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为谋利 巧算计 成欺诈 三倍赔

2017-05-30龙梦

公民导刊 2017年9期
关键词:蒋某撤销权试车

龙梦

案情回放

某汽车生产厂将黑色翼虎牌1.6精英型静态展车(即路试车,无保修手续)一辆以179100元处理给被告乙汽车销售公司。第三人蒋某与被告乙公司签订路试车买卖协议,价格为190000元。

之后,被告刘某与第三人蒋某签订路试车买卖协议,以200000元购得该车,并明确无售后三包服务,可以按刘某指定的身份证开票。

后来,被告甲公司与刘某口头約定以236800元的价格从刘某处购买该车。因未签订书面协议,刘某是否告知被告甲公司该车为路试车,双方各说不一。

原告覃某又与被告甲汽车销售公司签订汽车销售合同,购买1.6四驱银色翼虎牌汽车一辆,价格241800元,并约定了质量标准、验收手续等事项。原告为了尽快提车,当即支付了全款。

被告乙公司收到第三人蒋某支付的车款190000元,按第三人蒋某的指定开具了原告覃某身份证的发票。被告甲公司验车后,被告乙公司将车钥匙交给第三人蒋某,第三人蒋某又交给被告刘某,刘某将车钥匙交给被告甲公司。

之后,被告甲公司将前诉的路试车交给了原告覃某。原告覃某对预定的银色改为黑色未提出异议。甲公司在格式条款的交车单“保修手册”一栏上打了“∨”,但未交付车辆合格证和购车发票。

原告覃某提车数日后,收到了合格证和被告乙公司出具的价格为190000元的发票,当即提出异议。被告甲公司解释称为减少上税而发票上少开购车金额。

半年后,因生产厂家召回问题车辆,原告将车开至被告乙公司处理,被告知该车为内售样车,无保修。经与被告甲、乙公司多次协调和消费者协会调解未果,原告遂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撤销与被告甲公司的汽车销售合同,返还购车款241800元,并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三倍赔偿车款损失725400元。

法庭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甲公司以欺诈手段、将无保修手续的路试车以新车的价格出售与原告,使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了合同。原告请求法院撤销与被告订立的汽车销售合同,符合《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予以支持。

原告购买汽车主要用于上下班和满足家庭生活,并未用于生产经营。原告的购车行为应当认定为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的行为,理应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依法保护。

被告甲公司作为专门的汽车销售公司,应当知道新车在交接时必须具备的相关手续,其中就包括生产厂家提供的合格证和保修手续。与被告刘某共同接车时,应当知道该车并无生产厂家提供的保修手册,按照正常接车规定理应拒绝接车,但为了谋利,仍将车接回,以新车交付原告。同时,无法举证证明自己已向原告履行了告知义务。被告甲公司的行为构成了欺诈。

被告乙公司和第三人蒋某在订立和履行汽车买卖合同中,如实履行了告知义务,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被告刘某在本案中是否有过错,无法证明,且被告甲公司未追究其责任,故刘某亦不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撤销原告与被告甲公司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由被告甲公司返还原告购车款241800元,并赔偿原告损失7254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被告及第三人均未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法理剖析

诚实信用是

民商事活动的黄金法则

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商事法律都将诚实信用作为基本的原则,要求当事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讲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要求民商事主体在民商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在本案中,被告甲公司为了谋取利益,而放弃了作为专门的汽车销售公司应该履行的职责。消费者购买的车辆,理所应当是汽车销售商出售的没有被他人使用过或者维修过的新车,除非声明是购买二手车。消费者购买后发现系使用过或者维修过的汽车,销售商不能证明已履行了告知义务且得到消费者认可的,即构成了欺诈。

原告提取的车辆在生产厂家、第三人、三被告间的转移过程中,原告覃某没有得到被告甲公司“该车属于路试车”的明确告知,暂无证据证明被告甲公司与被告刘某之间是否明知为路试车,生产厂家与被告乙公司、被告乙公司与第三人蒋某、蒋某与被告刘某之间都签有书面协议明确为路试车,履行了诚实信用的民商事黄金法则。被告乙公司、第三人蒋某的合法商业行为得到了人民法院的依法保护。

是否属于生活消费是

个相对概念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处立法所指的生活消费是指用来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社会产品,是可以用来交换的商品,是相对于“生产消费”而言的,只要消费者购买汽车用于上下班或者旅游等家庭出行需要,没有用于工农业等生产活动,都应当属于生活消费的范畴。消费者在购买、使用汽车或者接受汽车维修服务等过程中,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损失的,应当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全面保护。

及时行使撤销权

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被告甲公司在与原告订立汽车销售合同时,采取了欺诈的手段,将无保修手续的路试车以新车价格出售与原告,使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了合同。原告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合同。

同时,《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在两种情形下,撤销权将归于消灭:一是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二是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假如原告在知道自己的车辆属于路试车后,将该车转让给他人,则其行为就表明他放弃了撤销权。消费者为了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及时行使撤销权。

猜你喜欢

蒋某撤销权试车
恶意串通与债权人撤销权解释论的三维意蕴
简谈城市轨道交通试车线与车辆段接口及试车流程
撤销权浅述
以身试车
浅谈合同法中债权人的撤销权
论慈善捐赠撤销权的行使*——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41条
我国推力最大分段式固体火箭发动机试车成功
驾车时手持手机酿事故致人死亡
国内首套百万吨级煤间接制油项目试车成功
误将1700写成17000法院判“返还不当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