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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法律风险及对策研究

2017-05-27汪杜宇

魅力中国 2016年38期
关键词:网络直播法律责任法律风险

汪杜宇

【摘要】随着我国互联网经济的发展,互联网+和双创经济的进步,网络直播行业在短时间内发展迅速,但是由于其作为新兴行业尚存许多法外之地,其不容忽视的法律风险和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探索规范防治其风险的法律对策刻不容缓。

【关键词】网络直播;法律风险;法律责任;对策研究

最近一年时间网络直播风靡全国,该行业的日益成长也逐渐凸显出其自身存在的中中不可忽视的法律问题,非常多的网络直播在主体资格、知识产权、直播内容违法性、他人隐私权保护和舆论舆情监控等方面存在法律风险,由此带来网络直播平台和直播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法律责任,为此需要抓住法制缺失这一本质原因,完善立法,明确监管主体,加强行业自律,提高违法成本;用户规范自己的行为,共同维护网络环境安全和网络社会公共秩序。

一、网络直播法律风险分析

(一)知识产权风险

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对其智力成果所创造的成果享有的财产性权利,包括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网络直播中有一些人为了吸引眼球谋取自己的利益,在直播进行的过程中把别人的作品当成自己的作品进行传播,并且不对该作品的来源作任何说明和解释,被侵犯的作品形式一般为电影或者电视剧等,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在取得了版权方的授权时该种作品才可以被进行直播和传播,否则就是侵犯他人合法的知识产权,因此这一行为侵犯了他人合法的知识产权,而这种情况在网络直播中非常的普遍,但是目前却没有得到可能涉及到的监管部门例如知识产权局的重视,这种情况对他人合法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很不利的。

(二)内容违法风险

直播内容是否违法是监管部门最关注、重视和注意防范的一点。内容违法主要有一下几类:

1.网络直播内容危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的和谐稳定。例如,在直播的过程中,利用直播平台进行造谣诽谤、传播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等。

2.内容涉及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管理秩序。利用网络直播散步有害的、虚假的信息,对他人商业信誉、知识产权、正常的证券交易造成损害,散步淫秽、色情、暴力、恐怖信息,严重者可构成刑事犯罪。

传播淫秽色情暴力赌博内容的风险,在目前的网络直播平台中,直播者直播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直播者本人的财产收益,因此他们为了博取眼球、吸引更多粉丝,获得更多的打赏,不惜采用暴露身体、动作低俗和语言低俗的方式与观众进行交流互动,个别行为过分者甚至公然传播暴力、直播吸毒。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网络文化不论如何发展,都不允许在其内容中出现“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等,由此可见,由监管部门对网络直播平台进行监管,直播机构必须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才可营业,直播者需要取得资质才可进行直播是必要的。

3.利用网络直播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人身权等合法权利。就自然人而言,自然人的人身权主要有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姓名权是指自然人有权利决定使用或者改变自己的姓名,他人不得干涉、盗用或者假冒;肖像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未经过其同意,其他人不能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的肖像;名誉权是指自然人的名誉不受到任何形式不管是书面形式还是口头形式的侵害。

(三)舆论监控

互联网信息技术的进步,更加降低了从事网络直播的门槛,越来越多的人想要成为网络直播博主,直播的内容也因此更加复杂多样五花八门,当直播内容涉及时事政治内容时,根据我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规定,不是新闻单位的依法建立的综合性质的网站不能登载自行编写的时事政治类信息。一旦这种时政析信息的编写者为了迎合部分网民的口味,一味歪曲事实,引发舆论热议,造成的舆情不稳定可能引发的负面效果不可估量,甚至会引发社会不稳定,给监管带来极大麻烦。

二、网络直播法律责任分析

(一)民事责任

如前文所述,网络直播中存在一系列违法的情形对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人身、财产权利造成损害,必然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民事责任上,共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八种情形,这八种民事责任对于当时人来说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此外,针对网络直播平台受利益驱使,为博人眼球而不惜违法犯罪的行为,应当对网络直播平台的资质进行审查,严格行业准入,未经行政许可的平台不得参与网络直播。

(二)行政责任

使用网络直播平台,违法国家法律但是尚未触犯刑法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拘留、沒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措施。

(三)刑事责任

使用网络直播平台,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依照刑法规定定罪量刑处罚,依法追求其刑事责任。

三、网络直播的法律规制

(一)出台网络专门立法

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给我国法律制度的建设带来挑战,互联网以其独特的变化对法律制度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提出更高的要求,为了更好的规范我国互联网经济的发展,促进互联网经济的更快进步,有必要就网络直播等一系列网络议题作出立法规范,以期促进网络经济进步。

(二)明确监管主体

当前存在着网络直播监管主体不明确的问题,面对直播博主的直播资质问题、直播平台的运营资质、直播平台和博主在获得打赏收入达到一定程度时是否需要就所得额部分缴纳所得税问题,这些都需要一个明确的监管部门来进行管理和规范。

(三)加强行业自律,用户自觉

网络直播平台的一系列问题已经引起了国家的关注和重视,国家已经在挥拳政治,直播行业如果不进行自我约束和规范,势必将遭受国家更加严厉的打击和引导,因此直播平台自身也需要加强自律,联合用户作为网民要加强自觉,不行违法犯罪之事。

参考文献:

[1]郭雁云.新媒体视域下网络直播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J].法制博览.2017(02)

[2]沈开举,方涧.网络直播管理不能留有“模糊地带”[J].人民论坛.2016(22)

[3]叶泉.网络直播平台面临多重法律风险[J].法制日报.20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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