加戒瘾治疗被告之同意,并向其说明完成戒瘾治疗应遵守事项后,指定其前往治疗机构参加戒瘾治疗。戒瘾治疗费用除经公、私立机构补助减免外,由接受戒瘾治疗者自行负担。

(四)易服社会劳动制度②(社区服务)

社会劳动系属于社会劳动易刑处分,乃考虑到科处罚金会造成贫富不公、鼓励富者犯罪的问题,以及在短期自由刑申请易科罚金之犯罪人甚低的问题下,乃令社会劳动人无偿地以劳务服务他人,以6小时折算1日,藉此补偿社会,并且继续维持家庭功能。换言之,社会劳动可让轻罪的社会劳动人,不致因入监服刑而被标签化,得以维持既有的工作与生活,同时因提供无偿的社会服务,修补了社会的损失及人际关系,除节省财政负担外,也同时减少因服刑所衍生的其他社会问题。自2009年9月起,各“地方法院检察署”透过项目的方式积极结合当地社区资源,推动在地化社区关怀方案,将原应入监执行短期自由刑(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及罚金刑者得以易服社会劳动,由各“地方法院”之觀护人执行;另辅以多元辅导教化课程,提升社会劳动人之法治认知、生活通识或人文素养,使社会劳动人能于劳动同时,也感受社会劳动之真意及公益服务的成就感。

而对少年犯的矫治处分,亦有社区服务性质之刑罚措施,即法院将少年交付保护管束时,得令其劳动服务,使其养成勤勉习惯及守法精神,其服务时间为3~50小时,由少年保护官执行之,期间视辅导成效而定。

(五)修复式司法③

修复式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是提供与犯罪有关的当事人对话的机会,藉以表达自己感受,修复犯罪造成的伤害,并共同处理犯罪后果的过程。相对于现行刑事司法制度着重在惩罚,而修复式司法关注于疗愈创伤、复原破裂关系,赋予“司法”新意涵,即在寻求真相、道歉、抚慰、负责与复原中伸张正义。以修复式司法处理犯罪,可达成提高当事人对犯罪处理结果的满意度、降低再犯率以及减少社会对立及恐惧等效益。透过修复式司法,可让加害人认知其罪行造成的伤害,有机会向被害人真诚道歉及承担赔偿责任,以改善自己与被害人之关系,最后助其复归社会。也让被害人有机会描述其所经验的犯罪过程、自身被害感受或亲人被害之痛苦,并可直接询问加害人关于犯罪事件的真相,减少因被害产生的恐惧与负面情绪,藉以疗伤止痛、重新感受自己仍有掌握自己生活的能力,回归正常生活。

台湾地区自2010年9月起择定8处“地方法院检察署”开始试行“修复式司法试行方案”,2012年9月起更扩及各“地方法院检察署”。其执行方式乃是有意愿的当事人向“地方法院检察署”提出申请之后,“地方法院检察署”的专责小组经过评估并征得被害人与加害人同意,才让双方坐下来对话。对话内容包括描述犯罪事件过程、结果及影响,与修补犯罪伤害的责任者及方法。在双方对话过程中,不会强迫加害人道歉,更不会强迫被害人原谅对方,如果对话中当事人任何一方改变心意,随时可以中止或退出。

四、台湾社区矫正的执行情况

(一)假释付保护管束之执行情况

假释付保护管束系针对因犯罪在监服刑一定期间且有悔改实据获得假释的受刑人,于其假释期间所实施之一种社区矫治处遇。

2015年台湾地区各“地方法院检察署”新收假释付保护管束案件计11 956件,终结件数期满结案者8 049件,撤销假释者1 989件,期满结案率为80.19%因为与监所撤销假释作业的时间差,以至假释出狱与新收之付保护管束人数,以及撤销人数、比例,均有些落差。期满结案完成率为“(履行完成件数)/(履行完成件数+未完成件数)”。。2015年底假释付保护管束未结案件计12 751件(如表2)。

