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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洛克的自然状态理论

2017-05-30杨佳伟

大东方 2017年7期
关键词:自然法

【摘要】:洛克的政治哲学是由对自然状态的描述出发的,指出由上帝创造出的人是生而自由,平等,具有理性的,再由这些前提条件论证了自然法在自然状态中的支配作用,再由自然法的普遍有效性导出人人享有自然权利,且这种自然权利是天生具有、不可剥夺的。本文对洛克的自然状态,自然法,自然权利进行了分析,主观结论是:即使从当今社会的主流观念出发来认识洛克的自然状态理论的话,仍能够承认其合理性以及在政治理论道德理论上的导向作用。

【关键词】:自然状态;自然法;自然权利

一、自然状态

处于自然状态中的人们,在自然法的指导之下,享受着自然法赋予的自然权利,三者之间存在严密的逻辑关系,自然法的普遍有效性是从自然状态中推导而出,而自然法的存在则确认了处于自然状态中的人们享有的自然权利的存在,其合理性正是源自于自然法这一自始至终存在的“上帝之法”,而借由自然法而推出的人们生而具有的自然权利的不可侵犯性,贯穿洛克政治权利理论的始终。我们可以这么认为:洛克的自然状态理论实质上就是从自然状态到自然法,再由自然法到自然权利的逻辑推演。对于之后的政治权利理论,对自然权利和政治权利关系的探讨就能很好地揭示其起源(逻辑起源),目的,界限,性质。

我们可以这么认为:一个人如果没有自愿加入一个政治共同体,他是能够保有其自有的自然权利,依据自然法的准则而活在自然状态之中的,他与其他人是平等,自由的。也就是说,一个人处于自然状态之中,而周围的人不是的情况是可能的,被自然法所认可的。政府的合法性正是出于人们对于政府成立的契约条款的同意,完全是出于自愿的,政治权利的正当合理性源自于人们自愿地将部分自然权利交给政府行使,并以此来使人们的自然权利得到保障。洛克政治哲学的强烈个人主义特征也由自然状态的这些特性得到反映。在洛克的自然状态中,个人的生命、权利与价值都是基于自然法赋予的不证自明的天赋之权,毋庸置疑。

洛克在对自然状态特征的表述并未中归结为“和平、善意、互助和安全的状态”或是“敌对、恶意、暴力和相互残杀的状态”。它们是自然状态中的可能发生两个极端;任何一种情形都不是自然状态的属性。在自然状态中的人们仅受到自然法道德准则的约束,这是一种道德设定,人们的自然权利是由上帝赋予的,不可剥夺。自然状态作为一种肯定人权的道德设定可以说是对现代的人权观念有诸多启发的思想。

二、自然法

“人類是上帝的仆人和作品”,根据这一当时已普遍为人所接受的常识,得出了仅由自然法支配下的自然状态的种种特征,通过论证具有这些特征的自然状态的实际存在,论证了其所提出的自然法的普遍有效存在。

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它起着支配作用”。处于自然状态中的人们的权利与义务都来自于自然法的规定,自然法在自然状态中实际存在并起着唯一指导的作用,具有(亦是上帝赋予的)理性的人们能够理解自然法,使得自然法具有普遍约束力,在自然状态中具有唯一完全的行为指导效用。

洛克的自然法主要包括自我保全和保全他人:首先,人人都得保护自己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即自我保全,并且这种自我保全是在不侵犯他人情况下的自我保全;其次,應当尽力保全他人,当然这是在与自我保全没有冲突的前提下。当然,这不包括为惩罚违反自然法的罪犯而夺取或损害其生命的情况。具有以上规定的自然法的根据是《圣经》提出人类及世界其它万物都是上帝的创造物,是上帝的财产。所以实质上是上帝为人类规定了以上两种义务,即每一个人都有义务保全自己,在能够保全自我的前提,有着保全他人的自然责任。因此自然法等同于上帝创造的法则,而自然法被创造出来旨在维护人类的和平和保全人类。作为为上帝所造,为上帝所有的,人类有义务和权利来坚守保全自己和保全他人的原则,这些是天生就被赋予的。

三、自然权利

通过验证了自然状态的实际存在以及自然法的普遍有效存在,洛克提出了在自然状态下人人都平等的享有上帝赋予的自然权利。自然权利的内容包括自我保全权和自然法的执法权。上帝(即自然法)给人们设定的首要义务就是保全自我,故人自出生起就平等地拥有自我保全权;而尽力保全他人亦是自然法接着给人们制定的法则,这就要求在能自我保全的前提下,自然状态下的每个人都得对其他人负责。人人都能够并有义务根据自然法来行使裁判权和对违反自然法的罪犯行使惩罚权,在这里便是对他人负责的主要表现。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是组成自我保全权的三大主板,在这三个具体的自然权利之间有着严密的逻辑联系。首先,作为自我保全权的必然逻辑大前提,一个人的生命权的丧失意味着此人其他所有自然权利将不复存在,且为上帝所造所拥有的人类受自然法的规定有义务去保全自己及他人的生命权。为了保全人的生命权,人们的基本生活需要和更大幸福的达成所必须得财产权亦得到了证实。而根据人生而具有平等的自由,在不侵犯他人正当自然权利的情况下,人们身心的自由,即自由权亦是人生而不可剥夺的权利。由此可见生命权是自我保全的根本,,财产权是实现自我保全权的物质手段,自由权则是实现自我保全权的核心。

结束语

尽管洛克的自然状态理论体系尽管在其基于《圣经》的前提上存在些许局限性,但其严谨而又基于理性的逻辑思路,利用自然状态作为整个理论体系的参照对象的方法都值得我们在理论研究中学习。自然状态这一“坐标原点”自始至终都很好的映射出了整个理论坐标平面中各理论点的位置,清晰的反映和解释了各理论之间的关系。即使放在现在,以我们的常识,从道德理性的方面出发,仍然能够在洛克的自然状态理论中找到共鸣,可见其作为一个理论体系是较为完善的。

参考文献

[1].洛克:《政府论》 (上),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82

[2].洛克:《政府论》(下),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

[3].施特劳斯等主编:《政治哲学史》,李天然等译,河北:河北人民出版社,1993年11月第一版

作者简介:杨佳伟(1994-),男,贵州省贵阳人,中央民族大学2013级哲学与宗教学学院哲学专业本科生。

(作者单位:中央民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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