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大代表履职的两个问题
2017-05-30蒋元文
蒋元文
重庆市第五次党代会报告要求,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完善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制度,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如何依法行使职权、发挥好作用,如何当好人大代表、做好人大工作,以更好地联系群众,从而长期坚持、全面贯彻、不断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一个需要重视研究的现实问题。在此,略述己见,供参考。
熟悉和了解人大的基本知识
和原理
人大代表要履好职,首先需要认识人大、了解人大、热爱人大。这就是对人大是什么、怎么来的,有一个比较清楚的认识。
(一)不忘走过的路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切向前看,都不能忘记走过的路;走得再远、走到再辉煌的未来,也不能忘记走过的过去”。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经历了一个比较长期的形成过程。一百多年来,各个阶级、各种社会势力围绕着在中国建立什么样的政治制度进行了激烈的斗争。
康有为、梁启超等人力主实行君主立宪制,既不被封建王朝中的顽固派所容,也遭到人民大众的唾弃。孙中山领导建立的资产阶级共和国以及作为国家立法机关的临时参议院,很快就被袁世凯的总统独裁制和封建帝制所取代。蒋介石所建立的国民政府,从形式上看恢复了资产阶级共和制,实际上却是官僚资产阶级和封建大地主的统治。
中国究竟向何处去,解决这个问题的重担历史地落到中国共产党人身上,中国共产党在领导新民主主义革命中,把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与我国具体情况相结合,对建立人民民主政权的组织形式进行了长期探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理论和实践上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逐步建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根本政治制度。
民主是人类社会的普遍追求。但各国的民主道路、实现民主的形式不同。一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民主道路,受到这个国家历史的深刻影响,是一个国家特定历史的产物。我国实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历史的必然和人民的选择。
(二)充分认识人大制度的特点和优势
制度具有长期性稳定性反复适用性。否则,就不是制度。同时,制度是以执行力为保障的。执行不了,也不是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据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经过民主选举产生人大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并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其他国家机关,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权组织形式。
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都是代表人民利益、为人民服务的,相互之间虽然职责不同、分工不同,但目标一致。这种国家权力的统一行使与合理分工,与西方国家的“三权鼎立”制度相比,兼取民主和效率两者之所长,具有根本不同的性质和无可比拟的优越性。这种制度,有利于集中力量办大事。
有的同志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同人大及其常委会等同起来,认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仅仅是有关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制度。这种看法是不够全面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仅包括国家的权力机关系统,还包括国家权力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的规定,包括整个国家机关组成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包括人民同国家机关的关系等。
如果从事党的工作的同志不了解这一制度,如何运用这一制度把党的主张变成国家意志,实现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如果从事政府、法院、检察院工作的同志不了解这一制度,他们对于自己的权力是从哪里来的都不清楚,对工作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也缺乏了解,怎么能正确地行使人民代表大会委托给他们的职权?如果公民不了解这一制度,如何行使自己管理国家的权力?因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党的工作,与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工作,与每个公民都有直接关系,大家都应了解这一制度,从而把坚持好、贯彻好、发展好这一制度作为共同的任务。
(三)熟悉人大运行的基本原理
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人大代表就是其中的一个细胞,没有人大代表就没有国家权力机关。对此,人大代表履职,就必须了解人大运行的基本原理,并按照这些原理去行使职权。
一是人大会议会次的原理。人大是集体行使职权,会议决定问题。开会,是人大活动的重要内容。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全国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均为五年,其中:全国人大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地方人大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乡镇人大一般每年举行两次会议,如有必要,也可按规定程序,临时召开会议。人大常委会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委员长会议和主任会议的召开时间,法律没作明确规定,可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二是人大会议的法定人数原理。全国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全国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赞成通过,其中: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赞成通过。人大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和任免,表决结果由人大常委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赞成通过。也就是常说的“双过半”。
三是职权法定的原理。人大的职权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由人大代表行使的,不是人大代表的人大机关工作人员,并不行使人大职权,只是作为人大代表的服务人员,协助工作而已。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没有人大就没有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所以,人大代表责任重大。全国人大的职权有:制宪和立法权;人事选举、决定和罢免权;监督权;重大问题决定权。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有:立法权;人事决定任免权;监督权;重大问题决定权。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归纳起来,主要有立法、监督、决定、任免等四權,其中,县乡人大没有立法权(自治县人大有立法权)。
掌握人大代表履职的
方法和技巧
这就是人大代表履职“桥”和“路”的问题。具体讲,需要重点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要明确人大代表的地位作用。全国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共有260多万人。他们工作在各个地方、各条战线、各个方面,同人民群众保持着广泛的联系。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对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对此,人大代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积极履职,不负党和人民的期望和重托。
二是要明确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人大代表履职,主要在大会中和闭会后两个阶段。明确了权利义务,才好正确有效地行使职权,履行代表职务。人代会期间,主要有10项权利,如,参会权,审议发言权,议案权,选举权(包括联名提名权、提出意见权、投票选择权),询问权,质询权,罢免权,特定问题调查提议权,表决权,建议权。人代会期间,主要有4项义务,如,按时出席会议,为出席会议做好准备,遵守议事规则,建议应当具体明确、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等。闭会期间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有8项:参与代表小组活动权;听取和反映意见权;视察权,包括约见权、持证视察权、提出建议权;专题调研權;提议召开人代会权;应邀列席会议和参加活动权;参与特定问题调查权;书面建议权。
三是要正确行使好权力。审议发言是人大代表履职的经常形式之一,也是代表议事决策能力的重要体现。对此,要提高对审议发言的认识,对审议的议案和报告要提前阅读,对审议的问题要作必要的调查研究,知情知政,切实增强审议发言的针对性、实效性。人大代表提出议案,需要重点把握提出的议案必须是人大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从以往的情况看,有的人大代表对代表议案的性质和作用不太了解,以为不管什么事,只要以议案的形式提出来,就会受到重视。因此,每年的人代会上,有不少议案都转为了建议、批评和意见。这说明代表履职还有差距。选举权是人大代表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代表人民掌好权、用好权的重要体现。人大代表要以对党、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负责地提名、投票,严肃慎重地行使好选举权和决定权。
四是要密切联系群众。人大代表有各自的工作岗位,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宪法法律的贯彻实施情况体会深刻,对现实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了解丰富、深入,可以比较准确地反映社情民意。如果人大代表不联系群众,不知民间疾苦,不反映群众呼声,就脱离了群众,代表不了人民利益。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为民代言,要坚持原则,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要站在全局的高度看问题,对于明显不正确的意见,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积极营造良好的环境,推进改革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