(二)缓刑付保护管束之执行情况

法官如于判决时认其于缓刑期间有受保护管束之需要,或依据相关法令规定应付保护管束者,于缓刑期间付保护管束。

2015年各“地方法院检察署”新收缓刑付保护管束案件计5 544件,终结期满结案者3 609件,撤销缓刑者645件,期满结案率为84.84%。2015年底缓刑付保护管束未结案件计11 606件(如表2)。2015年之保护管束之执行以约谈受保护管束人最多(275 581人次),其次为书面报告(32 055人次)、访视受保护管束人(19 004人次)。从辅导层面观察其执行成果,共计有225 850人次,其中就业辅导7 209人次,就学辅导有2 072人次,就医辅导有7 729人次,就养辅导有5 937人次。

(三)缓起诉社区处遇之执行情况

目前台湾成年人的缓起诉社区处遇、附条件缓刑社区处遇、缓刑付保护管束、假释付保护管束及易服社会劳动,近5年件数及趋势如图4所示,其中2015年缓起诉必要命令处分19 610件、易服社会劳动15 374件、假释付保护管束11 956件、缓刑付保护管束5 544件、缓起诉义务劳务处分1 896件,其中除缓起诉义务劳务处分之案件数逐年明显

下降外,其他部分则呈现互有消长的趋势。

就犯罪之侦查而言,2015年获缓起诉处分者计41060件,其中以“公共危险罪”27328件最多(占66.56%),其次为违反“毒品危害防制条例”2870件(占6.99%)、违反“商标法”1419件(占3.46%)、窃盗罪1299件(占3.16%)等。在缓起诉期间,检察官令被告应遵守或履行之事项,以向公库或指定之“公益团体”“自治团体”支付一定之金额35238人次为最多,其次为预防再犯所为之必要命令17287人次,再次为立悔过书者3955人次(见表3)。

2011至2015年底,各“地方法院检察署”新收缓起诉处分之被告逐年增加,向“公库”或指定之“公益团体”“自治团体”支付金额亦逐年增加,2011年度合计为32284人次(123093万元),至2015年度合计为35126人次(184531万元),其中向“公库”支付35123人次(184516万元)、向指定之“公益团体”支付3人次(15万元)(如图5)。

就犯罪者之处遇而言,为配合各“地方法院检察署”推动缓起诉制度,检察官于犹豫起诉期间对于被告进行社区处遇及辅导。2015年间“地方法院检察署”新收缓起诉社区处遇案件计21506件,其中缓起诉义务劳务处分,自2009年的6861件逐年递减至2015年的1896件;另外,缓起诉必要命令处分,自2007年的3135件逐年上升至2015年的19610件。终结案件计22143件,其中期满(履行完成)者18726件(占84.84%),撤销(履行未完成)者3042件(占15.16%)。2015年底缓起诉社区处遇未结案件计9010件。检察官命被告提供劳务计168393小时;被告实际提供劳务时数计139695小时,完成率约82.96%。

(四)易服社會劳动之执行情况

2009年9月至2015年底共有103282人参与,提供劳动服务共计30750470小时,若以每年的基本工资计算,至少创造3255818161元产值,并为“公库”节省352605389元矫正经费。此外,持续推展各式生态保育、社区服务、弱势群体关怀等项目,精进社会劳动执行,强化社会劳动人之动机及成就感;加入法治及生命教育等多元教化课程,提升守法观念及对生命尊重的态度,落实修复式正义之理念。

2015年“地方法院检察署”新收观护易服社会劳动案件计15374件,其中徒刑案件有12309件(占80.06%),拘役案件有1453件(占9.45%),罚金案件有1612件(占10.49%)。2015年底易服社会劳动未结案件计7613件;在终结案件计16175件中,其中履行完成者7326件,履行未完成者8150件,就案件之完成率而言,近6年完成率由2010年的62.23%逐年下降至2015年的47.34%(如图6)。

(五)修复式司法之执行绩效①

修复式司法之执行绩效就达成协议的比例来看,开办迄2016年12月止,各“地方法院检察署”总计收案1468件,开案1275件,进入对话程序的有672件,进入对话后双方达成协议的件数为484件,占72%。另就被害人与加害人的感受而言,第一,协议履行结果与期望一致:被害人认为“协议履行结果与期望一致”者占72%;加害人表示“协议履行结果与期望一样”者占81%。第二,被害人感觉正义已经实现:被害人有69%认为“感觉正义已 经实现”。第三,加害人会全力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加害人有91%同意“会全力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第四,会推荐其他人参加对话方案:73%的被害人会推荐其他人参加对话方案;82%的加害人会推荐其他人参加对话方案。

五、结论

社会对犯罪的反应从报应思想、威吓主义、隔离主义到矫治主义,显示政府对抗与减低犯罪的决心。矫治主义也随着刑事政策的演进,从依赖传统的机构监禁,发展至社区报到、量刑指南、电子监控、社区警政及修复式正义等。这些变化都可以看出犯罪的控制有下列趋势:从报应隔离到犯罪预防,从以人为主到增加情境的控制,从机构处分到社区处分,及从公部门扩展至私部门。

社区犯罪矫正制度从1841年美国宗教家约翰·奥古斯都(John Augustus,1785—1859)对犯罪人的观护监督工作至今日,已从进行观护处分发展至使用假释处分,直到今日的配合使用各种不同形态的措施,不但减少了政府在刑事司法体系的花费,也发挥了疏解监狱人口拥挤的作用,更有利于犯罪人重返社区,适应社区的生活。此种借着“服务”及“保护社会安全”双重功能的处遇形态,扮演着“协助”犯罪人回归社会角色的社区矫正制度,不但减轻了刑事司法体系对犯罪人严厉的“惩罚”色彩,同时也满足犯罪人的需求,并让社会获得多重的利益。虽然民众曾因刑事司法体系未能将犯罪人监禁于监狱而感到不安,也曾质疑使用社区犯罪矫正可能会使犯罪人以为犯罪是划得来的,而使犯罪案件增加,甚至Hennifer Hartman[9]也曾质疑,近年来社区矫正形态的转变,无形中扩大了政府的权力及对个人的控制。然而,近30年来,社区矫正在犯罪控制上的角色愈来愈受到重视,借着感化犯罪人的方式来控制犯罪似乎已经成为社区犯罪矫正的基本哲学。因此,正如Joan Petersilia所说的:“假如政府想要在未来减低犯罪,则必须投资于社区犯罪矫正的策略”[10]。

至今,台湾所采用的社区犯罪矫正方案,主要包括保护管束、假释制度、中途之家、返家探亲制度、罚金刑、易服社会劳动、被害者补偿、缓起诉等,未来可能也扩大采用电子监控措施及修复式司法制度。归纳其社区矫正的特质有以下四点:第一,科技化原则。台湾的社区矫正已从传统人文关怀方面走向风险管理为主的多元化处遇措施。基于此理念,对于高危险性之性侵害受保护管束人实施电子监控、测谎、宵禁、指定居住等措施。自2012年起对性侵害受保护管束人均实施24小时GPS全球卫星定位追踪,有效监控性侵害受保护管束人再犯,对于可能再犯的受保护管束人进行复数监督、密集观护。第二,专业化原则。台湾的社区矫正工作主要针对加害人的犯罪防止、被害人的保护,弥平其心灵创伤及对社会大众进行法治倡导。结合辖内的社工师、医师、律师、检察官、心理师及观护人等不同领域的专业人士负责不同处遇措施,以提升司法保护功能。第三,多元化原则。台湾的社区矫正除以观护人为主,并结合更生保护会、荣誉观护人协进会、犯罪被害人保护协会,辖内公私立的医疗、社工、教育、宗教慈善、志愿工作等非营利社团建立既广且深的司法保护团队。第四,个别处遇化和公益化原则。台湾的社区矫正工作对象包括犯罪者、被害人、一般社会大众及弱势族群公益关怀及犯罪预防,因此观护工作必须依据个别处遇原则解决个案的需求。也利用缓起诉处分金,社会劳动进行公益关怀及犯罪预防措施。

总而言之,台湾地区的社区矫正是借助不同的方案形态,适合犯罪人的不同需求,扮演着协助犯罪人复归社会和保障社区安全的角色。社区矫正减轻了刑事司法体系对犯罪人严厉的惩罚色彩,间接提升了刑事司法体系的复归与协助功能。将来它会越来越受到重视,借着社区的力量来协助犯罪治理,成为犯罪矫正的一个基本哲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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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Hartman, J.: Operation principles in community supervision. In M. Schwartz & L. Travis (eds.) Corrections: An issues approach (4th ed.), Cincinnati: Anderson, 1977, pp.187-195.

[10] Petersilia, J.:“The value of corrections research: Learning what works”, Federal Probation, vol.55,No.2, 1991, pp.2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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